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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6年2月至某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从事瓦工工作,签有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8年2月,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由王某负责室内装修工程,并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2009年2月,某建筑有限公司因经济效益下滑,决定不再使用王某,王某同意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王某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