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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