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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西方先进国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成熟发展的当下,这一制度在我国仍停留在起步阶段,我国现阶段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形成一套独立的工作体系,也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作为支撑。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与完善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运用社区资源,使犯罪行为人不会与社会隔离、脱节的教育改造方法。[1]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的未成年犯进行矫正,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并非起源于中国,是我們向西方先进国家借鉴学习的优秀司法成果之一。虽然自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并扩大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范围,但是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工作指导;在实践中,我们社区矫正工作参照的相关法理依据大多主要是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3]这些等级较低的规章制度,缺乏完备法律指导,甚至在不同规章之间还存在冲突矛盾。
(二)缺乏符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
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是更好改造未成年犯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小部分地区尝试建立如思想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正此类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矫正项目体系,导致对于参加项目的人员实际效果无法准确评估的情况,致使社区矫正的教育目标、矫治目的无法最终实现。
(三)社区矫正设置机构不健全,队伍专业化水平低
虽然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但是并未区分矫正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组织,未设置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并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司法所建设、人员配备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口,[4]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难保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社会公众的支持
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承担“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提供帮助”的义务,但学校在招生方面有自主权,很难强制性地要求学校接收该类未成年人;其次,大部分未成年犯已经进入义务教育范畴外的高中阶段,社区矫正机关没有帮其继续完成教育的义务。而且,我国是一个深受重刑思想影响的国家,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从思想上还是实践上将罪犯放到社区接受矫正对相当一部分人都是无法接受,这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5]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
立法欠缺已成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障碍,而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及涉及环节都较广,需要政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社区矫正法》应从社区矫正主体、矫正目的、矫治项目、基本原则、适用对象、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监督、社工构成、管理制度这些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做好社区矫正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问题,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并且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上,即明确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如一般违法行为或罪行过于恶劣不能适用社区矫正。确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进行专业化的队伍建设,即专业化的人员配置。并加强特别法和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建设,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从与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区分开来,细化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6]根据不同情况,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每一个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并确定每一个矫正对象相应的矫正项目。
(二)设置针对性的社区矫正项目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由相应管理机构责令未成年犯按规定从事无偿劳动,以补偿其犯罪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的行为。[7]社区服务的服务地点可以选择在学校和养老院中进行,通过有意义的劳动,结合心理疏导,增加未成年犯的沟通能力,对未成年犯进行更好的改造。
2、职业技能培训
指由在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劳动的过程中,对未成年犯实施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是未成年犯在结束矫正之后能够拥有基本的职业技能。
3、寄养家庭
这借鉴了美国的养育之家项目,若未成年犯是孤儿及或父母遗弃,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亲生父母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则将未成年犯安置到一个的养育家庭中,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这对于因为缺少家庭关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来说是一个极其可行的矫正方法。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需要调查走访这些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的家庭,以判定这些家庭是否适合接收未成年犯。
4、宵禁
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未成年犯必须待在学校或家里等指定的地点,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避免的未成年犯接触社会闲杂人员诱发犯罪。
(三)完善机构设置,建设完善的社区矫正队伍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下,部分地区的司法局内虽然设有社区矫正办公室,但可以在赋予司法局一定的司法权的同时,在司法局内部设立专门的分支部门,并在基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中调派专人担任社区矫正官来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并且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每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实际以及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数量,按比例配备相对数量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专业的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官要掌握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对有关的刑罚执行的程序要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有开朗的性格,较强的责任感及心理素质。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官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养及工作能力。并通过鼓励各高校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从而培养出更多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才来解决我国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匮乏的情况。
(四)联动居民和学校双管齐下进行矫正
加强宣传教育可以促进普通人法制观念的转变,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从而为未成年犯营造一个适合矫正的良好社区氛围。首先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介全面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性质、执行方式等,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再次,针对学校为了生源排斥未成年犯这一问题,可通过建立特殊学校型矫正机构予以解决,这些机构接收因被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而失学的未成年犯,使这些未成年犯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注释:
[1]王珏.中国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2-224
[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2
[3]陈伟,袁红玲.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J].时代法学,2015(06).3-11.
[4]陈志海.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4(3).41-42
[5]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8 (3).48-49
[6]刘强.戴海琼等.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6).24
[7]许振奇.构建以项目制为载体的社区矫正措施法治化体系[J].中国司法,2015(10).85-88.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与完善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运用社区资源,使犯罪行为人不会与社会隔离、脱节的教育改造方法。[1]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的未成年犯进行矫正,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并非起源于中国,是我們向西方先进国家借鉴学习的优秀司法成果之一。虽然自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并扩大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范围,但是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工作指导;在实践中,我们社区矫正工作参照的相关法理依据大多主要是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3]这些等级较低的规章制度,缺乏完备法律指导,甚至在不同规章之间还存在冲突矛盾。
(二)缺乏符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
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是更好改造未成年犯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小部分地区尝试建立如思想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正此类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矫正项目体系,导致对于参加项目的人员实际效果无法准确评估的情况,致使社区矫正的教育目标、矫治目的无法最终实现。
(三)社区矫正设置机构不健全,队伍专业化水平低
虽然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但是并未区分矫正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组织,未设置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并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司法所建设、人员配备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口,[4]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难保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社会公众的支持
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承担“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提供帮助”的义务,但学校在招生方面有自主权,很难强制性地要求学校接收该类未成年人;其次,大部分未成年犯已经进入义务教育范畴外的高中阶段,社区矫正机关没有帮其继续完成教育的义务。而且,我国是一个深受重刑思想影响的国家,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从思想上还是实践上将罪犯放到社区接受矫正对相当一部分人都是无法接受,这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5]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
立法欠缺已成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障碍,而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及涉及环节都较广,需要政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社区矫正法》应从社区矫正主体、矫正目的、矫治项目、基本原则、适用对象、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监督、社工构成、管理制度这些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做好社区矫正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问题,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并且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上,即明确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如一般违法行为或罪行过于恶劣不能适用社区矫正。确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进行专业化的队伍建设,即专业化的人员配置。并加强特别法和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建设,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从与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区分开来,细化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6]根据不同情况,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每一个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并确定每一个矫正对象相应的矫正项目。
(二)设置针对性的社区矫正项目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由相应管理机构责令未成年犯按规定从事无偿劳动,以补偿其犯罪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的行为。[7]社区服务的服务地点可以选择在学校和养老院中进行,通过有意义的劳动,结合心理疏导,增加未成年犯的沟通能力,对未成年犯进行更好的改造。
2、职业技能培训
指由在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劳动的过程中,对未成年犯实施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是未成年犯在结束矫正之后能够拥有基本的职业技能。
3、寄养家庭
这借鉴了美国的养育之家项目,若未成年犯是孤儿及或父母遗弃,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亲生父母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则将未成年犯安置到一个的养育家庭中,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这对于因为缺少家庭关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来说是一个极其可行的矫正方法。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需要调查走访这些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的家庭,以判定这些家庭是否适合接收未成年犯。
4、宵禁
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未成年犯必须待在学校或家里等指定的地点,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避免的未成年犯接触社会闲杂人员诱发犯罪。
(三)完善机构设置,建设完善的社区矫正队伍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下,部分地区的司法局内虽然设有社区矫正办公室,但可以在赋予司法局一定的司法权的同时,在司法局内部设立专门的分支部门,并在基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中调派专人担任社区矫正官来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并且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每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实际以及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数量,按比例配备相对数量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专业的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官要掌握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对有关的刑罚执行的程序要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有开朗的性格,较强的责任感及心理素质。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官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养及工作能力。并通过鼓励各高校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从而培养出更多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才来解决我国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匮乏的情况。
(四)联动居民和学校双管齐下进行矫正
加强宣传教育可以促进普通人法制观念的转变,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从而为未成年犯营造一个适合矫正的良好社区氛围。首先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介全面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性质、执行方式等,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再次,针对学校为了生源排斥未成年犯这一问题,可通过建立特殊学校型矫正机构予以解决,这些机构接收因被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而失学的未成年犯,使这些未成年犯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注释:
[1]王珏.中国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2-224
[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2
[3]陈伟,袁红玲.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J].时代法学,2015(06).3-11.
[4]陈志海.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4(3).41-42
[5]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8 (3).48-49
[6]刘强.戴海琼等.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6).24
[7]许振奇.构建以项目制为载体的社区矫正措施法治化体系[J].中国司法,2015(10).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