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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始终在寻求土地买卖及土地兼并的动态平衡中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存在着多重属向,在土地权属总的层面上,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
言其国有,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手中的土地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而且,国家原则上对于全部土地拥有支配权与处置权。
西周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秦统一后,将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所占有的土地统统夺取过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秦汉帝国据此得以“计口授田”。三国以后历朝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尤其在各代开国之初,为了招徕民众垦荒,通常会以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各种名目将土地分配给农民,造就与土地紧密结合、由国家直接控制的所谓“国家佃农”。如唐规定农民丁男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死后交还,永业田终世不还等。
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又具有鲜明的私有特色。
第一,国人从国家封授、分配或因招民垦荒等政策获得的土地,虽或有各种限制,但实际绝大多数,具体如清代旗地,是“增丁不加、减丁不退,升迁不加、已故降革不退”,可传袭、世守的所谓“世业”、“恒产”,在人们心目中等同于“私产”。
第二,国家政府对于公田私田同样表示认可。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实际占有数额向政府呈报),标志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私有土地予以了承认。以后历朝历代,国家立法均同时保护官田、私田的权益。如《唐律疏议•户婚》有“诸盗耕种公私田者”条、“诸在官侵夺私田者”条等;《大清律例》有“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等。
第三,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重要标志。
早在战国时期即不乏土地买卖的记载。《史记》载赵括之母曾对赵孝成王说,赵括“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意为赵括此人好财货,天天看哪块地好就赶紧买)。秦以后土地买卖更为普遍,宋以后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交易频繁,士农工商全都买卖田土。即便是明文禁止买卖的官田,实际也留出了准许有条件买卖的口子。如清朝旗地原则上禁止买卖,而其具体规定是:“不许越旗交易”、“甲兵本身耕地不准全卖”、“不准典卖与民”,也就是说排除了这些禁止性条件,土地买卖仍然获得国家的许可。
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性质的差异时,认为它们分别具有“非运动”性与“运动”性。但中国传统社会却完全游离于这一定义之外,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国有”并非“铁板一块”、非运动”,土地权属的“私有”亦非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的完全的私有”。在中国,即便经过买卖而实现的土地私有,也是相对的——需要得到官方承认;可能被收回、划拨、罚没等。这说明土地私有在绝对君权之下只能是相对的、不完全的。
这种土地私有的不完全,同样表现在土地买卖被分为“活卖”和“绝卖”这一特殊惯例上。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为“活卖”,不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为“绝卖”、“杜卖”。在清朝,按照很多地方乡规,甚至有不论“活卖”,还是“绝卖”,原业主均有回赎的特权。因此造成如下景象:从土地买卖完成,银契两清、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后,直到土地权属的转移在真正意义上被彻底确立,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少则几年,多的有达70年。
自始至终,中国传统社会也就在“国”与“家”、“国有”与“私有”的相互依赖、相互斗争及利益调整下波浪式前进。让土地权属的国有与私有在中国传统社会相互并存,是当时的皇帝—官僚系统的无奈选择。
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始终在寻求土地买卖及土地兼并的动态平衡中发展。这是因为,不允许土地买卖、不承认土地国有以下第二层次的土地私有,地主经济就会重新蜕变为领主经济,成为分权势力;不抑制因过分土地买卖造成的土地兼并,就会产生新的大土地所有者,同样成为分权势力,而分权势力的壮大,则是对高度中央集权大一统国家的反动。
土地权属的这一特点,使得“以农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出周期性的危机与周期性的发展。这是因为,每一王朝开国之初,均以占田、均田、屯田等政策,造就大量自耕农,并以保护发展自耕农经济作为开国经济政策的核心。在以农业为中心的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自耕农阶层是最有能力、最有积极性发展生产的社会阶层。
自耕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小土地私有者,这一特点使得自耕农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处境比其他劳动者优越得多。做为劳动者,自耕农具有对整个生产过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缺乏生产资料的佃农与脱离劳动的地主、则都不能独自完成生产的全过程,只能两种经济互为补充地参加到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去。做为土地私有者,自耕农是国家的直接纳税者,每亩所负担的税额与地主相同。由于地主交纳的赋税是从地租中分割出来的,因而,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的赋税,永远低于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地租。
另一方面,自耕农阶层又是经济最不稳定的阶层。这不仅是因为自耕农经济力量小,难以抗拒天灾人祸的侵袭,更重要的是它是强大的地主经济吞噬的对象。地主经济的发展和扩大,是以牺牲自耕农经济为前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自耕农阶层分化破产的速度越来越来快。整个传统社会的进程中,每一个专制王朝的发展中,社会经济总和的变化趋势都是自耕农经济日益缩小,地主经济日益膨胀。
自耕农数量的多少对专制王朝的兴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耕农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大地主兼并,客观上是与国家争夺土地和人口——自耕农大批破产,必然造成国家税源枯竭、财政困难。
国家为解决财政困难只能重征浮收,而重征浮收使更多的自耕农破产。大批自耕农破产,造成劳动力相对过剩,为地主“铲佃增租”提供了条件,从而佃农经济也随之危殆。流民增加,社会动荡,经济窒息,危在旦夕,此时必然出来改良派――如王莽、王安石、张居正――希图解决土地问题、农民负担等问题,但此时皇帝官僚贵族本身即是最大的地主,改良派的失败是早已注定了的。最终,社会经济崩溃,只能由战争——民族战争与农民战争打破僵局。自耕农经济又得以在新王朝新建一段时间内发展扩大。
自耕农经济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扩大,虽不能彻底改变旧有的经济基础,但却是地主经济削弱、佃农经济变化、社会生产关系得到部分调整的标志。自耕农经济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扩大,是周期性出现的。它的每一次出现,都使得社会经济沿着螺旋式的轨道又上升了一级。(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教授)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存在着多重属向,在土地权属总的层面上,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
言其国有,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手中的土地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而且,国家原则上对于全部土地拥有支配权与处置权。
西周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秦统一后,将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所占有的土地统统夺取过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秦汉帝国据此得以“计口授田”。三国以后历朝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尤其在各代开国之初,为了招徕民众垦荒,通常会以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各种名目将土地分配给农民,造就与土地紧密结合、由国家直接控制的所谓“国家佃农”。如唐规定农民丁男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死后交还,永业田终世不还等。
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属又具有鲜明的私有特色。
第一,国人从国家封授、分配或因招民垦荒等政策获得的土地,虽或有各种限制,但实际绝大多数,具体如清代旗地,是“增丁不加、减丁不退,升迁不加、已故降革不退”,可传袭、世守的所谓“世业”、“恒产”,在人们心目中等同于“私产”。
第二,国家政府对于公田私田同样表示认可。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实际占有数额向政府呈报),标志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私有土地予以了承认。以后历朝历代,国家立法均同时保护官田、私田的权益。如《唐律疏议•户婚》有“诸盗耕种公私田者”条、“诸在官侵夺私田者”条等;《大清律例》有“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等。
第三,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重要标志。
早在战国时期即不乏土地买卖的记载。《史记》载赵括之母曾对赵孝成王说,赵括“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意为赵括此人好财货,天天看哪块地好就赶紧买)。秦以后土地买卖更为普遍,宋以后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交易频繁,士农工商全都买卖田土。即便是明文禁止买卖的官田,实际也留出了准许有条件买卖的口子。如清朝旗地原则上禁止买卖,而其具体规定是:“不许越旗交易”、“甲兵本身耕地不准全卖”、“不准典卖与民”,也就是说排除了这些禁止性条件,土地买卖仍然获得国家的许可。
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性质的差异时,认为它们分别具有“非运动”性与“运动”性。但中国传统社会却完全游离于这一定义之外,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国有”并非“铁板一块”、非运动”,土地权属的“私有”亦非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的完全的私有”。在中国,即便经过买卖而实现的土地私有,也是相对的——需要得到官方承认;可能被收回、划拨、罚没等。这说明土地私有在绝对君权之下只能是相对的、不完全的。
这种土地私有的不完全,同样表现在土地买卖被分为“活卖”和“绝卖”这一特殊惯例上。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为“活卖”,不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为“绝卖”、“杜卖”。在清朝,按照很多地方乡规,甚至有不论“活卖”,还是“绝卖”,原业主均有回赎的特权。因此造成如下景象:从土地买卖完成,银契两清、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后,直到土地权属的转移在真正意义上被彻底确立,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少则几年,多的有达70年。
自始至终,中国传统社会也就在“国”与“家”、“国有”与“私有”的相互依赖、相互斗争及利益调整下波浪式前进。让土地权属的国有与私有在中国传统社会相互并存,是当时的皇帝—官僚系统的无奈选择。
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始终在寻求土地买卖及土地兼并的动态平衡中发展。这是因为,不允许土地买卖、不承认土地国有以下第二层次的土地私有,地主经济就会重新蜕变为领主经济,成为分权势力;不抑制因过分土地买卖造成的土地兼并,就会产生新的大土地所有者,同样成为分权势力,而分权势力的壮大,则是对高度中央集权大一统国家的反动。
土地权属的这一特点,使得“以农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出周期性的危机与周期性的发展。这是因为,每一王朝开国之初,均以占田、均田、屯田等政策,造就大量自耕农,并以保护发展自耕农经济作为开国经济政策的核心。在以农业为中心的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自耕农阶层是最有能力、最有积极性发展生产的社会阶层。
自耕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小土地私有者,这一特点使得自耕农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处境比其他劳动者优越得多。做为劳动者,自耕农具有对整个生产过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缺乏生产资料的佃农与脱离劳动的地主、则都不能独自完成生产的全过程,只能两种经济互为补充地参加到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去。做为土地私有者,自耕农是国家的直接纳税者,每亩所负担的税额与地主相同。由于地主交纳的赋税是从地租中分割出来的,因而,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的赋税,永远低于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地租。
另一方面,自耕农阶层又是经济最不稳定的阶层。这不仅是因为自耕农经济力量小,难以抗拒天灾人祸的侵袭,更重要的是它是强大的地主经济吞噬的对象。地主经济的发展和扩大,是以牺牲自耕农经济为前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自耕农阶层分化破产的速度越来越来快。整个传统社会的进程中,每一个专制王朝的发展中,社会经济总和的变化趋势都是自耕农经济日益缩小,地主经济日益膨胀。
自耕农数量的多少对专制王朝的兴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耕农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大地主兼并,客观上是与国家争夺土地和人口——自耕农大批破产,必然造成国家税源枯竭、财政困难。
国家为解决财政困难只能重征浮收,而重征浮收使更多的自耕农破产。大批自耕农破产,造成劳动力相对过剩,为地主“铲佃增租”提供了条件,从而佃农经济也随之危殆。流民增加,社会动荡,经济窒息,危在旦夕,此时必然出来改良派――如王莽、王安石、张居正――希图解决土地问题、农民负担等问题,但此时皇帝官僚贵族本身即是最大的地主,改良派的失败是早已注定了的。最终,社会经济崩溃,只能由战争——民族战争与农民战争打破僵局。自耕农经济又得以在新王朝新建一段时间内发展扩大。
自耕农经济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扩大,虽不能彻底改变旧有的经济基础,但却是地主经济削弱、佃农经济变化、社会生产关系得到部分调整的标志。自耕农经济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扩大,是周期性出现的。它的每一次出现,都使得社会经济沿着螺旋式的轨道又上升了一级。(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