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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到了唐朝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发展下,其监察能力也明显加强。唐朝监察体系囊括三个方面:御史台监察制度、谏官言谏制度、三省制。这三种监察制度在唐朝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唐朝御史监察制度
1.1唐朝御史监察制度的基本内涵。我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真正成熟是在隋唐时期,以唐为甚。唐初设立御史台,之后又补充设立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三台协同办事:御史台监察百官,总管中央与地方悉数大小事宜;司隶台监察各道官员;谒者台的官员则负责奉皇上的旨意、中央的指派到地方按期巡查。唐玄宗继位后,唐朝开启了开元之治,政治清明,局势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机构设置便固定了。御史台确立了三院治事的制度后,分工明确,效率提高;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监察体系设置完整,御史监察制度愈发成熟。
1.2唐朝御史台的机构设置及运作方式。唐朝御史台的是至关重要的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全国上下的监察工作都由其统辖,地位举足轻重。御史大夫的工作职责是监察朝中百官是否欺君犯上、违法乱纪的最高官员,官拜三品,位高权重。同时,台院、殿院、察院这三院的监察官也都职权严明,一台三院共同构成了一个组织严谨的监察系统。
台院是御史台的主要机构,四名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司法审判。台院可以与刑部、大理寺一起审判案件,称为“三司推事”;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共同审案,专门受理有冤情的案件,称为“三司受事”。当然,朝中大事必须由皇上亲自下旨才能执行,而一些小事便可以自行断案。
殿院由六名侍御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纠正百官在参加朝会或者祭祀等重大典礼活动时候的穿着打扮、言行等是否得当,所行的礼仪是否规范,表情仪态是否妥当,从而维护朝廷基本的君臣秩序及威严;并同时监督国家主要财政部门的各项收支及国库经济状况。
察院有十名监察御史,品级虽低,但监察范围广,权力很大,其主要任务是监察地方官吏。唐朝设置十到十五道为监察区,察院的监察御史监察百官和巡按州县,监察御史巡视地方的时候,按照法律条文判断官吏是否有违法的情况,这种统一标准有利于对地方官的表现进行对比考核。不仅如此,中央还在寻常监察的基础上,不时地派品级高的权臣进行分道巡案,其中包括有按察使、巡察使、黜陟使、巡抚使、刺史等等。
1.3唐朝御史监察的重要性。在御史弹劾进行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各种干涉。同时,御史弹劾不需事先报告御史台长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御史享有独立行事的自由,这进一步加强了御史的权力。监察御史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同样也是监察制度能否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因为这样,唐朝对御史官员的选拔以及上任之后的各方面考核,都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就拿任命来说,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察御史则直接由皇帝任命,不需要经过宰相的同意,一般的高品级官员都需要由宰相提名才行。
2.谏官言谏制度
谏官及其职责是中国古代监察的一种特殊形式。谏官制度是指,谏官为保证皇帝的言行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采用当面上奏的方式,对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的言行,以及政令是否得当等进谏的制度。
2.1唐朝谏官机构的设置。唐朝初年,谏官组织慢慢扩大起来,发展成为谏院。同时,谏官组织也在三省之中的中书、门下两省中有所设立,谏官的职位包括:散骑常侍、补阙、拾遗、谏议大夫、给事中等等,他们均有谏言的权力。
2.2唐朝言谏制度的基本权利。第一,封驳权。这一权力是门下省或谏官最主要的职责与权力。唐朝的中央政府体制以三省六部制为基本,中书省发出命令,门下省进行封驳,尚书省奉命执行。封即弥封,一指弥封皇帝的圣旨和诏命,下达尚书省执行;二指弥封官员的奏折,上呈圣上。驳即驳回,即纠正诏令以及奏折的错误。门下省给事中的职责所在,便是在接到中书省草拟的政令之后对其进行审核,如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则需要将原政令送回中书省,要求中书省负责的官员重新拟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统治者的决策失误,这是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表现,更可以达到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的目的。
第二,言谏权。唐朝政治开明,曾有进谏者络绎不绝的空前景象,为谏官制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唐初涌现出如房玄龄、杜如晦、魏征一批著名的谏官。而且还在朝堂上设置四个检举箱,称作“匦”,同时设知匦使,专门负责受理这些检举状;并任命高等级的御史谏官担任理匦使,要根据状告对皇帝进行汇报。在唐朝,谏官可以随时进宫面见圣上,独立进行谏诤。
2.3谏官制度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这一制度的运作,有赖于谏官具有很高的素质。唐朝统治者任命担任谏官的,一般都是年轻有为,学富五车,有极高气节的人,他们能针砭时弊,直言进谏,对规劝君主,匡扶政事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当然,统治者能否虚心纳谏,也是这一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若进谏权力不能够照常履行,那么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必然受到打击。
3.三省监察制度
3.1三省监察制的建立与构成。三省制经过几个朝代的发展,到唐朝才真正的初具模型,形成了中书省拟定发出政令、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六部执行政令的体制。唐朝的这三个机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省地位和权力平衡。由于尚书省人多事繁,实际权力地位要重于中书、门下省,在三省之中,每一省的内部都有不同的级别设置,各有专司,分权明确,它们自己调动配合,不受别省的指挥,三省内部紧密团结,三省之间相互制衡。三省制中三个省的官职设立、官员任命、所掌权力各不相同,它们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调,同时也牵制、监督着彼此,从而避免了其中一省专断,出现错误政令下达并执行的情况。
3.2三省的官职设置以及职责分工。中书省。中书省以草拟诏令,进行决策以及下达政令为基本职能,中书省是朝廷颁布各种命令的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其职是掌政令,辅佐天子主持政事。中书令下设置中书侍郎,为中书令的副手。中书舍人,是中书省中最主要的官员,负责上奏圣上、草拟诏令等等。
门下省。门下省的主要职权便是封驳权:不仅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查,同时还对地方官员递呈的奏折进行筛选审核。门下省的领头人是侍中,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掌管并且率领百官,与中书令商议军国大事。下置侍郎,为其的副手。门下省其他官员主要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纳言、给事黄门侍郎等,他们分别执掌过失、谏诤、中央、地方等不同的方面,分管具体的事务。
尚书省。尚书省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将中书、门下发出的命令、公文进行整理后,下达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掌典百官,总理全部事务。设置左、右仆射各一人,掌握尚书省的实权,以及左、右承各一人,主持省内日常事务。尚书省统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事无巨细、分工明确,处理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
总之,御史台制度、谏官言谏制度以及三省制,是唐朝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相互合作,交织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网络,三者的有效运作,有效防止了中央心怀不轨的重臣结党营私,威胁君权;同时还杜绝了地方割据、犯上作乱的可能,对王朝的巩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监察制度也有利于荡涤官场,使政治清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百姓安居乐业;更有利于降低中央的决策失误,使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1.唐朝御史监察制度
1.1唐朝御史监察制度的基本内涵。我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真正成熟是在隋唐时期,以唐为甚。唐初设立御史台,之后又补充设立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三台协同办事:御史台监察百官,总管中央与地方悉数大小事宜;司隶台监察各道官员;谒者台的官员则负责奉皇上的旨意、中央的指派到地方按期巡查。唐玄宗继位后,唐朝开启了开元之治,政治清明,局势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机构设置便固定了。御史台确立了三院治事的制度后,分工明确,效率提高;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监察体系设置完整,御史监察制度愈发成熟。
1.2唐朝御史台的机构设置及运作方式。唐朝御史台的是至关重要的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全国上下的监察工作都由其统辖,地位举足轻重。御史大夫的工作职责是监察朝中百官是否欺君犯上、违法乱纪的最高官员,官拜三品,位高权重。同时,台院、殿院、察院这三院的监察官也都职权严明,一台三院共同构成了一个组织严谨的监察系统。
台院是御史台的主要机构,四名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司法审判。台院可以与刑部、大理寺一起审判案件,称为“三司推事”;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共同审案,专门受理有冤情的案件,称为“三司受事”。当然,朝中大事必须由皇上亲自下旨才能执行,而一些小事便可以自行断案。
殿院由六名侍御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纠正百官在参加朝会或者祭祀等重大典礼活动时候的穿着打扮、言行等是否得当,所行的礼仪是否规范,表情仪态是否妥当,从而维护朝廷基本的君臣秩序及威严;并同时监督国家主要财政部门的各项收支及国库经济状况。
察院有十名监察御史,品级虽低,但监察范围广,权力很大,其主要任务是监察地方官吏。唐朝设置十到十五道为监察区,察院的监察御史监察百官和巡按州县,监察御史巡视地方的时候,按照法律条文判断官吏是否有违法的情况,这种统一标准有利于对地方官的表现进行对比考核。不仅如此,中央还在寻常监察的基础上,不时地派品级高的权臣进行分道巡案,其中包括有按察使、巡察使、黜陟使、巡抚使、刺史等等。
1.3唐朝御史监察的重要性。在御史弹劾进行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各种干涉。同时,御史弹劾不需事先报告御史台长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御史享有独立行事的自由,这进一步加强了御史的权力。监察御史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同样也是监察制度能否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因为这样,唐朝对御史官员的选拔以及上任之后的各方面考核,都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就拿任命来说,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察御史则直接由皇帝任命,不需要经过宰相的同意,一般的高品级官员都需要由宰相提名才行。
2.谏官言谏制度
谏官及其职责是中国古代监察的一种特殊形式。谏官制度是指,谏官为保证皇帝的言行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采用当面上奏的方式,对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的言行,以及政令是否得当等进谏的制度。
2.1唐朝谏官机构的设置。唐朝初年,谏官组织慢慢扩大起来,发展成为谏院。同时,谏官组织也在三省之中的中书、门下两省中有所设立,谏官的职位包括:散骑常侍、补阙、拾遗、谏议大夫、给事中等等,他们均有谏言的权力。
2.2唐朝言谏制度的基本权利。第一,封驳权。这一权力是门下省或谏官最主要的职责与权力。唐朝的中央政府体制以三省六部制为基本,中书省发出命令,门下省进行封驳,尚书省奉命执行。封即弥封,一指弥封皇帝的圣旨和诏命,下达尚书省执行;二指弥封官员的奏折,上呈圣上。驳即驳回,即纠正诏令以及奏折的错误。门下省给事中的职责所在,便是在接到中书省草拟的政令之后对其进行审核,如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则需要将原政令送回中书省,要求中书省负责的官员重新拟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统治者的决策失误,这是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表现,更可以达到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的目的。
第二,言谏权。唐朝政治开明,曾有进谏者络绎不绝的空前景象,为谏官制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唐初涌现出如房玄龄、杜如晦、魏征一批著名的谏官。而且还在朝堂上设置四个检举箱,称作“匦”,同时设知匦使,专门负责受理这些检举状;并任命高等级的御史谏官担任理匦使,要根据状告对皇帝进行汇报。在唐朝,谏官可以随时进宫面见圣上,独立进行谏诤。
2.3谏官制度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这一制度的运作,有赖于谏官具有很高的素质。唐朝统治者任命担任谏官的,一般都是年轻有为,学富五车,有极高气节的人,他们能针砭时弊,直言进谏,对规劝君主,匡扶政事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当然,统治者能否虚心纳谏,也是这一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若进谏权力不能够照常履行,那么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必然受到打击。
3.三省监察制度
3.1三省监察制的建立与构成。三省制经过几个朝代的发展,到唐朝才真正的初具模型,形成了中书省拟定发出政令、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六部执行政令的体制。唐朝的这三个机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省地位和权力平衡。由于尚书省人多事繁,实际权力地位要重于中书、门下省,在三省之中,每一省的内部都有不同的级别设置,各有专司,分权明确,它们自己调动配合,不受别省的指挥,三省内部紧密团结,三省之间相互制衡。三省制中三个省的官职设立、官员任命、所掌权力各不相同,它们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调,同时也牵制、监督着彼此,从而避免了其中一省专断,出现错误政令下达并执行的情况。
3.2三省的官职设置以及职责分工。中书省。中书省以草拟诏令,进行决策以及下达政令为基本职能,中书省是朝廷颁布各种命令的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其职是掌政令,辅佐天子主持政事。中书令下设置中书侍郎,为中书令的副手。中书舍人,是中书省中最主要的官员,负责上奏圣上、草拟诏令等等。
门下省。门下省的主要职权便是封驳权:不仅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查,同时还对地方官员递呈的奏折进行筛选审核。门下省的领头人是侍中,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掌管并且率领百官,与中书令商议军国大事。下置侍郎,为其的副手。门下省其他官员主要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纳言、给事黄门侍郎等,他们分别执掌过失、谏诤、中央、地方等不同的方面,分管具体的事务。
尚书省。尚书省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将中书、门下发出的命令、公文进行整理后,下达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掌典百官,总理全部事务。设置左、右仆射各一人,掌握尚书省的实权,以及左、右承各一人,主持省内日常事务。尚书省统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事无巨细、分工明确,处理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
总之,御史台制度、谏官言谏制度以及三省制,是唐朝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相互合作,交织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网络,三者的有效运作,有效防止了中央心怀不轨的重臣结党营私,威胁君权;同时还杜绝了地方割据、犯上作乱的可能,对王朝的巩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监察制度也有利于荡涤官场,使政治清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百姓安居乐业;更有利于降低中央的决策失误,使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