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 :保险中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q8232853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份,甲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万能险,保额为十万元,甲某的女儿乙某为受益人。甲某在投保告知书中所有的询问项目都否认自己患病或以往患病。根据甲某的年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项目。
  2011年10月份,甲某心源性猝死,受益人乙某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事后的调查,甲某在2011年4月曾经因直肠癌在某中心医院住院并手术。据此,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受益人乙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以投保人甲某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指定的医院对投保人身体进行的体检活动,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就被保险公司的体检所替代?
  我们回到法律本意来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将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危险信息有关的事项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律师分析:
  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分担投保人风险,在订立合同之前,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费和保险事故发生的几率进行评估,从而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难以完全掌握,却要承受保险责任的危险,所以在签约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需要充分的交换交易信息,根据投保人的自述和告知,让保险公司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从而判断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如果投保人有意识的隐瞒真实情况,使得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判断,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诚信,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所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投保人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的全面体检,是否就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呢。根据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作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很显然不能用保险公司的体检免除自己的法定的告知义务。首先,医院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评估保险责任的方式之一。作为专业机构,如果对应当检查出来的病症、异常状况没有检查出来,应该体检医院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在医学发展的今天,对于复杂的人体健康状况,要做到完全准确也实为难事,所以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投保人自己的真实叙述进行进一步判断。也就是说体检医院的检查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行不悖,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保险人评估危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体检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自身应该积极的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投保人甲某刚刚在医院做过手术,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否认自己患病的事实,显然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反过来说,如果甲某并没有做过手术,作为普通人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直肠癌,他只是不知情,而医院没有体检出来,那么甲某并不算做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不利风险。
  当然,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原《保险法》中,一般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一些修改,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对于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在于,如果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投保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还没有查明,那么保险公司就得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了。
  结论:
  由于本案从订立合同到甲某猝死时间未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最后法院判决投保人甲某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暨被保险人甲某进行了体检,但并不免除投保人赵某如实告知的义务,驳回原告乙某的诉讼请求。
其他文献
变身不久的苏宁,也脱下“电器国王”的外衣,在非金融机构领域,批上互联网金融的铠甲,参与到这场残酷的电商杀戮。  势头强劲的互联网金融对现有的金融格局进行洗牌,令一票金融老大直呼“狼来了”。同其它传统金融行业一样,保险业的老大们也感受了这股冲击波。  变身不久的苏宁,也脱下“电器国王”的外衣,批上互联网金融的铠甲,参与到这场残酷的电商杀戮。  恰逢中报放榜,保费增长虽然有了一丝抬头迹象,但也难掩行业
期刊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花样日益翻新的保险案件,监管层也在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案件报告与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环节,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  界定“两大类案件”  《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核对
期刊
“联合”还是“自建”,这对国内高端医疗保险市场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来讲,是个问题。  较为常见的国内外险企合作的形式,就造成了一种乱象。“国外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产品及服务外,现在连销售也干了,国内保险公司则只负责‘出单’。”某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称。  业内人士认为,这就等于地下保单的“阳光化”,国外保险公司变相进入了国内高端医疗保险市场。由于其所受监管几乎空白,客户利益就面临不确定性,而一旦其撤离
期刊
寿险路上,丈夫姜涛与她风雨同行,尽管布满泥泞与荆棘,但鲜花与喜悦常在。  在寿险行业,她曾经放弃七年的成果,重新选择创业的平台,从零做起;她也曾给自己设定两个目标:决定用自己的二十年服务三代人;扶持更多有爱心的寿险专业人士,让更多的家庭从中受益。  她还是大连市政府授予的金牌服务明星,大连经济台保险专栏嘉宾主持,世界华人寿险大会IDA国际龙奖得主,五星级优秀讲师,三次蝉联泰康人寿最高荣誉“世纪盛典
期刊
在保险业告别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之后,保险公司对加入大金融行业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  一纸《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令各家保险资管公司对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充满热情。  今年2月保险机构拿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入场券之后,人保、国寿、泰康和太保等几家保险公司最先行动。  对资产规模动辄超千亿的保险资管公司而言,证监会规定的准入门槛并不高。按照相关规定,获准发行公募基金的保险资管公
期刊
9年前,东方航空因看中航空意外险和延误险这一块市场蛋糕,牵手国泰人寿。可如今,这对羡煞旁人合作伙伴,在经历“七年之痒”后,却选择各自劳燕分飞。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能否再续“姻缘”,市场数据打出了巨大的问号。  日前,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正在被挂牌出售,出售方正是东航集团,总价8.5亿元。  涉险踊跃  自2013年5月起,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
期刊
保监会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2年交强险运营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交强险全年保费收入1114亿元,承保亏损83亿元,投资收益29亿元,这意味着交强险总经营亏损额达54亿元,这也是继2007年推出交强险后连续第6年亏损。不过,2012年,交强险综合成本率比2011年有所下降,同比减亏38亿元。  具体来看,自2006年下半年实行交强险至2012年,6年半行业共收取交强险保费4951亿,发生赔付
期刊
数百元的电话费成为导火索,引爆了员工集体辞职的定时炸弹。  今年8月中旬,青岛泰康人寿一个部门近30人递交了辞职报告,而泰康人寿方面以“办公室东西不全”为由,拒绝为这些人签署辞职报告,崂山管理处一位负责人甚至还撬了“追峰部”办公室门锁。  由此牵出的一场惊动青岛保险圈的辞职“闹剧”,时至今日,这场剧虽已平静,但这并未能给保险行业的人事变动画上圆满的句号,由此引申出更多的,却是对行业低迷的思考。  
期刊
前言:投资要长线,这个道理在波动很大的市场里,已经无人不知。不过。基金和股票的买入卖出过于容易,很少有人能克制住自己的冲动,真正长线持有。  专家认为,“如果你的投资期只有1年,在非特殊年份,你输的概率可能会达到九成,然而如果把投资期延长至5年,那么很少有人会赔钱,而到10年,要考虑的就是赚多赚少的问题了——时间会熨平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流动性比较差的投资和保障工具,流动性差反而能让投
期刊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发,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一石惊起千层浪。意见中的“以房养老”在中国的提出并不是第一次,前国务院副总理秘书、原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裁、现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晓苏可算是“以房养老”的“始作俑者”。  22年前的预言家  时间定格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场经济学界的学术风波,由一篇名为《试论中国经济改革的战略问题》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