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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可分为"自愿的赔礼道歉"和"被迫的赔礼道歉"。后者虽然目前为部分学者所肯定,但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被废除。其理由是:(1)立法机关其实只希望拥有"自愿的赔礼道歉"。(2)美国、英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法国、德国、奥地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原则上禁止强迫赔礼道歉。(3)"被迫的赔礼道歉"既不能减少或消除原告的愤怒,又无助于被告改过迁善,且原告可以获得慰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