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典借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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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黑水城出土俄Инв.№.5147文书有一件以牲畜为质物的典畜贷粮契。结合《天盛律令》与唐代敦煌契对比分析,发现此契对西夏典借制度有如下补充认识:首先,西夏继承了唐代的质押类型,但在收息方式上灵活多变,表现出“以典充息”和“典息两立”并存的特点;其次,在债权担保制度方面表现出“使军”担保的意义,其担保方式有财产担保和劳工担保两种形式;第三,西夏民事契约关系中违约罚款的官方收缴机构为罚赃库。
  关键词:契约;西夏;借贷;典当;罚赃库
   中图分类号:H211.7;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20)02-0068-07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Tangut Mortgage System
  —Centered on the Tangut Document Инв.№.5147②,a Deed for
  the Exchange of Livestock
  TIAN Xiaopei
  (Institute of Tangut Studies,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Инв.№.5147 unearthed from Khara-Khoto contains a deed for the exchange of livestock for food. Based on the Tiansheng Code of Laws and a comparative study of Dunhuang contract documents from the Tang dynast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deed can lead to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the Tangut mortgage system:(1)the Tangut developed more flexible modes of interest collection while inheriting the types of mortgages used in the Tang dynasty, which shows the coexistence of both“deed offsetting interest”and“deed-interest”;(2)in terms of security for debt, the significance of“military servant”security stood out, including property-based and labor-based security;(3)an official Tangut organization was set up for penalizing economic liabilities and confiscating property, namely the“Treasury of Penalty and Confiscation.”
  Keywords: deed; Tangut; borrowing; pawn; Treasury of Penalty and Confiscation
  典当借贷是中国古代民间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西夏时期基层社会的借贷业发达,出土文书中有大量借贷契约,既有无质物的信用借贷契,也有质物的典当契。大部分契约用西夏文草书书写,识读难度大,迄今得到译释研究的契约只占出土总量的一小部分,加之官方法典的记载又较为简略,以致学界对西夏典借制度的认识尚存空白。文书释读方面,1980年陈国灿先生的《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复原了英藏“裴松寿典粮文契”[1];史金波先生《西夏经济文书研究》对4件典畜契做了考释研究[2];于光建《〈天盛律令〉典当借贷门整理研究》对4件典畜契予以释读[3]。上述典当契,在质押类型、收息方式、担保处罚等大体相同。俄Инв.№.5147文书中的典驼贷粮契较目前已译释的典当契表现出新特点,对补充西夏典当借贷制度乃至我国中古时期的高利贷制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4]。
  俄Инв.№.5147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本文首次对该契约译释,并结合《天盛律令》与唐代敦煌契对比分析,以求教方家。
  一
  俄Инв.№.5147刊布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4册第22页至第25页,断裂为4部分,下分编号5147—1、5147—2、5147—3、5147—4,含10件契约,按类型分为4件信用借贷契、4件典地契、1件典身契和1件典畜契。本文所考典畜契为5147—1中的第2件契約。这件典畜契刊于《俄藏》14册第22至第23页,刊印有误,第22页的图版只影印了原件少半部分,造成前半部分缺失。史金波先生在《西夏经济文书研究》中公布了此页的完整图版[2]220,今采之,现据图版对文书进行楷书转写并译释如下①:
  译文:
  同日,立契者阁讹宝月奴,今向梁犬
  铁借得七石麦,本利共计十石五
  斗。出典一头全齿黑公骆驼,现
  已抵,犬铁持,期限年同
  七月一日当聚集粮食来还,若过期不
  还时,以骆驼抵债,犬铁可持,不词。
  若争讼反悔时  依官法于罚赃库
  中罚交三石麦,心服。
  立契者宝月奴(押)
  同立契阁讹般若梁
  同立契使军铁宝(押)
  知人小犬?(押)   知人梁增吉势(押)
  这是一件较为完整的契约,有规范的立契时间、质物、典价、利息,以及偿还期限、违约处罚和契担保人、见证人。该契是俄Инв.№.5147的第2件,首件契约注明时间为“縆粄靛翆戊聚禋泪坚(光定午年三月十六日)”,本契首写“秃缄(同日)”,证明是同日书写的。“光定”为夏神宗李遵顼的年号,“光定”年间只有一个午年,即壬午年(公元1222年,光定十二年),为李遵顼在位的末年。借贷者阁讹宝月奴向债权人梁犬铁借七石麦,约定同年七月一日偿还本利十石五斗,总和利率为50%,借期四个月,平均月息12.5%,这是目前所见西夏契约中较为常见的利息水平。质物为“一头全齿黑公骆驼”,西夏采用类似中原地区以牙齿生长情况记录牲畜年龄的方法,“全齿”即表示已成年。
  此契中这头成年骆驼折抵了包括本利在内的十石五斗粮食的债务,体现出了骆驼在当时的典价。黑水城文书中反映牲畜价值的还有一些卖畜契,择同类相较,可见不同时段牲畜的价值变化。俄Инв.№.2999—1贷粮典畜契是天盛未年的文书?譹?訛,债务人借出四石麦,本利六石,抵押一头二齿公骆驼[2]376-377;俄Инв.№.5124—4(5)卖畜契立于天庆寅年(1194),卖出一头二齿公骆驼,卖价二石大麦、一石糜,即三石雜粮,折合二石三斗三升麦子;俄Инв.№.2546—1卖畜契立于天庆亥年(1203),卖出一头全齿母骆驼,卖价六石杂粮[2]294-297,折合四石六斗五升麦子。本契的立契时间最晚,写于光定午年(1222)。可见,西夏晚期天盛至光定年间牲畜价值有所起伏,其中天庆年间价值走低,之后继续攀升,至光定晚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反映出西夏末期社会动荡、物价飙升。
  二
  中古时期的动产质典按质物的转移与否分为“占有质”和“无占有质”?譺?訛。前者在立契之时便将质物移交至债权人手中,债务人保留所有权,债权人获得对质物的“占有”即使用权;后者质典期间并不转移质物,仍由债务人保管,待其违约不偿时债权人再依约索取。如吐鲁番文书《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怀洛举钱契》,债务人以家中“口分葡萄用作钱质”,但约定待违期不还时再依约抵偿,抵押期间质物仍归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并不“占有”质物,此即“无占有质”类型[5]。这里的质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并不分离,实际上主要发挥了物权担保的作用。本件西夏契中债务人“眜薫拓聚贩(阁讹宝月奴)”向债权人“虑秢蕔(梁犬铁)”出典了一头全齿黑公骆驼,并且“竀耳繤属,秢蕔聜緛(现已抵,犬铁持)”,表明立契之时质物已经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在质典期间由其看管,是典型的“占有质”类型。在黑水城出土的契约中也有“无占有质”类型,如俄Инв.№.4079—6①典畜契中,质物为一头公骆驼,如果债务人不能在九月一日按期偿还,则“籒顽荗硽臚驳荅科茪翅耫(以先前所典骆驼过来抵债)”[6],说明质物抵押期间并没有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仍由债务人保管,只有在其违期不偿时再索取典物抵债。
  对于典当关系来说,质物的“占有”、“无占有”与利息的收取方式密切相关。本件典畜契中,债务人阁讹宝月奴将一头全齿的公骆驼抵押给债权人梁犬铁后,另须交付50%的利息,这种债权人既无偿占有质物又额外收取利息的方式称为“典息两立”。这种方式在西夏契中较为常见,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典权交易,例如俄Инв.№.5147还有4件典地契[4]23-25,债权人同样是梁犬铁,契中有“竀耳繤属,秢蕔聜緛(现已抵,犬铁持)”,证明在立契之时作为质物的土地已经转移至债权人手中,即“占有质”类型。《天盛律令》规定“诸人居舍、土地因钱典当时……钱上利、房舍、地土上苗、果、谷宜等当各自重算,不允与本利钱相等以后再算利”[7],指出当以土地或房屋为质物借贷钱物时,可以将质物在典期内所产生的收益折算清楚后来交付利息。这4件典地契中债权人不仅无偿占有了土地收益,同时也额外收取了50%的利息,也属“典息两立”的类型,债务人的负担比唐代要重。
  但是西夏的一些典畜契情况较为特殊,出现了没有利息的。例如俄Инв.№.4079—2文书,债务人卜小狗势向梁势功宝借十六石粮食,契中写明“伴篿硽臚俩肶舉,挨?伴俩弛耳荗属(二全齿公母骆驼,一齿母骆驼已抵)”,表示债权人已占有质押物,却没有任何利息信息,只规定九月一日偿还债务,否则以典物相抵。类似情况的还有俄Инв.№.4079—4,债务人只移酉长借十五石粮食,抵押一全齿母骆驼、一二竖母骆驼、一调伏公骆驼,同样没有利息信息[2]378-381。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是否可以用来证明西夏存在无息借贷?如果不是无息借贷,没有出现利息的原因是什么?第一个问题,我们不得不谨慎思考,如果是一件无质物的信用借贷契没有利息,我们可以断定这是一件无息借贷契,因为这两件契约有劳动价值的质押物牲畜须加以分辨。
  事实上,中古时期的典权交易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收息方式——“以典充息”,指债权人在出贷中不收取明确数额的利息,而是以质物的附加值来充抵,届期债务人只须偿还借本便可。这种情况在敦煌契中较为常见,例如敦煌出土《龙章祐兄弟质典土地契》中债务人龙章祐及其弟以家中二亩半土地为质物,借出十五石粮食,后面写“物无利头,地无雇价”,意为债权人不再单独收取利息,但土地质典期间的地上物产均归债权人所有,相当于以土地的收益充抵了利息;还有以人口为质进行借贷的情况,《乙未年敦煌赵僧子典儿契》记:“今有腹生男苟子,只(质)典与亲家翁贤者李千定,断作典直价数麦贰拾硕,粟贰拾硕。自典以后,人无雇价,物无利润。”[8]同样不在契中写明息额,却以质押人口的劳动来充抵利息。那么上述两件西夏典畜契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本文认为是极有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官方规定来看,牲畜可以以工价折抵债务。《天盛律令·催索债利门》中规定“前述诸人无理所借债而取持时,房舍、地畴之谷宜、地苗、畜上工价等,本利债量□当减算”[7]191。牲畜的劳动可以计工折酬,可以折抵包括利息在内的债务总和。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出典工门》规定“彼典押人属者,抽无主贫子而未能办时,彼典人因几缗押,一律自典押钱中每日一缗之中减除工价一钱。减算工价、典钱尽毕时,当依旧往还。若因畜、物、粮谷使典押,亦当量钱,依前述钱法实行”[7]388。西夏与唐末敦煌契相比,在这种以工折债的方式上更为具体量化。唐宋之所谓“人无雇价,物无利润(头)”即不发工酬,不收利息,不权衡“雇价”与“利润(头)”之间的比值,笼统地将二者一并冲抵;而西夏官方准确规定了被典人或牲畜每日的工价,抽取固定的比例用于抵债,债尽则返还。   其次,从出土文书来看,西夏民间社会的确存在对牲畜劳动力的价值转化。黑水城还出土了5件雇畜契,一定数量的粮食租雇牛、马、骆驼等至规定日期再将牲畜和应付粮食一并交还物主[2]362-367。证明牲畜的劳动是可以被支付的,对牲畜计工折酬的办法在民间已经落实。既然牲畜的劳动也如同人一样是有偿劳动,那么前述两件典畜契中之所以未注明利息数额,极有可能是采用了“以典充息”,虽然没有直接收取的“显性利息”,但债权人在典期内无偿享受了牲畜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利息”,即以牲畜的劳动工价折抵充息,并非“无息借贷”。
  西夏是农牧兼营的经济类型,畜牧业在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比重,特别是骆驼这种大型牲畜,是重要的生活物资和交通工具,能够为平民生活创造实际的价值。无论是议价雇畜还是以畜抵息,反映出牲畜的劳动力已经完全是可以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并获得了充沛的市场环境和多样化的交易手段。
  西夏契约的担保制度可以分为物权担保、人权担保和司法担保三个层面。物权担保即以财物作为债务保证,又可分为“质押担保”和“家资抵债”两种类型。前者即典当契中以质物作为债务人违期不偿的保障;后者在西夏契中出现较少,在敦煌契中最为常见,常在契中写道,如違限未偿“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用充麦直”。这种情况在西夏文典借契中从未出现,只在一件西夏时期的汉文契约中有所体现:《天盛十五年王受贷钱契》中有“如差少欠交,在行交还之时,将同取并正契、家资□□一任充值还数足,不词怨人,只此文契为凭”[9]。
  人权担保指契约中的第三方以个人能力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契约的第三方主要包括牙人、担保人、见证人。契约牙人负责拉拢说合,促成交易,有时也担负着替双方评定货色,认定物价的责任;担保人是契约的连带责任人,一旦债务人违约不偿,保人代为偿还,因此担保人须有一定的财产,具备偿还能力;见证人契约中一般写为“知人”“见知人”“见人”等,是见证契约有效的人,在当地有一定声望或家族辈分较高者;司法担保指西夏官方对民间借贷的程序和合法性有明文规定,违律则依法处罚。
  本件典畜契中,分别体现了上述三种担保形式,特别是在人权担保方面,出现了“使军担保”的意义。契尾除了债权人的署押之外,有两名“硫磱商(同立契)”即担保人;还有两名“緂綀(知人)”,即见证人,其中第二位担保人是“歉窲蕔拓(使军铁宝)”。俄Инв.№.5147文书中还有几件无质物的信用借贷契,这里的担保人“歉窲蕔拓(使军铁宝)”正是该组文书第4件信用借贷契中的债务人[4]23,他既替人作债权担保又亲身举债。关于“使军”的社会身份,学界关注已久,史金波先生认为“西夏社会中的使军、奴仆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使军大约相当于唐宋时期的部曲”[10];杜建录先生认为使军为依附于贵族地主的农奴,而非奴隶[11]。总之,使军在西夏社会属于“贱民”阶层,这样身份的人在契约中为他人作债务担保,情况较为特殊,本文认为其担保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资产担保。这是普遍意义的担保形式,这里之所以特别说明,是因为使军的社会身份与普通平民有别。《天盛律令》之《催索债利门》规定“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7]189。担保人肩负着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须有一定资产具备偿还能力。使军身为依附于家主的贱民阶层,无期限服劳役[7]115,与家主是主奴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家主不会给他支付固定的工酬,那么契约中肩负担保责任的使军是否具备偿还资产,需特别说明。《谋逆门》规定,如果使军、奴仆涉嫌谋逆时,“其中使军、奴仆属畜、物、地、人所有多少,当付嘱头监”[7]113。可见,使军、奴仆可以有属于自己的畜物和土地。《盗赔偿返还门》规定:“使军、奴仆对头监行窃,将畜物卖掉、使用、典当等时,价钱者,使军自己有畜物,能赔偿,则当回归还,不能则当罚使典当者,若物现已无,不能偿还,则当与前述盗窃他人不能偿还,由买者等偿还法相同。”[7]174虽然盗物交易为法所不允,但交易过程并未因为使军的身份而受到影响,也即如果商品来源合法,那么使军的买卖、典当等交易并不被法律所禁敕。《军持兵器供给门》规定“一等使军所属之战具法中,其披、甲、马三种,畜当按等级搜寻,披、甲二种毋须注册,按牧农主法当著于列队溜上,有损失无力偿修则不偿,但官马应作记号,永久注册”[7]225-226。这说明使军随军征战时有能力自备披、甲、马等战具。从出土文献来看,西夏的使军在契约中以多种身份出现,既可作担保人,也可作债务人,除前述俄Инв.№.5147第4件中的债务人“歉窲蕔拓(使军铁宝)”外,俄Инв.№.4079—13中,使军“合截梆(贾思黑)”也以债务人身份向他人借过粮食[6]186。使军可以以个人身份进行借贷、背负债务,说明他具备为个人积累财富的权利和债务偿还能力。综上两点,西夏的使军虽然是不被家主支付工酬的依附人口,但社会允许其保留一定私有财产,并能够合法有效地参与经济生活,其财产来源有可能是长期劳动中的生产结余或家主赠与。总之,拥有独立财产的使军具备与平民一样进行债务担保的可能。
  第二种是劳工担保。使军虽有私产,但毕竟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依附人口,收入来源比普通人少且资产保有量十分不稳定。《天盛律令》中有“使军、奴仆者,当入牧农主中,无期服役”[7]115、“诸人所属使军不问头监,不取契据,不许将子女、媳、姑、姐妹妇人等自行卖与他人”[7]417,说明使军不具备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法律人格,所以其资产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天盛律令》在债务偿还方面规定,如果债务人本身不能按期偿还,“则同去借者、执主者当负担。其人亦不能办,则取者到还债者处以工抵。同去借债者,执主者已食拿时,则当入出工抵债中”[7]191,规定允许担保人在无力替债务人偿债时,以出工劳动的方式代为抵偿,而财产单薄的使军极有可能面临私产不足的风险。再看出土文献,西夏契约文书中,有不多见的典身契,例如英Or.12380—0023债务人以一名使军、一只羊和一头二齿骆驼为质押物典借粮食[12]11;再如俄Инв.№.5147第一件契约,债务人以一名二十岁的使军为抵押借出八石麦,可见西夏民间社会有使军典身抵债的做法[4]22。所以,对于财产补偿能力十分薄弱的使军来说,一旦财力不足以赔偿债权人,很有可能会以典力出工的形式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西夏契约关系中的违约处罚方式主要有“役身折酬”、“违约倍偿”和“依官请罚”三种方式。“役身折酬”指债务人或其家属以劳动的方式抵偿债务。《天盛律令》指出债务到期时“当催促借债者使还。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亦不能还,则不允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可令出力典债”[7]189; “违约倍偿”指在债务人违限不还时债务翻倍。这种情况的在契尾写有“挨闭舉闭帝(一石二石还)”,如俄Инв.№.3763[6]169、俄Инв.№.4079—17[6]187、俄Инв.№.5949—20③[4]84等贷粮契均写有如此字样;“依官请罚”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偿还或双方中有人食言毁约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判决,对违约者罚以一定数额的粮食,如俄Инв.№.4079—24有“禑螴城,眯瞭戊灯闭綈蟡甲約(言变时,依官罚交三十石杂麦)”[6]189。众多借贷契中均写“眯瞭……甲約(依官罚)”的字样。此“官”具体为何官,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双方诉求的官府机构是什么,先前所见契约材料中均未详记,《天盛律令》等官方典籍亦未指说,始终悬而未决。本件5147号典畜契为我们揭开了谜底。本契中写道“惠蠣禑螴城,眯煞甲入科戊闭蟡甲約皮(若诤讼反悔时,依官法罚赃库中罚交三石麦,心服)”,可见西夏基层社会中有专门籍没违约赔款的司职机构罚赃库。
  《天盛律令》对罚赃库的记述较为简略,只在《库局分转派门》中提到“十二种一律二司吏:罚赃库,买酥库,草库,行宫库,买羊库,地租库,转卖库,蒲苇库,大都督府租院、踏曲库。富清县租院、踏曲库”[7]532,指出包括罚赃库在内的十二种库须各选派两名司吏作为行政官,对于各库的职能、性质未说明。杜建录先生《西夏财政收入初探》总结出西夏在收缴违法资产方面存在“罚、赎、赃、没”四种类型,其中罚赃库负责收缴各级官员的赃款赃物[13]。综合出土文书与官方法典,可对罚赃库的职能补充如下三点认识:首先,罚赃库不仅籍没官员赃款,也兼负民事经济职能。前揭本件契约中“眯煞甲入科戊闭蟡甲約(罚赃库中罚交三石麦)”,契约中的当事人均为无官职的布衣平民,足见罚赃库的收缴对象并无官民之别,对辖区内的所有司法赔偿统一收缴。各类出土契约多有“眯瞭……甲約(依官罚)”,根据借贷、买卖基数的多少所罚交的财产数额也不等,有的是罚交粮食,也有罚交钱币,说明罚赃库执行了一定的判罚标准。第二,罚赃库兼具收缴与分配的双重职能。《背叛门》对于叛逃者,其资产三分之二交官,三分之一用于奖赏举报者,“若屋舍中男人多,畜物较少,举告者所取一分数不足,则在其所在处就近当用罚赃之官谷物中,分拨给足”[7]115-116。这反映出罚赃库对违法财产罚没入官,也分配赏金,罚赃库在基层社会分布较广,不难寻找。第三,罚赃库罚没入官的物品可以赎回。《畜利限门》中有“诸人捡得畜,律令限期已过,应充公,及有诸人罚赃畜,又无力偿官钱物而换算纳畜等,由所辖司引送,当接与头字而送群牧司,于官畜中注册,同时当有成色说辞,磨勘司亦当予证明,二司当取敛状,与文典相接”[7]581。可见罚赃库所收缴的财产原则上可由被罚者用钱物赎回,如果过期无力偿纳则依法充公。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至唐代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形制和规范,成为后代沿袭的范本。西夏时期的民间契约在基本程式、质押类型等继承了唐代敦煌契的模式,但收息方式、担保制度和违约处罚表现出了自身特点,特别是西夏使军的担保。使军地位近同奴隶,以此类人作担保前所未有。罚赃库的设置体现了官方意志向民间社会的渗透,也反映出基层社会对官方法制的依赖,彰显出高层与基层的互动模式,是契约关系进步的表现。
  三
  综上所述,西夏民间的典当借贷可总结为两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程序更为规范,形式愈加灵活。不仅在收息方式上表现出“以典充息”和“典息两立”并存,而且债务担保体现出财产和劳动力双重的担保,后者类似于典身偿债,敦煌契中没有以奴仆身份充当担保人的,这是西夏契的鲜明特点。使军、奴仆、官私人等贱民阶层是西夏社会中身份较为特殊的群体,使军既可以被其头监当做资产進行买卖或出典,又能在契中作保、主动借贷,参与一些社会活动,这对了解其社会地位有一定启发。其次是官方的参与程度比前代明显加强了。“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是唐代民间社会约定俗成的契约习惯,常常写入契约正文中,当时人们更倾向以私人约定来彰显契约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很少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例如敦煌《张他没赞典驴便粟麦契》在违约处罚部分写道“如若不者,其典物没,其麦粟请倍,仍任掣夺家资等物,用充麦粟直,恐后无凭,立契为验”[8]166;相比之下,西夏以罚赃库为核心的基层惩处机构既彰显了政府对民间典当的管控力度,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间对规范借贷的诉求,表现了官方对民间经济行为的有效介入。文书还反映出西夏末期牲畜价值体现出上升的趋势。事实上,西夏还有其他类型的买卖契约,例如俄Инв.№.5949—29、4597和7903三件乾祐至皇建年间的买卖人口契,与典卖牲畜契不同的是,此三件契约反映出西夏晚期人口价格不断降低[2]328。西夏末期,社会动荡,牲畜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故而价值飙升,反映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社会实况。与此同时平民为了求生度日而出卖人口,所卖的人口多是地位近同奴隶的使军,使军能为买主贡献劳动能力却不是必需品,社会需求不大,卖主为了换取钱粮不得不低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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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杜建录.西夏阶级结构研究[J].固原师专学报,1998(4):51-56.
  [12]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上海古籍出版社,英国国家图书馆.英藏黑水城文献:第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13]杜建录.西夏财政收入初探[J].西北师大学报,1999(1):77.
其他文献
内容摘要:后晋天福三年(938),于阗实现了对五代中原王朝的首次入贡。关于该次入贡活动与曹氏归义军之间的关系,以前学界受已知史料所限而很少探讨,反而比较关注此后于阗遣使答谢后晋时曹氏归义军使团的一同东行,从而强调曹氏归义军是借于阗之力恢复了与中原王朝的联系。本文则在梳理于阗该次入贡情形及其后续活动、曹氏归义军与于阗答谢使同行入奏的过程与收获的基础上,进一步追寻了于阗对五代时中原王朝首次入贡活动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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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东方绘画或者说中国绘画,它的空间构造的由来始终是一个谜。固然,我们可以拿郭熙的“三远法”来说话,而在这之前,首先是绢本支撑体与墨的微颗粒可以无障碍地将山形云雾用渲淡法隐没于绢丝之中,空间演出得心应手。岩彩壁画则不同,含材质颗粒的岩彩材料如此简单地去制造想象空间的“余白”很难。但也恰恰是青绿山水的出现,使中国绘画的空间构造得以完成。文章试图对莫高窟第217窟经变故事画背景中山水的解析,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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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敦煌学国内研究成果的翻译和对外宣传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本文试以《敦煌文化关键词》(Key Concepts in Dunhuang Culture)一书为例,分析目前敦煌学论著对外翻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提高论著的翻译质量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敦煌学研究的翻译和对外宣传推广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成果推广;翻译质量;建议   中图分类号: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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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被分为两段的敦煌草书写本长卷S.6888,计存676行,每行30-50字不等,连续书写;部分行头有内容标识提示。书写内容、形式与《经律异相》《诸经要集》等佛教类书形式相近,为佛经片断的辑录,属于佛教类书;只有部分小标题,不分卷品(章节),似乎是更原始的草稿,也有可能是个人的随记。总之,S.6888是一份没有广泛流通的佛教类书稿,故可定其卷名为《诸经杂辑》。  关键词:佛教类书;诸经杂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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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敦煌壁画舞姿是敦煌舞蹈创作的主要源泉。在敦煌舞蹈原有S造型和S型运动线路的规律的基础上,又总结出四大新的舞蹈元素:抻曲,即伸展、弯曲,是一切运动的基本动势;旋拧,即人体各部位优雅旋转、扭拧,是敦煌壁画舞姿最具创意的特色;劲,表现充满力量和速度的敦煌壁画舞蹈;意,是敦煌壁画艺术的意境、意趣、意象,是敦煌舞蹈的气质、内涵,是属于精神层面的一个特殊元素。  关键词:敦煌壁画;敦煌舞蹈;抻曲;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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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方广锠先生《王道士名称考》一文披露了一份敦煌遗书的新材料,封面有疑似王道士本人书写墨迹,其中“福琳”方先生认为是王道士的俗名。本文从语言习惯、断句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福琳”并不是王道士俗名,而是另一位佛教人士。  关键词:王道士;福琳;方广锠;献疑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5-0125-03  Abstract: 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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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数字化技术是佛教图像研究的新手段。本文利用新完成的敦煌莫高窟第72窟北壁弥勒经变数字化图像,对该经变进行了细致考察,确认多数画面与榜题可以识读,首次完整抄录该经变的榜题文字并与经文、画面进行比对,发现该经变主要依据义净翻译的《佛说弥勒下生成佛经》绘制,但还有较多内容吸纳了之前翻译的几部弥勒经典,甚至还有少量非弥勒经典的内容,从而对该经变内容有了更准确的认识。  关键词:莫高窟第72窟;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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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罗振玉《敦煌石室书目及发见之原始》最先以《呜呼祖国之文物》为题,分六次连载于190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的《民吁日报》,早于1909年11月7日才发表、且实为一篇学术报道的日本田中庆太郎《敦煌石室中的典籍》6天,实为敦煌学史的开山之作,标志着中国敦煌学历史的开始。  关键词:敦煌学史;首篇论文;《民吁日报》;罗振玉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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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甘肃敦煌西土沟遗址7个地点的18个炉渣、9个矿石、27个金属颗粒共计54个样品进行了扫描电镜观测。认定大部分炉渣是氧化矿石直接冶炼红铜的,少量炉渣是冶炼含砷合金的;仅检测到含有少量硫化矿物的铜氧化矿石和绿松石;金属颗粒则具有红铜、砷铜、锡铜、锑铜(砷)、铅锡铜、锡铅铜(砷)、锡铅(铜)等多种成分组合。在一个炉渣样品中发现有砷酸钙,在一个金属颗粒中发现有砷氧化物。金属颗粒多次发现有银、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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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由河南、河东、河内三郡所构成的三河地区属于西汉王朝的核心统治区。西北简牍资料的统计表明,西汉边地戍卒及其他人员当中,有不少来自于三河地区,只是三郡在参与的程度及方式上存在差异。大体而言,河内以提供物资装备为主,而河东、河南则以人员赴边为主。就赴边人员的性质而言,河东赴边者多为戍卒,而河南、河内因其他原因赴边者较多,这应当与两地交通便捷、商业发达等因素有关,同时也可能与两地官办经济机构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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