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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张某与王某两名女生是某中学在校学生。2012年12月5日下午,学校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老师要求自由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张某请求王某帮助其练习下腰动作。当张某做下腰动作时,因王某力量不够未接稳,导致张某摔倒致颈部受伤,被送医院就诊。经鉴定伤残程度属九级。事后,受伤同学一纸诉状将帮忙的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
案情评析
当日,王某在帮助同学张某做武术动作,不料却导致张某受伤。2013年5月2日,张某经权威医疗单位诊断为寰枢椎脱位。同年9月25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2015年7月13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因2012年12月5日在韶关市某中学上武术课练习下腰动作造成的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事件,各方说法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张某认为:自己受伤与学校及同学王某均有因果关系。该中学未尽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且老师在上课期间擅离职守,体育辅助设施陈旧、不达标,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学王某未尽辅助责任,行为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原告受伤赔偿问题,张某家长与学校进行长期交涉,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
而该中学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意外伤害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该中学代理人说,张某是在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任课老师不知情且未经任课老师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和同学王某练习下腰动作,不慎摔倒。张某所作的下腰动作并非事发当日武术课的教学内容,原告摔倒属于意外事故。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学王某及监护人认为,王某是在原告的请求下帮助原告练习下腰动作的,完全是出于同学的情谊。因原告身体过重,被告无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被告乐于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扬事,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与王某均为12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没有老师指导及防护的情况下私自练习下腰动作存在危险,但二人对此予以忽视或者已认知但轻信能避免危险,自行练习下腰动作,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对自身力量及张某体重估计错误,同意了自己无法办到的请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法庭审理发现:事故发生时,上课学生24人,分成两排,一共12张垫子练习前滚翻、后滚翻,该范围应该是老师可控的范围,而且练习下腰动作与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动作的高度明显不一致;但是老师当时并没有发现及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故该中学也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该中学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最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45%责任,学校承担45%的责任,王某承担1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依此责任比例,被告某中学赔偿数额为7.3万元,被告王某赔偿数额为1.6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及该中学不服,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主动帮助,亦要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施助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因力量不够对他人造成伤害,反要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与王某两名女生是某中学在校学生。2012年12月5日下午,学校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老师要求自由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张某请求王某帮助其练习下腰动作。当张某做下腰动作时,因王某力量不够未接稳,导致张某摔倒致颈部受伤,被送医院就诊。经鉴定伤残程度属九级。事后,受伤同学一纸诉状将帮忙的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
案情评析
当日,王某在帮助同学张某做武术动作,不料却导致张某受伤。2013年5月2日,张某经权威医疗单位诊断为寰枢椎脱位。同年9月25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2015年7月13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因2012年12月5日在韶关市某中学上武术课练习下腰动作造成的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事件,各方说法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张某认为:自己受伤与学校及同学王某均有因果关系。该中学未尽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且老师在上课期间擅离职守,体育辅助设施陈旧、不达标,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学王某未尽辅助责任,行为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原告受伤赔偿问题,张某家长与学校进行长期交涉,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
而该中学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意外伤害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该中学代理人说,张某是在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任课老师不知情且未经任课老师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和同学王某练习下腰动作,不慎摔倒。张某所作的下腰动作并非事发当日武术课的教学内容,原告摔倒属于意外事故。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学王某及监护人认为,王某是在原告的请求下帮助原告练习下腰动作的,完全是出于同学的情谊。因原告身体过重,被告无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被告乐于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扬事,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与王某均为12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没有老师指导及防护的情况下私自练习下腰动作存在危险,但二人对此予以忽视或者已认知但轻信能避免危险,自行练习下腰动作,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对自身力量及张某体重估计错误,同意了自己无法办到的请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法庭审理发现:事故发生时,上课学生24人,分成两排,一共12张垫子练习前滚翻、后滚翻,该范围应该是老师可控的范围,而且练习下腰动作与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动作的高度明显不一致;但是老师当时并没有发现及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故该中学也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该中学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最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45%责任,学校承担45%的责任,王某承担1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依此责任比例,被告某中学赔偿数额为7.3万元,被告王某赔偿数额为1.6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及该中学不服,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主动帮助,亦要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施助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因力量不够对他人造成伤害,反要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