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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是兼具安全(公平)和效率两种功能的组织,既可以像公司那样的有效率的组织去获取原有组织中不可获得的结构外收益,而且还通过一人一票、利润返还和白愿的原则,使组织成员必然合法地公平分割由于加入组织带来的追加收益。但民国时期农村的合作组织并没有体现出这两种功能,而是处在一种低效率状态中。下面我们将以信用合作社为主,展示民国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概观以及低效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