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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由于对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认识不清或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侵犯艺术期刊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的一些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也一直阻碍着艺术期刊事业的发展。为此,分析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问题,对于艺术期刊著作权保护具有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艺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众所周知,每期完整的艺术期刊由多位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汇集而成。有人据此认为艺术期刊仅仅是多篇作品的集合体,不包含编辑人员创作的文章,单篇文章具有著作权,而整本艺术期刊不具有著作权。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还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见,艺术期刊成为为著作权客体的关键是期刊是否为汇编作品。
关键点一,艺术期刊在整体上是一件新作品。每期期刊都是按照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编辑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是一件新作品。关键点二,期刊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期完整的期刊的多篇作品并不是独立地、简单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编辑人员围绕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等因素,根据稿件内容、体裁、形式等特点进行取舍形成的有机体。具备《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整本艺术期刊是一件汇编作品,每期期刊便是相应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二、艺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由汇编人享有,但未对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期刊是编辑人员的劳动成果,期刊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编辑人员。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第一,编辑人员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一是从职务作品的角度分析,期刊编辑人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期刊是一种职务作品,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不是基于自身的独立意志。二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期刊的汇编人不是具体的编辑人员,而是期刊主办单位。
第二,出版单位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须具体分析。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其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的关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刊由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另一种是非法人编辑部,比如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社附设的期刊编辑部、社团法人组织所设的期刊编辑部等。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这样,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类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或者期刊主办单位享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期刊主办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
三、期刊著作权的特征及归属的现实意义
艺术期刊是在对稿件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基础上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受限性”两个特征,即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单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两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制约。
第一,在整体性特征方面。一是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对整本期刊享有著作权,对各篇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不少期刊社为了保证自身享有更多利益会刊登如下声明“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未经本刊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转摘、改写、摘编等”。在作品著作权人未授予期刊社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此类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期刊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应以整本期刊为出发点,若要获得更多权益,则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二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才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而当他人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部分作品时则不能提起诉讼。
第二,在期刊著作权受限性特征方面。一是期刊著作权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利。期刊作为汇编作品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是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期刊所刊载的单篇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著作权主体在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全部作品的使用。期刊著作权主体将整本期刊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出版物或者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单篇作品时,如果作者声明不得上网及数字化或者不得被转载及摘编时,期刊著作权主体就无权使用该作品。三是法律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仅为对于所汇编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体现出的独创性,而不是汇编的内容本身。
参考文献: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著作权案例评析增订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唐亚,河北省广宗县人,管理学硕士,编辑,研究方向:期刊管理、组织管理;
赵瑾,女,河北省藁城市人,工学学士,工程师,研究方向:数字媒体与多媒体技术。
一、艺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众所周知,每期完整的艺术期刊由多位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汇集而成。有人据此认为艺术期刊仅仅是多篇作品的集合体,不包含编辑人员创作的文章,单篇文章具有著作权,而整本艺术期刊不具有著作权。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还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见,艺术期刊成为为著作权客体的关键是期刊是否为汇编作品。
关键点一,艺术期刊在整体上是一件新作品。每期期刊都是按照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编辑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是一件新作品。关键点二,期刊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期完整的期刊的多篇作品并不是独立地、简单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编辑人员围绕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等因素,根据稿件内容、体裁、形式等特点进行取舍形成的有机体。具备《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整本艺术期刊是一件汇编作品,每期期刊便是相应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二、艺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由汇编人享有,但未对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期刊是编辑人员的劳动成果,期刊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编辑人员。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第一,编辑人员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一是从职务作品的角度分析,期刊编辑人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期刊是一种职务作品,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不是基于自身的独立意志。二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期刊的汇编人不是具体的编辑人员,而是期刊主办单位。
第二,出版单位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须具体分析。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其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的关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刊由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另一种是非法人编辑部,比如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社附设的期刊编辑部、社团法人组织所设的期刊编辑部等。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这样,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类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或者期刊主办单位享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期刊主办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
三、期刊著作权的特征及归属的现实意义
艺术期刊是在对稿件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基础上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受限性”两个特征,即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单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两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制约。
第一,在整体性特征方面。一是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对整本期刊享有著作权,对各篇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不少期刊社为了保证自身享有更多利益会刊登如下声明“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未经本刊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转摘、改写、摘编等”。在作品著作权人未授予期刊社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此类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期刊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应以整本期刊为出发点,若要获得更多权益,则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二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才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而当他人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部分作品时则不能提起诉讼。
第二,在期刊著作权受限性特征方面。一是期刊著作权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利。期刊作为汇编作品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是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期刊所刊载的单篇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著作权主体在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全部作品的使用。期刊著作权主体将整本期刊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出版物或者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单篇作品时,如果作者声明不得上网及数字化或者不得被转载及摘编时,期刊著作权主体就无权使用该作品。三是法律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仅为对于所汇编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体现出的独创性,而不是汇编的内容本身。
参考文献: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著作权案例评析增订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唐亚,河北省广宗县人,管理学硕士,编辑,研究方向:期刊管理、组织管理;
赵瑾,女,河北省藁城市人,工学学士,工程师,研究方向:数字媒体与多媒体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