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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媒介的快速发展促使网络公共空间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是宪法中言论自由权利、批评建议权利等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与拓展,在当前民众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呼声日益高涨的现实情形下,国家对于网络舆情的治理必须走向综合的法治化治理道路,兼顾网络秩序维护与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破除以往片面的维稳思维,借助于法律体系完善,治理原则界定,治理模式转变,等,寻找到民众权利诉求同政府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统一。
关键词:网络舆情;法治;治理;秩序;权利
一、引言
网络空间的急速扩展为民众言论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利行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场域,在这个“人人都能发声,传播无处不在”的时代,信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扁平化传播,从而造就了网络言论的广泛流传与极大丰富。[[]]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交杂于网络传播特性为网络舆情提供了生长土壤。兜载了大量民众观点的网络言论场域搭载于网络传播快车实现观点的扩大化流传,极易形成合流之势造就舆论产生进而形成影响力较大的舆情,为国家治理施加压力,基于秩序维护目的,政府维稳同民众维权之间的博弈便自然而然渗透其中。而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呼声渐高,民主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形下,国家单一的管制模式以及维稳思维显然不能适应多变的网络世界,且与民众所追求的正义实现、权利保护也相去甚远,由管制走向治理,平衡政府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是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正确路径。[2]
二、我国网络舆情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自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舆情已经突破了原有的特征展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这也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挑战。
(一)网络舆情传播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
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7%。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在年龄层分布上,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中等学历群体为网民主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比1.6%。[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网人群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趋势,农村网民数量占据一定比例。
(二)政府仍面临较大舆情治理压力
近年来,对于网络舆情管控,政府发生了较大的态度转变,最初所进行的简单管理,即對敏感词汇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其管制需求,对网络行为的规则化管理已经成为其较为常规的管理方式;与此同时,其还注重借助自己声音对民间杂音进行稀释,以加强对网络舆情不良发展的控制。[3]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繁多复杂的网络舆情事件,单一的政府力量控制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且我国对于网络舆情管理并未建立起系统的治理机制,法律体系较为滞后,管理倾向具有从严特点,从长远发展来看,其不利于健康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形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网络舆情治理机制构建
网络不仅仅是技术发展的代表,更是公民言论自由度、政治参与度扩大的代名词。网络技术赋权,促使民众间的隔膜打破,传统管理者的权威遭到消解,新的传播方式颠覆了以往的舆论控制渠道,具有正面意义以及非理性因素的舆论相互渗透在网络空间,为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带来机遇与挑战。因此,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在规制失范行为同时,注重对其中所含有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寻求秩序维护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治理机制。
(一)完善立法,构建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法律规制方面存有较多问题,如立法主体较为繁杂,立法层级具有偏低倾向,法制系统性、权威性不足等。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在现有法制基础之上进行相关立法,以弥补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法制缺陷。
一是推动基本法构建。对于网络这一不断发展壮大的领域,我国还未有专门的部门法体系对其进行系统规制,网络基本法应当应当予以构建,明确网络空间内的基本行为准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下位法的设立、实行提供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单行法构建。在进行充分的网络舆情发展态势、民意调查基础之上,对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梳理,颁布相关舆情治理单行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网络舆情治理原则,明确舆情信息判断标准、国家权力行使范围、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合法性。确认网络违法信息的监控权和处置权归属以及运用空间,科学界定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舆情和造谣诽谤等的界限[4],避免政府权力扩张造成公民权益损害。
(二)构建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
国内外研究表明,网络舆情的治理有赖于法律调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和公众参与等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在当前,多元主体治理的需求愈发旺盛,形成政府主导到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协同管理局面是未来网络舆情治理的必经之路。政府、网民、网络企业、等网络空间参与者基于信任、平等、自由进行约定,形成协商下的官民共治理念,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控制中的单一主导地位逐步消化,其他网络行为主体力量得到逐渐加强,最终成为网络舆情规制的显性自治力量,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复杂的网络舆情治理。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公共空间形成为公民权利维护、公权力监督、言论自由权利扩展等开辟了新的天地,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乱象显现,如负面网络舆情的产生也为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带来难题。但是基于网络舆情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负面影响分析,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从宏观以及长远视角出发,在借助国家力量进行舆情治理的同时,发挥其他网络参与主体的帮扶力量,打造多元主体协同的法治化治理局面。此外,在民主与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维权与自主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国家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不应桎梏于对抗式维稳思维,寻求公民权利维护与秩序维护的平衡,推行全面系统的法治化治理机制才是正确的网络舆情治理道路。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网信网: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7-08/04/c_1121427728.htm,2017年8月4日
参考文献:
[1]夏燕.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3):37-51.
[2]张璇.网络舆情有限治理的法治化:秩序建构与权利保护的统一[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5,26,(6):71-75.
[3]吴旭红.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及其治理范式的转变与创新[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08-111.
[4]毛欣娟,张可,王新婷. 国外网络舆情规制经验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6-123.
关键词:网络舆情;法治;治理;秩序;权利
一、引言
网络空间的急速扩展为民众言论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利行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场域,在这个“人人都能发声,传播无处不在”的时代,信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扁平化传播,从而造就了网络言论的广泛流传与极大丰富。[[]]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交杂于网络传播特性为网络舆情提供了生长土壤。兜载了大量民众观点的网络言论场域搭载于网络传播快车实现观点的扩大化流传,极易形成合流之势造就舆论产生进而形成影响力较大的舆情,为国家治理施加压力,基于秩序维护目的,政府维稳同民众维权之间的博弈便自然而然渗透其中。而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呼声渐高,民主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形下,国家单一的管制模式以及维稳思维显然不能适应多变的网络世界,且与民众所追求的正义实现、权利保护也相去甚远,由管制走向治理,平衡政府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是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正确路径。[2]
二、我国网络舆情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自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舆情已经突破了原有的特征展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这也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挑战。
(一)网络舆情传播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
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7%。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在年龄层分布上,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中等学历群体为网民主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比1.6%。[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网人群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趋势,农村网民数量占据一定比例。
(二)政府仍面临较大舆情治理压力
近年来,对于网络舆情管控,政府发生了较大的态度转变,最初所进行的简单管理,即對敏感词汇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其管制需求,对网络行为的规则化管理已经成为其较为常规的管理方式;与此同时,其还注重借助自己声音对民间杂音进行稀释,以加强对网络舆情不良发展的控制。[3]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繁多复杂的网络舆情事件,单一的政府力量控制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且我国对于网络舆情管理并未建立起系统的治理机制,法律体系较为滞后,管理倾向具有从严特点,从长远发展来看,其不利于健康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形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网络舆情治理机制构建
网络不仅仅是技术发展的代表,更是公民言论自由度、政治参与度扩大的代名词。网络技术赋权,促使民众间的隔膜打破,传统管理者的权威遭到消解,新的传播方式颠覆了以往的舆论控制渠道,具有正面意义以及非理性因素的舆论相互渗透在网络空间,为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带来机遇与挑战。因此,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在规制失范行为同时,注重对其中所含有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寻求秩序维护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治理机制。
(一)完善立法,构建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法律规制方面存有较多问题,如立法主体较为繁杂,立法层级具有偏低倾向,法制系统性、权威性不足等。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在现有法制基础之上进行相关立法,以弥补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法制缺陷。
一是推动基本法构建。对于网络这一不断发展壮大的领域,我国还未有专门的部门法体系对其进行系统规制,网络基本法应当应当予以构建,明确网络空间内的基本行为准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下位法的设立、实行提供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单行法构建。在进行充分的网络舆情发展态势、民意调查基础之上,对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梳理,颁布相关舆情治理单行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网络舆情治理原则,明确舆情信息判断标准、国家权力行使范围、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合法性。确认网络违法信息的监控权和处置权归属以及运用空间,科学界定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舆情和造谣诽谤等的界限[4],避免政府权力扩张造成公民权益损害。
(二)构建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
国内外研究表明,网络舆情的治理有赖于法律调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和公众参与等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在当前,多元主体治理的需求愈发旺盛,形成政府主导到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协同管理局面是未来网络舆情治理的必经之路。政府、网民、网络企业、等网络空间参与者基于信任、平等、自由进行约定,形成协商下的官民共治理念,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控制中的单一主导地位逐步消化,其他网络行为主体力量得到逐渐加强,最终成为网络舆情规制的显性自治力量,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复杂的网络舆情治理。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公共空间形成为公民权利维护、公权力监督、言论自由权利扩展等开辟了新的天地,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乱象显现,如负面网络舆情的产生也为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带来难题。但是基于网络舆情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负面影响分析,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从宏观以及长远视角出发,在借助国家力量进行舆情治理的同时,发挥其他网络参与主体的帮扶力量,打造多元主体协同的法治化治理局面。此外,在民主与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维权与自主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国家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不应桎梏于对抗式维稳思维,寻求公民权利维护与秩序维护的平衡,推行全面系统的法治化治理机制才是正确的网络舆情治理道路。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网信网: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7-08/04/c_1121427728.htm,2017年8月4日
参考文献:
[1]夏燕.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3):37-51.
[2]张璇.网络舆情有限治理的法治化:秩序建构与权利保护的统一[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5,26,(6):71-75.
[3]吴旭红.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及其治理范式的转变与创新[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08-111.
[4]毛欣娟,张可,王新婷. 国外网络舆情规制经验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