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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份《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问世,“网瘾”一词走入人们眼中,但在这之前,市场中早已出现了许多“网瘾治疗中心”“网戒学校”满足该类父母的教育需求。而09年,媒体曝光数起由“网戒中心”引起的事件,诸如山东临沂的杨永信非法电疗,南宁网戒中心体罚致学园邓森山死亡,江苏网戒中心学生集体出逃事件,将网戒中心拉至人们视野中,也透露出这一行业背后的法律空白。
监护权 网瘾 法律完善 许可登记
网戒中心在中国有许多称呼,如“行为矫正中心”“网瘾学校”等等,主要是为未成年人脱离“网瘾”控制提供服务,但该类组织在执业的整个过程当中可谓一直行走在法律的敏感地带。一般网瘾中心收容病人的流程为,先由监护人与中心之间签署协议,再由监护人欺骗被监护人至网瘾中心或是网瘾中心派人前来将被监护人强制带到“网戒中心”进行对“网瘾”的治疗。治疗过程中各个“网戒中心”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多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缺乏规范的类军事化管理,或是辅以仪器进行精神上的“厌恶治疗”,期间按照疗期对监护人进行收费。其中“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网瘾中心”是否具有卫生部的登记,治疗手段是否符合科学依据,监护人是否有权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使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治疗过程中对被监护人造成的肉体或精神损害属于合同允许范畴亦或是应纳入刑事范畴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
(1)网瘾一词的起源
从词源上进行追溯,“网瘾”一词是1995年美国精神病医生戈登伯格提出的,他编造了七条诊断的标准,并声称发现了“网瘾”的各种症状,但他本人并未承认“网瘾”是一种精神疾病,美国精神医学会也未将“网瘾”纳入精神病中。而之后我国展开的“网瘾”的社会调查大多基于这七条标准进行或受其影响。
(2)网瘾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疾病
我国对网瘾是否属于广义的“精神疾病”的定位依旧十分模糊且笼统,根据2010年的中国传媒大学与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的发布的《2009年青少年网瘾调查报告》显示,青少年支持与反对将其纳入广义精神病的占比几乎各半。而相关部门其定性也未有准确的表示,2009年11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不应以此界定不当使用网络会对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功能的损害”,然而在之中又建议“因上网造成社会功能受损的未成年人,并符合以下情况时,家庭和学校应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寻求帮助...”,此指导只有意见稿并未真正实施。而再2016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则不再有精神损害或社会功能缺失的字眼出现。
因此网瘾至少在当前它仍未被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从法律上也不能因一个人沉迷上网而得出其社会功能损失的结论,并据此判断其丧失行为能力。
“网戒中心”运营资格与矫治方式的合法性质疑
(1)网戒中心的运营资格及收费标准
“网瘾”是否属于广义的精神病虽然一直有争议,但由于国内的需求庞大,网戒中心可谓是满地开花,但根据网戒中心提供的服务,它应在行政上归类为哪一种类的机构?以著名的山东临沂杨永信的网戒中心为例,它虽然挂靠于山东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但不能开具统一的医疗发票,并未通过卫生部的登记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同时其中大部分导师并不具有教师资格,也并未传授相关技能,更未获得教育部认证,当然也不属于教育机构。
根据媒体报导与临沂网戒中心泄露的账单每日收费近197.68元,这是正式收费,在平时因为被监护人在中心的表现优劣,还会有不定期的要求给出“爱心款项”,且不讨论其中收费是否符合市场对价。根据网戒中心09年央视报道,网戒中心全国已逾300家,并且就临沂网戒中心一家5年内的收容病人就超过3000余人,但相关的收费标准却至今仍未订立。
(2)矫正措施合法性质疑
1989年9月,我国加入赫尔辛基宣言,其中关于涉及人体治疗及研究有三大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合法性原则。网戒中心运行之初,就是违背被监护人意志,或是欺骗或是强制将其带至网戒中心,就被监护人本身而言,自然大多不属于知情且同意。网戒中心的治疗方式由于大多缺乏专业的医师资格与教师资格,在落到实处的措施时往往就是体罚,限制自由与精神伤害。
2009年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学员邓森山被教官殴打致死;2014年郑州市搏强新观念培训学校因加训导致学生死亡;有的中心为了快速让监护看到效果,甚至会让被监护人长期服用盐酸帕罗西汀等治疗精神疾病的抗抑郁药物,至于抗抑郁药物是否适用于治疗网瘾,根本没有科学依据。
又如电休克治疗*(现已改为低频脉冲治疗仪)2009年6月26日,美国《科学》杂志发表“China Reins in Wilder Impulses in Treatment of ‘Internet Addiction’”。文章記录杨永信不顾被下药带到网戒中心的“患者”黄河的抗议,将已满18周岁的黄河电击超过一个小时。《科学》杂志用最臭名昭著(The most infamous)来形容临沂网戒中心的杨永信。
涉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与诉讼空白
网戒中心由于网戒中心大多缺乏行业规章与法律的规范,体罚与精神伤害多不胜数,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当达到刑法标准的伤害等级时自然会涉及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并引起故意伤害罪的公诉。然而网戒中心往往带来更多的是对被监护人的精神伤害,这部分的保护便缺失了,根据离开凤凰台冷暖人生对网戒中心的学员的采访描述:
“随着仪器上旋钮的拧转,一股电流涌进小晨的胳膊,伴随着一股剧痛一下就冲进了小晨的大脑,‘大脑里像是有虫子在钻来钻去,眼前一片煞白,什么都看不见”。小晨想要大喊,但发现自己根本就喊不出声,旁边穿迷彩服的青年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拿好了纸捂住了小晨的嘴,‘我只能发出呜咽的声音,身体不自主的扭动,那种感觉真的无法形容’。” 但由于精神伤害在刑法上难以量化,刑法上没有相关的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在1992年孙某人对被害人殴打导致精神异常,损伤程度被判断为重伤的案例,但在一般的实践活动中,即是被害人在内承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很难从法律的角度获得保护。且由于监护人事先签订了协议,作为未成年的被监护人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监护人的权利边界
在临沂网戒中介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家委会。他们由被送进去的被监护人的家长们组成,不属于网戒中心的工作人员,但是他们却会维护網戒所日常的运行,监督被监护者们逃跑。可怕的是当一些子女向成为家委会的父母们诉苦,告诉他们自己在矫正治疗的过程中遭遇电击时,父母不但不会选择采信他们而是会选择向网戒所负责人汇报其被监护人有逆反表现,被监护人得不到被监护人的保护,反而人身权利继续被侵害。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照顾被监护人。可以说,在被监护人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监护人的很多权利是由可被监护人代为行使的。
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被监护人的的观念未必总是符合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当监护人的想法与被监护人的利益不一致时,监护人的权利边界在何方?当这些网戒中心矫正方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时,又因监护人观念的落后或是被欺骗,网戒中心是否还能当然的临时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否还可以通过欺骗或者强制的手段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
监护权的设立是为了让被监护人可以更好的在其成长中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权利。因此,天然的被监护权服务于被监护人的自身权利,监护人的人身权的价值位阶应当高于监护权,但在网戒中心的冲突中,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却又确实的因为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与往届中心之间的协议变得难以实现。
结语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即使这一草案最后落实了,这仍是一个笼统的上位法条,尚未起到细节操作上指导规范的作用,如由谁进行“网瘾”认定的适格标准等问题。网瘾这一概念我国至今仍未有科学的标准,治疗标准,无论其最后是否属于伪命题亦或是真的划归为广义的精神疾病,如今各类网戒中心的无证经营,胡乱收费,不科学的矫正手法,以及其中带来的对被监护人的严重危害性都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法律从中起到指导作用与保护作用。
[1] 王新.论我国青少年“网瘾”干预之过往与未来——以“网瘾”干预措施合法性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2):68-73.
[2] 王新.青少年“网瘾”者矫治措施的合法性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07(3):30-33.
[3] 许又新.精神病理学——精神症状的分析[M].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
[4] 中国青年网络协会,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2009年青少年网瘾报告.2010.1
[5]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Z].1989—07—11
[6] 微博用户:未消逝的青春2015.我在临沂网戒中心的真实经历.网易微博文章,2016.8.24
监护权 网瘾 法律完善 许可登记
网戒中心在中国有许多称呼,如“行为矫正中心”“网瘾学校”等等,主要是为未成年人脱离“网瘾”控制提供服务,但该类组织在执业的整个过程当中可谓一直行走在法律的敏感地带。一般网瘾中心收容病人的流程为,先由监护人与中心之间签署协议,再由监护人欺骗被监护人至网瘾中心或是网瘾中心派人前来将被监护人强制带到“网戒中心”进行对“网瘾”的治疗。治疗过程中各个“网戒中心”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多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缺乏规范的类军事化管理,或是辅以仪器进行精神上的“厌恶治疗”,期间按照疗期对监护人进行收费。其中“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网瘾中心”是否具有卫生部的登记,治疗手段是否符合科学依据,监护人是否有权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使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治疗过程中对被监护人造成的肉体或精神损害属于合同允许范畴亦或是应纳入刑事范畴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
(1)网瘾一词的起源
从词源上进行追溯,“网瘾”一词是1995年美国精神病医生戈登伯格提出的,他编造了七条诊断的标准,并声称发现了“网瘾”的各种症状,但他本人并未承认“网瘾”是一种精神疾病,美国精神医学会也未将“网瘾”纳入精神病中。而之后我国展开的“网瘾”的社会调查大多基于这七条标准进行或受其影响。
(2)网瘾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疾病
我国对网瘾是否属于广义的“精神疾病”的定位依旧十分模糊且笼统,根据2010年的中国传媒大学与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的发布的《2009年青少年网瘾调查报告》显示,青少年支持与反对将其纳入广义精神病的占比几乎各半。而相关部门其定性也未有准确的表示,2009年11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不应以此界定不当使用网络会对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功能的损害”,然而在之中又建议“因上网造成社会功能受损的未成年人,并符合以下情况时,家庭和学校应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寻求帮助...”,此指导只有意见稿并未真正实施。而再2016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则不再有精神损害或社会功能缺失的字眼出现。
因此网瘾至少在当前它仍未被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从法律上也不能因一个人沉迷上网而得出其社会功能损失的结论,并据此判断其丧失行为能力。
“网戒中心”运营资格与矫治方式的合法性质疑
(1)网戒中心的运营资格及收费标准
“网瘾”是否属于广义的精神病虽然一直有争议,但由于国内的需求庞大,网戒中心可谓是满地开花,但根据网戒中心提供的服务,它应在行政上归类为哪一种类的机构?以著名的山东临沂杨永信的网戒中心为例,它虽然挂靠于山东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但不能开具统一的医疗发票,并未通过卫生部的登记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同时其中大部分导师并不具有教师资格,也并未传授相关技能,更未获得教育部认证,当然也不属于教育机构。
根据媒体报导与临沂网戒中心泄露的账单每日收费近197.68元,这是正式收费,在平时因为被监护人在中心的表现优劣,还会有不定期的要求给出“爱心款项”,且不讨论其中收费是否符合市场对价。根据网戒中心09年央视报道,网戒中心全国已逾300家,并且就临沂网戒中心一家5年内的收容病人就超过3000余人,但相关的收费标准却至今仍未订立。
(2)矫正措施合法性质疑
1989年9月,我国加入赫尔辛基宣言,其中关于涉及人体治疗及研究有三大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合法性原则。网戒中心运行之初,就是违背被监护人意志,或是欺骗或是强制将其带至网戒中心,就被监护人本身而言,自然大多不属于知情且同意。网戒中心的治疗方式由于大多缺乏专业的医师资格与教师资格,在落到实处的措施时往往就是体罚,限制自由与精神伤害。
2009年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学员邓森山被教官殴打致死;2014年郑州市搏强新观念培训学校因加训导致学生死亡;有的中心为了快速让监护看到效果,甚至会让被监护人长期服用盐酸帕罗西汀等治疗精神疾病的抗抑郁药物,至于抗抑郁药物是否适用于治疗网瘾,根本没有科学依据。
又如电休克治疗*(现已改为低频脉冲治疗仪)2009年6月26日,美国《科学》杂志发表“China Reins in Wilder Impulses in Treatment of ‘Internet Addiction’”。文章記录杨永信不顾被下药带到网戒中心的“患者”黄河的抗议,将已满18周岁的黄河电击超过一个小时。《科学》杂志用最臭名昭著(The most infamous)来形容临沂网戒中心的杨永信。
涉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与诉讼空白
网戒中心由于网戒中心大多缺乏行业规章与法律的规范,体罚与精神伤害多不胜数,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当达到刑法标准的伤害等级时自然会涉及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并引起故意伤害罪的公诉。然而网戒中心往往带来更多的是对被监护人的精神伤害,这部分的保护便缺失了,根据离开凤凰台冷暖人生对网戒中心的学员的采访描述:
“随着仪器上旋钮的拧转,一股电流涌进小晨的胳膊,伴随着一股剧痛一下就冲进了小晨的大脑,‘大脑里像是有虫子在钻来钻去,眼前一片煞白,什么都看不见”。小晨想要大喊,但发现自己根本就喊不出声,旁边穿迷彩服的青年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拿好了纸捂住了小晨的嘴,‘我只能发出呜咽的声音,身体不自主的扭动,那种感觉真的无法形容’。” 但由于精神伤害在刑法上难以量化,刑法上没有相关的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在1992年孙某人对被害人殴打导致精神异常,损伤程度被判断为重伤的案例,但在一般的实践活动中,即是被害人在内承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很难从法律的角度获得保护。且由于监护人事先签订了协议,作为未成年的被监护人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监护人的权利边界
在临沂网戒中介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家委会。他们由被送进去的被监护人的家长们组成,不属于网戒中心的工作人员,但是他们却会维护網戒所日常的运行,监督被监护者们逃跑。可怕的是当一些子女向成为家委会的父母们诉苦,告诉他们自己在矫正治疗的过程中遭遇电击时,父母不但不会选择采信他们而是会选择向网戒所负责人汇报其被监护人有逆反表现,被监护人得不到被监护人的保护,反而人身权利继续被侵害。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照顾被监护人。可以说,在被监护人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监护人的很多权利是由可被监护人代为行使的。
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被监护人的的观念未必总是符合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当监护人的想法与被监护人的利益不一致时,监护人的权利边界在何方?当这些网戒中心矫正方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时,又因监护人观念的落后或是被欺骗,网戒中心是否还能当然的临时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否还可以通过欺骗或者强制的手段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
监护权的设立是为了让被监护人可以更好的在其成长中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权利。因此,天然的被监护权服务于被监护人的自身权利,监护人的人身权的价值位阶应当高于监护权,但在网戒中心的冲突中,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却又确实的因为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与往届中心之间的协议变得难以实现。
结语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即使这一草案最后落实了,这仍是一个笼统的上位法条,尚未起到细节操作上指导规范的作用,如由谁进行“网瘾”认定的适格标准等问题。网瘾这一概念我国至今仍未有科学的标准,治疗标准,无论其最后是否属于伪命题亦或是真的划归为广义的精神疾病,如今各类网戒中心的无证经营,胡乱收费,不科学的矫正手法,以及其中带来的对被监护人的严重危害性都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法律从中起到指导作用与保护作用。
[1] 王新.论我国青少年“网瘾”干预之过往与未来——以“网瘾”干预措施合法性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2):68-73.
[2] 王新.青少年“网瘾”者矫治措施的合法性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07(3):30-33.
[3] 许又新.精神病理学——精神症状的分析[M].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
[4] 中国青年网络协会,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2009年青少年网瘾报告.2010.1
[5]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Z].1989—07—11
[6] 微博用户:未消逝的青春2015.我在临沂网戒中心的真实经历.网易微博文章,20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