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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8 No.5Oct.2017
摘要:清朝嘉庆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江西宗族社会状况趋于复杂。一方面,地方百姓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都離不开宗族,宗族给族人的生存与生活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主观上维护着宗族宗法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确定下来,地方宗族对国家而言还在赋税收缴和消弭革命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传统礼法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现实利益让位。一方面,对资源的争夺已经不局限于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也在相互争夺;另一方面,教育水平衰落导致教化能力下降,使得礼在利面前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这虽然不会立即改变社会秩序,但却为之埋下了动荡的隐患。
关键词:
档案;宗族;江西;清中晚期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7)05-0092-10
宗族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稳定变迁的组织基础。如果就一个以数十年或一百年的时期或一个朝代来看,这种社会是稳定的,甚至可以说是固定不变的;但从一个数百年的时期来看,中国的宗族社会仍然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有的变化还很大,这主要是其中的社会要素发生作用。比如宗族社会的礼,即宗法制度对家族成员的约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对社会产生的巨大作用日益显现,宗族的传统力量和宗法的约束就会出现变化。以清代为例,清初百年,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礼教最为鼎盛的时期。这种经济的发展固然为宗族社会增强了实力,但也为冲击传统的礼教积蓄了力量。所以清代中叶开始,当传统王权走下坡路时,宗族社会的嬗变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我们可以从江西这个典型的地区史料中发现这种嬗变。
学界关于江西宗族社会的研究成果堪称丰硕,这是因为江西是我国典型的宗族分布区。如常建华先生和日本学者森田宪司都认为元代江西族谱的数量居全国首位[1](P28-34);施由明先生认为明代江西是全国宗族化最广泛与最普遍的地区,也是宗族成为社会结构基本单位最普遍的地区[2](P76-83);清代雍正与乾隆时期的江西按察使凌燽在其所撰的《西江视臬纪事》一书中也提到“据详江右风气,大都聚族而居”[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江西宗族社会研究成果的史料来源多为地方志书和民间族谱,这是因为江西宗族文献资料的整理和调研工作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在谱牒和田野调查上。事实上,档案资料对认识地方社会也有很大作用,很多时候可以补充和修正族谱所反映的内容。如清代族谱中大多讲到修谱可以“序昭穆、辨世系、识亲疏”以至于“尊祖先、睦宗亲”,这些话在明代、民国族谱上也有类似表述。这种士大夫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是否实现或是何时实现,单从族谱中是很难找到答案的。同时,这类话语是否流于形式、在什么时候流于形式,单靠族谱方志也是不得而知的。而历史档案则可以很好地弥补和解决这些问题。鉴于此,笔者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了吉安府龙泉县(今吉安市遂川县)从嘉庆年间(1796—1820年)到光绪年间(1875—1980年)这一时期的档案124件,其中嘉庆年间36份,道光年间66份,同治年间12份,光绪年间10份。笔者将这批档案作为主要史料来撰写此文,希冀对清朝中晚期的江西宗族社会状况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一宗族社会中的矛盾冲突演变激烈
宗族组织自宋代以后迅速发展,江西地区尤为明显。施由明先生指出,清代江西农村社会进入了一个全面宗族化的时代;也就是宗族成为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纳入了某一宗族群体,许多社会活动都以宗族活动来展开[4](P161-167)。这种特点在日常生活人与人的矛盾冲突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1.不同宗族之间的冲突
宗族发展与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靠血缘关系组成一个集体以便更好地占有有限的而且是越加短缺的资源。因此,宗族之间的矛盾不仅存在,而且日益激烈。清代龙泉县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人口都在快速增长并在清代中叶达到顶峰,生存条件变得更为恶劣,资源争夺现象也更为严重:
龙泉县民周宏迎投称伊母周刘氏与林漳櫆邻村无嫌。林姓村前有荒山一嶂,与伊家山场毗连。荒山柴草向听附近村人樵采。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林漳櫆由荒山砍柴回归,经过伊家山上,适伊母赴山工作瞥见,心疑林漳櫆在伊山上窃砍。上前查问,互骂争闹。伊母被林漳櫆拳脚殴踢,伤左肋左胯倒地,移时身死。[5]
又如:
龙泉县民萧定贵竹山与王泳和竹山毗连。萧定贵在西,王山在东,中以小路为界。道光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傍晚,王泳和工人王章义误越萧定贵界内砍取竹苗,被萧定贵见,斥弃竹走回。十七日萧定贵在王春美门首撞遇王泳和,提起前事,向斥争闹……被王泳和用木棍殴伤……倒地逾时身死……[6]
龙泉县地势崎岖,各宗族都要“靠山吃山”,上述两起冲突皆因争夺山地资源而起。而从档案的字里行间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方不依不饶和耿耿于怀,说明族人们对本宗族的财产看得很重,唯恐被他姓之人侵占一丝一毫。
而在公共资源方面,共同使用的各方都担心自己会吃亏,又都想去占些便宜,共同利用的平衡局面也常常因此打破。
龙泉县人李世纹、徐治佐二家田亩毗连,李世纹家田水向由徐治佐家田开缺放荫,为公共水圳。嘉庆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因徐治佐家田水无多,其时天时晴久,徐治佐怕自己田内不敷灌溉,将水缺堵塞,李世纹见而向挖……起争执……[7]
另有一相似案例:
龙泉县人黄立信因有佃种田亩坐落土名白家湾地方,与郑茂华田亩毗连,向藉田旁圳水轮流灌溉。嘉庆二十五年六月十六夜,轮值黄立信放水,郑茂华央恳分灌,黄立信不允,致相争闹……郑茂华伤黄立信……是夜身死。[8]
又有一起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导火索是砍伐坟树:
龙泉县民胡钟杰家土名大沙背山内葬有高华浩家祖坟一冢。坟下砌有石墈,墈上树木归高姓,墈下树木归胡姓,向系各管各业。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高华浩堂弟高华晋赴山醮坟,见墈脚长有樟树一株,恐碍坟墈,把树砍倒。胡钟杰父亲同堂兄胡淙熊查知不依,也把高姓坟墈挖毁。高华晋投地邻处令(胡钟杰)父亲们服礼寝事,十五日(胡钟杰)父亲与堂兄路遇高华晋高华沅,提起前事,被斥争闹。(胡钟杰)父亲被高华浩点放竹铳砂子飘伤右眼右手大指并刀伤……胡钟杰携柴刀在附近山内修树,闻闹赶到,砍死高华浩……高华沅逃逸……[9] 这是一起典型的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仅是单个的异姓人之间的冲突,而且是一姓堂兄弟与另一姓堂兄弟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双方甚至动用了刀枪。在这个事件上,私砍坟树只能算作导火索,本质是两姓在长期生活中矛盾积累的一次大爆发。在争斗之前,高胡二姓没有进行过一次正面对话,可见双方是将对方视作“敌人”的。而高华浩在用竹铳打伤胡钟杰的父亲后仍用刀去砍他,这已不能算是常规的“斗杀”,而应算是“故杀”,只是胡钟杰的父亲未死而已。
2.同一宗族内的矛盾
矛盾冲突并不只会发生在不同姓氏宗族之间,同姓宗族的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纷争;而且这种情况随着物质利益的争夺,宗族理法观念退于次位而致。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江西宗族的族产薄弱,二是人地矛盾日益突出[10](P47-55)。而这种现象在龙泉县显得尤为突出。龙泉县“邑四境重罔叠嶂”[11],地势崎岖,峰谷交错,可耕种土地极少,人们生存竞争十分激烈,矛盾冲突频繁地出现在宗族内部也就理所当然。
族产是同一宗族内所有族人共有的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族人却会私自将族产转化为私有。这种行为必然会引起其他族人的不满和反对,矛盾也由此产生,如:
龙泉县民萧怀志与小功服兄萧怀萱分居无嫌。伊族内有中元会祀田一亩,向系萧怀萱经管,租给萧怀志承担,每年纳交租谷二石。光绪元年萧怀志因家用急迫,将租谷挪用不交,经萧怀萱屡索未还。光绪二年六月十五日,萧怀志携带尖刀田工回归。萧怀萱路遇向索前欠,萧怀志央缓,萧怀萱不允,斥骂起衅……萧怀志被萧怀萱夺刀……移时身死。[12]
相较族产矛盾,因借贷而产生的纷争更为频繁。在清代江西农村,借贷是一种很常见的经济现象,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的借贷对象大多是在自身的关系网络、交际范围内进行选择,具有血缘关系的同族人自然会被优先考虑。这当然是同一宗族互相帮助的体现,但也说明了宗族中各个核心家庭的财产是分明的。因此,在借贷之后遇到“屡讨未还”的情况时,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斗殴身亡的现象:
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唐绍佶因无钱用,往向唐儒占借钱。唐儒占不允。唐绍佶斥骂,唐儒占分辨回言。唐绍佶顺取门旁防夜竹枪向戳。唐儒占将枪夺过。唐绍佶举拳扑殴,唐儒占用枪吓戳,适伤其左肋倒地。经族人唐儒□路見劝住。讵唐绍佶伤重至次日殒命。[13]
此外,关于族内遗产也经常发生矛盾纠纷:
龙泉县民萧汶青与萧汶潜是小功服堂兄弟,素睦没嫌。萧汶青向与堂兄萧汶端同居。后因萧汶端身故,遗子箫家秀年幼,随母改嫁,所有房屋系萧汶青归并借住。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萧汶青家祭祖,萧汶潜与堂叔萧贤兰同来拜祭。萧汶潜提起箫家秀年已长成,叫萧汶青退出房屋,把箫家秀领回承祀。萧汶青斥说萧汶潜多管,萧汶潜生气出言回斥,致相争闹……萧汶青用铲背伤萧汶潜……萧汶潜伤重到十六日身死。[14]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P82)我们看到上述事例中,各种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的争夺;即便是同一宗族,在生存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宗族伦理理法还是会让位于经济利益因素。
二宗族社会中的合作互助的功利性
宗族社会中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但是,矛盾出现后必须解决,这归根结底是族人们为了更好地生存,所以矛盾并不是宗族社会中唯一的存在形式,解决矛盾也是存在的形式。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矛盾,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这是宗族社会构成的根本动机。合作互助就是宗族社会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而采取的最常用的方式。进入清代中叶后,这种方式更适应了宗族社会功利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清朝中晚期宗族社会变得更加功利化的表现。
1.不同宗族之间的合作互助
不同宗族百姓之间的合作互助首先体现在合伙置办买卖上,如共同租种土地:
龙泉县民黄能踪和古传甫二人于嘉庆十八年二月内共出钱十千文租山场栽种杂粮,在山搭棚同住。[16]
龙泉县山地众多,但土地贫瘠,粮食产量很不稳定,地主为了方便收租,要求货币地租而不是实物地租。另外,租种山地一般来说并不会只种粮食,还会种植经济作物,如杉、竹等。因此,山地的货币折租率一般都比较高。如上述事例就说明租费要十千文。昂贵的租费个人往往无法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会寻找合伙人共同承担,这已是农业经营性的合作了。
工商业的合作也很常见:
龙泉县民方学铭和樊述笠伙开窑厂,烧卖砖瓦。[17]
龙泉县民刘世祉向在草林墟与刘世禧郭华熙刘荣锦合伙贩猪生理。[18]
关于清代工商业合伙形式的研究前人成果颇丰,大体来说采用合伙的形式来做生意都是因为个人受资金所限,合伙也就是合资了。同时,这种宗族之间的商业合作亦是晚清时龙泉县地区经济多样性的体现。
不同宗族百姓之间的合作互助还体现在钱粮借贷上,这当然是一种民间粗朴的金融行为;但放到宗族关系上,一方面说明可以依靠血缘地缘关系获得更多的信用,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信用已经与过去一般的依靠信任进行借贷相比有了新的内涵。笔者所掌握的档案中有很多异姓借贷事例。借贷对象一般是同村人或邻村人。借贷原因有很多,有时是因为要用钱而自身周转不开,数额从几十文到几千文不等,试举几例:
龙泉县人陈诗镯借欠梁世浩钱一百文。[19]
道光十三年正月间,龙泉县人白洪盛曾借张二才钱二千文。[20]
道光二年四月初十日,龙泉县人林发棕与其同居的赖位秀赴山拣柴、跌钱赌博,赖位秀输钱二百文,约俟迟日归还。[21]
道光十七年冬间,龙泉县人张棕槐赊欠王民涟米钱一千文。[22]
当然,有时借贷的是粮食: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内,徐任顺赴县完粮,龙泉县人李胜列父亲李露茂有应完十九年粮米一升,央托徐任顺代为垫完,许俟随后还偿。[23] 龙泉县人古立山及其堂兄一向卖米生理,赖原贵赊欠米钱六百文。[24]
冯尔康先生曾就嘉庆年间(1796—1820年)的刑科题本进行了研究,得出结论:“乾嘉时期,小业主经营商业、手工业,最主要的是饮食业,其次是杂货业、布业,再次是铁业等日用品加工业,有开矿业而不发达。”[25](P20-38)这与笔者所掌握的这批档案资料基本上符合,而到后来演变得更加突出了。这些小业主在营业生理中也会与顾客发生借欠等经济关系,如上述龙泉县人古立山及其堂兄就允许别人赊欠米钱。
笔者在此再试举几例:
龙泉县人黄南红开张米店生理,黄山千赊欠其米钱三百文。[26]
龙泉县人廖钧兰开张酒店生理,张宏山赊欠其酒钱六百二十文。[27]
龙泉县人尹家茂开张饭店生理,与李厚克素识无嫌,李厚克欠其饭钱一百文未还。道光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李厚克又来其店内吃饭,欠钱三十文,嘱令记账。[28]
同样的情况在同姓宗族中更为普遍。
2.同一宗族内的合作互助
宗族由多个核心家庭组成,各家庭之间总有或这或那的急难。而宗亲便常常作为救急的第一选择。如借贷:
龙泉县监生张翰佐向其同祖父大功服堂兄张翰伟借钱一千二百四十文。[29]
龙泉县民李忠义向其小功服兄李忠保借錢三千文。[30]
龙泉县民黄承焯借欠无服族侄黄谟徽稻谷两担。[31]
相较于与外族借贷,同族之间的借贷更容易发生,这是因为血缘圈在伦理上往往重于地缘圈。在宗族社会中,因宗族的向心力作用,族人遇到困难后第一反应往往是向同族亲戚寻求帮助。同时,族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无需偿还利息。宗亲之间因血缘关系而存在的关系网络和道德经济是最为普遍的。
宗亲之间的相互帮助往往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是否帮助和帮助多少的标准,所以会出现有时是合作起来一致对外,有时则为近房利益而与远房结仇争斗:
龙泉县民黄礼缮与刘容詠邻村无嫌。同治七年七月初一日,刘容詠胞弟刘容谱与黄礼缮各自赴田放鸭,黄礼缮恐鸭只混杂一处,拾石掷赶,误将刘容谱家鸭只打死。刘容谱索赔,黄礼缮不愿,互骂争闹。黄礼缮先被刘容谱柴枝殴伤脊背,后被刘容詠(适刘荣谱哥子刘容詠肩负装就药砂鸟枪赴山打雀,走至查问拦劝)放砂子漂伤鼻梁、咽喉近左、左胳膊、胃膛,并夺刀戳伤左耳根左肋倒地,移时身死。[32]
这是亲兄弟之间一致对外。
龙泉县民尹世证与缌麻服侄尹菖谊、尹菖寅(谊、寅二人为堂兄弟)素睦无嫌。尹姓族内有公共草坪一块,坐落伊家屋后,向系阖族割草肥田。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尹世证携带割草尖刀铁锄私自将坪开垦种禾,适尹菖谊尹菖寅赴田工,走至见向查问。尹世证不理尹菖谊。因坪系公共,劝令尹世证投明族众,再行开垦。尹世证向斥争闹,尹世证先被尹菖寅夺锄用柄殴伤左右手腕,后被尹菖谊夺刀殴伤左右臁肕、右脚腕偏左倒地,移时身死。[33]
在这个案子中,血缘关系更近的堂兄弟一同伤毙了同族但远一些的族叔。
宗亲之间的合作互助是宗族生活的重要内容,这增强了宗族的向心力,使宗族作为一个集体得以更好地生存与生活。但是,以宗亲血缘为标准的合作互助原则也同样会导致宗亲之间合作互助的程度,且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血缘关系越近,合作互助的程度就越深。
三百姓的宗族意识与观念的变化
宗族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以自己为中心的血缘上同宗共祖者或有拟血缘关系亲族的一种亲近感和认同感[34](P61-67)。这种亲近感和认同感一方面依靠族谱、族产和祠堂来维系,另一方面又通过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彼此的合作互助以及对外的矛盾冲突不断加深。
1.宗亲与宗情
从伦理上来说,同一宗族的族人共有一个祖先(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概念上的),大家都是这个祖先的子孙,无论哪个子孙受苦遇挫都会使得祖先的神灵不安。从现实上来说,互相帮助可以稳定和壮大自己宗族的势力,在对外争夺资源上能有更大的竞争力。因此,族人若有困难,但凡有条件的都要去帮助。这种观念应该是不错的,但是传承下来,这样的观念意识也出现了悖论,受助者认为自己得到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而不帮助自己的人则是错的,要受到责难。如:
唐儒占籍隶龙泉县与无服族侄唐绍佶素睦无嫌。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唐绍佶因无钱用,往向唐儒占借钱。唐儒占不允,唐绍佶斥骂,唐儒占分辨回言,唐绍佶顺取门旁防夜竹枪向戳。[13]
此事例中,唐绍佶向族人借钱,本应是自己有求于人,结果遭拒后就斥骂他人,在人家回辩之后又率先动手。
再有前述龙泉县人黄承焯借欠无服族侄黄谟徽稻谷一事中,本是黄承焯作为借欠者,且自身违约使得黄谟徽“屡索无偿”,而在黄谟徽又一次索要欠稻时,黄承焯却“生气”。
冯尔康先生认为,这种族人强求宗亲照顾与宗亲自愿关照族人的思想观念是相通的,都是宗族意识和家族通财观念[35](P99-117)。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族人尤其是受助者——理论上的弱势方在持有这种观念时,往往是将责任抛给对方而自己收益则理所当然。受助者在斥责族人“无情”时却没有想到自身的作为是否“有情”。在这里,同宗情谊在受助者手中成为获益的工具,而在施助者手中却成为人情负担。在这种族人互助中,施助者由“我要帮助”逐渐向“我不得不帮助”倾斜的过程就是传统伦理礼法让位于现实利益的过程。
2.礼法秩序
宗族礼法秩序就是族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大体上来讲分为尊卑、长幼、亲疏等几个方面,是宗族意识的重要内容。
龙泉县民刘位亨与大哥刘儒亨分居各爨,素睦无嫌。道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刘位亨在田工作回归,倦卧厅堂凳上脱鞋在地,被三哥刘作亨的七岁幼女把鞋戏耍。刘位亨醒觉用扇柄责打女孩啼哭,三哥看见不依,拿取门旁竹柄铁耙,用柄戳刘位亨致其受伤。刘位亨扯三哥向母亲诉说。适大哥刘儒亨走来,斥责刘位亨不该与兄长扭结,接过三哥手内铁耙,也用耙柄殴打刘位亨。[36] 在这个事件中,三哥刘作亨用耙柄戳打刘位亨后,刘位亨并未还手,只是拉三哥去找母亲评理,然而这样还是被大哥认为是不对的,又被大哥用耙柄殴打。这就是宗法的体现,弟弟在哥哥面前就是幼,就是卑。这与前代伦理中的兄弟和睦,更多强调“兄友弟恭”式的友爱转变为片面地以兄为上,以兄为尊,顺从兄长了。
关于宗族亲疏的关系,前文所提到的血缘关系相近的会联合起来对付关系较远的,就是很好的例子。再举一例:
龙泉县人梁世淦与大功堂兄梁世洪同居各爨,素睦无嫌。道光十年十二月间梁世淦把父遗田租六斗卖与族人梁立受,尚未立契。梁世洪查知要买,梁世淦就改卖与梁世洪为业。[37]
这一事例中,梁世淦、梁世洪血缘关系较梁立受更近,因此梁世淦才会冒着被梁立受恶其无信的风险将土地卖给梁世洪。
在19世纪的龙泉县,宗族礼法秩序已经不被严格执行了,如:
湖南桂东县人巫井生仔与龙泉县人李淙芳素识无嫌。巫井生仔与李淙芳同居堂侄李绍江熟识往来,他妻子郑氏见面不避。道光元年四月初十日,巫井生仔前往探望,乘机向李郑氏调戏成奸。后非一次,给过钱物米谷。李绍江知情贪利纵容。四年正月初九日,巫井生仔与李郑氏在房行奸,被李淙芳撞见,巫井生仔跑走。李淙芳告知李绍江,嘱令拒绝,李绍江贪图资助没有理会。五月初六日,巫井生仔复赴李郑氏家与李郑氏李绍江在房饮酒,李淙芳外回看见,当把巫井生仔撵逐,斥骂李绍江纵奸无耻,说要一并控究。李紹江因他多管阻挠,起意殴打出气,并使畏惧不敢再阻,邀巫井生仔帮殴,巫井生仔允从。[38]
这一事例中,李绍江对自己的叔叔李淙芳的态度和行为很值得我们关注。按常理来说,侄子为卑幼,叔叔为尊长——且不论作为侄子的李绍江有错在先——侄子对叔叔应该是尊敬的。而在此事例中,李绍江却对叔叔的劝诫不予理会,甚至还邀行奸人一同殴打叔叔。也就是说,在传统宗族礼法秩序中,李淙芳作为尊长的“合法性”受到了冲击,这是因为李淙芳作为尊长对李绍江而言只有道德性的威望,而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而这种道德性的威望在李绍江心目中显然没有因“纵奸”得的利重要。
这一时期百姓的宗族观念表现出明显的趋利性和利己性。这与生存条件恶劣、竞争关系从宗族与宗族扩展到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以及教育水平的落后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这一时期传统的宗族观念已经被击碎。数百年宗族社会的思想传承是根深蒂固的,更为重要的是官方仍在维系着这一秩序而没有引入新的社会秩序。因此,这一时期龙泉县的社会秩序仍以宗族秩序为主导,变化在于功利性更加明显。
四法律对宗亲犯罪的规定和执行的严苛
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就是“礼”与“法”相结合,其实质也就是国家法律与宗法的结合,来源于宗法的国家法律在相当的程度上是支持宗法的,因此在法治过程中十分重视宗亲伦常。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晚清;而在民间,即使到了中华民国也仍然存在。这种不变更加说明自清代中叶开始,宗族礼制在受到现实利益的冲突之后对现实社会变迁和人心不古的担心,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宗族社会发生的嬗变。
1.法律中的尊长卑幼
在清代法律中,犯人与受害人若为同一宗族,则会根据二者身份以及服制的轻重即血缘关系的亲疏来量刑。如《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39](P777)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清代在宗亲犯罪中的一项准则就是为尊长减轻刑法而对卑幼加重刑罚。
前述梁世淦因索欠未得伤毙堂兄梁世洪一案中,因梁世洪是犯人梁世淦的堂兄,属于卑幼犯尊长。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中的规定“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妹……死者,斩”[39](P849),梁世淦被判斩立决。而尊长犯卑幼或无宗亲关系因索欠纠纷而斗殴致死者,为绞刑[39](P848)。如萧汶青因被令腾房致衅伤毙萧汶潜一案中,萧汶青是萧汶潜的小功堂兄,因此他只被判绞刑。
再如:
高三晋与无服族弟高金乙素睦无嫌,高焕章之父高步韩系高姓族长,管族内祭产。高三晋承种祭田五亩,历年拖欠租钱十一千文,经高步韩屡索无偿。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早,高步韩赴伊家催索前欠,高三晋声称田非高步韩己业不应屡次逼索……后高三晋于时日下午携带尖刀走至高步韩家门首,指名喊骂……高焕章听闻,出向不依,起衅争殴。高三晋先被高焕章伤,后被高金乙(高焕章堂弟)刀戳伤咽喉……高焕章属同姓服内亲属相杀卑幼犯尊,加一等,杖九十,徙二年半。[40]
这份档案明确指出高焕章卑幼犯尊长,罪加一等。
2.法律中的妇女问题
清代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典型的男尊女卑。如《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中“妻妾殴夫”条有关夫妻相殴的规定: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需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39](P845)
这一条律将男女在法律中的不平等地位展露无遗。妻殴夫,折伤以上就要比平常的斗伤犯人罪加三等,故杀甚至要被凌迟处死;而夫殴妻,折伤以上却比普通犯人的罪过降两等处理,至死也就判绞刑。此外,在离婚权上,也是男性权力高于女性。
龙泉县人唐太璨,与赖冯氏买柴认识。嘉庆二十五年六月间,赖冯氏挑柴来城售卖,唐太璨诱她同到空地调戏成奸,以后遇便续奸,不记次数。陆续给过钱物,也不记数目。赖冯氏的丈夫赖荛洗并不知情。道光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唐太璨探知赖荛洗往邻村王姓家里帮理丧事,晚间不回,潜往赖冯氏家奸宿。二更时分,赖荛洗回家叫门,他儿子来斗仔开门放进。唐太璨同赖冯氏惊醒穿衣下床,赖冯氏叫其往房后躲避,赖荛洗携灯进房撞见喊骂,拿取桌上尖刀赶杀,赖冯氏上前拦阻,赖荛洗用刀砍伤赖冯氏……赖冯氏喊叫唐太璨出救,唐太璨上前夺下刀,赖冯氏把赖荛洗推坐床上求饶,赖荛洗不依,称定要把二人一并杀死。赖冯氏虑恐被杀,起意把赖荛洗杀死,一同逃走……唐太璨恋奸允从……唐太璨刀伤赖荛洗……赖冯氏用刀戳其咽喉等处……赖荛洗当时气绝身死……[41]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奸杀死亲夫案,对赖冯氏的处理结果就是极刑——凌迟处死。
再举一夫殴妻致死事例:
龙泉县人李诗江与妻李邓氏素相和睦。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初一日早,李诗江赴田工作,李邓氏将家存稻谷私自卖钱使用。下午时候,李诗江回家查知向问。李邓氏先尚狡辩,李诗江再三追问,李邓氏答称卖谷无多不甚紧要。李诗江生气斥骂,李邓氏不服泼闹,并取木棍向殴。李诗江接夺过手,殴伤李邓氏……后用木凳凳角伤李邓氏头门……至夜殒命。[42]
这个事例中,犯人李诗江在已经打伤妻子的情况下,又用凳子角去打妻子的头,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其性质也已非常恶劣,应该算作“故杀”。而当时却将李诗江判作“殴杀”,定为绞刑——这也是其罪罚的上限。
将上述两案判决结果相比,不仅可以看出男女罪判的不平等,而且对女性更加严苛。
清代法律对宗族的维护还体现在对待亲属相奸上,对于亲属相奸,比起普通奸案,量刑上一律是从重的。如对待凡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而亲属相奸,则“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其者,各杖一百”。倘若奸五服内的亲属,更要定徙三年乃至斩的罪过[39](P950,956-957)。
如龙泉县人刘秋古与其无服族叔的妻子刘张氏调戏成奸。刘秋古最终“合依奸同宗无服亲之妻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所得刘张氏银镯照追入官”[43]。若其二人无亲属关系,则只杖九十。
清代法律关于宗亲犯罪的详尽规定和严格执行,表明了官方对宗族在主观上的维护意愿。这是因为宗族的等级秩序是与政府意识形态相符合的,官方借用法律维护宗族秩序也可以看作是在维护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官方主观上维护宗族秩序也是看中了宗族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宗族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上——特别是“王权”控制薄弱的地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宗族礼法的有序就是在保障地方社会稳定,就是在保障国家政权稳定。但是,从这些比前代更为详尽规定和严格执行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宗族社会的秩序已经开始受到冲击,国家和宗族都必须严加管理。
五结语
中国社会经过清初百年的发展,虽然有“康乾盛世”状态,社会的内在矛盾依然存在,而且由于不断地累积,进入清代中叶后,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太平景象,但底层社会,特别是作为稳定社会的宗族层面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或者说是一种转型。在这种转型中,宗族社会状况较之前代已是十分复杂了。江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当时江西地方社会的基础仍是宗族。一方面,地方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宗族。百姓一出生就身处在一个宗族中,并通过修谱、享有公共族产以及对同一祖先进行祭祀形成了宗族认同感,因而在与外族的竞争中首先想到的便是宗族的力量,而族人们也能够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宗族利益。同时在同族族人生活遇到困难时,也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维护宗族的稳定。宗族给族人的生存与生活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主观上维护着宗族宗法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上体现的尊长卑幼和男尊女卑思想既与宗族等级相符,也与国家礼法相契。国家用法律维护宗族秩序即是在维护王权的合法性。同时,地方宗族对国家而言还在赋税收缴和消弭革命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出于政权稳定考虑也必然会维护宗族。但是人与人之间、家与家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随着资源争夺的矛盾、经济利益的冲突,宗族和宗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家族社会出现了嬗变。于是宗族内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庭和睦虽然依然存在,但更多的是理学家和家长们心中的理想状态。当然,這些冲突争斗也不是宗族之间全部的标签,家族社会和宗法体制仍然还在发挥其重要的稳定作用。这一时期的表现特征就是宗族作为一种社会单位依然呈现出相当的稳定性,社会关系则由于经济利益越来越突出而表现出明显的功利性,传统礼法不得不对现实利益作出让步。
传统礼法对现实利益让位。一方面,清代晚期人口数量多,经济日渐萧条,龙泉县也不例外。人与资源的矛盾越来越大,对资源的争夺已经不局限于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也在相互争夺。生存的不易使道德的约束能力越来越低。另一方面,教育水平落后,教化能力下降。江西素称文章俊艾,人文薮泽,宋明两代科甲兴盛,其中吉安府尤为突出。及至清代,江西仍为科举大省,但相较之前已现颓势。有清一代,江西省进士数为1 886人,远低于明代的3 000余人。而吉安府,更是下滑明显,由明代的818人降至清代的182人。龙泉县的经济文化相较吉泰盆地地区更是不如,明代有12名进士,而清代仅有4名进士[44]。龙泉县最后一名进士是嘉庆四年(1799年)考中的高世书[45];也就是说整个19世纪,龙泉县再没出过一名进士。再看乡试,明代吉安举人数为3 197人,与进士人数同为江西省第一。而在清代,举人数下降到1 308人,江西省排名第三。龙泉县在明代有57名举人,清代则为31人[46]。嘉庆五年(1800年)后只有7名举人[46]。而在19世纪,龙泉县的教育状况更是堪忧,到清朝灭亡,龙泉县再也没考中一名进士[45](P241-275),这就是龙泉县教育水平低下的一个标志。而教化是通过教育和训练使人们的思想符合既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它为个人的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是个人一切行动的最初原动力[47](P105-113)。教育水平落后导致教化能力下降,人们的道德素养、自我约束能力也就相对较低。这就使得礼在利面前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这虽然不会立马改变社会秩序,但却为之埋下了动荡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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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volution of the Lineage Society in Jiangxi in 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from the Archives
——Case Studies from Longquan County
CHEN Dong-you,JIANG Tao
(School of Humanities,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Abstract:
After the Jiaqi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along with society’s vicissitude,Jiangxi clan social conditions tended to be complex.On the one hand,local people’s daily life and interpersonal aspects could not leave the clan which provided powerful protection in people’s survival and living;On the other hand,the state had maintained the patriarchal clan law and established it in the form of law,and the local clan had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state to pay taxes and eliminate the revolution.At the same time,the traditional rituals gave way to the real interest that has changed.On the one hand,the competition for resources is not limited to the clans;On the other hand,the decline of education level had led to the decline of teaching ability,making the ceremony less and less important to the traditional manners.This would not change the social order right away,but it could be a hidden danger.
Key words:
archives;the clan;Jiangxi;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责任编辑
胡海金)
摘要:清朝嘉庆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江西宗族社会状况趋于复杂。一方面,地方百姓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都離不开宗族,宗族给族人的生存与生活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主观上维护着宗族宗法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确定下来,地方宗族对国家而言还在赋税收缴和消弭革命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传统礼法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现实利益让位。一方面,对资源的争夺已经不局限于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也在相互争夺;另一方面,教育水平衰落导致教化能力下降,使得礼在利面前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这虽然不会立即改变社会秩序,但却为之埋下了动荡的隐患。
关键词:
档案;宗族;江西;清中晚期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7)05-0092-10
宗族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稳定变迁的组织基础。如果就一个以数十年或一百年的时期或一个朝代来看,这种社会是稳定的,甚至可以说是固定不变的;但从一个数百年的时期来看,中国的宗族社会仍然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有的变化还很大,这主要是其中的社会要素发生作用。比如宗族社会的礼,即宗法制度对家族成员的约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对社会产生的巨大作用日益显现,宗族的传统力量和宗法的约束就会出现变化。以清代为例,清初百年,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礼教最为鼎盛的时期。这种经济的发展固然为宗族社会增强了实力,但也为冲击传统的礼教积蓄了力量。所以清代中叶开始,当传统王权走下坡路时,宗族社会的嬗变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我们可以从江西这个典型的地区史料中发现这种嬗变。
学界关于江西宗族社会的研究成果堪称丰硕,这是因为江西是我国典型的宗族分布区。如常建华先生和日本学者森田宪司都认为元代江西族谱的数量居全国首位[1](P28-34);施由明先生认为明代江西是全国宗族化最广泛与最普遍的地区,也是宗族成为社会结构基本单位最普遍的地区[2](P76-83);清代雍正与乾隆时期的江西按察使凌燽在其所撰的《西江视臬纪事》一书中也提到“据详江右风气,大都聚族而居”[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江西宗族社会研究成果的史料来源多为地方志书和民间族谱,这是因为江西宗族文献资料的整理和调研工作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在谱牒和田野调查上。事实上,档案资料对认识地方社会也有很大作用,很多时候可以补充和修正族谱所反映的内容。如清代族谱中大多讲到修谱可以“序昭穆、辨世系、识亲疏”以至于“尊祖先、睦宗亲”,这些话在明代、民国族谱上也有类似表述。这种士大夫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是否实现或是何时实现,单从族谱中是很难找到答案的。同时,这类话语是否流于形式、在什么时候流于形式,单靠族谱方志也是不得而知的。而历史档案则可以很好地弥补和解决这些问题。鉴于此,笔者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了吉安府龙泉县(今吉安市遂川县)从嘉庆年间(1796—1820年)到光绪年间(1875—1980年)这一时期的档案124件,其中嘉庆年间36份,道光年间66份,同治年间12份,光绪年间10份。笔者将这批档案作为主要史料来撰写此文,希冀对清朝中晚期的江西宗族社会状况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一宗族社会中的矛盾冲突演变激烈
宗族组织自宋代以后迅速发展,江西地区尤为明显。施由明先生指出,清代江西农村社会进入了一个全面宗族化的时代;也就是宗族成为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纳入了某一宗族群体,许多社会活动都以宗族活动来展开[4](P161-167)。这种特点在日常生活人与人的矛盾冲突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1.不同宗族之间的冲突
宗族发展与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靠血缘关系组成一个集体以便更好地占有有限的而且是越加短缺的资源。因此,宗族之间的矛盾不仅存在,而且日益激烈。清代龙泉县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人口都在快速增长并在清代中叶达到顶峰,生存条件变得更为恶劣,资源争夺现象也更为严重:
龙泉县民周宏迎投称伊母周刘氏与林漳櫆邻村无嫌。林姓村前有荒山一嶂,与伊家山场毗连。荒山柴草向听附近村人樵采。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林漳櫆由荒山砍柴回归,经过伊家山上,适伊母赴山工作瞥见,心疑林漳櫆在伊山上窃砍。上前查问,互骂争闹。伊母被林漳櫆拳脚殴踢,伤左肋左胯倒地,移时身死。[5]
又如:
龙泉县民萧定贵竹山与王泳和竹山毗连。萧定贵在西,王山在东,中以小路为界。道光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傍晚,王泳和工人王章义误越萧定贵界内砍取竹苗,被萧定贵见,斥弃竹走回。十七日萧定贵在王春美门首撞遇王泳和,提起前事,向斥争闹……被王泳和用木棍殴伤……倒地逾时身死……[6]
龙泉县地势崎岖,各宗族都要“靠山吃山”,上述两起冲突皆因争夺山地资源而起。而从档案的字里行间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方不依不饶和耿耿于怀,说明族人们对本宗族的财产看得很重,唯恐被他姓之人侵占一丝一毫。
而在公共资源方面,共同使用的各方都担心自己会吃亏,又都想去占些便宜,共同利用的平衡局面也常常因此打破。
龙泉县人李世纹、徐治佐二家田亩毗连,李世纹家田水向由徐治佐家田开缺放荫,为公共水圳。嘉庆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因徐治佐家田水无多,其时天时晴久,徐治佐怕自己田内不敷灌溉,将水缺堵塞,李世纹见而向挖……起争执……[7]
另有一相似案例:
龙泉县人黄立信因有佃种田亩坐落土名白家湾地方,与郑茂华田亩毗连,向藉田旁圳水轮流灌溉。嘉庆二十五年六月十六夜,轮值黄立信放水,郑茂华央恳分灌,黄立信不允,致相争闹……郑茂华伤黄立信……是夜身死。[8]
又有一起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导火索是砍伐坟树:
龙泉县民胡钟杰家土名大沙背山内葬有高华浩家祖坟一冢。坟下砌有石墈,墈上树木归高姓,墈下树木归胡姓,向系各管各业。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高华浩堂弟高华晋赴山醮坟,见墈脚长有樟树一株,恐碍坟墈,把树砍倒。胡钟杰父亲同堂兄胡淙熊查知不依,也把高姓坟墈挖毁。高华晋投地邻处令(胡钟杰)父亲们服礼寝事,十五日(胡钟杰)父亲与堂兄路遇高华晋高华沅,提起前事,被斥争闹。(胡钟杰)父亲被高华浩点放竹铳砂子飘伤右眼右手大指并刀伤……胡钟杰携柴刀在附近山内修树,闻闹赶到,砍死高华浩……高华沅逃逸……[9] 这是一起典型的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仅是单个的异姓人之间的冲突,而且是一姓堂兄弟与另一姓堂兄弟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双方甚至动用了刀枪。在这个事件上,私砍坟树只能算作导火索,本质是两姓在长期生活中矛盾积累的一次大爆发。在争斗之前,高胡二姓没有进行过一次正面对话,可见双方是将对方视作“敌人”的。而高华浩在用竹铳打伤胡钟杰的父亲后仍用刀去砍他,这已不能算是常规的“斗杀”,而应算是“故杀”,只是胡钟杰的父亲未死而已。
2.同一宗族内的矛盾
矛盾冲突并不只会发生在不同姓氏宗族之间,同姓宗族的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纷争;而且这种情况随着物质利益的争夺,宗族理法观念退于次位而致。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江西宗族的族产薄弱,二是人地矛盾日益突出[10](P47-55)。而这种现象在龙泉县显得尤为突出。龙泉县“邑四境重罔叠嶂”[11],地势崎岖,峰谷交错,可耕种土地极少,人们生存竞争十分激烈,矛盾冲突频繁地出现在宗族内部也就理所当然。
族产是同一宗族内所有族人共有的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族人却会私自将族产转化为私有。这种行为必然会引起其他族人的不满和反对,矛盾也由此产生,如:
龙泉县民萧怀志与小功服兄萧怀萱分居无嫌。伊族内有中元会祀田一亩,向系萧怀萱经管,租给萧怀志承担,每年纳交租谷二石。光绪元年萧怀志因家用急迫,将租谷挪用不交,经萧怀萱屡索未还。光绪二年六月十五日,萧怀志携带尖刀田工回归。萧怀萱路遇向索前欠,萧怀志央缓,萧怀萱不允,斥骂起衅……萧怀志被萧怀萱夺刀……移时身死。[12]
相较族产矛盾,因借贷而产生的纷争更为频繁。在清代江西农村,借贷是一种很常见的经济现象,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的借贷对象大多是在自身的关系网络、交际范围内进行选择,具有血缘关系的同族人自然会被优先考虑。这当然是同一宗族互相帮助的体现,但也说明了宗族中各个核心家庭的财产是分明的。因此,在借贷之后遇到“屡讨未还”的情况时,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斗殴身亡的现象:
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唐绍佶因无钱用,往向唐儒占借钱。唐儒占不允。唐绍佶斥骂,唐儒占分辨回言。唐绍佶顺取门旁防夜竹枪向戳。唐儒占将枪夺过。唐绍佶举拳扑殴,唐儒占用枪吓戳,适伤其左肋倒地。经族人唐儒□路見劝住。讵唐绍佶伤重至次日殒命。[13]
此外,关于族内遗产也经常发生矛盾纠纷:
龙泉县民萧汶青与萧汶潜是小功服堂兄弟,素睦没嫌。萧汶青向与堂兄萧汶端同居。后因萧汶端身故,遗子箫家秀年幼,随母改嫁,所有房屋系萧汶青归并借住。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萧汶青家祭祖,萧汶潜与堂叔萧贤兰同来拜祭。萧汶潜提起箫家秀年已长成,叫萧汶青退出房屋,把箫家秀领回承祀。萧汶青斥说萧汶潜多管,萧汶潜生气出言回斥,致相争闹……萧汶青用铲背伤萧汶潜……萧汶潜伤重到十六日身死。[14]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P82)我们看到上述事例中,各种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的争夺;即便是同一宗族,在生存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宗族伦理理法还是会让位于经济利益因素。
二宗族社会中的合作互助的功利性
宗族社会中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但是,矛盾出现后必须解决,这归根结底是族人们为了更好地生存,所以矛盾并不是宗族社会中唯一的存在形式,解决矛盾也是存在的形式。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矛盾,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这是宗族社会构成的根本动机。合作互助就是宗族社会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而采取的最常用的方式。进入清代中叶后,这种方式更适应了宗族社会功利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清朝中晚期宗族社会变得更加功利化的表现。
1.不同宗族之间的合作互助
不同宗族百姓之间的合作互助首先体现在合伙置办买卖上,如共同租种土地:
龙泉县民黄能踪和古传甫二人于嘉庆十八年二月内共出钱十千文租山场栽种杂粮,在山搭棚同住。[16]
龙泉县山地众多,但土地贫瘠,粮食产量很不稳定,地主为了方便收租,要求货币地租而不是实物地租。另外,租种山地一般来说并不会只种粮食,还会种植经济作物,如杉、竹等。因此,山地的货币折租率一般都比较高。如上述事例就说明租费要十千文。昂贵的租费个人往往无法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会寻找合伙人共同承担,这已是农业经营性的合作了。
工商业的合作也很常见:
龙泉县民方学铭和樊述笠伙开窑厂,烧卖砖瓦。[17]
龙泉县民刘世祉向在草林墟与刘世禧郭华熙刘荣锦合伙贩猪生理。[18]
关于清代工商业合伙形式的研究前人成果颇丰,大体来说采用合伙的形式来做生意都是因为个人受资金所限,合伙也就是合资了。同时,这种宗族之间的商业合作亦是晚清时龙泉县地区经济多样性的体现。
不同宗族百姓之间的合作互助还体现在钱粮借贷上,这当然是一种民间粗朴的金融行为;但放到宗族关系上,一方面说明可以依靠血缘地缘关系获得更多的信用,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信用已经与过去一般的依靠信任进行借贷相比有了新的内涵。笔者所掌握的档案中有很多异姓借贷事例。借贷对象一般是同村人或邻村人。借贷原因有很多,有时是因为要用钱而自身周转不开,数额从几十文到几千文不等,试举几例:
龙泉县人陈诗镯借欠梁世浩钱一百文。[19]
道光十三年正月间,龙泉县人白洪盛曾借张二才钱二千文。[20]
道光二年四月初十日,龙泉县人林发棕与其同居的赖位秀赴山拣柴、跌钱赌博,赖位秀输钱二百文,约俟迟日归还。[21]
道光十七年冬间,龙泉县人张棕槐赊欠王民涟米钱一千文。[22]
当然,有时借贷的是粮食: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内,徐任顺赴县完粮,龙泉县人李胜列父亲李露茂有应完十九年粮米一升,央托徐任顺代为垫完,许俟随后还偿。[23] 龙泉县人古立山及其堂兄一向卖米生理,赖原贵赊欠米钱六百文。[24]
冯尔康先生曾就嘉庆年间(1796—1820年)的刑科题本进行了研究,得出结论:“乾嘉时期,小业主经营商业、手工业,最主要的是饮食业,其次是杂货业、布业,再次是铁业等日用品加工业,有开矿业而不发达。”[25](P20-38)这与笔者所掌握的这批档案资料基本上符合,而到后来演变得更加突出了。这些小业主在营业生理中也会与顾客发生借欠等经济关系,如上述龙泉县人古立山及其堂兄就允许别人赊欠米钱。
笔者在此再试举几例:
龙泉县人黄南红开张米店生理,黄山千赊欠其米钱三百文。[26]
龙泉县人廖钧兰开张酒店生理,张宏山赊欠其酒钱六百二十文。[27]
龙泉县人尹家茂开张饭店生理,与李厚克素识无嫌,李厚克欠其饭钱一百文未还。道光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李厚克又来其店内吃饭,欠钱三十文,嘱令记账。[28]
同样的情况在同姓宗族中更为普遍。
2.同一宗族内的合作互助
宗族由多个核心家庭组成,各家庭之间总有或这或那的急难。而宗亲便常常作为救急的第一选择。如借贷:
龙泉县监生张翰佐向其同祖父大功服堂兄张翰伟借钱一千二百四十文。[29]
龙泉县民李忠义向其小功服兄李忠保借錢三千文。[30]
龙泉县民黄承焯借欠无服族侄黄谟徽稻谷两担。[31]
相较于与外族借贷,同族之间的借贷更容易发生,这是因为血缘圈在伦理上往往重于地缘圈。在宗族社会中,因宗族的向心力作用,族人遇到困难后第一反应往往是向同族亲戚寻求帮助。同时,族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无需偿还利息。宗亲之间因血缘关系而存在的关系网络和道德经济是最为普遍的。
宗亲之间的相互帮助往往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是否帮助和帮助多少的标准,所以会出现有时是合作起来一致对外,有时则为近房利益而与远房结仇争斗:
龙泉县民黄礼缮与刘容詠邻村无嫌。同治七年七月初一日,刘容詠胞弟刘容谱与黄礼缮各自赴田放鸭,黄礼缮恐鸭只混杂一处,拾石掷赶,误将刘容谱家鸭只打死。刘容谱索赔,黄礼缮不愿,互骂争闹。黄礼缮先被刘容谱柴枝殴伤脊背,后被刘容詠(适刘荣谱哥子刘容詠肩负装就药砂鸟枪赴山打雀,走至查问拦劝)放砂子漂伤鼻梁、咽喉近左、左胳膊、胃膛,并夺刀戳伤左耳根左肋倒地,移时身死。[32]
这是亲兄弟之间一致对外。
龙泉县民尹世证与缌麻服侄尹菖谊、尹菖寅(谊、寅二人为堂兄弟)素睦无嫌。尹姓族内有公共草坪一块,坐落伊家屋后,向系阖族割草肥田。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尹世证携带割草尖刀铁锄私自将坪开垦种禾,适尹菖谊尹菖寅赴田工,走至见向查问。尹世证不理尹菖谊。因坪系公共,劝令尹世证投明族众,再行开垦。尹世证向斥争闹,尹世证先被尹菖寅夺锄用柄殴伤左右手腕,后被尹菖谊夺刀殴伤左右臁肕、右脚腕偏左倒地,移时身死。[33]
在这个案子中,血缘关系更近的堂兄弟一同伤毙了同族但远一些的族叔。
宗亲之间的合作互助是宗族生活的重要内容,这增强了宗族的向心力,使宗族作为一个集体得以更好地生存与生活。但是,以宗亲血缘为标准的合作互助原则也同样会导致宗亲之间合作互助的程度,且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血缘关系越近,合作互助的程度就越深。
三百姓的宗族意识与观念的变化
宗族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以自己为中心的血缘上同宗共祖者或有拟血缘关系亲族的一种亲近感和认同感[34](P61-67)。这种亲近感和认同感一方面依靠族谱、族产和祠堂来维系,另一方面又通过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彼此的合作互助以及对外的矛盾冲突不断加深。
1.宗亲与宗情
从伦理上来说,同一宗族的族人共有一个祖先(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概念上的),大家都是这个祖先的子孙,无论哪个子孙受苦遇挫都会使得祖先的神灵不安。从现实上来说,互相帮助可以稳定和壮大自己宗族的势力,在对外争夺资源上能有更大的竞争力。因此,族人若有困难,但凡有条件的都要去帮助。这种观念应该是不错的,但是传承下来,这样的观念意识也出现了悖论,受助者认为自己得到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而不帮助自己的人则是错的,要受到责难。如:
唐儒占籍隶龙泉县与无服族侄唐绍佶素睦无嫌。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唐绍佶因无钱用,往向唐儒占借钱。唐儒占不允,唐绍佶斥骂,唐儒占分辨回言,唐绍佶顺取门旁防夜竹枪向戳。[13]
此事例中,唐绍佶向族人借钱,本应是自己有求于人,结果遭拒后就斥骂他人,在人家回辩之后又率先动手。
再有前述龙泉县人黄承焯借欠无服族侄黄谟徽稻谷一事中,本是黄承焯作为借欠者,且自身违约使得黄谟徽“屡索无偿”,而在黄谟徽又一次索要欠稻时,黄承焯却“生气”。
冯尔康先生认为,这种族人强求宗亲照顾与宗亲自愿关照族人的思想观念是相通的,都是宗族意识和家族通财观念[35](P99-117)。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族人尤其是受助者——理论上的弱势方在持有这种观念时,往往是将责任抛给对方而自己收益则理所当然。受助者在斥责族人“无情”时却没有想到自身的作为是否“有情”。在这里,同宗情谊在受助者手中成为获益的工具,而在施助者手中却成为人情负担。在这种族人互助中,施助者由“我要帮助”逐渐向“我不得不帮助”倾斜的过程就是传统伦理礼法让位于现实利益的过程。
2.礼法秩序
宗族礼法秩序就是族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大体上来讲分为尊卑、长幼、亲疏等几个方面,是宗族意识的重要内容。
龙泉县民刘位亨与大哥刘儒亨分居各爨,素睦无嫌。道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刘位亨在田工作回归,倦卧厅堂凳上脱鞋在地,被三哥刘作亨的七岁幼女把鞋戏耍。刘位亨醒觉用扇柄责打女孩啼哭,三哥看见不依,拿取门旁竹柄铁耙,用柄戳刘位亨致其受伤。刘位亨扯三哥向母亲诉说。适大哥刘儒亨走来,斥责刘位亨不该与兄长扭结,接过三哥手内铁耙,也用耙柄殴打刘位亨。[36] 在这个事件中,三哥刘作亨用耙柄戳打刘位亨后,刘位亨并未还手,只是拉三哥去找母亲评理,然而这样还是被大哥认为是不对的,又被大哥用耙柄殴打。这就是宗法的体现,弟弟在哥哥面前就是幼,就是卑。这与前代伦理中的兄弟和睦,更多强调“兄友弟恭”式的友爱转变为片面地以兄为上,以兄为尊,顺从兄长了。
关于宗族亲疏的关系,前文所提到的血缘关系相近的会联合起来对付关系较远的,就是很好的例子。再举一例:
龙泉县人梁世淦与大功堂兄梁世洪同居各爨,素睦无嫌。道光十年十二月间梁世淦把父遗田租六斗卖与族人梁立受,尚未立契。梁世洪查知要买,梁世淦就改卖与梁世洪为业。[37]
这一事例中,梁世淦、梁世洪血缘关系较梁立受更近,因此梁世淦才会冒着被梁立受恶其无信的风险将土地卖给梁世洪。
在19世纪的龙泉县,宗族礼法秩序已经不被严格执行了,如:
湖南桂东县人巫井生仔与龙泉县人李淙芳素识无嫌。巫井生仔与李淙芳同居堂侄李绍江熟识往来,他妻子郑氏见面不避。道光元年四月初十日,巫井生仔前往探望,乘机向李郑氏调戏成奸。后非一次,给过钱物米谷。李绍江知情贪利纵容。四年正月初九日,巫井生仔与李郑氏在房行奸,被李淙芳撞见,巫井生仔跑走。李淙芳告知李绍江,嘱令拒绝,李绍江贪图资助没有理会。五月初六日,巫井生仔复赴李郑氏家与李郑氏李绍江在房饮酒,李淙芳外回看见,当把巫井生仔撵逐,斥骂李绍江纵奸无耻,说要一并控究。李紹江因他多管阻挠,起意殴打出气,并使畏惧不敢再阻,邀巫井生仔帮殴,巫井生仔允从。[38]
这一事例中,李绍江对自己的叔叔李淙芳的态度和行为很值得我们关注。按常理来说,侄子为卑幼,叔叔为尊长——且不论作为侄子的李绍江有错在先——侄子对叔叔应该是尊敬的。而在此事例中,李绍江却对叔叔的劝诫不予理会,甚至还邀行奸人一同殴打叔叔。也就是说,在传统宗族礼法秩序中,李淙芳作为尊长的“合法性”受到了冲击,这是因为李淙芳作为尊长对李绍江而言只有道德性的威望,而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而这种道德性的威望在李绍江心目中显然没有因“纵奸”得的利重要。
这一时期百姓的宗族观念表现出明显的趋利性和利己性。这与生存条件恶劣、竞争关系从宗族与宗族扩展到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以及教育水平的落后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这一时期传统的宗族观念已经被击碎。数百年宗族社会的思想传承是根深蒂固的,更为重要的是官方仍在维系着这一秩序而没有引入新的社会秩序。因此,这一时期龙泉县的社会秩序仍以宗族秩序为主导,变化在于功利性更加明显。
四法律对宗亲犯罪的规定和执行的严苛
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就是“礼”与“法”相结合,其实质也就是国家法律与宗法的结合,来源于宗法的国家法律在相当的程度上是支持宗法的,因此在法治过程中十分重视宗亲伦常。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晚清;而在民间,即使到了中华民国也仍然存在。这种不变更加说明自清代中叶开始,宗族礼制在受到现实利益的冲突之后对现实社会变迁和人心不古的担心,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宗族社会发生的嬗变。
1.法律中的尊长卑幼
在清代法律中,犯人与受害人若为同一宗族,则会根据二者身份以及服制的轻重即血缘关系的亲疏来量刑。如《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39](P777)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清代在宗亲犯罪中的一项准则就是为尊长减轻刑法而对卑幼加重刑罚。
前述梁世淦因索欠未得伤毙堂兄梁世洪一案中,因梁世洪是犯人梁世淦的堂兄,属于卑幼犯尊长。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中的规定“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妹……死者,斩”[39](P849),梁世淦被判斩立决。而尊长犯卑幼或无宗亲关系因索欠纠纷而斗殴致死者,为绞刑[39](P848)。如萧汶青因被令腾房致衅伤毙萧汶潜一案中,萧汶青是萧汶潜的小功堂兄,因此他只被判绞刑。
再如:
高三晋与无服族弟高金乙素睦无嫌,高焕章之父高步韩系高姓族长,管族内祭产。高三晋承种祭田五亩,历年拖欠租钱十一千文,经高步韩屡索无偿。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早,高步韩赴伊家催索前欠,高三晋声称田非高步韩己业不应屡次逼索……后高三晋于时日下午携带尖刀走至高步韩家门首,指名喊骂……高焕章听闻,出向不依,起衅争殴。高三晋先被高焕章伤,后被高金乙(高焕章堂弟)刀戳伤咽喉……高焕章属同姓服内亲属相杀卑幼犯尊,加一等,杖九十,徙二年半。[40]
这份档案明确指出高焕章卑幼犯尊长,罪加一等。
2.法律中的妇女问题
清代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典型的男尊女卑。如《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中“妻妾殴夫”条有关夫妻相殴的规定: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需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39](P845)
这一条律将男女在法律中的不平等地位展露无遗。妻殴夫,折伤以上就要比平常的斗伤犯人罪加三等,故杀甚至要被凌迟处死;而夫殴妻,折伤以上却比普通犯人的罪过降两等处理,至死也就判绞刑。此外,在离婚权上,也是男性权力高于女性。
龙泉县人唐太璨,与赖冯氏买柴认识。嘉庆二十五年六月间,赖冯氏挑柴来城售卖,唐太璨诱她同到空地调戏成奸,以后遇便续奸,不记次数。陆续给过钱物,也不记数目。赖冯氏的丈夫赖荛洗并不知情。道光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唐太璨探知赖荛洗往邻村王姓家里帮理丧事,晚间不回,潜往赖冯氏家奸宿。二更时分,赖荛洗回家叫门,他儿子来斗仔开门放进。唐太璨同赖冯氏惊醒穿衣下床,赖冯氏叫其往房后躲避,赖荛洗携灯进房撞见喊骂,拿取桌上尖刀赶杀,赖冯氏上前拦阻,赖荛洗用刀砍伤赖冯氏……赖冯氏喊叫唐太璨出救,唐太璨上前夺下刀,赖冯氏把赖荛洗推坐床上求饶,赖荛洗不依,称定要把二人一并杀死。赖冯氏虑恐被杀,起意把赖荛洗杀死,一同逃走……唐太璨恋奸允从……唐太璨刀伤赖荛洗……赖冯氏用刀戳其咽喉等处……赖荛洗当时气绝身死……[41]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奸杀死亲夫案,对赖冯氏的处理结果就是极刑——凌迟处死。
再举一夫殴妻致死事例:
龙泉县人李诗江与妻李邓氏素相和睦。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初一日早,李诗江赴田工作,李邓氏将家存稻谷私自卖钱使用。下午时候,李诗江回家查知向问。李邓氏先尚狡辩,李诗江再三追问,李邓氏答称卖谷无多不甚紧要。李诗江生气斥骂,李邓氏不服泼闹,并取木棍向殴。李诗江接夺过手,殴伤李邓氏……后用木凳凳角伤李邓氏头门……至夜殒命。[42]
这个事例中,犯人李诗江在已经打伤妻子的情况下,又用凳子角去打妻子的头,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其性质也已非常恶劣,应该算作“故杀”。而当时却将李诗江判作“殴杀”,定为绞刑——这也是其罪罚的上限。
将上述两案判决结果相比,不仅可以看出男女罪判的不平等,而且对女性更加严苛。
清代法律对宗族的维护还体现在对待亲属相奸上,对于亲属相奸,比起普通奸案,量刑上一律是从重的。如对待凡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而亲属相奸,则“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其者,各杖一百”。倘若奸五服内的亲属,更要定徙三年乃至斩的罪过[39](P950,956-957)。
如龙泉县人刘秋古与其无服族叔的妻子刘张氏调戏成奸。刘秋古最终“合依奸同宗无服亲之妻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所得刘张氏银镯照追入官”[43]。若其二人无亲属关系,则只杖九十。
清代法律关于宗亲犯罪的详尽规定和严格执行,表明了官方对宗族在主观上的维护意愿。这是因为宗族的等级秩序是与政府意识形态相符合的,官方借用法律维护宗族秩序也可以看作是在维护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官方主观上维护宗族秩序也是看中了宗族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宗族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上——特别是“王权”控制薄弱的地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宗族礼法的有序就是在保障地方社会稳定,就是在保障国家政权稳定。但是,从这些比前代更为详尽规定和严格执行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宗族社会的秩序已经开始受到冲击,国家和宗族都必须严加管理。
五结语
中国社会经过清初百年的发展,虽然有“康乾盛世”状态,社会的内在矛盾依然存在,而且由于不断地累积,进入清代中叶后,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太平景象,但底层社会,特别是作为稳定社会的宗族层面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或者说是一种转型。在这种转型中,宗族社会状况较之前代已是十分复杂了。江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当时江西地方社会的基础仍是宗族。一方面,地方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宗族。百姓一出生就身处在一个宗族中,并通过修谱、享有公共族产以及对同一祖先进行祭祀形成了宗族认同感,因而在与外族的竞争中首先想到的便是宗族的力量,而族人们也能够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宗族利益。同时在同族族人生活遇到困难时,也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维护宗族的稳定。宗族给族人的生存与生活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主观上维护着宗族宗法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上体现的尊长卑幼和男尊女卑思想既与宗族等级相符,也与国家礼法相契。国家用法律维护宗族秩序即是在维护王权的合法性。同时,地方宗族对国家而言还在赋税收缴和消弭革命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出于政权稳定考虑也必然会维护宗族。但是人与人之间、家与家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随着资源争夺的矛盾、经济利益的冲突,宗族和宗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家族社会出现了嬗变。于是宗族内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庭和睦虽然依然存在,但更多的是理学家和家长们心中的理想状态。当然,這些冲突争斗也不是宗族之间全部的标签,家族社会和宗法体制仍然还在发挥其重要的稳定作用。这一时期的表现特征就是宗族作为一种社会单位依然呈现出相当的稳定性,社会关系则由于经济利益越来越突出而表现出明显的功利性,传统礼法不得不对现实利益作出让步。
传统礼法对现实利益让位。一方面,清代晚期人口数量多,经济日渐萧条,龙泉县也不例外。人与资源的矛盾越来越大,对资源的争夺已经不局限于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内部各核心家庭也在相互争夺。生存的不易使道德的约束能力越来越低。另一方面,教育水平落后,教化能力下降。江西素称文章俊艾,人文薮泽,宋明两代科甲兴盛,其中吉安府尤为突出。及至清代,江西仍为科举大省,但相较之前已现颓势。有清一代,江西省进士数为1 886人,远低于明代的3 000余人。而吉安府,更是下滑明显,由明代的818人降至清代的182人。龙泉县的经济文化相较吉泰盆地地区更是不如,明代有12名进士,而清代仅有4名进士[44]。龙泉县最后一名进士是嘉庆四年(1799年)考中的高世书[45];也就是说整个19世纪,龙泉县再没出过一名进士。再看乡试,明代吉安举人数为3 197人,与进士人数同为江西省第一。而在清代,举人数下降到1 308人,江西省排名第三。龙泉县在明代有57名举人,清代则为31人[46]。嘉庆五年(1800年)后只有7名举人[46]。而在19世纪,龙泉县的教育状况更是堪忧,到清朝灭亡,龙泉县再也没考中一名进士[45](P241-275),这就是龙泉县教育水平低下的一个标志。而教化是通过教育和训练使人们的思想符合既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它为个人的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是个人一切行动的最初原动力[47](P105-113)。教育水平落后导致教化能力下降,人们的道德素养、自我约束能力也就相对较低。这就使得礼在利面前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这虽然不会立马改变社会秩序,但却为之埋下了动荡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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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题为审理龙泉县民方学铭因抵欠纠纷伤毙樊述笠一案依律拟斩监候请旨事(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十二日):02-01-07-11732-003[B].北京:中國第一历史档案馆.
[18]题为审理龙泉县民黄水癸因买猪只纠纷伤毙刘世征等情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02-01-07-11754-024[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9]题为审理龙泉县民梁世浩因索欠未得伤毙陈诗镯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02-01-07-11012-008[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0]题为审理龙泉县民因借米抵欠起衅致伤白谢氏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02-01-07-11114-010[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1]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犯人王克沂因拦劝索讨赌欠纠纷伤毙林发棕案依律拟绞监候等请旨事(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三日):02-01-07-14346-01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2]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民王民涟因索欠未偿相争致毙张棕槐一案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十九年三月十一日):02-01-07-11410-011[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3]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民李胜列因代完粮米纠纷伤毙徐任顺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02-01-07-11573-00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4]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民古立山因索欠未得殴伤赖原贵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嘉庆十年八月二十六日):02-01-07-09109-02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5]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价值[M]//常建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26]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黄山千因被索欠钱致伤黄南红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嘉庆九年三月十二日):02-01-07-09057-007[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7]题为审理龙泉县民廖钧兰因索欠未得致死张宏山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五日):02-01-07-09617-001[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8]题为审理龙泉县民尹家茂因旧欠未清不允记账吃饭起衅伤毙李厚克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道光五年七月初一日):02-01-07-10537-00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9]题为会审江西龙泉县已革监生张翰佐因被索欠起衅致伤张翰伟身死一案依律拟斩立决请旨事(嘉庆年十一月十六日):02-01-07-09091-015[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0]题为审理龙泉县民李忠保因索欠纠纷殴毙胞兄李忠义一案依律拟斩立决请旨事(道光二十三年三月初三日):02-01-07-11459-00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1]题为审理龙泉县民黄谟徽索欠稻谷未得伤毙黄承焯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同治十二年七月初三日):02-01-07-12788-003[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2]题为审理龙泉县民刘容言[KG-*2]永因索赔纠纷伤毙黄礼缮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同治九年三月初十日):02-01-07-12707-014[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3]题为审理龙泉县民尹菖谊等开垦起衅共伤尹世证身死案依律拟斩监候请旨事(同治十三年三月三十日):02-01-07-12818-030[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4]孙秋云.南方民族地区山村的村民自治与宗族意识——以湖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01(4).
[35]冯尔康.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J].中国史研究,2005(增刊).
[36]题为江西龙泉县民刘位亨致伤胞兄刘儒亨身死议准斩立决事(道光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02-01-07-0360-011[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7]题为审理龙泉县民梁世淦因索欠未得伤毙堂兄梁世洪一案依律拟斩立决请旨事(道光十一年八月初二日):02-01-07-10985-014[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8]题为江西龙泉县民巫井生仔等通奸遭斥共殴李淙芳身死议准绞监候事(道光五年十二月初九日):02-01-07-2899-001[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9]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0]题为审理龙泉县民高金乙等因债务纠纷伤毙高三晋一案依律分别定拟请旨事(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五日):02-01-07-12915-027[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41]题报南昌府龙泉县民妇赖冯氏商同奸夫唐太璨谋杀本夫赖荛洗身死拟凌迟处死事(道光元年九月初六日):02-01-07-2786-002[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42]题为江西龙泉县民李诗江殴伤伊妻邓氏身死议准绞监候事(道光二十七年七月初五日):02-01-07-3412-018[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43]题为江西龙泉县民刘酉洸因斥奸戳伤奸妇张氏身死议准斩监候事(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十日):02-01-07-3362-008[B].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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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volution of the Lineage Society in Jiangxi in 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from the Archives
——Case Studies from Longquan County
CHEN Dong-you,JIANG Tao
(School of Humanities,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Abstract:
After the Jiaqi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along with society’s vicissitude,Jiangxi clan social conditions tended to be complex.On the one hand,local people’s daily life and interpersonal aspects could not leave the clan which provided powerful protection in people’s survival and living;On the other hand,the state had maintained the patriarchal clan law and established it in the form of law,and the local clan had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state to pay taxes and eliminate the revolution.At the same time,the traditional rituals gave way to the real interest that has changed.On the one hand,the competition for resources is not limited to the clans;On the other hand,the decline of education level had led to the decline of teaching ability,making the ceremony less and less important to the traditional manners.This would not change the social order right away,but it could be a hidden danger.
Key words:
archives;the clan;Jiangxi;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责任编辑
胡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