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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阶段化为民事庭审构造的主要特点。但目前的民事庭审设置中,存在着很多不清晰、不合理的安排,使得庭审无法高质、高效的化解纠纷。本文简要分析了庭审构造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顺位重置”这一较为有效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民事庭审;庭审构造;庭审阶段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47-02
作者简介:丁琴,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事庭审中,辩论、调查二阶段顺位的设置会致使庭审的功能不明确、法庭调查缺乏依据等情况的出现。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及法律制度,将民事庭审的构造合理化是笔者思考的重点。
一、我国庭审构造的现状及问题
(一)庭审构造的现状
阶段化是民事庭审的显著特点。法庭辩论是调查为前提的;若有新证据及事实,法庭调查会再次启动;二阶段结束后,进行最终陈述。法律实务工作与成文法条出处并不大。
(二)庭审构造存在的问题
1.顺位设置不尽合理
原告、被告对事实主张看法不同时,法庭调查才可以进行。而目前的庭审缺乏“争点整理”,致使法庭调查时原、被告间争点并不清晰。法庭辩论也缺乏有力前提。因此,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均无法充分证明及论争。
2.庭审功能不清晰
目前民事庭审的调查阶段及辩论阶段前后顺序不对,致使此二阶段各自发挥的作用并不明确。调查阶段负责事实确定、辩论阶段负责法律适用是当初的立法理想。但实际上,法律适用问题已在调查阶段有所涉及,法庭辩论因此出现内容的重复。
3.当事人陳述性质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陈述。而在调查阶段,当事人的诉状朗读更接近于辩论、即诉讼资料。民事庭审的实务及制度上均未认识到区分当事人陈述性质的必要性。
4.“最终陈述”功能闲置
庭审的最终陈述环节有名无实,功能闲置,且作用并不明显。
二、庭审构造阶段化的顺位重置
(一)顺位重置的内涵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合理,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就是说,辩论在前、调查在后。辩论阶段,原、被告提出各自主张,并锁定争议点;调查阶段应基于争点确定而展开。这样,诉讼庭审的针对性更强,构造也更为顺畅合理。功能上来说,辩论阶段成为原、被告提出主张及请求的过程;调查阶段主要包括资料、证据的抽取与事实证明。
(二)顺位重置的逻辑
辩论阶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与请求两部分;若请求被任诺,则无需主张即结束辩论;而调查阶段包括了当事人的举证。若辩论中法律主张被认可,无须事实主张的提出;否则,原告或被告应继续提事实主张。若发生法律效果的全部认可,则接下来无须调查证据;若部分认可,则在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应围绕事实争议点进行举证。
1.辩论尽则调查始
原、被告有权提供基础资料并对其请求的依据陈述清楚。事实推认应在请求的提出或否定后进行。若要启动调查程序,必须确认该推认已被否定。也就是说,法律争议被确定后方可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辩论须充分,且没有任何方式证明其主张真实合理时,法庭调查才可以启动。
2.改善“最终陈述”环节
庭审的调查、辩论二阶段顺位重置后,可将“最终陈述”阶段完善。“最终辩论”在“陪审制”庭审中作用关键。但我国的诉讼庭审中,因当事人多无须调查、分析证据及说服法官,此制度的存在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辩论活性化和调查高效化
在庭审构造顺位重置后,立法者还应想办法激活辩论的功能、增加法庭调查的效能。
(一)辩论活性化
1.当事人陈述
在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应当庭口头提出其请求、主张、理由。此阶段的顺序为:第一,原告方发言;第二,被告方答辩。一审里,原告的口头请求为其辩论的开始。原告及被告的口头表达中,含有推认事实、要件事实及二者皆带的三种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因用途及成立条件的区别较大,法官在实务中不可将当事人陈述的性质混淆不清。区分陈述是证据资料还是诉讼资料的关键在于其发生在何阶段。诉讼资料出现在辩论阶段,而证据资料出现在调查阶段。
2.争点的整理
原、被告的争点应从法律及事实两个方面加以整理。争点的整理既不可太具体,也不可太概括。因争点的易变性,在实务整理时法官应依据庭审进展逐步整理。这样才会促进整个过程顺利进行,法官判案高质高效。
(二)调查的高效化
1.采取按争点举证法
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应保证双方争点清晰,使得举证过程依据双方争点展开。但目前我国的民事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并未严格围绕争点举证。调查阶段的严密及效率无法得到保证。本文认为,法庭举证应采取争点举证法。调查证据应和整理争点不相矛盾;法官也会在逐步反思中形成心证。
2.以证人询问为主
书证、物证、人证为调查程序的三个步骤。其中,当事人的陈述应为补充方式。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对“人证”的效力较为怀疑;第二,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会不在现场。因此,“当事人陈述”通常会被安排在最后。
3.法官负责抽调证据
法官应主导询问证人全过程;同时,原、被告有权补充询问。此种设置灵活、弹性,使得证据调查更为高效。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科学、有效,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有一定意义。“辩论尽而调查始”是重置后庭审展开所遵循的原则。立法者应重点关注“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界定及其在各阶段中被安置的位置等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J].中国法学:文摘,2015(2).
[2]章武生.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J].中国法学,2015(2).
关键词:民事庭审;庭审构造;庭审阶段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47-02
作者简介:丁琴,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事庭审中,辩论、调查二阶段顺位的设置会致使庭审的功能不明确、法庭调查缺乏依据等情况的出现。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及法律制度,将民事庭审的构造合理化是笔者思考的重点。
一、我国庭审构造的现状及问题
(一)庭审构造的现状
阶段化是民事庭审的显著特点。法庭辩论是调查为前提的;若有新证据及事实,法庭调查会再次启动;二阶段结束后,进行最终陈述。法律实务工作与成文法条出处并不大。
(二)庭审构造存在的问题
1.顺位设置不尽合理
原告、被告对事实主张看法不同时,法庭调查才可以进行。而目前的庭审缺乏“争点整理”,致使法庭调查时原、被告间争点并不清晰。法庭辩论也缺乏有力前提。因此,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均无法充分证明及论争。
2.庭审功能不清晰
目前民事庭审的调查阶段及辩论阶段前后顺序不对,致使此二阶段各自发挥的作用并不明确。调查阶段负责事实确定、辩论阶段负责法律适用是当初的立法理想。但实际上,法律适用问题已在调查阶段有所涉及,法庭辩论因此出现内容的重复。
3.当事人陳述性质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陈述。而在调查阶段,当事人的诉状朗读更接近于辩论、即诉讼资料。民事庭审的实务及制度上均未认识到区分当事人陈述性质的必要性。
4.“最终陈述”功能闲置
庭审的最终陈述环节有名无实,功能闲置,且作用并不明显。
二、庭审构造阶段化的顺位重置
(一)顺位重置的内涵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合理,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就是说,辩论在前、调查在后。辩论阶段,原、被告提出各自主张,并锁定争议点;调查阶段应基于争点确定而展开。这样,诉讼庭审的针对性更强,构造也更为顺畅合理。功能上来说,辩论阶段成为原、被告提出主张及请求的过程;调查阶段主要包括资料、证据的抽取与事实证明。
(二)顺位重置的逻辑
辩论阶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与请求两部分;若请求被任诺,则无需主张即结束辩论;而调查阶段包括了当事人的举证。若辩论中法律主张被认可,无须事实主张的提出;否则,原告或被告应继续提事实主张。若发生法律效果的全部认可,则接下来无须调查证据;若部分认可,则在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应围绕事实争议点进行举证。
1.辩论尽则调查始
原、被告有权提供基础资料并对其请求的依据陈述清楚。事实推认应在请求的提出或否定后进行。若要启动调查程序,必须确认该推认已被否定。也就是说,法律争议被确定后方可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辩论须充分,且没有任何方式证明其主张真实合理时,法庭调查才可以启动。
2.改善“最终陈述”环节
庭审的调查、辩论二阶段顺位重置后,可将“最终陈述”阶段完善。“最终辩论”在“陪审制”庭审中作用关键。但我国的诉讼庭审中,因当事人多无须调查、分析证据及说服法官,此制度的存在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辩论活性化和调查高效化
在庭审构造顺位重置后,立法者还应想办法激活辩论的功能、增加法庭调查的效能。
(一)辩论活性化
1.当事人陈述
在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应当庭口头提出其请求、主张、理由。此阶段的顺序为:第一,原告方发言;第二,被告方答辩。一审里,原告的口头请求为其辩论的开始。原告及被告的口头表达中,含有推认事实、要件事实及二者皆带的三种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因用途及成立条件的区别较大,法官在实务中不可将当事人陈述的性质混淆不清。区分陈述是证据资料还是诉讼资料的关键在于其发生在何阶段。诉讼资料出现在辩论阶段,而证据资料出现在调查阶段。
2.争点的整理
原、被告的争点应从法律及事实两个方面加以整理。争点的整理既不可太具体,也不可太概括。因争点的易变性,在实务整理时法官应依据庭审进展逐步整理。这样才会促进整个过程顺利进行,法官判案高质高效。
(二)调查的高效化
1.采取按争点举证法
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应保证双方争点清晰,使得举证过程依据双方争点展开。但目前我国的民事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并未严格围绕争点举证。调查阶段的严密及效率无法得到保证。本文认为,法庭举证应采取争点举证法。调查证据应和整理争点不相矛盾;法官也会在逐步反思中形成心证。
2.以证人询问为主
书证、物证、人证为调查程序的三个步骤。其中,当事人的陈述应为补充方式。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对“人证”的效力较为怀疑;第二,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会不在现场。因此,“当事人陈述”通常会被安排在最后。
3.法官负责抽调证据
法官应主导询问证人全过程;同时,原、被告有权补充询问。此种设置灵活、弹性,使得证据调查更为高效。
为使得庭审阶段化更为科学、有效,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二者顺位重置有一定意义。“辩论尽而调查始”是重置后庭审展开所遵循的原则。立法者应重点关注“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界定及其在各阶段中被安置的位置等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J].中国法学:文摘,2015(2).
[2]章武生.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J].中国法学,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