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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应当允许存在多元的独立利益主体,鼓励多元利益之间的自由竞争。利益多元化是法治的根基,它从多方面促进法治的成长。经济利益多元化创造了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社会经济力量,从而会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政治利益多样性促进政治多元化,使法律具有相对于政治和行政的独立性。
关键词:利益多元化;法治与秩序
作为法治的核心的法律至上性和自治性,不可能在口号或宣誓中得以确立,它必须有自己坚实的社会基础。利益多元化就是厉行法治的根本推动力量。在多样性的利益冲突、竞争和协调中才能逐步确立法律的统治。多样性是文化进化的重要部分,整个人类社会就是以丰富的多样性而得以发展。否认多样性就意味着阉割社会进步的动力。由某人集中权威根据抽象的理性或规律性预先设定一个社会进步方案是有害的,社会的自组织性也决定了这事实是不可能的。人的多样性及其在社会关系中所表现的利益多样性最符合人性自由发展的要求,是人的最自然的追求。当然,不同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对利益多样性的容纳程度是不一样的。利益多元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近现代社会中就表现为法治秩序。在这里,法治不仅是一项治国原则,还是一种秩序类型。
一、利益多元化的内涵
有一个时期,提倡利益多元化被认为是自由化言论,甚至是要否定社会主义云云。这其实是误解。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丰富的多样性,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多元的,按照一个统一模式塑造社会主义的计划早已破产。社会主义制度应当而且能够容纳性质不同的多元利益,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基本弊端就在于它否认利益的丰富多样性,把本应复杂的利益结构和体系简单化,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性地分配几乎一切重要利益。结果,为追求片面的一致性而牺牲了利益多样性,使得社会失去活力,陷于僵化和停滞。实际上, 不以真实的多样性为基础的利益一致性或共同性(即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是空洞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总体性的变动,其中利益分化和多元共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有种看法认为提倡利益多元化会导致社会混乱,影响安定团结,这是没有充分理由的。这种看法是片面地从统治者控制社会这一角度来考虑问题。利益冲突并不必然导向社会混乱,国家应当注重解决利益冲突,这是统治者权力存在合理性的一个方面; 但控制冲突不能成为统治者取消多样性利益的理由。片面强调利益一致性只会对专制者有利,有利于统治者以维护和加强一致利益为由强化对人民的控制。
二、经济利益多元化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法治中总面临着这样的悖论: 一方面法律总是表达和实现统治者的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超越于统治者之上并有效地约束统治权力;法律赋予统治者以统治权力并成为统治的工具,同时又必须能够控制和约束统治者的统治权。如何对待政府公共权力是法治的基本问题,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及自治性等都是围绕政府权力展开的。法律应是控制国家这个“利维坦”的有力工具,法律面对永远有自我膨胀倾向的强大国家权力又往往显得势单力孤、苍白无力。在后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这里,国家权力已深深介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要使之退回到自己应当作用的领域,如果没有与之相对应和抗衡的社会力量,是不可能的。经济利益多元化首先创造出一种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我国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打破计划体制下经济与政治集权基础上的高度一元化,而鼓励和提倡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多元化,建立开放的合理利益分配结构。计划体制下以行政强制和超经济垄断压制利益多元化的发展,片面强调利益的一致性,结果一方面是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利益不合理差别,这两方面都有利于集权,有利于巩固和强化政府权力。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高度一体化,又使二者相互强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地加速了经济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促进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去自由地追求利益。
经济利益多元化使得经济和政治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能划出一个基本界限。经济利益多元化要求排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高度统制,使经济从政府的高压下解脱出来。经济利益多元化还造就了独立的经济力量,这是能够限制政府权力并与之抗衡的一支力量。市场经济是一个分散的系统,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该系统倾向于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做到了排除强制性的权力,它允许同时存在许多经济力量中心,即允许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容纳更多的经济自由。“对自由的基本威胁是强制性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存在于君主、独裁者、寡头统治者或暂时的多数派。保持自由要求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排除这种集中的权力和分散任何不能排除掉的权力,即互相牵制和平衡的制度。通过市场活动组织摆脱政治当局的控制,市场便摆脱了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源泉。它使经济的力量来牵制政治力量,而不是加强政治力量。”
三、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的冲突
利益多元化尽管在多方面奠定了法治的基础并提供了动力,但必须认真注意到利益多元化有破坏规则及法律至上性的自发倾向。“市场实际上侵犯了每一项权利。金钱购买了法律服务,以此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 金钱购买了讲坛,以此可以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份量; 金钱收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利益组织对法的创制过程的参与可使法律中的“公共意志”被扭曲。它们也深深地影响审判过程,甚至可能操纵司法过程、执法过程。可见,利益多元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对法治进程也有不利的一面。法治进程与多元化之间存在积极的互动关系。利益多元化是法治的根基,同时法治化又会有力地推动、保障多元化的健康发展。尤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减利益多元化的负面功能,通过法律明确规范利益主体的活动范围,限制其活动的某些领域和方式,通过设定严格法律程序使司法、执法与利益活动保持一定距离。但必须警惕的是,不能借口利益多元化的负面性,借助法律去不合理地限制多元化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琳. 浅析法与道德的分离[J]. 现代妇女(下旬). 2013(06) .
[2] 龚卫东. 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治化的功能辨析[J]. 民间法. 2013(00).
关键词:利益多元化;法治与秩序
作为法治的核心的法律至上性和自治性,不可能在口号或宣誓中得以确立,它必须有自己坚实的社会基础。利益多元化就是厉行法治的根本推动力量。在多样性的利益冲突、竞争和协调中才能逐步确立法律的统治。多样性是文化进化的重要部分,整个人类社会就是以丰富的多样性而得以发展。否认多样性就意味着阉割社会进步的动力。由某人集中权威根据抽象的理性或规律性预先设定一个社会进步方案是有害的,社会的自组织性也决定了这事实是不可能的。人的多样性及其在社会关系中所表现的利益多样性最符合人性自由发展的要求,是人的最自然的追求。当然,不同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对利益多样性的容纳程度是不一样的。利益多元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近现代社会中就表现为法治秩序。在这里,法治不仅是一项治国原则,还是一种秩序类型。
一、利益多元化的内涵
有一个时期,提倡利益多元化被认为是自由化言论,甚至是要否定社会主义云云。这其实是误解。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丰富的多样性,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多元的,按照一个统一模式塑造社会主义的计划早已破产。社会主义制度应当而且能够容纳性质不同的多元利益,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基本弊端就在于它否认利益的丰富多样性,把本应复杂的利益结构和体系简单化,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性地分配几乎一切重要利益。结果,为追求片面的一致性而牺牲了利益多样性,使得社会失去活力,陷于僵化和停滞。实际上, 不以真实的多样性为基础的利益一致性或共同性(即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是空洞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总体性的变动,其中利益分化和多元共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有种看法认为提倡利益多元化会导致社会混乱,影响安定团结,这是没有充分理由的。这种看法是片面地从统治者控制社会这一角度来考虑问题。利益冲突并不必然导向社会混乱,国家应当注重解决利益冲突,这是统治者权力存在合理性的一个方面; 但控制冲突不能成为统治者取消多样性利益的理由。片面强调利益一致性只会对专制者有利,有利于统治者以维护和加强一致利益为由强化对人民的控制。
二、经济利益多元化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法治中总面临着这样的悖论: 一方面法律总是表达和实现统治者的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超越于统治者之上并有效地约束统治权力;法律赋予统治者以统治权力并成为统治的工具,同时又必须能够控制和约束统治者的统治权。如何对待政府公共权力是法治的基本问题,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及自治性等都是围绕政府权力展开的。法律应是控制国家这个“利维坦”的有力工具,法律面对永远有自我膨胀倾向的强大国家权力又往往显得势单力孤、苍白无力。在后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这里,国家权力已深深介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要使之退回到自己应当作用的领域,如果没有与之相对应和抗衡的社会力量,是不可能的。经济利益多元化首先创造出一种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我国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打破计划体制下经济与政治集权基础上的高度一元化,而鼓励和提倡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多元化,建立开放的合理利益分配结构。计划体制下以行政强制和超经济垄断压制利益多元化的发展,片面强调利益的一致性,结果一方面是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利益不合理差别,这两方面都有利于集权,有利于巩固和强化政府权力。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高度一体化,又使二者相互强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地加速了经济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促进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去自由地追求利益。
经济利益多元化使得经济和政治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能划出一个基本界限。经济利益多元化要求排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高度统制,使经济从政府的高压下解脱出来。经济利益多元化还造就了独立的经济力量,这是能够限制政府权力并与之抗衡的一支力量。市场经济是一个分散的系统,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该系统倾向于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做到了排除强制性的权力,它允许同时存在许多经济力量中心,即允许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容纳更多的经济自由。“对自由的基本威胁是强制性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存在于君主、独裁者、寡头统治者或暂时的多数派。保持自由要求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排除这种集中的权力和分散任何不能排除掉的权力,即互相牵制和平衡的制度。通过市场活动组织摆脱政治当局的控制,市场便摆脱了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源泉。它使经济的力量来牵制政治力量,而不是加强政治力量。”
三、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的冲突
利益多元化尽管在多方面奠定了法治的基础并提供了动力,但必须认真注意到利益多元化有破坏规则及法律至上性的自发倾向。“市场实际上侵犯了每一项权利。金钱购买了法律服务,以此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 金钱购买了讲坛,以此可以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份量; 金钱收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利益组织对法的创制过程的参与可使法律中的“公共意志”被扭曲。它们也深深地影响审判过程,甚至可能操纵司法过程、执法过程。可见,利益多元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对法治进程也有不利的一面。法治进程与多元化之间存在积极的互动关系。利益多元化是法治的根基,同时法治化又会有力地推动、保障多元化的健康发展。尤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减利益多元化的负面功能,通过法律明确规范利益主体的活动范围,限制其活动的某些领域和方式,通过设定严格法律程序使司法、执法与利益活动保持一定距离。但必须警惕的是,不能借口利益多元化的负面性,借助法律去不合理地限制多元化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琳. 浅析法与道德的分离[J]. 现代妇女(下旬). 2013(06) .
[2] 龚卫东. 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治化的功能辨析[J]. 民间法. 2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