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起草应当与民法总则保持衔接——立足于物权主体、所有权和物权行为

来源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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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具有“提取公因式”、体系协调和行为范式三大功能。民法典的体系分为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前者是关于抽象的、概括的概念之间的逻辑体系,即通常意义上的形式理性,后者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物权法的起草应当在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若干重大问题,比如物权主体、所有权和物权行为,与民法总则存在距离,民法体系难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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