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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以大连民族学院为例的大学生进行纸质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大连民族学院的学生在就业上存在性别歧视的原因。
关键词:大连民族学院;就业;性别歧视;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1-0007-01
多年来,国家一直提倡男女就业平等,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其他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真实的就业过程中,大学生还是面临了许许多多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全面的实现男女再就业问题上的平等。
《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还颁布了许多有关妇女就业的相关法律,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女性就业提供了保证,但是就业歧视问题仍层出不穷。
一就业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归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传统观念的作祟。“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贤妻良母”等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仍在许多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因为这些传统观念而非常大的影响着企业对女性工作能力的客观评价。人们对男女的社会角色看待也有不同,一般都会把男人放在主要地位,养家,在外工作;而女人就应该在家中相夫教子,以家庭为重。用人单位也会考虑到这点,女人的工作机会就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无声的被剥夺了。除此之外人们都认为女性不适合应酬工作,所以企业在很多工作上都不会考虑女性,即使国家在许多法律上已经有明文规定,但许多企业仍会钻法律的空子,在许多岗位上不给女性机会。
2.招聘单位认为女人在生理期间的智力,工作能力,劳动效率等不如男人。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一般情况下女人要经历孕期,哺乳期,更年期,这些都会多多少少的影响女生的工作效率;而且女人退休年龄较早,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不大。不管考虑哪些方面,雇佣女性职工无疑不是增加了企业在招聘职工时的成本。在我们本次的调查中,大连民族学院被调查的同学中有39%持有该观点。
3.法律法规不健全。男女就业平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的颁布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真正平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条文粗略,界限不清,这使得各家企业仍明目张胆的对女性进行就业歧视,并把理由说得冠冕堂皇。
4.隨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大学生逐年增加,各岗位竞争压力变大,间接导致女性就业困难。现在为了保证全民教育,大部分大学实现扩招,每年招上大量学生,使各个岗位的人才输入量急剧增加。而和男性相比,女性从各个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对女性要求十分严格,提高女性进该企业的的门槛。
5.女性自身的错误观念。在《大连民族学院就业与性别歧视的调查》中被调查的同学中有62%的女生认为应该以家庭为重,她们很自然的已经把自己定位在家庭之中,错误的认为“干的好不如嫁的好”,严重的阻碍了女性的进取心;还有女性本身依赖性强,没有自我竞争意识,不敢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诸多的原因影响着女性的就业,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多的去关注他,去更深刻的思考一下我们要怎样去面对,去解决这出现的一系列现象。
二能够缓解并且很好地解决就业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更新传统观念。封建社会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应该得到更新,男女平等的观念应该广泛宣传,在实践中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体现。将男女平等的新思想广泛传播,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使女性在社会地位上有真正的提高。
2.加强性别平等宣传,消除用人单位的重男轻女的偏见。女性也是这个社会大家庭不可缺少的一员,如果整个社会都是男性的天堂,那不可避免会压抑。正是因为女性的参与,让工作效率提高,有句俗话“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这幽默的道出了女性的重要性。因此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想法深入人心,实现男女平等。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我国虽然在颁布的《宪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里,都有规定要尊重女性的就业权利,不得歧视女性。但是其法律实施强度不够,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也只是粗略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及解决方式等,这也直接导致法律法规不能产生实际的效能。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性权益的维护。完善相关的生育保障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减轻用人单位的管理负担,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保障女性权益,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建设,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使其成为一个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作用。
4.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人才的需求量,同时也要按社会需要培养相应人才。现在社会人才过剩,许多大学生闲置在家,没有工作,然而许多岗位上还出现了没有相应的人才的现象,供需很不平衡。为了缓解这种间接影响性别就业歧视的情况,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人才的输出提供场所;同时,各企业应该和大学建立相应的人才供应和需求联系,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合适人才。
5.女性要改变对自身的看法,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信心,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所以,首先要抛弃那种“干的好不如嫁的好”的陈旧思想,婚姻,家庭对女性固然重要,但是光守着这些是万万不可的,要提高对自己的认识,融入到社会的大潮流之中,去实现我们真正地社会价值,增加更多家庭主妇没有的人格魅力。抛掉那些无谓的依赖,做个有自我主见的女人,积极的面对竞争,体会其中的快乐。
时间过得很快,我们以大连民族学院为例的《就业与性别歧视调查》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我明白了许多,以后的道路还有继续坚持着走下去,为自己的就业去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作者简介:李爱,大连民族学院外国语言文化学院日语112班
指导教师:高希敏 大连民族学院外语学院日语讲师
关键词:大连民族学院;就业;性别歧视;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1-0007-01
多年来,国家一直提倡男女就业平等,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其他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真实的就业过程中,大学生还是面临了许许多多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全面的实现男女再就业问题上的平等。
《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还颁布了许多有关妇女就业的相关法律,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女性就业提供了保证,但是就业歧视问题仍层出不穷。
一就业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归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传统观念的作祟。“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贤妻良母”等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仍在许多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因为这些传统观念而非常大的影响着企业对女性工作能力的客观评价。人们对男女的社会角色看待也有不同,一般都会把男人放在主要地位,养家,在外工作;而女人就应该在家中相夫教子,以家庭为重。用人单位也会考虑到这点,女人的工作机会就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无声的被剥夺了。除此之外人们都认为女性不适合应酬工作,所以企业在很多工作上都不会考虑女性,即使国家在许多法律上已经有明文规定,但许多企业仍会钻法律的空子,在许多岗位上不给女性机会。
2.招聘单位认为女人在生理期间的智力,工作能力,劳动效率等不如男人。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一般情况下女人要经历孕期,哺乳期,更年期,这些都会多多少少的影响女生的工作效率;而且女人退休年龄较早,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不大。不管考虑哪些方面,雇佣女性职工无疑不是增加了企业在招聘职工时的成本。在我们本次的调查中,大连民族学院被调查的同学中有39%持有该观点。
3.法律法规不健全。男女就业平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的颁布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真正平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条文粗略,界限不清,这使得各家企业仍明目张胆的对女性进行就业歧视,并把理由说得冠冕堂皇。
4.隨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大学生逐年增加,各岗位竞争压力变大,间接导致女性就业困难。现在为了保证全民教育,大部分大学实现扩招,每年招上大量学生,使各个岗位的人才输入量急剧增加。而和男性相比,女性从各个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对女性要求十分严格,提高女性进该企业的的门槛。
5.女性自身的错误观念。在《大连民族学院就业与性别歧视的调查》中被调查的同学中有62%的女生认为应该以家庭为重,她们很自然的已经把自己定位在家庭之中,错误的认为“干的好不如嫁的好”,严重的阻碍了女性的进取心;还有女性本身依赖性强,没有自我竞争意识,不敢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诸多的原因影响着女性的就业,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多的去关注他,去更深刻的思考一下我们要怎样去面对,去解决这出现的一系列现象。
二能够缓解并且很好地解决就业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更新传统观念。封建社会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应该得到更新,男女平等的观念应该广泛宣传,在实践中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体现。将男女平等的新思想广泛传播,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使女性在社会地位上有真正的提高。
2.加强性别平等宣传,消除用人单位的重男轻女的偏见。女性也是这个社会大家庭不可缺少的一员,如果整个社会都是男性的天堂,那不可避免会压抑。正是因为女性的参与,让工作效率提高,有句俗话“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这幽默的道出了女性的重要性。因此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想法深入人心,实现男女平等。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我国虽然在颁布的《宪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里,都有规定要尊重女性的就业权利,不得歧视女性。但是其法律实施强度不够,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也只是粗略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及解决方式等,这也直接导致法律法规不能产生实际的效能。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性权益的维护。完善相关的生育保障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减轻用人单位的管理负担,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保障女性权益,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建设,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使其成为一个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作用。
4.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人才的需求量,同时也要按社会需要培养相应人才。现在社会人才过剩,许多大学生闲置在家,没有工作,然而许多岗位上还出现了没有相应的人才的现象,供需很不平衡。为了缓解这种间接影响性别就业歧视的情况,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人才的输出提供场所;同时,各企业应该和大学建立相应的人才供应和需求联系,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合适人才。
5.女性要改变对自身的看法,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信心,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所以,首先要抛弃那种“干的好不如嫁的好”的陈旧思想,婚姻,家庭对女性固然重要,但是光守着这些是万万不可的,要提高对自己的认识,融入到社会的大潮流之中,去实现我们真正地社会价值,增加更多家庭主妇没有的人格魅力。抛掉那些无谓的依赖,做个有自我主见的女人,积极的面对竞争,体会其中的快乐。
时间过得很快,我们以大连民族学院为例的《就业与性别歧视调查》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我明白了许多,以后的道路还有继续坚持着走下去,为自己的就业去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作者简介:李爱,大连民族学院外国语言文化学院日语112班
指导教师:高希敏 大连民族学院外语学院日语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