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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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通法系,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国。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定对世界行政法学领域,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晚于英美法系。但德国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并没有直接确定合理性原则,而是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成比例。在目的上两者同样要求达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保护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仅仅基于对二者进行纯粹概念式的比较,进而得出二者异同、孰优孰劣的结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比较法的方法论功能主义原则为我们分析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基础。功能主义原则认为,“人们不能够对不可能比较的事物作有意义的比较,而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任何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点的论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我们在比较借鉴国外尤其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似制度或理论时,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情况,在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尤其如此。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①
  在英国的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借助或者是依托于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越权无效原则,才得以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资源。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有权在有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否则,法院既可宣告其无效或者撤销它。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分别是英国法和德国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技术或手段。二者都是在合法性的层面运作,即违反了二者就意味着违法。但这二者确实存在着不同。1996 年发生的Smith 案,英国法院运用合理性原则和欧洲人权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由于英国是欧盟成员国,英国法必须符合共同体法。而欧洲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已经把比例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用来阐述欧洲人权公约,并为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引作判案的依据。因此在英国也存在如何引进比例原则的问题。
  从中国目前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情况来看,大多数学者都把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89年由罗豪才教授主编的中国第二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明确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至此以后,大部分行政法教材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都包含了合理性原则。同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合理性原则在我国正式被确定,该原则被确定后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同时也表明了我国行政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政府的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
  在我国,合法性原则是“全方位适用的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这种二元结构的划分,其重要意义不仅仅是“指导行政法的实施”,甚至构成了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运作的基础,提供了审查的标准。建立在分权原则基础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则要受到较多的束缚,原则上只在合法性原则上运转。②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运用标准观点不一。普遍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l)正当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行政机关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合理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
  我国的合理性原则与英国的合理性原则有着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合理性构成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而英国法的合理性却是司法审查的一个标准或技术。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的合理性尽管比较抽象,但法官在运用时是小心翼翼地极力将标准变得更加客观化,避免用法官的裁量代替行政机关的裁量、用法官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有判例法上遵循先例作为制度保障,经过长期的制度积淀,合理性的审查标准更趋于可操作性。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判例法的制度保障,合理性的标准也如教材上的简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无论是英国的合理性原则还是德国的比例原则,都是在合法性层面上运作。与此相反,我国之所以要在合法性原则之外另行构筑合理性原则,就是前者的平面之下另外构成一个操作的层面,是专门用来解决合法但不合理的。
  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原则背后的整个制度蕴涵。合法性原则应是司法审查的唯一标准,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必须在这一前提下进行。
  
  注释: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1.
  ②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1.
  
   参考文献:
  [1] [英]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何景春.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4(2).
  [4]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邵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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