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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对南太平洋地区沿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金枪鱼管辖权立场不同,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发生了“金枪鱼战争”。为缓和渔业冲突,南太平洋岛国从1984年开始通过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和美国进行渔业谈判,1987年4月2日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签订多边条约——《金枪鱼条约》。本文从条约签署背景、过程、结果分析,得出冲突双方的相互合作能够增强地区稳定、促进双方经济发展,对当前中国解决海权争端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枪鱼条约》;渔业;南太平洋岛国;美国
《金枪鱼条约》的全称是《某些南太平洋岛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渔业条约》(The Treaty on Fisheri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Certain Pacific Island Stat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被称为《渔业条约》、《南太平洋多边条约》,是16个南太平洋岛国[1]为解决与美国在南太平洋地区沿海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金枪鱼管理上的争端,通过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2]联合起来同美国签订的多边条约。
一、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在金枪鱼管理上的冲突
20世纪70年代,南太平洋岛国确逐渐立起对各自专属经济区以金枪鱼为主的洄游鱼种的管辖权,同时,美国在战后海洋法制定中确立了对高度洄游物种的国际管辖立场,拒绝承认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高度洄游鱼种的管辖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保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包括高度洄游鱼种的自然资源主权权利。南太平洋岛国依据《公约》自主探索、开发、管理和养护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美国拒绝承认沿海国对以金枪鱼为主的高度洄游鱼种的管辖权,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内自由捕捞金枪鱼。双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金枪鱼资源的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引发20世纪80年代“金枪鱼战争”。
为缓和双方在金枪鱼管理上的冲突,1984年南太平洋岛国(“南太平洋岛国”指南太16个岛国主权国家)开始和美国进行渔业谈判,并于1987年4月2日签订《金枪鱼条约》(下文简称“条约”)。《条约》中确定了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所需的“使用费”,对美国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和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也有所涉及。
二、 对《金枪鱼条约》内容的解读
(一)确定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的“使用费”(access fees)
1986年10月,双方在汤加的努库阿洛法举行的第十轮谈判上,就美国渔船进入该地区的使用费问题达成一致:1988-1993年间,美国共支付给南太平洋岛国6000万美元。[3]首先,美国政府每年向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支付现金900万美元,同时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提供100万美元的援助。该款项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分配给各岛国;具体的经济发展项目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制定,并通过设在斐济的美国国际开发署(the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办事处进行管理。其次,美国渔船经营人需向南太平洋岛国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在该地区捕鱼的回报——6000万美金,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在岛国间分配,其中15%以项目援助和技术援助的方式平均分配给各岛国,85%根据渔船在各岛国专属经济区的渔获量进行分配。[4]这种分配方式不仅使南太平洋各岛国获得基本的援助,还将岛国获得经济回报的多少与渔获量挂钩,促使各岛国欢迎美国渔船来各自的专属经济区捕捞金枪鱼。美国使用费总额的确定及使用费分配方式的确定,为南太平洋岛国打了一针强心剂,标志着岛国与美国在金枪鱼管理和保护上观念一致,同时为双方后期稳定合作奠定基础。
(二)规范美国政府的职责
南太平洋岛国通过颁布国内立法或发布总统公告的方式,声称对海洋资源拥有管辖权,不足以对外国渔船的捕鱼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5]为解决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的管理问题,南太平洋岛国提出“船旗国责任”(Flag-State Responsibilities)概念。规定了美国的“船旗国责任”——因美国渔船作业引起的索赔、产生的诉讼,美国政府将积极与南太平洋岛国协调解决;如果美国渔船被指控侵权,美国政府会协助受侵害国调查,并向该国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美国渔船违反本条约或岛国的相关法律,则该船交由相关岛国处理。在“船旗国责任”的规范下,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捕鱼不仅要承担责任,还应遵守南太平洋岛国的许可条件及渔业法规和条例,有力规范了美国渔船的行为。
(三)赋予南太平洋岛国管理渔业的权利
条约规定了美国应履行的职责,同时赋予了南太平洋岛国管理美国渔船的权利。除颁布“许可证”和实施“渔船登记册”外,执法权和获取渔获报告也是条约赋予给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
条约赋予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与公约赋予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相似,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外来渔船遵守岛国的法律和条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保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包括高度洄游鱼种的自然资源主权权利。《金枪鱼条约》规定,南太平洋岛国有执法权,即各岛国有权对违反该条约条款的美国渔船實施本国渔业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岛国通过行使执法权对美国渔船进行有力规范,加强了渔业的管理和保护。此外,根据条约第5条,岛国不能对非法捕鱼者实行监禁和体罚,并应尽快释放逮捕渔船及其船员。在这种情景下,罚款成为岛国制裁美国违法捕鱼渔船的唯一手段。
结论
本文主要从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需遵守的规定及相关费用,美国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南太平洋岛国需执行的权利三方面分析了《金枪鱼条约》的主要内容。《金枪鱼条约》是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为解决在南太平洋地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金枪鱼的管理问题签订的第一个区域多边协议,通过“许可证”规范了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捕鱼行为。《金枪鱼条约》将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对金枪鱼管辖权的分歧置于一旁,同时允许美国渔船持许可证进入南太平洋地区,缓和了双方的渔业冲突。近年来,中国与南太平洋岛国的交流与合作逐渐增多,其中渔业贸易成为中国加强与南太平洋岛国联系的重要渠道。探索《金枪鱼条约》有助于中国加深对该地区渔业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參考文献
[1]16个南太平洋岛国包括: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见Sōsefo Fietangata Havea, “Multilateral Resource Negotiations Between Weak and Power State: The Case of the 1987 United State-Pacific Island Fisheries Treaty,” [D].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2012: 6.
[2]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设立于所罗门群岛的霍尼亚拉,1979年7月正式建立机构,后改名为太平洋论坛渔业局(the Pacific Island Forum Fisheries Agency)。南太平论坛渔业局是南太平洋论坛成员国为共同发展和管理渔业资源而组建起来的。参见 David J. Doulman, “In Pursuit of Fisheries Cooperation: The South Pacific Forum Fisheries Agency,” [J]. University of Hawaii Law Review, Vol. 10, No .1, 1988: 137-139.
[3]Van Dyke and Nicol, “U.S. Tuna Policy: A Reluctant Accep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 in David J. Doulman, ed., Tuna Issues and Perspectives in the Pacific Islands Region [M].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1987: 119-210.
[4]Van Dyke and Nicol, “U.S. Tuna Policy: A Reluctant Accep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 in David J. Doulman, ed., Tuna Issues and Perspectives in the Pacific Islands Region [M].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1987: 211-213.
[5]B. Martin Tsamenyi, “The Jeannette Diana Dispute,” [J].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16, no. 4, 1986: 354.
关键词:《金枪鱼条约》;渔业;南太平洋岛国;美国
《金枪鱼条约》的全称是《某些南太平洋岛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渔业条约》(The Treaty on Fisheri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Certain Pacific Island Stat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被称为《渔业条约》、《南太平洋多边条约》,是16个南太平洋岛国[1]为解决与美国在南太平洋地区沿海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金枪鱼管理上的争端,通过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2]联合起来同美国签订的多边条约。
一、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在金枪鱼管理上的冲突
20世纪70年代,南太平洋岛国确逐渐立起对各自专属经济区以金枪鱼为主的洄游鱼种的管辖权,同时,美国在战后海洋法制定中确立了对高度洄游物种的国际管辖立场,拒绝承认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高度洄游鱼种的管辖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保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包括高度洄游鱼种的自然资源主权权利。南太平洋岛国依据《公约》自主探索、开发、管理和养护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美国拒绝承认沿海国对以金枪鱼为主的高度洄游鱼种的管辖权,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内自由捕捞金枪鱼。双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金枪鱼资源的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引发20世纪80年代“金枪鱼战争”。
为缓和双方在金枪鱼管理上的冲突,1984年南太平洋岛国(“南太平洋岛国”指南太16个岛国主权国家)开始和美国进行渔业谈判,并于1987年4月2日签订《金枪鱼条约》(下文简称“条约”)。《条约》中确定了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所需的“使用费”,对美国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和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也有所涉及。
二、 对《金枪鱼条约》内容的解读
(一)确定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的“使用费”(access fees)
1986年10月,双方在汤加的努库阿洛法举行的第十轮谈判上,就美国渔船进入该地区的使用费问题达成一致:1988-1993年间,美国共支付给南太平洋岛国6000万美元。[3]首先,美国政府每年向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支付现金900万美元,同时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提供100万美元的援助。该款项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分配给各岛国;具体的经济发展项目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制定,并通过设在斐济的美国国际开发署(the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办事处进行管理。其次,美国渔船经营人需向南太平洋岛国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在该地区捕鱼的回报——6000万美金,由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在岛国间分配,其中15%以项目援助和技术援助的方式平均分配给各岛国,85%根据渔船在各岛国专属经济区的渔获量进行分配。[4]这种分配方式不仅使南太平洋各岛国获得基本的援助,还将岛国获得经济回报的多少与渔获量挂钩,促使各岛国欢迎美国渔船来各自的专属经济区捕捞金枪鱼。美国使用费总额的确定及使用费分配方式的确定,为南太平洋岛国打了一针强心剂,标志着岛国与美国在金枪鱼管理和保护上观念一致,同时为双方后期稳定合作奠定基础。
(二)规范美国政府的职责
南太平洋岛国通过颁布国内立法或发布总统公告的方式,声称对海洋资源拥有管辖权,不足以对外国渔船的捕鱼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5]为解决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的管理问题,南太平洋岛国提出“船旗国责任”(Flag-State Responsibilities)概念。规定了美国的“船旗国责任”——因美国渔船作业引起的索赔、产生的诉讼,美国政府将积极与南太平洋岛国协调解决;如果美国渔船被指控侵权,美国政府会协助受侵害国调查,并向该国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美国渔船违反本条约或岛国的相关法律,则该船交由相关岛国处理。在“船旗国责任”的规范下,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捕鱼不仅要承担责任,还应遵守南太平洋岛国的许可条件及渔业法规和条例,有力规范了美国渔船的行为。
(三)赋予南太平洋岛国管理渔业的权利
条约规定了美国应履行的职责,同时赋予了南太平洋岛国管理美国渔船的权利。除颁布“许可证”和实施“渔船登记册”外,执法权和获取渔获报告也是条约赋予给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
条约赋予南太平洋岛国的权利与公约赋予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相似,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外来渔船遵守岛国的法律和条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保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包括高度洄游鱼种的自然资源主权权利。《金枪鱼条约》规定,南太平洋岛国有执法权,即各岛国有权对违反该条约条款的美国渔船實施本国渔业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岛国通过行使执法权对美国渔船进行有力规范,加强了渔业的管理和保护。此外,根据条约第5条,岛国不能对非法捕鱼者实行监禁和体罚,并应尽快释放逮捕渔船及其船员。在这种情景下,罚款成为岛国制裁美国违法捕鱼渔船的唯一手段。
结论
本文主要从美国渔船进入南太平洋地区需遵守的规定及相关费用,美国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南太平洋岛国需执行的权利三方面分析了《金枪鱼条约》的主要内容。《金枪鱼条约》是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为解决在南太平洋地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金枪鱼的管理问题签订的第一个区域多边协议,通过“许可证”规范了美国渔船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捕鱼行为。《金枪鱼条约》将南太平洋岛国和美国对金枪鱼管辖权的分歧置于一旁,同时允许美国渔船持许可证进入南太平洋地区,缓和了双方的渔业冲突。近年来,中国与南太平洋岛国的交流与合作逐渐增多,其中渔业贸易成为中国加强与南太平洋岛国联系的重要渠道。探索《金枪鱼条约》有助于中国加深对该地区渔业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參考文献
[1]16个南太平洋岛国包括: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见Sōsefo Fietangata Havea, “Multilateral Resource Negotiations Between Weak and Power State: The Case of the 1987 United State-Pacific Island Fisheries Treaty,” [D].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2012: 6.
[2]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设立于所罗门群岛的霍尼亚拉,1979年7月正式建立机构,后改名为太平洋论坛渔业局(the Pacific Island Forum Fisheries Agency)。南太平论坛渔业局是南太平洋论坛成员国为共同发展和管理渔业资源而组建起来的。参见 David J. Doulman, “In Pursuit of Fisheries Cooperation: The South Pacific Forum Fisheries Agency,” [J]. University of Hawaii Law Review, Vol. 10, No .1, 1988: 137-139.
[3]Van Dyke and Nicol, “U.S. Tuna Policy: A Reluctant Accep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 in David J. Doulman, ed., Tuna Issues and Perspectives in the Pacific Islands Region [M].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1987: 119-210.
[4]Van Dyke and Nicol, “U.S. Tuna Policy: A Reluctant Accep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 in David J. Doulman, ed., Tuna Issues and Perspectives in the Pacific Islands Region [M].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1987: 211-213.
[5]B. Martin Tsamenyi, “The Jeannette Diana Dispute,” [J].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16, no. 4, 1986: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