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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属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證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鉴定结论需要结合证据规则,即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所以,经过实际的查证核实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证据属性二者形成紧密联系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属性。
一、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果
1.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书不属于书证范畴,尽管都是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
因为通常来说书证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制定,通过记载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来反映和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其并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书证的制定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形成之前。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相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比较及时的制定所产生的。二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书证范畴。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理论科学性
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进行定位,以及对违章行为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并且向被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解释,提高其对自身违规行为的清楚认识和理解。另外来说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且具有一定强制力来作保障来得以实施。所以,保证其专业性和理论性也是提高执法标准、推动执法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点。
二、对结果申请复议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生活中违规停车的情形也比较多,某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违规罚款相关情形规定缺乏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向驾驶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同意马上驶离以及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情形下,驾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三、法院选择性的采纳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和相信,是需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而不是不经审查则对其进行一贯的采纳。人民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过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客观真是情况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采纳。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法院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有关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详细且客观的能够清楚反应情况的素材和证据,并且通过对实践案件的调查和研究,给予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答复。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其独有的证据属性和法律效力,相关研究要结合它的主体、适用环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通过分析其证据属性,能够保证有效、合理执法的同时,推动社会有效发展。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属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證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鉴定结论需要结合证据规则,即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所以,经过实际的查证核实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证据属性二者形成紧密联系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属性。
一、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果
1.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书不属于书证范畴,尽管都是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
因为通常来说书证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制定,通过记载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来反映和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其并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书证的制定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形成之前。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相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比较及时的制定所产生的。二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书证范畴。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理论科学性
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进行定位,以及对违章行为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并且向被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解释,提高其对自身违规行为的清楚认识和理解。另外来说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且具有一定强制力来作保障来得以实施。所以,保证其专业性和理论性也是提高执法标准、推动执法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点。
二、对结果申请复议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生活中违规停车的情形也比较多,某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违规罚款相关情形规定缺乏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向驾驶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同意马上驶离以及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情形下,驾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三、法院选择性的采纳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和相信,是需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而不是不经审查则对其进行一贯的采纳。人民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过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客观真是情况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采纳。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法院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有关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详细且客观的能够清楚反应情况的素材和证据,并且通过对实践案件的调查和研究,给予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答复。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其独有的证据属性和法律效力,相关研究要结合它的主体、适用环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通过分析其证据属性,能够保证有效、合理执法的同时,推动社会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