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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裁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拥有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与外商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日我公司与外商之间就其中一批货物的交付产生了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请问有什么方法既能在仲裁中解决该纠纷,又不影响我们双方已经建立起来的长期友好关系?
江苏宜兴某公司
2007年9月
您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公司可先行提起仲裁,而后在仲裁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以继续保持双方的良好交往及合作。事实上,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十分注重以调解方式来化解双方之间不可调和的问题,仲裁与词解的结合是中国仲裁解决争议的一个特色,已为国际仲裁界所认同。
我在这里介绍一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的做法,供你参考。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部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义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均有明确的表述,《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救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规则》第40条则具体规定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口,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首先,从过程一下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十分注重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年总数的30%左右以當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结案。不少争议双方从中受益,既稳妥地处理解决了以往的纠纷,又增强了相互的了解和理解,双方业务的处理理念和方式得到进一步磨合,为以后的合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上述办法公司可以借鉴,希望贵司的争议得到圆满的处理和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 方圆
2007年10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拥有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与外商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日我公司与外商之间就其中一批货物的交付产生了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请问有什么方法既能在仲裁中解决该纠纷,又不影响我们双方已经建立起来的长期友好关系?
江苏宜兴某公司
2007年9月
您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公司可先行提起仲裁,而后在仲裁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以继续保持双方的良好交往及合作。事实上,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十分注重以调解方式来化解双方之间不可调和的问题,仲裁与词解的结合是中国仲裁解决争议的一个特色,已为国际仲裁界所认同。
我在这里介绍一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的做法,供你参考。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部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义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均有明确的表述,《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救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规则》第40条则具体规定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口,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首先,从过程一下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十分注重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年总数的30%左右以當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结案。不少争议双方从中受益,既稳妥地处理解决了以往的纠纷,又增强了相互的了解和理解,双方业务的处理理念和方式得到进一步磨合,为以后的合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上述办法公司可以借鉴,希望贵司的争议得到圆满的处理和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 方圆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