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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僧人传真法师为了将本寺僧侣抵抗日军侵略、救助难民的先进事迹宣传出去,多方募集善款,拍摄了一部被誉为中国版《辛德勒名单》的电影《栖霞寺1937》,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当代中国佛教、佛教徒生活和佛教界人士爱国爱教的电影故事片。然而,之后影片的合作双方却为拍摄资金发生争议,僧人依照协议多次讨还投资余额,然而,合作方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僧人一气之下,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索要。
拍摄电影记住历史
南京东北郊的栖霞寺始建于南齐永明七年,是一座千年古刹,历史悠久。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侵华日军展开了震惊中外的大屠杀,大量难民包括一些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官兵涌入了栖霞寺寻求庇护。栖霞寺的监院寂然法师和众僧除了保护难民不被屠杀,还提供食宿药物及御寒衣物。为了救护这些难民,栖霞寺耗尽寺财,多名僧人还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到1938年3月最后一批难民转移到南京国际安全区,栖霞寺一共庇护了2.4万余人。
栖霞寺的这段历史让19岁就在寺里出家的传真法师刻骨铭心,很早之前便开始收集、整理这段历史资料。“这段历史要比德国的辛德勒故事感人得多,也伟大得多,如果我们不把这段历史公之于众,实在愧对先人!”传真法师萌发了将这段传奇故事拍成电影的念头。
2003年年初,传真法师写出了剧本《栖霞寺1937》。有关专家看后,认为影片故事完全胜过《辛德勒名单》,中国佛教协会、国家宗教局、国家电影局一路绿灯,同意该片拍摄的批文很快发出。
有了剧本和批文,拍摄电影需要的资金怎么解决?传真法师决定去“化缘”。他给政府相关领导写信,竭力推荐《栖霞寺1937》,引起了江苏省、南京市政府的重视,最终《栖霞寺1937》被列为江苏省2004年度第一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得到了江苏省和南京市政府拨付的各100万元拍摄资金。一些大型企业也纷纷倾囊相助。这样,传真法师共募集到了480万元现金,以及汽车、电脑等一些物品。
账目混乱引发官司
2004年11月9日,传真法师与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影片由精汇公司负责拍摄,拍摄期限为3个月;以传真法师为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拍摄资金,精汇公司也应当积极筹措拍摄影片资金;在传真第一期231万元拍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精汇公司应按时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开拍;后续资金,双方在拍摄过程中共同筹集完成。
为了强化摄制组的财务管理,双方约定:摄制组的所有开支,需经传真签字方能报销入账;对于经过预报、预算的项目,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精汇公司可以按照协议直接开支,超出1万元的支出,必须报传真认可后方能执行。
经过3个月的紧张拍摄,影片如期杀青,预定在抗战胜利60周年前夕公映。在发行前的2005年7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相关合同。由于最初募集到捐款和资助对方需要发票入账,而寺内是没有发票的,于是只能汇到精汇公司的账上。后来,传真发现自己对这些资金失去控制,便成立了私营性质的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藏公司”),以在法律地位上跟精汇公司对等。在合同中,双方对各自的出资及股份情况进行了明确:影片共计投资800万元,三藏公司占60%的股份,精汇公司占40%,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双方还就影片的分成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如盈利,双方各自收回投资后再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亏损,亏损在200万元以内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三藏公司给予精汇公司20万元作为拍摄工资;如亏损在200万元以上,三藏公司不再给予精汇公司拍摄工资。
双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再次明确:精汇公司不得超越权限使用资金,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资金完成规定的项目,精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调精汇公司负责的摄制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规定。
为了防止将发行回笼款打到两个制片人的任何一方账上引起纠纷,双方决定联合成立一个“三藏精汇”公司,专门处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电影在抗战60周年前夕公映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1月23日,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将此片列为第16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的优秀影片之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真法师发现了摄制组的账目混乱。由于拍摄电影的资金基本是靠募捐得来的,为了能向政府、相关捐款单位及众多信徒有个交代,他多次要求精汇公司核对账目,但精汇公司找出种种理由拒不清账。为了彻底弄清楚摄制组的账目,传真法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2006年4月7日,传真法师以三藏公司为原告,把精汇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向原告三藏公司归还投资余额90万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引起了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关注。早在2005年10月8日,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影片拍摄“有省、市政府的资金支持”为由,委托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06年6月1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摄制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列出了6大疑问,主要是:精汇公司出资157.3万元中有8笔计140万元与财务提款惊人一致,对于其是否从财务提款缴入作为出资,还是出资后立即抽逃,注册会计师提出疑虑;审计报告还认为管理费中列支的140万元服装费疑点重重,摄制组提供的发票显示服装销售经营者为孙某,但摄制组在2004年7月2日汇出140万元支付上述服装费时,汇款单上的收款人却又变成了济南市一家包装箱厂,不但收款人与销售服装的人不同,摄制组还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服装签订的合同和服装到货时的相关验收、领用单据等以及服装实物情况。审计中,还发现有326.7万元的摄制费没有开具发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43.14万元的劳务费只有个人所写的收条,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真实。
根据这份审计报告的显示,精汇公司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实际出资,而且费用支出也非常混乱,有挪用、侵占拍摄经费的嫌疑。2006年11月3日,传真法师在南京一家报纸上连续一周为诉讼案件刊登招聘律师的启事,之后与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张钺律师、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万永松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两律师了解了案情后,经传真法师同意,于2007年2月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增加至210万元。由于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高于200万元,超过了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案件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回108万元投资
2007年6月7日、2008年5月1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被告精汇公司认为原告请求返还投资余额没有合同依据,因为当时影片还未发行,之后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应当等全部发行结束后看收益再进行分配。
被告还认为,从佛教的教规教义来看,出家人遁入空门,应该不问凡间俗事,在此之前,也从未听说我国有僧人开公司的。并且,传真投资的拍摄资金都是募集的,不是三藏公司的,他能代表投资方起诉吗?
精汇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中质疑公司没有出资是毫无证据,并对其中提出的几条疑问一一进行解释,指出这是由于“电影摄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摄制影片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面合同约定的摄制与发行是两个可区分的阶段,摄制期间的工作由双方协同完成,发行期间的工作由双方另行成立的发行公司负责,800万元投资属于摄制专项资金,与发行费用无涉,原告主张返还投资余额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审计中发现的5项存疑费用支出,法院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及走访调查,确认不能认定为支出的费用有140万元服装费、30万元的摄制费、4万余元的员工劳务费等共计181万余元。
2008年5月30日,南京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精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返还原告108万余元。
和尚开公司不违法
电影拍摄过程中引出了经济纠纷,《栖霞寺1937》并不是第一个例子,如电影《理发师》,就因产生经济纠纷而一度停拍,电影《长恨歌》拍摄期间,制片人与某公司也曾发生过类似的经济纠纷。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到底如何科学监管摄制组的账目?
江苏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栖霞寺1937》因有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在影片拍摄过程中,政府的工作人员介入其中,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如果完全是市场运作的话,摄制组的账目管理就完全企业化,由制片人全权负责。但是,由于摄制组是个临时性机构,设备是租来的,人员是雇来的,场景是一次性的,而钱怎么花,却只有制片人说了算,而投资方有时候并不是电影界的内行人士,等花费超过预算之后,再回过头来对开支进行审核,纠纷便必然发生。虽然我国有《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但这只限于事后监督,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影法》来规范这个问题,发生纠纷后,现有的法律有时候也很难适用,制片人往往也以一句“电影摄制的特殊性”为自己开脱。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如果有专业又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监控拍摄资金的使用,就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就案件中提出的出家人能否注册成立公司的问题,知名法学专家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僧人开公司这方面的规定,传真法师虽是一名出家人,但他有居民身份证,是一个合法的公民,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就可为,传真法师注册私人公司并不违法。
我国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用于规范类似希望工程募捐之类的公益事业类募捐。但直到目前为止,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个人捐赠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针对个人接受捐赠的处理,还无具体限制,传真法师有权代表社会各界的捐赠者作为投资方起诉维权。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僧人“一身空”,资金来源大都是善款,僧人用善款开公司赚钱盈利属于谁?赚的钱是否应用于公益?如何监督?如何纳税……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除了用“戒律”来约束,恐怕还需出台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本文谢绝转载)
拍摄电影记住历史
南京东北郊的栖霞寺始建于南齐永明七年,是一座千年古刹,历史悠久。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侵华日军展开了震惊中外的大屠杀,大量难民包括一些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官兵涌入了栖霞寺寻求庇护。栖霞寺的监院寂然法师和众僧除了保护难民不被屠杀,还提供食宿药物及御寒衣物。为了救护这些难民,栖霞寺耗尽寺财,多名僧人还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到1938年3月最后一批难民转移到南京国际安全区,栖霞寺一共庇护了2.4万余人。
栖霞寺的这段历史让19岁就在寺里出家的传真法师刻骨铭心,很早之前便开始收集、整理这段历史资料。“这段历史要比德国的辛德勒故事感人得多,也伟大得多,如果我们不把这段历史公之于众,实在愧对先人!”传真法师萌发了将这段传奇故事拍成电影的念头。
2003年年初,传真法师写出了剧本《栖霞寺1937》。有关专家看后,认为影片故事完全胜过《辛德勒名单》,中国佛教协会、国家宗教局、国家电影局一路绿灯,同意该片拍摄的批文很快发出。
有了剧本和批文,拍摄电影需要的资金怎么解决?传真法师决定去“化缘”。他给政府相关领导写信,竭力推荐《栖霞寺1937》,引起了江苏省、南京市政府的重视,最终《栖霞寺1937》被列为江苏省2004年度第一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得到了江苏省和南京市政府拨付的各100万元拍摄资金。一些大型企业也纷纷倾囊相助。这样,传真法师共募集到了480万元现金,以及汽车、电脑等一些物品。
账目混乱引发官司
2004年11月9日,传真法师与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影片由精汇公司负责拍摄,拍摄期限为3个月;以传真法师为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拍摄资金,精汇公司也应当积极筹措拍摄影片资金;在传真第一期231万元拍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精汇公司应按时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开拍;后续资金,双方在拍摄过程中共同筹集完成。
为了强化摄制组的财务管理,双方约定:摄制组的所有开支,需经传真签字方能报销入账;对于经过预报、预算的项目,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精汇公司可以按照协议直接开支,超出1万元的支出,必须报传真认可后方能执行。
经过3个月的紧张拍摄,影片如期杀青,预定在抗战胜利60周年前夕公映。在发行前的2005年7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相关合同。由于最初募集到捐款和资助对方需要发票入账,而寺内是没有发票的,于是只能汇到精汇公司的账上。后来,传真发现自己对这些资金失去控制,便成立了私营性质的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藏公司”),以在法律地位上跟精汇公司对等。在合同中,双方对各自的出资及股份情况进行了明确:影片共计投资800万元,三藏公司占60%的股份,精汇公司占40%,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双方还就影片的分成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如盈利,双方各自收回投资后再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亏损,亏损在200万元以内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三藏公司给予精汇公司20万元作为拍摄工资;如亏损在200万元以上,三藏公司不再给予精汇公司拍摄工资。
双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再次明确:精汇公司不得超越权限使用资金,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资金完成规定的项目,精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调精汇公司负责的摄制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规定。
为了防止将发行回笼款打到两个制片人的任何一方账上引起纠纷,双方决定联合成立一个“三藏精汇”公司,专门处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电影在抗战60周年前夕公映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1月23日,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将此片列为第16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的优秀影片之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真法师发现了摄制组的账目混乱。由于拍摄电影的资金基本是靠募捐得来的,为了能向政府、相关捐款单位及众多信徒有个交代,他多次要求精汇公司核对账目,但精汇公司找出种种理由拒不清账。为了彻底弄清楚摄制组的账目,传真法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2006年4月7日,传真法师以三藏公司为原告,把精汇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向原告三藏公司归还投资余额90万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引起了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关注。早在2005年10月8日,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影片拍摄“有省、市政府的资金支持”为由,委托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06年6月1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摄制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列出了6大疑问,主要是:精汇公司出资157.3万元中有8笔计140万元与财务提款惊人一致,对于其是否从财务提款缴入作为出资,还是出资后立即抽逃,注册会计师提出疑虑;审计报告还认为管理费中列支的140万元服装费疑点重重,摄制组提供的发票显示服装销售经营者为孙某,但摄制组在2004年7月2日汇出140万元支付上述服装费时,汇款单上的收款人却又变成了济南市一家包装箱厂,不但收款人与销售服装的人不同,摄制组还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服装签订的合同和服装到货时的相关验收、领用单据等以及服装实物情况。审计中,还发现有326.7万元的摄制费没有开具发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43.14万元的劳务费只有个人所写的收条,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真实。
根据这份审计报告的显示,精汇公司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实际出资,而且费用支出也非常混乱,有挪用、侵占拍摄经费的嫌疑。2006年11月3日,传真法师在南京一家报纸上连续一周为诉讼案件刊登招聘律师的启事,之后与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张钺律师、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万永松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两律师了解了案情后,经传真法师同意,于2007年2月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增加至210万元。由于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高于200万元,超过了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案件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回108万元投资
2007年6月7日、2008年5月1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被告精汇公司认为原告请求返还投资余额没有合同依据,因为当时影片还未发行,之后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应当等全部发行结束后看收益再进行分配。
被告还认为,从佛教的教规教义来看,出家人遁入空门,应该不问凡间俗事,在此之前,也从未听说我国有僧人开公司的。并且,传真投资的拍摄资金都是募集的,不是三藏公司的,他能代表投资方起诉吗?
精汇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中质疑公司没有出资是毫无证据,并对其中提出的几条疑问一一进行解释,指出这是由于“电影摄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摄制影片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面合同约定的摄制与发行是两个可区分的阶段,摄制期间的工作由双方协同完成,发行期间的工作由双方另行成立的发行公司负责,800万元投资属于摄制专项资金,与发行费用无涉,原告主张返还投资余额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审计中发现的5项存疑费用支出,法院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及走访调查,确认不能认定为支出的费用有140万元服装费、30万元的摄制费、4万余元的员工劳务费等共计181万余元。
2008年5月30日,南京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精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返还原告108万余元。
和尚开公司不违法
电影拍摄过程中引出了经济纠纷,《栖霞寺1937》并不是第一个例子,如电影《理发师》,就因产生经济纠纷而一度停拍,电影《长恨歌》拍摄期间,制片人与某公司也曾发生过类似的经济纠纷。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到底如何科学监管摄制组的账目?
江苏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栖霞寺1937》因有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在影片拍摄过程中,政府的工作人员介入其中,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如果完全是市场运作的话,摄制组的账目管理就完全企业化,由制片人全权负责。但是,由于摄制组是个临时性机构,设备是租来的,人员是雇来的,场景是一次性的,而钱怎么花,却只有制片人说了算,而投资方有时候并不是电影界的内行人士,等花费超过预算之后,再回过头来对开支进行审核,纠纷便必然发生。虽然我国有《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但这只限于事后监督,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影法》来规范这个问题,发生纠纷后,现有的法律有时候也很难适用,制片人往往也以一句“电影摄制的特殊性”为自己开脱。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如果有专业又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监控拍摄资金的使用,就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就案件中提出的出家人能否注册成立公司的问题,知名法学专家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僧人开公司这方面的规定,传真法师虽是一名出家人,但他有居民身份证,是一个合法的公民,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就可为,传真法师注册私人公司并不违法。
我国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用于规范类似希望工程募捐之类的公益事业类募捐。但直到目前为止,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个人捐赠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针对个人接受捐赠的处理,还无具体限制,传真法师有权代表社会各界的捐赠者作为投资方起诉维权。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僧人“一身空”,资金来源大都是善款,僧人用善款开公司赚钱盈利属于谁?赚的钱是否应用于公益?如何监督?如何纳税……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除了用“戒律”来约束,恐怕还需出台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本文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