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赠与合同的几点看法

来源 :博览群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lker1116_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赠与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相比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本文从赠与合同的含义、特点、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过错赔偿、赠与附义务等几个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赠与合同;过错赔偿;附义务
  一、赠与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问题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三、赠与人过错是否赔偿问题分析
  赠与人如果存在 一般 过错时,对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不赔偿。但是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 赠与是否可以附义务问题分析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谓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周辉斌.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以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为例[J].时代法学,2006/06.
  [2]卢薇薇.成皿.纪伟.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张杰诉张微微赠与合同纠纷案[J].法律适用,2011/08.
  [3]姜海顺.论韩国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4]李俊.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J]究.法制与社会,2012/16.
其他文献
摘 要:公民的通信权是法律的保护,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必然地受法律的保护,其有些例外情况。但是对通信权限制必须由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而不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以下效力的广义的法规定。  关键词:公民通信权;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的通信权体现在《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
期刊
摘 要: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越来越重要,笔者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满足的法定条件,电子签名具备的效力以及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定条件;效力;法律义务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
期刊
摘 要:合法行政原则是我们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本文从行政行为的原则谈起,介绍了合法行政原则的由来,其他有代表性国家的做法以及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应具备的内容。  关键词:合法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一、合法行政原则的由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
期刊
摘 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对专利实施专有权的例外。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
期刊
摘 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  一、单位犯罪概述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期刊
摘 要:职务犯罪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本文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总结,分析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防治。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构成;防治  一、职务犯罪概述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
期刊
摘 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范围,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文中介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范围及其侵权表现形式,有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提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侵权  一、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期刊
摘 要:善意取得是取得物权的一种形式。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拟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剖析,以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无权处分;动产;不动产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期刊
摘 要:借款合同无论对企业还是对自然人而言都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本文将介绍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和内容,并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特殊规定进行总结和归纳。  关键词:借款合同;自然人;利息  一、借款合同概述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
期刊
摘 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 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  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  1.诈骗罪的含义。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