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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即是人们遵循一定规则下的活动,进行游戏的人的目的是使自己“赢”。从理论角度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其目的不仅是要更好的理解传统意义上的游戏,也要更好的理解经济、外交和政治学一一涉及策略行为的所有形式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目前博弈论已渗透到各门社会学科,深刻改变着我们的传统思维。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注重审讯。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通常较为隐秘,不留痕迹,侦查人员不得不重视通过审讯来获取口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还涉及到会计、审计、计算机、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极强的业务领域。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不足和缺少分工以及职务犯罪技术侦察领域拓展的严重滞后,侦查人员搜集这些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供述通常不予宣判。所有这些在搜集其它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不得不努力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对于职务犯罪审讯,博弈论能归纳很多我们平时未曾注意的现象,如行贿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有的合作有的不合作,为什么共同犯罪集团成员彼此有承诺有威胁,审讯中行贿嫌疑人为什么最终会被侦查人员制服、如实供述等,博弈论对于侦查人员摸索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理论方法是极有助益的。
一、囚徒难题模式与职务犯罪案件审讯
(一)囚徒难题模式
博弈论中包含许多理论模式,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最有启发的模式应属囚徒难题。即有一个富人在家中被谋杀,他的财产被盗。警方在侦讯中抓到两名嫌疑犯某甲和某乙,在他们家中搜出了被盗的财物。但他们否认杀人,声称他们先已发现富人被杀,进屋顺手牵羊偷了一些东西。于是警方在将甲乙隔离的情况下,分别对他们说:因为偷东西已有确凿证据,这将被判刑1年;如果拒不坦白杀人而被另一方检举,则将被判刑30年;如果坦白杀了人将判刑10年;此时如果检举他人,另一方抵赖的话,则可受奖无罪释放。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将会作出什么选择。这就是著名的“囚犯难题”,或“囚犯困境”。
对甲而言,在乙承认杀人的条件下,自己也承认(判l0年)比不承认(判30年)更合算;在乙不承认杀人的条件下,自己承认(无罪释放)也比自己不承认(判1年)更合算。所以最合理的选择是承认杀人。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乙。因此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双方都承认杀人,各被判l0年。原本对双方最有利的结局(都不承认杀人),各被判1年,却不会出现。
“囚徒难题”解释了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何以短视地以利益为目标将导致对大家不利的结局”。
(二)“囚徒难题”与职务犯罪审讯
“囚徒难题”不是天生具有,需要人为设计。审讯过程中要形成“囚徒难题”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囚徒”之间无法有效沟通信息;2、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囚徒”有一定的奖励及惩戒承诺(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职务犯罪审讯中,往往会出现与上述“囚徒难题”相类似情景:1、职务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有犯罪事實,但有关机关尚未掌握充分的证据;2、职务犯罪中很多犯罪是对合型犯罪或共同犯罪,如共同贪污、行贿受贿。其中往往有数个参与人,这些人互相知晓对方底细。3、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基本上失去了可靠的信息渠道。这样就初步形成了“囚徒难题”的框架。我们借鉴前面所述“囚徒难题”模式,假设检察机关侦查审讯人员对两个有行受贿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进行询问,分别关置在两间审讯室中,然后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我们以行贿嫌疑人为例,在l2小时内,他有四种选择:
1.如果不承认行贿事实,而受贿嫌疑人交代了受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受贿人有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而自己则可能被判刑。
2.同样道理,如果受贿人不承认受贿,而自己供述了行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将释放自己,不追究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然后对受贿人判刑。
3.如果两人同时交代了行受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两人都有可能要判刑坐牢,因为双方都没有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了。
4.如果双方既不自首,又互不交代行受贿事实,那么检察机关没有足够证据,暂时只得把两人都放了。
在此,笔者只是根据“囚徒难题”的理论,设计了这样一个情景,实际审讯中千变万化,“囚徒难题”模式也非一成不变。以笔者观察,审讯中对于行贿人来说“囚徒难题”模式运用往往更为有效,而受贿人因为种种考虑,减轻处罚等政策短时往往难以对其产生冲击并使之最终开口。
对于行、受贿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双方互不开口,双双摆脱法律的刑罚。最坏的结果是两人都供述,最后被判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好结果一定会发生。根据国外的犯罪实验,在信息不能沟通,以及奖励惩戒政策明朗的情况下,双方互不交代的只是少数,多为一方先交代,另一方在发现对方可能已交代的情况下(在审讯中可根据审讯一方后掌握的信息暗示另一方)随即交代并揭发其他罪行,以求审讯人员提供新的奖励自己、惩戒对方的“囚徒难题”。由于人性特有的“自私”弱点(绝不能吃亏)和理性(他出卖我,我也不能便宜他)就势必会驱使他们各自作出揭发对方的决定。如果要在审讯中进一步提高“囚徒难题”的效果,那就是在向双方分别宣布惩戒政策时,暗示侦查人员已从另一“囚徒”中了解了不少情况,但是仍然愿意给其一次立功赎罪的经验,希望其把握,再适时抛出一些审讯中掌握的“细节”使其完全相信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被另一方完全供述。
“囚徒难题”的理论对于职务犯罪审讯具有启示作用,但并非万能灵丹。种种利害关系、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后的结果往往使职务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不甘心如实交待。由于职务犯罪涉案主体的特殊性,其他涉案人员利益的共生性,往往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也可以本能地推断出另一方不会轻易的出卖自己。因此,也暴露出“囚徒难题”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一个缺陷,即如果双方均知晓或基本能推测另一方一般不会出卖自己(利益相涉),即便在信息闭绝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如12小时)“囚徒难题”也就不成为难题。而此时,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可能会对审讯人员有更大的启发。
二、纳什均衡与职务犯罪审讯
(一)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是博弈分析中的重要概念。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简单的说就是,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例如,在买卖的交换行为中,买东西的人要尽量以低的价格买到,但是他是否能买到要取决于卖者是否能卖;卖东西的人尽量想以高的价格将东西卖出,但价格太高,买者不接受,因此卖东西的人能否将物品卖出去还取决于买者。成功的买与卖便构成了一“纳什均衡”,其均衡对双方来说是最优的。我国研究“纳什均衡”的专家谢识予博士在《纳什均衡论》中用通俗的话表达“纳什均衡”的含义:给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最好的策略;给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你最好的策略。这就是说,双方在对方的策略下自己现有的策略是最好的策略。
(二)纳什均衡与职务犯罪审讯
“纳什均衡”属于合作性博弈,即参与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其结果对双方均有利。根据笔者对职务犯罪审讯的观察与实践,审讯中的能否有效突破嫌疑人口供除了前述的“囚徒难题”方法运用外,很多情况是因为审讯者与被审讯者博弈中完成了某项“纳什均衡”,而大量的审讯时间内,其实是审讯人员寻找“纳什均衡”的过程,丰富多彩的审讯语言往往为某一“纳什均衡”不断铺垫,或许一个案件有多个“纳什均衡”点的出现,但被审讯者不一定接受该“纳什均衡”点上审讯人员的“要约”。有这样一个博弈有助于我们理解:两人分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决,如果表决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分配,如果不同意的话,两人将一无所得。比如A提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则按此分配;如果B不同意,则两人将什么也得不到。A提方案时必然要猜测B的反应,A会这样想: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所有l00元留给自己而一点不给B的极端情况),B只有接受,因为B接受了还有所得,而不接受将一无所获(当然A也一无所获)。此时A的最佳方案是,留给B得1元,余下99元归己,B接受了还会有1元,而不接受什么也没有。英国博弈专家宾漠做过实验,发现提方案者趋向于50:50,而接受者倾向于:如果给他的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从上述博弈给予职务犯罪审讯人员的启发是:1、审讯人员对被审讯对象提出要其开口供述的条件要基本等同于或大于被审讯者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果的忧虑;2、审讯人员具有的天然优势是可以不断的寻求并提出方案(实践中,被审者也会提出方案,如“说了关不关”),寻找有效的“纳什均衡”点;3、提出的方案应能兑现,适当运用谋略可使被审讯者产生如不供述,将导致双方玉石俱焚的局面,但自己的损失可能更加无法估量,从而迫使其接受审讯人员提出的“纳什均衡”。正如每个人有其弱点一般,每个犯罪嫌疑人也会有提得起放不下的事与人,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往往是审讯人员需要分析、研究、设计“纳什均衡”方案的突破口。审讯人员需要通过前期审讯与取证,尽可能多的创造“纳什均衡”。
博弈论已展现给职务犯罪审讯人员无穷的价值。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其目的不仅是要更好的理解传统意义上的游戏,也要更好的理解经济、外交和政治学一一涉及策略行为的所有形式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目前博弈论已渗透到各门社会学科,深刻改变着我们的传统思维。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注重审讯。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通常较为隐秘,不留痕迹,侦查人员不得不重视通过审讯来获取口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还涉及到会计、审计、计算机、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极强的业务领域。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不足和缺少分工以及职务犯罪技术侦察领域拓展的严重滞后,侦查人员搜集这些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供述通常不予宣判。所有这些在搜集其它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不得不努力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对于职务犯罪审讯,博弈论能归纳很多我们平时未曾注意的现象,如行贿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有的合作有的不合作,为什么共同犯罪集团成员彼此有承诺有威胁,审讯中行贿嫌疑人为什么最终会被侦查人员制服、如实供述等,博弈论对于侦查人员摸索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理论方法是极有助益的。
一、囚徒难题模式与职务犯罪案件审讯
(一)囚徒难题模式
博弈论中包含许多理论模式,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最有启发的模式应属囚徒难题。即有一个富人在家中被谋杀,他的财产被盗。警方在侦讯中抓到两名嫌疑犯某甲和某乙,在他们家中搜出了被盗的财物。但他们否认杀人,声称他们先已发现富人被杀,进屋顺手牵羊偷了一些东西。于是警方在将甲乙隔离的情况下,分别对他们说:因为偷东西已有确凿证据,这将被判刑1年;如果拒不坦白杀人而被另一方检举,则将被判刑30年;如果坦白杀了人将判刑10年;此时如果检举他人,另一方抵赖的话,则可受奖无罪释放。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将会作出什么选择。这就是著名的“囚犯难题”,或“囚犯困境”。
对甲而言,在乙承认杀人的条件下,自己也承认(判l0年)比不承认(判30年)更合算;在乙不承认杀人的条件下,自己承认(无罪释放)也比自己不承认(判1年)更合算。所以最合理的选择是承认杀人。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乙。因此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双方都承认杀人,各被判l0年。原本对双方最有利的结局(都不承认杀人),各被判1年,却不会出现。
“囚徒难题”解释了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何以短视地以利益为目标将导致对大家不利的结局”。
(二)“囚徒难题”与职务犯罪审讯
“囚徒难题”不是天生具有,需要人为设计。审讯过程中要形成“囚徒难题”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囚徒”之间无法有效沟通信息;2、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囚徒”有一定的奖励及惩戒承诺(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职务犯罪审讯中,往往会出现与上述“囚徒难题”相类似情景:1、职务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有犯罪事實,但有关机关尚未掌握充分的证据;2、职务犯罪中很多犯罪是对合型犯罪或共同犯罪,如共同贪污、行贿受贿。其中往往有数个参与人,这些人互相知晓对方底细。3、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基本上失去了可靠的信息渠道。这样就初步形成了“囚徒难题”的框架。我们借鉴前面所述“囚徒难题”模式,假设检察机关侦查审讯人员对两个有行受贿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进行询问,分别关置在两间审讯室中,然后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我们以行贿嫌疑人为例,在l2小时内,他有四种选择:
1.如果不承认行贿事实,而受贿嫌疑人交代了受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受贿人有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而自己则可能被判刑。
2.同样道理,如果受贿人不承认受贿,而自己供述了行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将释放自己,不追究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然后对受贿人判刑。
3.如果两人同时交代了行受贿事实,那么一旦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属实,两人都有可能要判刑坐牢,因为双方都没有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了。
4.如果双方既不自首,又互不交代行受贿事实,那么检察机关没有足够证据,暂时只得把两人都放了。
在此,笔者只是根据“囚徒难题”的理论,设计了这样一个情景,实际审讯中千变万化,“囚徒难题”模式也非一成不变。以笔者观察,审讯中对于行贿人来说“囚徒难题”模式运用往往更为有效,而受贿人因为种种考虑,减轻处罚等政策短时往往难以对其产生冲击并使之最终开口。
对于行、受贿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双方互不开口,双双摆脱法律的刑罚。最坏的结果是两人都供述,最后被判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好结果一定会发生。根据国外的犯罪实验,在信息不能沟通,以及奖励惩戒政策明朗的情况下,双方互不交代的只是少数,多为一方先交代,另一方在发现对方可能已交代的情况下(在审讯中可根据审讯一方后掌握的信息暗示另一方)随即交代并揭发其他罪行,以求审讯人员提供新的奖励自己、惩戒对方的“囚徒难题”。由于人性特有的“自私”弱点(绝不能吃亏)和理性(他出卖我,我也不能便宜他)就势必会驱使他们各自作出揭发对方的决定。如果要在审讯中进一步提高“囚徒难题”的效果,那就是在向双方分别宣布惩戒政策时,暗示侦查人员已从另一“囚徒”中了解了不少情况,但是仍然愿意给其一次立功赎罪的经验,希望其把握,再适时抛出一些审讯中掌握的“细节”使其完全相信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被另一方完全供述。
“囚徒难题”的理论对于职务犯罪审讯具有启示作用,但并非万能灵丹。种种利害关系、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后的结果往往使职务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不甘心如实交待。由于职务犯罪涉案主体的特殊性,其他涉案人员利益的共生性,往往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也可以本能地推断出另一方不会轻易的出卖自己。因此,也暴露出“囚徒难题”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一个缺陷,即如果双方均知晓或基本能推测另一方一般不会出卖自己(利益相涉),即便在信息闭绝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如12小时)“囚徒难题”也就不成为难题。而此时,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可能会对审讯人员有更大的启发。
二、纳什均衡与职务犯罪审讯
(一)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是博弈分析中的重要概念。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简单的说就是,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例如,在买卖的交换行为中,买东西的人要尽量以低的价格买到,但是他是否能买到要取决于卖者是否能卖;卖东西的人尽量想以高的价格将东西卖出,但价格太高,买者不接受,因此卖东西的人能否将物品卖出去还取决于买者。成功的买与卖便构成了一“纳什均衡”,其均衡对双方来说是最优的。我国研究“纳什均衡”的专家谢识予博士在《纳什均衡论》中用通俗的话表达“纳什均衡”的含义:给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最好的策略;给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你最好的策略。这就是说,双方在对方的策略下自己现有的策略是最好的策略。
(二)纳什均衡与职务犯罪审讯
“纳什均衡”属于合作性博弈,即参与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其结果对双方均有利。根据笔者对职务犯罪审讯的观察与实践,审讯中的能否有效突破嫌疑人口供除了前述的“囚徒难题”方法运用外,很多情况是因为审讯者与被审讯者博弈中完成了某项“纳什均衡”,而大量的审讯时间内,其实是审讯人员寻找“纳什均衡”的过程,丰富多彩的审讯语言往往为某一“纳什均衡”不断铺垫,或许一个案件有多个“纳什均衡”点的出现,但被审讯者不一定接受该“纳什均衡”点上审讯人员的“要约”。有这样一个博弈有助于我们理解:两人分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决,如果表决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分配,如果不同意的话,两人将一无所得。比如A提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则按此分配;如果B不同意,则两人将什么也得不到。A提方案时必然要猜测B的反应,A会这样想: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所有l00元留给自己而一点不给B的极端情况),B只有接受,因为B接受了还有所得,而不接受将一无所获(当然A也一无所获)。此时A的最佳方案是,留给B得1元,余下99元归己,B接受了还会有1元,而不接受什么也没有。英国博弈专家宾漠做过实验,发现提方案者趋向于50:50,而接受者倾向于:如果给他的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从上述博弈给予职务犯罪审讯人员的启发是:1、审讯人员对被审讯对象提出要其开口供述的条件要基本等同于或大于被审讯者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果的忧虑;2、审讯人员具有的天然优势是可以不断的寻求并提出方案(实践中,被审者也会提出方案,如“说了关不关”),寻找有效的“纳什均衡”点;3、提出的方案应能兑现,适当运用谋略可使被审讯者产生如不供述,将导致双方玉石俱焚的局面,但自己的损失可能更加无法估量,从而迫使其接受审讯人员提出的“纳什均衡”。正如每个人有其弱点一般,每个犯罪嫌疑人也会有提得起放不下的事与人,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往往是审讯人员需要分析、研究、设计“纳什均衡”方案的突破口。审讯人员需要通过前期审讯与取证,尽可能多的创造“纳什均衡”。
博弈论已展现给职务犯罪审讯人员无穷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