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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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被我国法院宣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沸沸扬扬的“远华案”在历时十二年后终于落下了帷幕。1999年,赖昌星逃至加拿大,2011年才被遣返回国。赖昌星回国用时如此之长,是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对其无法适用引渡。期间,赖昌星用尽法律程序,拖延归国日期,我国也付出了较大的司法成本。本文试浅析我国引渡制度,结合目前国际条约对引渡问题的规定,以及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着重对死刑不引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引渡;死刑不引渡;引渡条约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随着社会发展,国际上多数国家达成一致认同,对政治犯不引渡、对军事犯不引渡、对本国人不引渡。但是对于死刑不引渡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论。
  引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在国内犯罪逃往国外的人,引渡无疑是最好的方式。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所以,引渡通常是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的,视为各国“为惩治不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合作。
  远华案是我国建国以来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赖昌星是这个案件的主犯,1999年,在对其抓捕过程中,赖昌星携其家人从香港逃往加拿大。因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无相应引渡条约,而加拿大又主张“条约前置主义”,对其无法根据条约适用引渡。加拿大的新引渡法规定,“即使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加拿大的外交部长征得加拿大司法部长同意,可以与其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别协定’,执行该外国对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是,因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争议,加之关键性证据收集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证明力被削弱,虽然我国外交部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或不执行,对赖昌星的引渡也没有成功。
  十多年来,包括2009年中国领导人与到访的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会谈时,中国方面多次向加拿大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望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令其归国,但因加拿大崇尚法治与正当法律程序,其一直应对赖昌星穷尽各种办法提起的“诉”,虽然赖昌星一路败“诉”,仍拖延十多年才被遣返回国,其间我国也付出了很大的司法成本。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过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程。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有其存在的文化根基和观念意识,人们对于很多犯罪处以死刑仍处在“天经地义”的认识层面上。在我国,这种认识仍广泛地存在于民众之中,我国存在对一些犯罪罪名采取死刑处罚方式的法律规定,但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死刑已在法律中被废除或在司法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所以在其签署的引渡条约中,多存在对死刑不引渡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歧,影响了我国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的进程。
  西方多数国家的死刑不引渡原则也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曾经,死刑对于大多数国家是一种经常使用的刑罚方式,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率先提出对死刑的质疑与批判,并提出了应当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在该书中他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分别是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死刑是残酷的刑罚和死刑是不必要的刑罚。当他提出这个理
  论的时候,他是一个人为废除死刑做孤独的呐喊,随着世事的变迁,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废除死刑不再仅仅是理论家的呼吁,而是被众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和采纳。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死刑运动在多国展开,很多国家通过法律和司法实践不再应用死刑。同时,因为引渡是各国间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最重要的方式,也被各国废除死刑运动波及,加之政治犯不引渡等规则的深入人心,死刑不引渡原则逐步形成。
  三、国际现存情形
  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出现在很多国家的引渡法当中,成为强制性条款,也出现在很多双边引渡条约当中。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否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有时,被请求引渡国与请求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被请求引渡国的引渡法中有相关规定,“无引渡条约,符合相关规定可引渡”。同时被请求引渡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请求引渡国不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往往即使请求引渡国作出了对罪犯不适用死刑的承诺,被请求引渡国也可能基于对请求引渡国的司法不信任,拒绝引渡。
  由此,签订引渡条约是达成引渡合作的高效、便利方式,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已成为条约能否达成一致认同的关键性问题。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利弊分析与我国现状
  有些人认为,如果我国为了与其他国家制定引渡条约接受死刑不引渡规则,付诸于实践后,可能会造成,一些罪犯逃往国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了将其引渡回国进行惩罚,我国只能做出对这些罪犯不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也不执行的承诺,这些承诺本身就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较没有逃到国外的罪犯,这些外逃的罪犯的罪行可能一样严重甚至更加严重,但他们获得的惩罚更低,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不公平的情形。
  但是,上述情形和死刑不引渡的原则的冲突是本来就有、与生俱来的,并不是中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就发生冲突,中国不适用冲突就消失了。若不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不能达成引渡条约,更可能造成凶手逍遥法外不能得到惩罚的的情形,对比起来,两害相权取其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更明智的做法。同时,我国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很少的,大多数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例如故意杀人罪,最高刑是死刑,但仍规定有有期徒刑、死缓等其他的刑罚方式,对引渡犯适用死刑外的其他的刑罚方式,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应当是对犯罪行为惩罚的必定性,而非严酷性。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有很大可能逃脱惩罚,或者逃脱惩罚的方式显而易见,即使对一个被正法的罪犯施以再严酷的惩罚,也有人会抱有侥幸心理、提前做好逃脱的“充分准备”铤而走险。
  目前国际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尤其是罪犯更可能逃往的西方国家大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如果我国坚持不适用,在引渡条约上的突破可能会比较小。
  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前,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一直持回避的态度,一般采取说服对方在条约中不作此项规定、使用较为概括的措辞、在会谈纪要中说明以避免在正式条约中出现、间接确认等方式,没有明确的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规定,这种态度也影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首次明确确认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从人权保护和国际司法刑事合作上来看,是一个里程碑。对死刑不引渡的承认,使得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双边引渡条约提速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同腐败现象斗争,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参考文献:
  [1]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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