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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法的历史进程中,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关于法的运行,它应该是一个从创制一直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代法学家沈宗灵和张文显曾在《法理学》一书中说到:“法的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仅制定法律,更重要的还是要使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切实和贯彻执行,成为人们普遍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确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如果制定了法律而不能付诸于运行实施,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好也毫无意义。”所以,讨论关于我国法的运行,就应该研究法在运行到各阶段的具体含义和内涵,其对于治理我国各方面情况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理;监督;运行
一、立法的含义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含义
对于立法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而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纸,适用本法。”该项的规定,正说明《立法法》是在广义上使用“立法”概念。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是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其主要表现为在立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方法。现代法学家沈宗灵在《法理学》书中提到:从立法的适用范围上来看,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所有立法主体的所有立法活动的总体原则,它不仅仅是某项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宪政原则。坚持宪法这一基本原则,是关于我国在立法工作之上的,保持其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最根本的保证。
2.法治原则。我国的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点开始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民主原则。我国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应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尽最大力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4.科学原则。我国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和规定国家机关的相应职权和相应职责。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在《法的概念》书中说到,“法的核心内容是有关公民、法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立法科学性要求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合理,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必须对等一致;各种义务的设定和强制必须是公民、法人、国家机关能够承受和履行的。”
二、法的遵守的含义
法的遵守,即为守法,是指遵守法律,符合法律,依法办事。其具体含义为公民个人、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做法律所要求之事,不做法律所禁止之事。沈宗灵教授曾对法的遵守即守法进行了解释归纳:“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法的执行的含义和法的执行原则
(一)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也称为执法,对于执法的含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广义的执法,是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而对于狭义的执法,则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执行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法的执行的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2.合理性原则,法的执行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3.效率原则,法的执行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4.正当程序原则,法的执行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 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法的适用的含义和法的适用原则
(一)法的适用的含义
法的的适用也称为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张文显教授解释所谓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因而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二)法的适用原则
我国法的适用原则即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这一词语的含义是非常复杂的。各法学家对此定义不一。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制裁”。中国当代法理学学科与西方法律思想史学奠基人之一的章若龙教授和李积桓教授均认为,“法律责任,也称法律后果。它是使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六、法制监督的含义以及原则
法制监督,又称法律监督,其含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而对于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合法原则。法律监督的合法原则首先要求法律监督的目的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保持一致;其次要求监督活动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其次,民主原则。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监督的民主原则要求法律监督应以保证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实现民主政治为其价值取向;最后,程序原则。法律监督的程序原则要求法律监督不仅指向活动内容的合法性,而且指向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因为,我们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的话比我们仅仅凭借相关的实体内容和相关的权限来控制权力的话,其更能适应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某些特点,也就更有助于实现我们对权力的监控。
总之,法的运行在本质上有着追求和实现正义目标的取向,而“法”的特殊品格也使它能够成为法的运行最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法理;监督;运行
一、立法的含义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含义
对于立法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而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纸,适用本法。”该项的规定,正说明《立法法》是在广义上使用“立法”概念。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是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其主要表现为在立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方法。现代法学家沈宗灵在《法理学》书中提到:从立法的适用范围上来看,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所有立法主体的所有立法活动的总体原则,它不仅仅是某项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宪政原则。坚持宪法这一基本原则,是关于我国在立法工作之上的,保持其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最根本的保证。
2.法治原则。我国的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点开始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民主原则。我国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应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尽最大力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4.科学原则。我国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和规定国家机关的相应职权和相应职责。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在《法的概念》书中说到,“法的核心内容是有关公民、法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立法科学性要求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合理,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必须对等一致;各种义务的设定和强制必须是公民、法人、国家机关能够承受和履行的。”
二、法的遵守的含义
法的遵守,即为守法,是指遵守法律,符合法律,依法办事。其具体含义为公民个人、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做法律所要求之事,不做法律所禁止之事。沈宗灵教授曾对法的遵守即守法进行了解释归纳:“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法的执行的含义和法的执行原则
(一)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也称为执法,对于执法的含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广义的执法,是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而对于狭义的执法,则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执行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法的执行的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2.合理性原则,法的执行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3.效率原则,法的执行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4.正当程序原则,法的执行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 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法的适用的含义和法的适用原则
(一)法的适用的含义
法的的适用也称为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张文显教授解释所谓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因而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二)法的适用原则
我国法的适用原则即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这一词语的含义是非常复杂的。各法学家对此定义不一。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制裁”。中国当代法理学学科与西方法律思想史学奠基人之一的章若龙教授和李积桓教授均认为,“法律责任,也称法律后果。它是使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六、法制监督的含义以及原则
法制监督,又称法律监督,其含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而对于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合法原则。法律监督的合法原则首先要求法律监督的目的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保持一致;其次要求监督活动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其次,民主原则。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监督的民主原则要求法律监督应以保证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实现民主政治为其价值取向;最后,程序原则。法律监督的程序原则要求法律监督不仅指向活动内容的合法性,而且指向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因为,我们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的话比我们仅仅凭借相关的实体内容和相关的权限来控制权力的话,其更能适应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某些特点,也就更有助于实现我们对权力的监控。
总之,法的运行在本质上有着追求和实现正义目标的取向,而“法”的特殊品格也使它能够成为法的运行最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