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叫板“被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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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游泳世锦赛冠军孙杨连发多条微博,矛头直指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孙杨称,在自己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领导“骗”去参加某饮料的签约仪式,他在质问相关领导的同时,甚至使用了18个叹号表达不满。顿时,著名运动员商业代言的利益分配问题,再度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其实,在孙杨“被代言”的背后,折射出更多的是举国体制下的,计划体育与商业化体育之间的激烈冲突……
  
  孙杨为何如此气愤?
  
  8月29日,正在杭州精心备战伦敦奥运会的孙杨,突然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他马上从浙江赶赴北京,因为第二天有领导将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他,并要亲自给他颁奖。然而,到了首都后孙杨才发现,地点改了,变成钓鱼台国宾馆;内容改了,变成国家游泳中心与一款叫“零卡”饮料的签约仪式,自己只负责鼓掌、微笑,扮好“形象大使”。顿时,孙杨感到了不快,因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中国游泳队与某品牌饮料的签约仪式,而且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肖像被用在了饮料品广告上面。
  其实,这已经是孙杨第二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了。在上海世锦赛前后,国家游泳队代言伊利牛奶,他同样在事后看电视广告时,才得知自己成为了该品牌的代言人。只不过那个时候,他没有发作罢了,而这一次“被代言”事件显然已经让他火冒三丈了。在活动结束后,孙杨在自己的微博上连发三条信息,表达对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领导的不满态度。与此同时,孙杨的母亲杨明也在第一时间“声援”儿子。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孙杨微博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经得起事实的推敲与良心的考验。如果一定要让我对这件事说些什么的话,那么我的态度很明确:没有告知,就等于欺骗!”
  无论是孙杨还是孙母,之所以如此气愤,归根到底在于相关方面与运动员缺少“沟通”,侵占了运动员个人的商业利益。孙母还透露,孙杨在接到参加活动的通知后,就有些怀疑,而且还询问了浙江省游泳中心的相关领导,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就是一个颁奖。
  其实,“被代言”事件在中国体育界并非个案,在很多运动队屡见不鲜。那么,为什么单单孙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挑战体制呢?难道他就不担心自己的前途吗?“孙杨有什么好担心的呢?他说错了什么吗?更何况,运动员是靠成绩来说话的,孙杨走到今天这一步不容易,即便是到哪一天不得不停下来了,也不会后悔”,孙母越说越激动,“很多人只看到孙杨现在的成绩与进步,又有多少人知道他为之付出了多少呢?他每天起码都要游1万5千米,甚至2万米!我也是做体育出身的,我知道坚持做到这一点是怎样一种辛苦,我甚至私下里都劝他能偷懒时就适当地偷一偷懒,但是他不但从来不偷懒,甚至还常常超额。好多时候,我和他爸去看他训练,看他在游泳池里一直不停地游,心疼得都忍不住偷偷掉眼泪……”
  目前,有人把孙杨比作成水中刘翔,尤其是在上海的世锦赛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后,他已经成为中国男子游泳队不可或缺的领军人物,在这种前提下,他的“炮轰中心”自然多了一份底气和自信。不过,孙杨毕竟不是刘翔,在孙家母子二人公开“声讨”游泳中心之后,不到一天时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便作出明确回应。他明确表示国家队目前不允许单独签约,“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必须要在国家队和地方队的协商下完成,运动员不能擅自签约。目前我们不打算委托经纪公司来从事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因为只有我们才知道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任务,知道运动员什么时候可以做什么事情”。尚修堂还解释说,目前在中国,大多数项目和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孙杨也是受益者,因此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
  针对尚修堂的回应,孙母曾一度激烈反驳:既然孙杨代言是一种义务,那么游泳中心为什么还要事先刻意隐瞒?如果不是某些人心里有鬼,为什么不敢提前告知?孙母认为,孙杨发微博说出“被代言”事件,要探讨的也并不是自己是不是有这样的义务的问题,而是为什么连自己的头像都已经被印到饮料瓶上并且已经拿到超市去卖了,竟然都还没有人跟他打一声招呼?!更何况,这种“被代言”也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说到底,孙杨和游泳中心的冲突本质是法制化意识和传统行政思维的冲突,孙杨的抗议体现的是运动员个人权利、法制意识的提升。有专家表示,今后要避免运动员与管理机构之间再出现类似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出台相应的规定,在运动员入队时就对其责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最好是订立合同。此外,在运动员的商业开发上,最好建立专门的经纪团队,建立透明化的国家与个人经济收益分账系统,既充分发掘和利用好运动员的无形资产,也让国家和个人均得到恰当的回报。
  然而,有人担忧,国家队管理层掌握着用谁不用谁的选择权,为了获得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有些运动员即使知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忍气吞声。如果包括选拔制度在內的其他相应制度不出现变化,变革利益分配制度注定是举步维艰。
  
  孙杨肖像权到底属于谁?
  
  曾替姚明打过维护肖像权官司的律师王晓鹏表示,国家队使用队员肖像权,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便属于侵权。但或许在国家游泳中心看来,已经给足孙杨面子了,这一次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的商业活动中,像赵菁、唐奕这样的世界级名将同样也出席了签约仪式,可是她们的照片上饮料包装纸的资格都没有,相比之下,孙杨能够成为“广告明星”,其中本来就应该有中心领导的“功劳”。与此同时,游泳中心还表示,一切都是有行规依据的。
  其实,国家队将运动员形象用于商业用途,早已成为了国内体坛的一种“潜规则”。支持这一行为的是原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这个文件在2006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在新规定中没有出现诸如“属国家所有”之类的强硬字眼,但也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而是大量使用模棱两可、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词语。所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大多数运动队仍然延续505号文件的做法。
  王晓鹏律师还表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也有专家认为,由商业开发而带来的财产权,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分配,但是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因为在这里运动员是起关键作用的。如果简单界定为“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显然违背基本的公平。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肖像权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若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其实,对于运动员商业利益的归属问题,早在几年就引起社会相关方面的普遍关注。4年前,时任国家足球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曾撰写了一篇《孙悟空的产权归谁》的文章。他在撰文中形象地指出:孙悟空与目前中国金牌运动员的处境多少有些相似。想那齐天大圣本是天生地造一顽石,成为猢狲后,其神通广大的本事属于多元化投入:七十二变的本事是菩提祖师传授的,火眼金睛、铜头铁臂是在太上老君的老君炉里炼就的,如意金箍棒是东海龙王赠送的,皈依佛祖受观音点化,取经途中还被唐僧用紧箍咒时时管教,最终如来封其为斗战胜佛。对孙悟空的成佛有过贡献的,都来宣布孙悟空的产权是自己的,这可以吗?所以,谢亚龙认为,运动员投入的五个方面运动天赋,机会成本、高风险性、高支付性和原始积累,决定了运动员“金牌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运动员个人获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应该是我国体育的举国体制和集体主义运行机制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因为足球窝案问题,如今的谢亚龙已经沦为阶下囚,他可能已经没有精心和心情再去关注这些话题,但是关于运动员商业利益分配问题的争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无论是游泳中心,还是孙家母子二人,说到底对肖像权的争夺,就是对商业利益的争夺。与中国体育界不同的是,国外体坛对于个人肖像权的区别在于,很少有人指望强行地无偿占有这些商业利益,而是更倾向于以合作开发的方式来获得“双赢”,而且一般都是以明文规定的合同为主。前不久,记者应邀参加了奥沙利文和特鲁姆普与星牌球台的签约活动。当时,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连童向记者透露,作为一个运动器械制造商,企业的发展是和台球运动发展同步的,而且如今已经与国际体育商业化完全接轨。本次同世界著名台球明星奥沙利文和特鲁姆普签约品牌代言,都是运动员本人作主的。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以国际足球为例,俱乐部在和球员签约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好分享肖像权收入比例的条款,从一开始双方就清楚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假如无法获得运动员本人同意,国际体坛普遍采取“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态度,因为一旦触犯,将面临相应的经济惩罚。
  
  谁来打破“潜规则”?
  
  通过“孙杨被代言”事件,我们发现在行规和法律之间,居然有着非常严重的冲突。行规规定,包括运动员肖像使用权在内的商业利益属于国家所有,而中国法律却有明确的规定,公民肖像权属于个人所有。于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运动员个人商业利益与举国体制之间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
  早在8年前,正值姚明NBA生涯如日中天之际,姚明突然决定起诉可口可乐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索赔人民币1元。当时姚明是百事可乐的代言人,而可口可乐是国家队的赞助商。在可口可乐的一款产品中,使用了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的肖像。姚明和姚之队认为可口可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并向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当时,可口可乐称他们使用的是三个人的肖像权,属于集体肖像权。而可口可乐公司当时因对国家队的赞助而有篮协的授权,可以使用集体肖像权。当时可口可乐公司称,使用整体肖像权,不需要个人的授权:“这是有国际惯例的。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在赞助英格兰男足国家队时,拥有这支队伍的集体肖像权,该集体肖像权有三人,其中著名球星贝克汉姆(百事可乐的代言人)也没说过要他授权。”姚明毫不示弱地表示:“虽然有规定国家队运动员的肖像权是属于国家队的。但宪法大还是行规大?我查过《宪法》,任何公民的肖像权都是属于公民个人的。我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更是在维护宪法的尊严。”最终姚明赢得了这场官司,可口可乐不再使用姚明的肖像。姚明的那次官司也很好地为可口可乐做了广告。4年之后的2007年,姚明与百事可乐不再续约,转而签约可口可乐。姚明和可口可乐可以说是“不打不相识”。
  对于精明的姚明来说,8年前他的那起维权官司无疑是成功的,可是在中国运动员群体中却不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因为,只有像姚明那样的国际巨星才有与相关方面叫板的资格,而且当年姚明那场官司在篮管中心的协调下,还是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宣告结束的。
  姚明之后,奥运会冠军、跳水王子田亮同样因为商业利益分配问题,被开除出国家跳水队。雅典奥运会后,田亮一直身处闪光灯下,在短短数月中他参加了数十次商业活动,且多是以个人名义出席,国家游泳中心多次与他沟通未果后,跳水队决定痛下杀手,将其调整回陕西队,从而也意味着田亮如果不能“回头”,那么他将彻底无缘北京奥运会。当时,田亮也曾公布了自己的公开信,在信中认错的同时,又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辩解。从奥运会后就一直是焦点人物的田亮再一次走到了风口浪尖上,舆论界围绕着该不该开除田亮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赞成者、反对者各不相让,其中不乏过激言词,就这样,一起本应属于体育范畴内的违纪处理日益演变为了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与田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的同门师妹、跳水皇后郭晶晶却因为“听话”,愿意将所有商业活动收入都跟游泳中心及中国跳水队平分,从而得以顺利参加北京奥运会、直达事业的辉煌巅峰后选择退役。
  与篮球和跳水相比,像乒乓球、体操、女子举重、柔道等金牌项目却从未发生过“争夺肖像权”事件。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人才济济的乒乓球为例,没有哪个运动员会向国家队叫板,如果不听话,马上就有可能被‘开除’。”由此可见,国家项目管理中心拥有决定运动员命运的“尚方宝剑”,而运动员作为个人要与整个体制斗争显然是太难了。
  其实,不管是国家游泳中心,还是其他项目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甚至是支持管辖的运动员参与各类商业活动的,但前提是要征得管理中心领导的同意。而“同意”是一个面目模糊的词,带有相当的随意性或者说“个人化”色彩。一个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其“度”依赖于管理中心的解释口径,随着口径的变化而增大或者变小。参加多少商业活动算少或者算多,哪一类商业活动可以参加或者不适宜参加,都由管理中心几位核心主管人士来界定。这其中,难免会掺杂某些个人好恶。没有“法规定义”,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契约,注定要产生争端和冲突。
  尤其是随着中国体育商业化,随着中国运动员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在中国特殊的举国体制下,运动员与国家队之间该如何分配肖像权所得的利益?中国运动员的肖像权,究竟属于谁?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相关方面的深思。为此,新华社专门发表署名评论文章,指出:“孙杨事件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缺少沟通。”文章认为:“如今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运动员成为明星选手,他们有独立鲜明的个性和思想,懂得运用各种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作为领导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不断改进和提高领导方式,做到与时俱进。”
  由于孙杨在游泳队地位的特殊性,所以孙杨事件对当事人孙杨本人而言,可能会有一个看似表面上的和解和滿足,但据了解,孙杨是不会就此让步的,或许此时的孙杨只能卧薪尝胆、韬光养晦,待他在明年伦敦奥运会上真正证明自己之时,或许才是他的“真正”出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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