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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7-01
信访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体现民主、反映民意、救济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
一、信访制度概念、性质和功能
1、概念: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2、关于信访制度的性质,信访制度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信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制度,是体现政治沟通的制度。
3、信访制度的功能: 虽然我国信访制度在形式上是行政的,但无论是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还是其运作和实践方式,它都是基于政治考虑的一种实践设计,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沟通渠道。从国家层面上来说,信访是实施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是党和政府倾听公民心声、了解民生疾苦、疏导和化解矛盾的一种重要措施。对于公民而言,信访是向党和政府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二、信访制度的历史渊源
信访一词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但信访是一个古既有之的现象。关于中国古代最早的信访工作,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史记·文帝本纪》上说:“辽阳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这里所说的“古之治天下”,指的就是尧舜治理天下的时代。
汉代继承了西周击鼓鸣冤制度,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制度。后又有了“诣阙上书”,即越级信访行为。中央处理“上访”的机构称“公车署”,这一制度一直沿袭到魏晋南北朝。中央常常派有特使,去地方巡查。百姓对地方官吏的褒、贬,或有冤情申诉,可以直接向特使反映。如果“使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书。”
清代形成了一种名为“叩阍(hun指宫门)”的信访制度。“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凡是上访的官民遇有冤屈不平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以直接到通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司讯问录供,如确实有冤情,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而告御状则是从前代延续下来的上访申诉形式。
三、我国信访制度现存问题之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信访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政府希望通过大接访、基层官员培训等措施,集中解决“信访遗留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在面对大批的上访民众,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群时,仍然没有出现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我国信访制度所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根本原因。
1、法理层次方面的原因
信访制度被指动摇法治基础,主要在以下方面受到法理质疑:第一,信访救济被指是典型的人治行为。目前的信访工作带有较浓重的人治色彩,百姓心目中的“清官情结”依然根深蒂固。“特事特办”、领导“拍板”、“批条子”等做法助长了人们企图通过特殊途径而避开正当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利益的思想。这一切都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治之风,虽然信访制度在实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长此以往,人治思想愈加挥之不去,群众权益遭到侵害时,忽视司法而转求于信访,会导致原本不强的法制观念更加淡薄,阻碍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虽然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党章》和我国《宪法》,但信访救济不是依靠制度运转,而是依靠领导人的批示,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问题。第二,信访救济被指消解司法权威。社会中出现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等种种怪象与我国信访制度的宏观设计缺陷不无关系。
2、机构设置方面的原因 第一,政府专职信访机构职权配置不足。
《信访条例》第6条虽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有“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处理的实权,只不过是一个“挂号处”、“收发室”,信访机构本身没有处理问题的权利,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是谁的孩子谁抱走。第二,信访机构庞杂,统一协调机制不力。中央信访机构与中央各部门及地方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中央直属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力。除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外,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也都设有信访机构,甚至军队、新闻单位也设有专职信访机构,这些机构却缺乏有力的统一协调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往往只针对重大、群体事件,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也只是临时机制,并非天天办公。看似信访渠道畅通,齐抓共管,实则,忍忍负责往往等同无人负责。
3、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不是太完善。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缺少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
四、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个人认为目前信访制度作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平台,作为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渠道,该制度短期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信访制度最终会向我国的劳教制度一样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走向消亡。鉴于我国目前信访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些情况,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对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即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弱化其救济功能,从而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給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从2013年3月开始,部分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其次走法治化道路。走法治化道路是深化和完善信访制度改革的根本途径。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当我国法律制度步入成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真止树立权威后,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也应该相应的步入正轨,回归到正确的法律、行政轨道上来,实现与信访制度的彻底分离。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进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法治化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关系,法治化要求公民的权利救济应通过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等合法方式来实现,然而现实情况是这样的渠道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完全承载起这样的责任,而公民权利救济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这也是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如果无法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理论上再好的制度也是苍白无力的。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是反映各种社会矛盾的晴雨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畅通民意、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访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体现民主、反映民意、救济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
一、信访制度概念、性质和功能
1、概念: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2、关于信访制度的性质,信访制度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信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制度,是体现政治沟通的制度。
3、信访制度的功能: 虽然我国信访制度在形式上是行政的,但无论是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还是其运作和实践方式,它都是基于政治考虑的一种实践设计,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沟通渠道。从国家层面上来说,信访是实施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是党和政府倾听公民心声、了解民生疾苦、疏导和化解矛盾的一种重要措施。对于公民而言,信访是向党和政府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二、信访制度的历史渊源
信访一词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但信访是一个古既有之的现象。关于中国古代最早的信访工作,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史记·文帝本纪》上说:“辽阳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这里所说的“古之治天下”,指的就是尧舜治理天下的时代。
汉代继承了西周击鼓鸣冤制度,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制度。后又有了“诣阙上书”,即越级信访行为。中央处理“上访”的机构称“公车署”,这一制度一直沿袭到魏晋南北朝。中央常常派有特使,去地方巡查。百姓对地方官吏的褒、贬,或有冤情申诉,可以直接向特使反映。如果“使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书。”
清代形成了一种名为“叩阍(hun指宫门)”的信访制度。“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凡是上访的官民遇有冤屈不平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以直接到通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司讯问录供,如确实有冤情,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而告御状则是从前代延续下来的上访申诉形式。
三、我国信访制度现存问题之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信访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政府希望通过大接访、基层官员培训等措施,集中解决“信访遗留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在面对大批的上访民众,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群时,仍然没有出现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我国信访制度所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根本原因。
1、法理层次方面的原因
信访制度被指动摇法治基础,主要在以下方面受到法理质疑:第一,信访救济被指是典型的人治行为。目前的信访工作带有较浓重的人治色彩,百姓心目中的“清官情结”依然根深蒂固。“特事特办”、领导“拍板”、“批条子”等做法助长了人们企图通过特殊途径而避开正当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利益的思想。这一切都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治之风,虽然信访制度在实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长此以往,人治思想愈加挥之不去,群众权益遭到侵害时,忽视司法而转求于信访,会导致原本不强的法制观念更加淡薄,阻碍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虽然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党章》和我国《宪法》,但信访救济不是依靠制度运转,而是依靠领导人的批示,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问题。第二,信访救济被指消解司法权威。社会中出现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等种种怪象与我国信访制度的宏观设计缺陷不无关系。
2、机构设置方面的原因 第一,政府专职信访机构职权配置不足。
《信访条例》第6条虽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有“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处理的实权,只不过是一个“挂号处”、“收发室”,信访机构本身没有处理问题的权利,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是谁的孩子谁抱走。第二,信访机构庞杂,统一协调机制不力。中央信访机构与中央各部门及地方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中央直属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力。除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外,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也都设有信访机构,甚至军队、新闻单位也设有专职信访机构,这些机构却缺乏有力的统一协调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往往只针对重大、群体事件,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也只是临时机制,并非天天办公。看似信访渠道畅通,齐抓共管,实则,忍忍负责往往等同无人负责。
3、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不是太完善。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缺少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
四、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个人认为目前信访制度作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平台,作为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渠道,该制度短期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信访制度最终会向我国的劳教制度一样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走向消亡。鉴于我国目前信访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些情况,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对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即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弱化其救济功能,从而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給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从2013年3月开始,部分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其次走法治化道路。走法治化道路是深化和完善信访制度改革的根本途径。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当我国法律制度步入成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真止树立权威后,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也应该相应的步入正轨,回归到正确的法律、行政轨道上来,实现与信访制度的彻底分离。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进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法治化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关系,法治化要求公民的权利救济应通过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等合法方式来实现,然而现实情况是这样的渠道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完全承载起这样的责任,而公民权利救济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这也是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如果无法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理论上再好的制度也是苍白无力的。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是反映各种社会矛盾的晴雨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畅通民意、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