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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铁路改革的一项重要表现就是实现政企分家,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巨大挑战,必须有法律做支持。法律可以更好的界定政府、铁路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好的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割,能够更好的保障公众权益。虽然铁路立法已经走过13年的岁月,但是我们现今的铁路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需要不断的探索改进。笔者认为铁路立法与铁路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项工作:在铁路改革中,能体现法律空缺;在推进铁路立法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快铁路改革进程。
【关键词】铁路改革;铁路立法;利益;相辅相成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5-01
目前我国的铁路改革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撤销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实现了政企分家。这一举措使得铁路经营更及时适应当今社会的市场经济模式。虽然我国在铁路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在铁路立法方面我们仍有很多工作做的不到位。铁路立法被铁路发展远远甩在身后,虽然一时不会有太大弊端,但长久下去必将导致铁路管理混乱,影响我国铁路发展速度。下文,笔者将带领大家认识铁路立法对铁路运营和改革的影响。
一、铁路立法对铁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
中国铁路总公司是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虽有强大的国家力量做支持,但要在市场经济中仍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必须有系统的铁路法律作保障。处于市场经济时代,将会不断有经济群体进军铁路行业,改变传统的一家独大局面,即使是铁路总公司这个庞然大物也必须参与到行业竞争中。铁路总公司规模的庞大,决定了它本身就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体和权利集体,若要保障它能稳健可持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残酷的竞争现实,加快铁路改革,就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铁路立法。
(二)是对铁路行业特殊性的适应。
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设备,承担巨大的客货运压力,是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的铁路发展仍存在严峻的供求矛盾,客货运高峰期(年假、小长假),铁路很难满足旅客需求。为了使铁路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协调好铁路运营部门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加快推动铁路立法,以法律制度严格规范铁路运营,解决铁路部门内部纠纷,保障铁路改革工作的开展,提高铁路部门工作效率,尽快满足民众需求。
(三)是对旅客权益的保障。
铁路服务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铁路立法不仅仅是对铁路管理改革的保障,更是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完善铁路立法,可以让旅客面临纠纷时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可以规范乘务人员的行为,提高铁路运输中的服务质量;可以提高铁路行业在群众心中的影响力。
二、分析铁路立法面临的困扰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将近20部铁路法律、法规,但现今的铁路法律体系与铁路改革发展严重不配套,制约了铁路改革前进的脚步。并且法律规章在司法中仅具有参考价值,没事实际约束作用,不能依照法规维权。
(二)缺乏规范的立法程序。
铁路部门间缺少沟通,各自制定规章制度,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甚至存在矛盾,严重影响了实际工作。此外,我国铁路立法仍由上层领导决定,民众意见很少被采纳,立法的透明度低,自然很难得到民众相应。
(三)《铁路法》与市场经济不适应。
《铁路法》虽长期以来对铁路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它有一明显缺陷就是,不适应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面对铁路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必须加快修改完善《铁路法》,制定适应国际市场、适应内地市场、适应政治需求的法律体系。在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时,要着重完善与铁路市场相关的法律,明确责任主体,还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
(四)铁路体系与我国当今整体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之处。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化建设,在整体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的前提下,曾经的铁路法律难免会与如今的部分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针对这一情况,需要及时对《铁路法》进行修订,实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三、铁路改革立法
(一)借鉴国际先进铁路改革立法经验。
法律是规范铁路管理制度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铁路改革的有效手段。我国铁路改革立法要走的路很长,为了尽量避免错误,提高立法效率和科学性,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铁路立法经验。
1.铁路立法应以适应市场经济为原则。铁路立法内容应涉及铁路运价标准、改制资金和改制条件等详细的铁路改革细则。铁路立法要行动在铁路改革之前,让改革有法可依,提高改革推进速度。2.日本铁路改革立法经验。日本铁路法律的特点就是系统性强,并且具有规范的形式。日本政府在进行铁路改革之前,就相继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并又根据各地情况,颁布各项政令、省令,为日本铁路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3.美国铁路改革立法经验。美国铁路改革立法主要彰显的是经济政策法律化,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严格规划了铁路运输的运价与经营范围,颁布《区域铁路改组发》和《国家铁路客运法案》等多项法律为铁路改革指引方向。自从颁布《斯塔哥斯法》后,美国铁路改革进展飞快,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铁路部门资产收益增加量已超过6%。
(二)我国铁路改革立法方向
铁路改革立法必须考虑我国的法律环境,体现改革需求,为改革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1.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我国的铁路改革目前只是区分了国家管理和铁路管理,要推进铁路改革,必须打破铁路行业的垄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协调铁路改革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立法下手,在立法中明文规定铁路行业发展模式。在铁路法律中区分经济活动的不同性质,制定相应的法律细则,为协调铁路改革中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提供法律支持。要降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就必须采用垄断措施,由一个单位负责建设。但是铁路的日常运营,却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由多个单位同时进行。因此,打破铁路行业的垄断,不能一刀切,要考虑不同事务的性质。铁路立法中可以体现“经济网运分离”原则,即铁路建设与铁路运营分成两部分,铁路建设仍沿用垄断机制,铁路运营则适应当今社会的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多家企业共同参与运营活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垄断,并非指由国家制定承包企业,而是通过招标方式吸引市场中的企业投标,将建设任务承包到某个企业。招标与投标同样是市场竞争的体现。2.在法律中对铁路改革的市场化和私有化做出规范。铁路行业政企分开之后,铁路运营在形式上已经是私有化,是否要进入实质上的私有化需要考虑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实现铁路运营实质私有化弊大于利。铁路基础设施的质量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交通安全,若所有权划归私人,极易出现只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基础设施质量的情况。并且,私人拥有铁路所有权,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可能会利用垄断优势,向政府施加财政和交通压力,影响国家的经济稳定。体现在铁路立法中就是限制铁路所有权归私人拥有。3.立法加强铁路市场运营监管要快速解决铁路市场运营监管混乱问题,需要得到铁路法律的支持。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对竞争、市场、统一调度的协调,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集规划、运营、监管为一体的统一监管制度或各项工作单独监管制度。4.立法中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铁路行业既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更为人们群众的出行服务,要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工作重心。通过立法保障旅客在旅程中各项权益,为旅客维权提供法律支持。通过法律限定铁路货运制度,规范铁路运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铁路货运改革。
三、结语
促进铁路改革可以从加快铁路立法入手,立法时要注意协调多个利益集团的关系。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在法律中明文做出规定,为今后开展铁路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曹晓来.铁路改革发展需完善铁路立法[J].中国发展观察,2013(08)
[2]孫静楠,孙林.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J].铁道经济研究,2011(05)
[3]关宁宁,张长青.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及其启示[J].铁道经济研究,2012(02)
[4]樊绍文,李莹.完善中国铁路立法的借鉴与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18)
【关键词】铁路改革;铁路立法;利益;相辅相成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5-01
目前我国的铁路改革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撤销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实现了政企分家。这一举措使得铁路经营更及时适应当今社会的市场经济模式。虽然我国在铁路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在铁路立法方面我们仍有很多工作做的不到位。铁路立法被铁路发展远远甩在身后,虽然一时不会有太大弊端,但长久下去必将导致铁路管理混乱,影响我国铁路发展速度。下文,笔者将带领大家认识铁路立法对铁路运营和改革的影响。
一、铁路立法对铁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
中国铁路总公司是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虽有强大的国家力量做支持,但要在市场经济中仍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必须有系统的铁路法律作保障。处于市场经济时代,将会不断有经济群体进军铁路行业,改变传统的一家独大局面,即使是铁路总公司这个庞然大物也必须参与到行业竞争中。铁路总公司规模的庞大,决定了它本身就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体和权利集体,若要保障它能稳健可持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残酷的竞争现实,加快铁路改革,就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铁路立法。
(二)是对铁路行业特殊性的适应。
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设备,承担巨大的客货运压力,是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的铁路发展仍存在严峻的供求矛盾,客货运高峰期(年假、小长假),铁路很难满足旅客需求。为了使铁路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协调好铁路运营部门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加快推动铁路立法,以法律制度严格规范铁路运营,解决铁路部门内部纠纷,保障铁路改革工作的开展,提高铁路部门工作效率,尽快满足民众需求。
(三)是对旅客权益的保障。
铁路服务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铁路立法不仅仅是对铁路管理改革的保障,更是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完善铁路立法,可以让旅客面临纠纷时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可以规范乘务人员的行为,提高铁路运输中的服务质量;可以提高铁路行业在群众心中的影响力。
二、分析铁路立法面临的困扰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将近20部铁路法律、法规,但现今的铁路法律体系与铁路改革发展严重不配套,制约了铁路改革前进的脚步。并且法律规章在司法中仅具有参考价值,没事实际约束作用,不能依照法规维权。
(二)缺乏规范的立法程序。
铁路部门间缺少沟通,各自制定规章制度,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甚至存在矛盾,严重影响了实际工作。此外,我国铁路立法仍由上层领导决定,民众意见很少被采纳,立法的透明度低,自然很难得到民众相应。
(三)《铁路法》与市场经济不适应。
《铁路法》虽长期以来对铁路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它有一明显缺陷就是,不适应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面对铁路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必须加快修改完善《铁路法》,制定适应国际市场、适应内地市场、适应政治需求的法律体系。在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时,要着重完善与铁路市场相关的法律,明确责任主体,还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
(四)铁路体系与我国当今整体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之处。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化建设,在整体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的前提下,曾经的铁路法律难免会与如今的部分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针对这一情况,需要及时对《铁路法》进行修订,实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三、铁路改革立法
(一)借鉴国际先进铁路改革立法经验。
法律是规范铁路管理制度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铁路改革的有效手段。我国铁路改革立法要走的路很长,为了尽量避免错误,提高立法效率和科学性,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铁路立法经验。
1.铁路立法应以适应市场经济为原则。铁路立法内容应涉及铁路运价标准、改制资金和改制条件等详细的铁路改革细则。铁路立法要行动在铁路改革之前,让改革有法可依,提高改革推进速度。2.日本铁路改革立法经验。日本铁路法律的特点就是系统性强,并且具有规范的形式。日本政府在进行铁路改革之前,就相继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并又根据各地情况,颁布各项政令、省令,为日本铁路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3.美国铁路改革立法经验。美国铁路改革立法主要彰显的是经济政策法律化,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严格规划了铁路运输的运价与经营范围,颁布《区域铁路改组发》和《国家铁路客运法案》等多项法律为铁路改革指引方向。自从颁布《斯塔哥斯法》后,美国铁路改革进展飞快,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铁路部门资产收益增加量已超过6%。
(二)我国铁路改革立法方向
铁路改革立法必须考虑我国的法律环境,体现改革需求,为改革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1.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我国的铁路改革目前只是区分了国家管理和铁路管理,要推进铁路改革,必须打破铁路行业的垄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协调铁路改革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立法下手,在立法中明文规定铁路行业发展模式。在铁路法律中区分经济活动的不同性质,制定相应的法律细则,为协调铁路改革中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提供法律支持。要降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就必须采用垄断措施,由一个单位负责建设。但是铁路的日常运营,却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由多个单位同时进行。因此,打破铁路行业的垄断,不能一刀切,要考虑不同事务的性质。铁路立法中可以体现“经济网运分离”原则,即铁路建设与铁路运营分成两部分,铁路建设仍沿用垄断机制,铁路运营则适应当今社会的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多家企业共同参与运营活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垄断,并非指由国家制定承包企业,而是通过招标方式吸引市场中的企业投标,将建设任务承包到某个企业。招标与投标同样是市场竞争的体现。2.在法律中对铁路改革的市场化和私有化做出规范。铁路行业政企分开之后,铁路运营在形式上已经是私有化,是否要进入实质上的私有化需要考虑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实现铁路运营实质私有化弊大于利。铁路基础设施的质量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交通安全,若所有权划归私人,极易出现只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基础设施质量的情况。并且,私人拥有铁路所有权,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可能会利用垄断优势,向政府施加财政和交通压力,影响国家的经济稳定。体现在铁路立法中就是限制铁路所有权归私人拥有。3.立法加强铁路市场运营监管要快速解决铁路市场运营监管混乱问题,需要得到铁路法律的支持。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对竞争、市场、统一调度的协调,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集规划、运营、监管为一体的统一监管制度或各项工作单独监管制度。4.立法中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铁路行业既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更为人们群众的出行服务,要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工作重心。通过立法保障旅客在旅程中各项权益,为旅客维权提供法律支持。通过法律限定铁路货运制度,规范铁路运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铁路货运改革。
三、结语
促进铁路改革可以从加快铁路立法入手,立法时要注意协调多个利益集团的关系。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在法律中明文做出规定,为今后开展铁路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曹晓来.铁路改革发展需完善铁路立法[J].中国发展观察,2013(08)
[2]孫静楠,孙林.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J].铁道经济研究,2011(05)
[3]关宁宁,张长青.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及其启示[J].铁道经济研究,2012(02)
[4]樊绍文,李莹.完善中国铁路立法的借鉴与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