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eke5941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碳排放问题越来越因此我们的重视。然而我国学者尚未从法律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理性规制,因此首先对碳排放权的应有属性的确定变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 碳排放权;用益物权;温室气体
  一、碳排放权之概念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叶勇飞.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4-81.
  [2]杜晨妍,李秀敏.论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27-30.
  [3]丁丁,潘方方.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法学杂志,2012,09:103-109.
其他文献
美术是一个艺术性学科,美术教学新课程强调,新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本文从美术教师的教学方法方面浅谈了美
摘 要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引人程序正当准则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高校学生 事务管理 程序正当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2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2zx43)系列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广俊,陕西理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摘要】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缓解出游“井喷”现象,挖掘旅游消费潜力,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和谐发展,增加社会福利、提升百姓幸福感等方面意义深远。  【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旅游;经济;社会福利  据国务院公布的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2014年我国法定节假日总量仍为11天,不少网民抱怨“中国的假期太少”。实际上,全球62个国家和地区法定节假日平均为11.7天,我国以11天并列33位,属中等水平;与法
目的 分析器械消毒灭菌护理质控管理效果.方法 2018年1月~4月,医院消毒供应室共处理物品6419件次,2018年4月开始制定针对性的改进对策,改进后2018年7月~10月,医院消毒供应室共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考验,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成为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一大障碍。当前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应加强突发环境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素质教育与新课程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研究性学习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在高职历史教学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其自身拥有实践性、自主性等特点,
摘 要 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经济合同管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在我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因为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这些问题处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长远意义上看,甚至会影响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良好接轨。故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
【摘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中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微博开始成为重要的网络信息传播途径,人们对微博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人们大量的通过微博传播信息,实现了快捷方便的沟通效果,但是,微博在给人们的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紧要的就是微博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严重干扰了微博的原著者的权益维护,也是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一个挑战。本文首先对微博的概况进行分析,进而
摘 要 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與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