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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引人程序正当准则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高校学生 事务管理 程序正当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2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2zx43)系列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广俊,陕西理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5-02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它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遵循法治化的要求,使其管理行为符合程序正当准则的要求,将程序正当运用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之中。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概念界定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国外高校学生管理通用的一个学生管理概念。在美国,它是与学生学术事务管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内涵包括学生非学术事务和所有课外活动的管理,通俗的说就是与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管理。在我国,它是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高校的专门组织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学生事务管理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为促进学生发展所必需的学生事务的组织活动过程。学生事务管理就从其管理内容来看,是相对教学内容来讲的;从管理涉及的时间来看,主要发生在课外的时间里;从活动空间来看,主要是发生在教室之外的校园环境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从管理性质来看,可分为管理性学生事务与服务和指导性学生事务。凡涉及学生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社团管理、课外活动管理、奖惩管理、资助管理、宿舍管理、就业管理等一般被认为是管理性学生事务。凡涉及学生活动辅导、心理咨询、学务指导、就业指导、各类信息服务、学生干部培训等则属服务和指导性学生事务。
二、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引人的必要性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的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个普通存在的问题——程序瑕疵,无论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还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高校败诉的直接原因就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缺乏程序正当准则,未实现法治化管理。因而,高校管理要杜绝程序瑕疵,其管理行为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通过程序正当调整学生管理过程,避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运行的随意性、偶然性和无序性,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的享有和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施。
首先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初步确立了程序正当制度,要求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准则。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的权利。其次我国行政立法方面,也在完善程序正当制度。我国《行政程序法》起草的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正当要求的最低限度适用于公立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他们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提出:“法院对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的内部自治行为不加干预,但对其在实施公法行为时是否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可进行司法审查,并向相对人提供救济”。再次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司法实践,尤其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实际已适用了程序正当的准则,程序正当的理念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也应用了。四是,程序正当是学生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法治化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然要求。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在于,它彰显了“最低限度公正”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因而,程序的缺失,会让人感到不公正、不可接受。程序也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属特别权力关系,学生对于学校之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讼,学校对于学生的各种处分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并限制司法审查介人,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势在必行,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既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也是限制特别权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将程序正当引人高校学生管理中,是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五是,程序正当原则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行为要达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程序正当的适用范围
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然而程序正当准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如何适用,适用什么范围,笔者认为,程序正当准则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公法性质的管理性行为。
首先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从法律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类,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基本上属于公法性质。这类管理行为,一是来源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二是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应纳入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列,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所以这类管理行为应适用程序正当准则。这类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比如高校对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权、学籍管理权、处分权等。二是学校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而设立的内部管理权,如违纪处理等。在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中,有三类公法性质的管理行为必须适用程序正当准则,一是涉及我国宪法赋予大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二是取消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三是影响学生权益的重大管理行为。
其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具体程序。比如听证程序,适用于高校在对当事学生做出重大决定前,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在高校事务管理过程中,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主要有:新《规定》规定的七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取消学籍和退学、降级或留级、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告学业证书无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学位、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不授予学位等等,其他管理行为,可以相对于基本程序简单的简易程序,其中听证也可以采用非正式听证。
参考文献:
[1]侯书栋,吴克禄.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高等教育研究.2004(9).
[2]田鹏慧.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9(7).
[3]庄丹娅.正当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4]强纪栋,陶勇达.试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控制.法制与社会.2010(5).
[5]彭中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探讨.文学教育.2010(12).
[6]储祖旺,蒋洪池.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概念的演变与本土化.高等教育研究.2009(2).
[7]唐世龍,彭志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求索.2005(4).
[8]吴涛,贺宏斌.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研究.教育研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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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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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学生 事务管理 程序正当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2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2zx43)系列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广俊,陕西理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5-02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它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遵循法治化的要求,使其管理行为符合程序正当准则的要求,将程序正当运用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之中。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概念界定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国外高校学生管理通用的一个学生管理概念。在美国,它是与学生学术事务管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内涵包括学生非学术事务和所有课外活动的管理,通俗的说就是与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管理。在我国,它是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高校的专门组织和学生事务管理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学生事务管理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为促进学生发展所必需的学生事务的组织活动过程。学生事务管理就从其管理内容来看,是相对教学内容来讲的;从管理涉及的时间来看,主要发生在课外的时间里;从活动空间来看,主要是发生在教室之外的校园环境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从管理性质来看,可分为管理性学生事务与服务和指导性学生事务。凡涉及学生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社团管理、课外活动管理、奖惩管理、资助管理、宿舍管理、就业管理等一般被认为是管理性学生事务。凡涉及学生活动辅导、心理咨询、学务指导、就业指导、各类信息服务、学生干部培训等则属服务和指导性学生事务。
二、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引人的必要性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的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个普通存在的问题——程序瑕疵,无论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还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高校败诉的直接原因就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缺乏程序正当准则,未实现法治化管理。因而,高校管理要杜绝程序瑕疵,其管理行为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通过程序正当调整学生管理过程,避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运行的随意性、偶然性和无序性,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的享有和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施。
首先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初步确立了程序正当制度,要求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准则。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的权利。其次我国行政立法方面,也在完善程序正当制度。我国《行政程序法》起草的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正当要求的最低限度适用于公立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他们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提出:“法院对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的内部自治行为不加干预,但对其在实施公法行为时是否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可进行司法审查,并向相对人提供救济”。再次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司法实践,尤其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实际已适用了程序正当的准则,程序正当的理念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也应用了。四是,程序正当是学生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法治化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然要求。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在于,它彰显了“最低限度公正”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因而,程序的缺失,会让人感到不公正、不可接受。程序也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属特别权力关系,学生对于学校之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讼,学校对于学生的各种处分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并限制司法审查介人,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势在必行,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既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也是限制特别权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将程序正当引人高校学生管理中,是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五是,程序正当原则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行为要达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程序正当的适用范围
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然而程序正当准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如何适用,适用什么范围,笔者认为,程序正当准则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公法性质的管理性行为。
首先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从法律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类,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基本上属于公法性质。这类管理行为,一是来源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二是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应纳入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列,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所以这类管理行为应适用程序正当准则。这类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比如高校对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权、学籍管理权、处分权等。二是学校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而设立的内部管理权,如违纪处理等。在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中,有三类公法性质的管理行为必须适用程序正当准则,一是涉及我国宪法赋予大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二是取消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三是影响学生权益的重大管理行为。
其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具体程序。比如听证程序,适用于高校在对当事学生做出重大决定前,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在高校事务管理过程中,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主要有:新《规定》规定的七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取消学籍和退学、降级或留级、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告学业证书无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学位、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不授予学位等等,其他管理行为,可以相对于基本程序简单的简易程序,其中听证也可以采用非正式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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