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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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定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前提下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在公司登记方面,也配套的实行了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登记制度。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与现代公司的资本发展趋势还有距离。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授权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这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试图探索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授权资本制和债权人概述
  “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①“授权”起初是指国家授予公司创办者设立公司、发行股份的权利,后来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渐演变为公司对董事会新股发行权的授予。授权资本制减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成本,授予了股东比较灵活的权利。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相当大的,例如大幅度下调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性与安全性,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担保等,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改革的道路还很漫长。法律统一规定公司最低资本额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特殊业务对资本的特殊要求,比如有的公司开始经营需要100万,而有的公司开始经营只需要100元,因此法律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额对债权人不能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2014年《公司法》中取消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授权资本制度的引进,是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大变革,这也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的。“授权资本制”充分体现了公司对其财产的自主支配权,将公司收缴资本的数额、收缴资本的时间、收缴资本的比例的权力赋予给公司领导层,让每个公司都能实现自己对公司资本的管理,调动了公司的积极性,尊重了公司的发展规律,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有利于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是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是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②债权人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利益需要给予保护。公司想要发展,单纯依靠公司股东的投入与公司自身的盈余积累是无法满足需求的,就需要借助债权人的力量。但是,债权人与公司股东虽然都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两者的地位是明显不对等的,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利润的分配,因此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值得我们关注。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
  公司依靠公司资本承担债务,实现债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取决于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授权资本制的优势在于公司设立的成本低,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募集未认足的股份,授予公司安排自我融资的最大自由。公司成立初期,经营业务尚未完全展开,不需要大量资金,授权资本制可以合理安排公司资本的运营,并且增减资程序简单,降低公司资本变动的操作成本。
  首先,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少,因为其强调的是股东自治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章程中的资本仅是一种名义上的数额,而且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发行期限,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实际经营规模的严重脱节,进而严重威胁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我国的公司理论不再是以单独追求股东利益为目的公司价值论,而是强调除股东以外其他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这一理论最早来自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的文稿中,在这个文稿中将其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债权人与社会”。③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尤为重要,因为公司要与债权人开展一系列重要经济活动,债权人是利益体的核心,如果没有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就难以进行经济活动,甚至是無法进行经济活动,这势必妨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重要。
  再次,公司也有自己的社会责任。根据刘俊海教授的观点,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的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保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④根据刘教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标准。因此,公司必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支持才能很好的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
  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授权资本制度更加尊重公司自治的精神,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更大的权利,那么董事的信用问题就成为债权人利益能否实现的一大关键因素。授权资本制度作为与现代化公司发展趋势相一致的资本制度,与整个社会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是密不可分的。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少,甚至微乎其微,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尚未落实到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关系错综复杂,必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防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首先要树立政府诚信形象。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政府信用,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能信誉的评价,是政府公信力产生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政府信用的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做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在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利益方面,政府一定要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其次要规范企业信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建设对象。企业应当以诚信的企业文化为核心,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   (二)对自我交易、竟业禁止、审计等进行标准化审查
  明确规定股东与公司所达成的交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交易次数、间隔时间、交易数额等有具体限制,而且此种交易要先经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无利害关系股东参加表决通过审批后才能实行。这有利于股东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监控,有效的约束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股东必须给予处罚。⑤进一步完善公司强制审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或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强制审计。
  (三)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进入公司董事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最高利益,公司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切事项,确定公司债权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法人资格,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有关股东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这可以看出董事一般来说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的管理机关,“随着其权力的不断扩大和股东会职权的日益削弱,董事会已成为事实上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总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忽略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吸收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不允许公司的债权人进入公司的董事会,但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股协议使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变为股权,身份由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变为公司股东,从而进入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权人进入董事会,而是债权人身份转为股东后以股东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仍属于公司股东参与董事会。但公司的权力往往掌握在一小部分的大股东手上,因此建立一批可以制衡大股東权利的力量势在必行。公司盈利与否与公司债权人有息息相关,他们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强烈愿望。因此,公司应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公司董事会,使其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拥有参与权,有权否决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董事会决议。⑦公司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可以达到监督董事会经营决策的目的,预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的财产状况恶化,对于规避股东及公司成员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为公司提供资金,为公司提供商事交易的机会,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只有维护好债权人的而利益,公司的整体利益才能更好的维护;二是和公司股东相比,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难以了解,难以对公司进行监督,这无疑将债权人陷入被动地位。因此将公司经营者向债权人披露信息作为强制性规定,以实现公司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式上,一是让信息获取更便捷,例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应该具有主动性,特别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仅应分别通知还应该发布公告;二是让债权人获取更有效的信息,例如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披露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定期向公司债权人提供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让债权人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能够准确、及时的了解。
  其次,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责任。因为目前我国已有相关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则体系,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细化及落实。还需要明确的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不仅在公司自己,还有中介机构。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作出更详细、明确的规定。
  再次,确立公司及股东的实缴资本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使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股东实缴资本的变化情况,其具体方式可以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变更章程、定期报告公示等。
  (五)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制度
  授权资本制为投资者设立了低门槛,对债权人的保护强调事后救济机制,即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把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的人格混同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手段,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普遍的公司人格混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法院一般也不轻易否认公司的人格而直接向股东追责任,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很难通过人格否认之诉实现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目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进行归纳,让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使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适用。
  另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如果以不公平的方式运作,业务存在混同、资产混同、子公司资本不足、股东刻意把一个单一的企业划分为几个独立的法人以图减少实际承担的债务数额等,都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四、结语
  公司的多样性能促进公司不断发展。授权资本制在公司的收缴处分上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主权,调动了公司处分财产的自主创新性,使公司资产得到了很好的配置,避免公司资产闲置、浪费,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激发投资热情。不过,鼓励投资的同时不可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社会信用的维持,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多部门、多方面配合才能实现。目前,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处于空白阶段,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应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落到实处。
  注解:
  ①徐学鹿.商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②梁永利、王中.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与途径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9.10
  ③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④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8
  ⑤傅穹.公司三大资本制度模式之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J].法商研究.2011.03
  ⑥石少侠.公司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⑦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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