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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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利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理分析当前的各种刑罚,可以发现死刑和自由刑的成本高而效益低,资格刑和财产刑成本低而效益高。为此,应当限制死刑和自由刑的适用而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的适用。
  关键词 成本效益 刑罚 经济分析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经济学以所谓“帝国主义”的姿态向其它社会科学领域进攻,并取得丰硕成果,法律经济学的勃兴即是其中之一。时至今日,法律经济学已是成熟且势力仍在膨胀的新兴学科,对传统法学带来革命般的冲击。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一方面显示了经济学解释力的强大,另一方面也表明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值得改进之处。现在,以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探讨法律问题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同。本文拟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理来探讨刑罚的结构问题,指出当前的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一、刑罚的成本效益分析
  当前各国的刑罚体系一般包括死刑、自由刑、资格刑和财产刑四种。这一体系以自由刑为主,其它为辅。为什么这样设计刑罚体系?是否合理?对于这个问题法学可能提出了各种理论加以论证。从经济学的角度,利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这一问题可以作一个平实、直观的分析。
  (一)死刑要废除吗?
  死刑要不要废除一直是一个法学难题,法学家基于不同的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之间争议颇大,莫衷一是。法学界的争论某种程序上已陷入了概念法学的藩篱,难以提出新的见解,而从经济学的角度,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这个问题可以增添一些新的认识。
  从成本上看,死刑是目前最严酷的刑罚,适用死刑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是惊人的,并且死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则再审、国家赔偿等又需耗费大量资源。从效益看,其效益却并不一定高。首先,对于那些已经犯了应该被判处死刑的人,死刑的边际威慑力等于零,他们会选择犯下更多的罪行,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更多的法益;其次,断绝了犯罪人的自新之路,剥夺他们的生命,就是剥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在当前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死刑的成本无疑是高昂的,所以,对于死刑应最大程序的限制适用乃至完全废除。
  (二)为什么以自由刑为主?
  当前各国刑罚基本都以自由刑为主,自由刑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狱的管理成本和罪犯的改造成本等。其收益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和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实证分析告诉我们,自由刑在预防犯罪方面效果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好,甚至会带来很大的负效应,一是犯罪人长期呆在监狱,他们再次步入社会将很难适应新的社会的需要,于是很多人选择了再次犯罪;二是长期在监狱中关押,不但未得到改造,反而会受到其它犯罪分子影响,出狱后继续犯罪;三是由于受到处罚,会受到社会的歧视,给他们生活带来困难;四是犯罪人被隔离在监狱,其家庭状况会恶化,其家人也会受到外界的压力。
  作为一种最主要、最古老的刑罚,自由刑存在的价值在法学上似乎从未被检讨。这可能也反应了法学的薄弱之处。利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理对其作一个分析之后,自由刑作为主要刑罚措施的价值就值得重新检讨了。
  (三)资格刑的比重应当增加。
  资格具有稀缺性,如律师、医生等,这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对罪犯而言其成本是剥夺了某种资格以后,重新申请这样的资格是非常困难的,有的终身不能再申请,犯罪人不得不花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另外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资格刑的机会成本很高,理性的人是不会轻易的失去这样的资格的。而适用资格刑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基于成本效益原理,资格刑适用的范围应当拓宽,其在刑罚体系中的比重应当增加。
  (四)财产刑应当得到广泛适用。
  财产刑的成本是低廉的,不用修建监狱,犯罪人也不会被隔离。波斯纳法官曾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基于人都是理性自利的,财产刑能够有效实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当然财产刑也有局限性,因为罚金对富人和穷人显然是有不同的效果的。然而,总体来说,相对于其它刑罚,适用财产刑的成本低而效益高,其它一些刑罚可以由财产刑来代替。但也应注意,财产刑的效果会受到当事人财富水平的制约,这就要求我们研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的适用条件。
  二、未来的改革方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死刑和自由刑的成本高而效益低,而资格刑和财产刑成本低而效益高。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也就是在事前预防犯罪的发生,如果这一目的可以以较低成本的方式实现,为什么不选择这种较低的成本呢?由此,应当限制死刑和自由刑的适用而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资格刑和财产刑具有成本低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自由刑的成本高,但也有其存在的理由。所以,理想的刑罚体系应当是以资格刑和罚金刑为主,辅之适当的自由刑,相互配合,扬长避短,以低成本获得高收益。这样的结论与当前的刑罚理论也是相契合的。当前世界普遍存在轻刑化趋势,也就是减少或废止死刑,增加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分析的角度不同,但结论却殊途同归,这也说明了经济分析的强大力量。
  三、结语
  用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法律问题,使我们获得了新的不同认识。我们在佩服经济学的强大时,也感慨于传统法学的无力。当然,我们并没有一味推崇经济学而否定法学的意义,我们需要做是的摒弃对经济学的偏见,思考如何更好的利用经济分析工具,如何促进法学与经济学更好的对话与交流,从而促进法学自身的进化与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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