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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关于垄断与反垄断的讨论基本上指向大型国有企业。但今天,轮到了互联网。
互联网巨头曾一度是突破旧有经济体制的先锋,冲破管制,破除“垄断”。而现在,它们本身已然具备成为新的垄断者的可能性。
垄断削弱竞争,损害效率,在互联网领域,更是如此。由于线上扩张的几何级速度,以及线下强大的网络和规模效应,互联网巨头正在变得越来越大。那么,它们的扩张还有边界吗?我们该如何应对?
越来越大与数据集权
财富和控制力集中在互联网巨头之中已经持续很多年了。
174项交易,累计投资1124亿美元(约合7418亿元人民币)。这是并购市场资讯Mergermaket在2017年发布的《亚洲大买手档案:BAT互联网三巨头》里,关于BAT过去5年在国内外的并购数据。
市场调研机构eMarketer发布报告称,2017年中国数字广告市场规模达到500亿美元,而BAT占据了超过62%的份额。
这些数据显示互联网商业的“准垄断”已经开始。数据改变了竞争,它赋予了互联网巨头巨大的控制力。
互联网巨头一方面掌控了这个时代所有线上业务的基础,比如云、支付、信息传输。另一方面掌控了消费者。比如百度看到人们在搜索什么,微信知道人们在分享什么,淘宝了解人们在买什么。用这些数据可以做很多事,而且,数据集权”正在愈演愈烈。
但这到底是垄断吗?
在一些观点看来,资源诸如数据、渠道等向巨头的集中并不是一定是坏事。垄断,在很多时候,是个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事情。
比如,20世纪70到80年代,芝加哥大学的学者通过论辩颠覆了反垄断法。他们认为反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企业对消费者的积极影响来实现的,而超大规模的企业对于经济效率提升,其益处足以超越对企业规模的任何担忧。
同样,在中国,现实的情况是,互联網巨头的发展表面上不仅没有令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且消费者似乎还乐于看到它们的发展。比如,廉价产品和免费服务是互联网巨头一直在努力为消费者提供的,几乎每周还会推出改进的新型产品和服务。
查阅中国互联网的反垄断诉讼,很容易发现,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互联网巨头“开刀”的案件。就算是冠以“反垄断第一案”之名的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曾深度参与此案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韬指出,3Q案之后,业界出现了“如果腾讯都不构成垄断,则互联网企业均不存在垄断”的误读。
就企业而言,追求垄断是其天然属性。而且,垄断也是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的—但这只是表面。
反垄断的经济学家指出,如果垄断巨头要转嫁成本,并不是直接让消费者支付费用,而是通过其他的形式来实现。1887年,亨利·哈夫迈耶将17家炼糖厂兼并为托拉斯,最后产生了多米诺糖业,这时糖的价格就以税的面貌出现了。
哈夫迈耶说:“谁在乎每磅1/4美分?”意思是,他已经能像政府一样,哪怕消费者只是在便利店买一杯可乐,他都能不动声色地从消费身上收取几美分。他已经不需动用自己在供应糖上积累的力量胡乱地影响消费者。
这也是为什么反垄断的最终目的并非防止收费太高,而是防止企业以某种或多或少的永久方式,垄断某些物品的供应,以提高他们相对于我们其他人的权力。今天的互联网巨头亦然,无论购买哪种产品,只要经过他们的生态系统,都要间接地向他们支付费用。
在实现了经济领域的垄断后,是否会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非市场化的领域。
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不仅在产业领域,也扩展到金融领域。埃里克·杰克逊在其畅销书《支付战争》中就说:“商业最终都是为了交易,而交易是通过支付实现的,因此透过支付更容易看清商业的本质。”支付代表了购买、交易、货币的流通,是互联网巨头手中亿级账户变现的决胜之地。
互联网巨头在支付领域的超大规模发展,让金融交易安全以及金融业务交叉风险不断聚集,使得金融大数据的保护面临挑战。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今年4月指出,支付机构不要想方设法去漠视规则,特别是市场上一些大的机构,不能以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
正是因为“大”,一位业内人士用俄罗斯寡头来对比中国互联网巨头,担心其在实现了经济领域的垄断后,是否会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非市场化的领域。
如果巨头在国外
事实上,人们对互联网巨头的争议一直层出不穷。百度网盘被突然清空而不予解释,支付宝隐藏了霸王条款,腾讯手游《王者荣耀》与青少年沉迷之争……这些事件已经流露出人们对互联网巨头的不满。人们开始意识到互联网行业的集中化存在问题。
但是有人认为,互联网巨头的“大”是为了应对彼此间的追赶而产生的,他们不仅要面对竞争对手,更多是要面对它们服务的行业、社会以及政府监管所带的压力。可是,这些压力已经被轻松的释放了。
今年5月,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使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网约车安全问题,再次激起了强烈的社会舆论。滴滴立即关闭顺风车,轻松地化解了社会舆论。类似这样做法,也被互联网巨头经常使用。
如果互联网巨头在国外,它们的命运会是怎样?像标准石油或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