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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在工伤保险制度上,我国虽已实现“有法可依”。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理念落后,制度混乱且不清晰,仍存在十分明显的差距。而分析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我国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不乐观。对于企业而言,工伤保险应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就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其作用展开研究讨论。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缴纳了工伤保险最终未切实有效的得到应有的保障,而许多企业也抱怨工伤保险缴纳意义不大增加其企业负担,因为不能享受到多少待遇。应对这种情况必须先系统性的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才能很好的把它运用到实际中。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如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医疗器械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至定点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达到护理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护理津贴,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经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批准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并视伤情严重情况可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此待遇。
10.丧葬费。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公死亡的,如有在工亡职工生前提无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可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常见问题
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伤保险法中的原则不能充分掌握。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欠缺,对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准确理解,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②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③倾向于受害人原则。如果对上述原则不能充分掌握,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就无法顺利执行;其次,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亟待提升。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对工伤事故进行有效处理。此外,执行力严重不足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有意避免工伤事故的产生。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企业按照相应制度进行事故处理,就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执行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
1.职工缺乏风险意识
“职工缺乏风险意识”是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对某市职工调查后发现,调查职工中 63.7% 对企业工伤保险“有一些了解”;有 22.8% 的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仅为“听说过”;另外还有 7.2% 的职工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从未听过”。由此可见,大部分职工对自身职业存在的危害认识不足、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够、且对自身应享有的权益了解不够。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文讲到,部分企业为保证自身的利益,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来逃避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而“减少企业的参保人数”就是其中一条。而怎样才能有效减少企业参保人数呢。“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一种重要方式。企业不与职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无法承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当某职工因公受伤时,无法进入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而導致职工无法将享受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认定程序繁杂
另外,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繁杂也是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到拿到保险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三个阶段。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复杂,通常需要“认定——仲裁——一审、二审......——复审”等程序,时间长且过程复杂。在繁杂的过程中,大多职工通常无法尽早拿到保险金,反而会进一步增加自身的压力。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改善建议
1.应改变企业现有缴费制度
为改变当前我国大多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改变企业职工在工伤保险中所处的被动地位。政府应加强与社保部门的联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采用相关策略逐渐改变我国企业现有的缴费制度。如:改变传统的抵扣代缴制度,采用“企业为职工承担部分参保金,个人承担另一部分,但个人承担部分应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就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且日后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反馈信息来分析双方的责任。
2.社保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为改善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企业、职工自身提高意识外,地方社保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可以对当地企业逃欠保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完善保险信息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处置。同时还应积极完善参保个人的信用评级,对逃避社保的企业与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另外,社保部门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联合,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以实现对企业甚至个人的全面监管,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3.相关政府应制定合理政策
最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相关政府应积极制定合理政策,并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例如,政府可以借助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保险责任,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注意。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职工宣传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保险责任与职工具有的职工权益。另外,当地政府应以中央政策为基础,根据自身条件与基础,制定一些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从而逐渐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五、总结
综上所述,只要对政策待遇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不难看出,直接的生产建设是对企业来说显性的收益,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是隐性的收益。作为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掌握工伤保险的意义不仅仅是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更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7(20):85+87.
[2]杜景洋.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合理应对建议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7(10):153-154.
[3]岳岩.企业员工工伤保险预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原油田社会保险中心)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缴纳了工伤保险最终未切实有效的得到应有的保障,而许多企业也抱怨工伤保险缴纳意义不大增加其企业负担,因为不能享受到多少待遇。应对这种情况必须先系统性的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才能很好的把它运用到实际中。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如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医疗器械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至定点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达到护理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护理津贴,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经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批准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并视伤情严重情况可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此待遇。
10.丧葬费。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公死亡的,如有在工亡职工生前提无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可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常见问题
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伤保险法中的原则不能充分掌握。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欠缺,对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准确理解,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②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③倾向于受害人原则。如果对上述原则不能充分掌握,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就无法顺利执行;其次,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亟待提升。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对工伤事故进行有效处理。此外,执行力严重不足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有意避免工伤事故的产生。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企业按照相应制度进行事故处理,就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执行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
1.职工缺乏风险意识
“职工缺乏风险意识”是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对某市职工调查后发现,调查职工中 63.7% 对企业工伤保险“有一些了解”;有 22.8% 的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仅为“听说过”;另外还有 7.2% 的职工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从未听过”。由此可见,大部分职工对自身职业存在的危害认识不足、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够、且对自身应享有的权益了解不够。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文讲到,部分企业为保证自身的利益,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来逃避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而“减少企业的参保人数”就是其中一条。而怎样才能有效减少企业参保人数呢。“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一种重要方式。企业不与职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无法承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当某职工因公受伤时,无法进入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而導致职工无法将享受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认定程序繁杂
另外,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繁杂也是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到拿到保险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三个阶段。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复杂,通常需要“认定——仲裁——一审、二审......——复审”等程序,时间长且过程复杂。在繁杂的过程中,大多职工通常无法尽早拿到保险金,反而会进一步增加自身的压力。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改善建议
1.应改变企业现有缴费制度
为改变当前我国大多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改变企业职工在工伤保险中所处的被动地位。政府应加强与社保部门的联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采用相关策略逐渐改变我国企业现有的缴费制度。如:改变传统的抵扣代缴制度,采用“企业为职工承担部分参保金,个人承担另一部分,但个人承担部分应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就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且日后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反馈信息来分析双方的责任。
2.社保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为改善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企业、职工自身提高意识外,地方社保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可以对当地企业逃欠保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完善保险信息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处置。同时还应积极完善参保个人的信用评级,对逃避社保的企业与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另外,社保部门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联合,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以实现对企业甚至个人的全面监管,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3.相关政府应制定合理政策
最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相关政府应积极制定合理政策,并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例如,政府可以借助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保险责任,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注意。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职工宣传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保险责任与职工具有的职工权益。另外,当地政府应以中央政策为基础,根据自身条件与基础,制定一些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从而逐渐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五、总结
综上所述,只要对政策待遇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不难看出,直接的生产建设是对企业来说显性的收益,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是隐性的收益。作为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掌握工伤保险的意义不仅仅是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更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7(20):85+87.
[2]杜景洋.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合理应对建议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7(10):153-154.
[3]岳岩.企业员工工伤保险预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原油田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