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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系列跨国公司反壟断案令外界质疑中国有意打击外资、保护本土企业,但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许昆林局长一再强调:“我们的调查工作没有背景,是很纯粹的反垄断执法。”事实上,在过去两年,发改委亦查处多起中国企业反垄断案。
发改委对美国高通(中国)公司(下称“高通”)的调查始于2013年11月,在本案中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了歧视性收费。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55条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高通涉嫌违反的正是这两个条款。
高通案迄今已历时九个月,在这期间,高通的全球CEO率领七八个副总裁三次到国家发改委接受询问,并且拜见了副总理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汪洋和总理李克强。多位业内人士称,高通动用了美国副总统、美国驻华大使、美国商务部的力量,试图中止发改委的调查。
在最终调查决定公布之前,此案并无确定结论。但有政府人员称,高通案已经基本定案,发改委将判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财经》记者从接近发改委的人士获悉,高通案的调查目前已经骑虎难下,但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发改委和高通之间应该是达成了默契。
截至发稿,高通方面拒绝了包括《财经》等媒体的采访。
发改委对高通的调查涉及到几十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高低。
华为等手机厂商指出,对WCDMA产品,高通收取国内各终端厂商全部收入的5%作为专利许可费,在LTE上则宣布收取4%的许可费率,非常不合理。
另外,高通的专利主要集中在通信基带产品上,但是收取的移动芯片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则以终端设备的出厂价作为基数来收取,这个也不合理。
基带就是手机中的一块电路,负责完成移动网络中无线信号的解调、解扰、解扩和解码的工作,并将最终解码完成的数字信号传递给上层系统进行处理。
《财经》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高通向国内厂商收取的许可费率,大致是向苹果、三星等所收费用的一倍左右。一位手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总监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从公开的材料推断,苹果、三星与我们的费率是相差一倍左右,如果事实真的如此,我估计很难认定高通反垄断违法;如果是相差5倍以上,那么是歧视性定价,但是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又不大。”
假设高通向中国的智能手机厂家收取高出苹果和三星一倍的费率,这种行为是否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
专利权利人寻求高于被许可人愿意支付的许可费,这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违反了反垄断法。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合伙人Michael Lindsay曾代理多起反垄断案件,是美国和欧盟竞争法的专家。
他对《财经》记者分析说:“许可费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其实是很难单纯从与各家签订的协议条款的不同来下结论的。比如说,某个被许可人拥有自己的专利组合,所以他与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协议就可能包括了交叉许可的部分。许可费的现金支付部分是反映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彼此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如果双方的专利价值评估非常接近,那么可能都不会出现现金方式的许可费。”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必须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但FRAND原则,在国际法律界被认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大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袁洋指出:“FRAND是基于‘同等条件’下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但是总可以找出不一样的被许可人条件。”
Lindsay进一步解释说,专利授权并不是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市场,所有的商业谈判都是保密的。专利所有人通常会要求授权人同意签署保密协议,而授权人其实也不愿意公开。
一位反垄断法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高通对于三星苹果收取的费率,发改委作为执法部门可以要求高通提供,但是有商业保密协议在先,发改委需要进行保密,不能对社会公布。”
第二,捆绑搭售问题。
华为等主张,高通出售芯片以客户需先获得和持有其专利许可为前提条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另外,高通在专利许可中仅提供一揽子打包许可,从未向被许可人提供对基本专利许可和非基本专利许可的选择方案,在与高通的许可交易中,相对人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只能全盘接受高通不区分实际许可需求的一揽子打包许可。
《财经》记者从几个渠道印证,高通的芯片销售和专利许可,几年前已经独立开来,由两家公司操作,但是实际上都由高通母公司控制。
国内的一家手机厂商的管理层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手机厂商不解决专利许可的问题,芯片是买不到的。“许可协议里面没有明确地说,芯片销售和专利许可是挂钩的。但在芯片采购的时候,高通会说,你们的许可协议还没有签,所以芯片的发货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三,要求国内终端厂家免费交叉许可的问题。
华为称,高通与中国厂商签署的所谓许可协议,看不到交叉的价值,实质上是单向许可,中国厂商专利的价值,免费被高通拿走了。
另一家国内主流手机厂商称高通要求中国厂商将持有的所有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必要专利,全部无偿交叉许可给高通使用,明显违反了交叉许可原本的目的,使之具有了限制竞争的效果。
针对这一点,Lindsay告诉《财经》记者,在不掌握涉及的专利性质的情况下,很难作出专业判断,只能从大致的逻辑来分析,“如果高通强制要求中国手机厂商将专利反向许可,涉及的是非标准必要专利,那么确实是霸王条款;如果涉及的是标准必要专利,那么高通的这个要求值得商榷。”
免费反向许可条款,从3G延伸到4G,高通意在维护产业链的生态系统,是保证所有客户之间互不起诉。比方说,高通与A客户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以及免费反许可之后,A客户的这些专利就不可以拿来起诉高通的B客户,而高通每一家都是这么签。 一家国内手机厂商的管理層人士向《财经》记者坦言,高通的互不起诉规则,对于手机厂家来说是有诱惑力的,就是用了高通的芯片,就互不起诉别的厂家了。“举个例子,当年A和B互相起诉专利侵权的时候,它们就会看是不是涉及芯片的标准必要专利。如果是涉及到芯片的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一定敢起诉了,因为与高通签了许可协议之后,作为许可的传递,这些专利就不可诉了。”
在由高通主导的3G时代,这种行业老大哥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LTE的4G时代,三星持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华为、中兴也有一些。高通还想延续这种商业模式,显然遭到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抵触。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高通做手机终端厂商之间的专利免费交叉许可,是希望把自己包装成老大,培养一个生态产业链,这个在2G、3G时代是可行的,一方面高通的专利确实多,过硬,二是国产厂商都站在一个水平线上,大家都没啥积累,这个条款,对那些没有积累的公司,其实是有保护作用的。但4G时代的情况不一样。”
其他针对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还包括,高通的许可协议为无限期,费率的收费基数中没有扣除营销费用和渠道费用,以及缴纳500万美元的入门费,等等。
上述熟悉高通的人士分析说,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区别,是到期要不要续签。“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随着企业的技术实力的发展,某些企业认为具备了更大的议价能力了,想去改变原来的合同,包括降低费率和改变某些条款,无期限协议,就只能按照原来的合同去执行,当然这对于许可方来说也是对等的约束。”
高通在中国的种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与在其国家的表现是否类似?
高通曾被欧盟、日本、韩国等司法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起过反垄断调查。2009年7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
9月,JFTC认定,高通迫使日本公司向高通免费反许可的做法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JFTC要求高通修改其与日本公司间的专利许可协议,取消免费交叉许可条款和不诉讼条款。高通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悬而未决。
2009年7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主要指控的行为是对三星、LG等企业以是否使用高通产品为条件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率。高通在当地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尚未结案。
2005年10月,六家科技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指控高通利用其多项3G专利技术,索要过高的专利授权使用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使得其他公司无法进入手机芯片市场。这些公司包括Broadcom、爱立信、NEC、诺基亚、松下以及德州仪器公司。
六家公司还指控,高通为WCDMA标准基本专利收取的费用过高,收费水平甚至同CDMA2000标准基本专利相当。而他们认为,高通对WCDMA标准的贡献不及CDMA2000标准,因此WCDMA基本专利费用也应当降低一些。
高通辩解说,这些指控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向客户提供的专利费用折扣在合法的价格竞争范围之内,厂商、运营商和最终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受益。高通还主张,对许可费的指控是具有误导性的,是对合理合法的价格竞争的抱怨,而事实上这样的价格竞争对厂商、运营商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另外,高通说从未将购买芯片作为授权的条件。
最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4日宣布,终止对全球手机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发起的连续四年的反垄断调查。欧盟的相关文件只是提到了“各家厂商与高通达成和解协议,纷纷撤诉”,出于保密协议的规制,并没有详细说明各家的具体和解情况。
从有限的公开资料可以知悉,首先是2008年7月24日,诺基亚和高通共同宣布,双方已经签署了新的协议,新协议为期15年。
根据该协议,诺基亚能在手机和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基础设备中使用高通公司所有专利。此外,诺基亚还同意不使用与高通技术直接抵触的自有专利,使高通能将诺基亚的技术和高通的芯片进行整合。
高通还与Broadcom就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同时一并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诉讼纠纷,包括诉诸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圣塔安那地方法院、欧盟和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官司。双方还达成了专利互授协议,高通将向Broadcom支付8.91亿美元为期四年的专利授权费。
高通案的多位相关方企业代表告诉《财经》记者,高通案在国内和国外的表现有类似之处,其垄断行为的核心都是依托其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企业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论是谈判还是交易,高通的优势和垄断地位更加突出。”
坊间流传高通案有望在两三个月后结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相关方人士则表示,发改委的最后裁量,将是一个艰难的谈判过程。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表示:“最终发改委的调查,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
上述相关方的人士表示:“其他国家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最终都没有定论,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新型垄断行为,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机关应当通过此案建立起自己的专业形象。”
发改委对美国高通(中国)公司(下称“高通”)的调查始于2013年11月,在本案中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了歧视性收费。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55条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高通涉嫌违反的正是这两个条款。
高通案迄今已历时九个月,在这期间,高通的全球CEO率领七八个副总裁三次到国家发改委接受询问,并且拜见了副总理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汪洋和总理李克强。多位业内人士称,高通动用了美国副总统、美国驻华大使、美国商务部的力量,试图中止发改委的调查。
在最终调查决定公布之前,此案并无确定结论。但有政府人员称,高通案已经基本定案,发改委将判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财经》记者从接近发改委的人士获悉,高通案的调查目前已经骑虎难下,但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发改委和高通之间应该是达成了默契。
截至发稿,高通方面拒绝了包括《财经》等媒体的采访。
三大关键问题
发改委对高通的调查涉及到几十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高低。
华为等手机厂商指出,对WCDMA产品,高通收取国内各终端厂商全部收入的5%作为专利许可费,在LTE上则宣布收取4%的许可费率,非常不合理。
另外,高通的专利主要集中在通信基带产品上,但是收取的移动芯片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则以终端设备的出厂价作为基数来收取,这个也不合理。
基带就是手机中的一块电路,负责完成移动网络中无线信号的解调、解扰、解扩和解码的工作,并将最终解码完成的数字信号传递给上层系统进行处理。
《财经》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高通向国内厂商收取的许可费率,大致是向苹果、三星等所收费用的一倍左右。一位手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总监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从公开的材料推断,苹果、三星与我们的费率是相差一倍左右,如果事实真的如此,我估计很难认定高通反垄断违法;如果是相差5倍以上,那么是歧视性定价,但是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又不大。”
假设高通向中国的智能手机厂家收取高出苹果和三星一倍的费率,这种行为是否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
专利权利人寻求高于被许可人愿意支付的许可费,这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违反了反垄断法。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合伙人Michael Lindsay曾代理多起反垄断案件,是美国和欧盟竞争法的专家。
他对《财经》记者分析说:“许可费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其实是很难单纯从与各家签订的协议条款的不同来下结论的。比如说,某个被许可人拥有自己的专利组合,所以他与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协议就可能包括了交叉许可的部分。许可费的现金支付部分是反映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彼此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如果双方的专利价值评估非常接近,那么可能都不会出现现金方式的许可费。”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必须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但FRAND原则,在国际法律界被认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大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袁洋指出:“FRAND是基于‘同等条件’下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但是总可以找出不一样的被许可人条件。”
Lindsay进一步解释说,专利授权并不是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市场,所有的商业谈判都是保密的。专利所有人通常会要求授权人同意签署保密协议,而授权人其实也不愿意公开。
一位反垄断法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高通对于三星苹果收取的费率,发改委作为执法部门可以要求高通提供,但是有商业保密协议在先,发改委需要进行保密,不能对社会公布。”
第二,捆绑搭售问题。
华为等主张,高通出售芯片以客户需先获得和持有其专利许可为前提条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另外,高通在专利许可中仅提供一揽子打包许可,从未向被许可人提供对基本专利许可和非基本专利许可的选择方案,在与高通的许可交易中,相对人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只能全盘接受高通不区分实际许可需求的一揽子打包许可。
《财经》记者从几个渠道印证,高通的芯片销售和专利许可,几年前已经独立开来,由两家公司操作,但是实际上都由高通母公司控制。
国内的一家手机厂商的管理层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手机厂商不解决专利许可的问题,芯片是买不到的。“许可协议里面没有明确地说,芯片销售和专利许可是挂钩的。但在芯片采购的时候,高通会说,你们的许可协议还没有签,所以芯片的发货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三,要求国内终端厂家免费交叉许可的问题。
华为称,高通与中国厂商签署的所谓许可协议,看不到交叉的价值,实质上是单向许可,中国厂商专利的价值,免费被高通拿走了。
另一家国内主流手机厂商称高通要求中国厂商将持有的所有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必要专利,全部无偿交叉许可给高通使用,明显违反了交叉许可原本的目的,使之具有了限制竞争的效果。
针对这一点,Lindsay告诉《财经》记者,在不掌握涉及的专利性质的情况下,很难作出专业判断,只能从大致的逻辑来分析,“如果高通强制要求中国手机厂商将专利反向许可,涉及的是非标准必要专利,那么确实是霸王条款;如果涉及的是标准必要专利,那么高通的这个要求值得商榷。”
免费反向许可条款,从3G延伸到4G,高通意在维护产业链的生态系统,是保证所有客户之间互不起诉。比方说,高通与A客户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以及免费反许可之后,A客户的这些专利就不可以拿来起诉高通的B客户,而高通每一家都是这么签。 一家国内手机厂商的管理層人士向《财经》记者坦言,高通的互不起诉规则,对于手机厂家来说是有诱惑力的,就是用了高通的芯片,就互不起诉别的厂家了。“举个例子,当年A和B互相起诉专利侵权的时候,它们就会看是不是涉及芯片的标准必要专利。如果是涉及到芯片的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一定敢起诉了,因为与高通签了许可协议之后,作为许可的传递,这些专利就不可诉了。”
在由高通主导的3G时代,这种行业老大哥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LTE的4G时代,三星持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华为、中兴也有一些。高通还想延续这种商业模式,显然遭到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抵触。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高通做手机终端厂商之间的专利免费交叉许可,是希望把自己包装成老大,培养一个生态产业链,这个在2G、3G时代是可行的,一方面高通的专利确实多,过硬,二是国产厂商都站在一个水平线上,大家都没啥积累,这个条款,对那些没有积累的公司,其实是有保护作用的。但4G时代的情况不一样。”
其他针对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还包括,高通的许可协议为无限期,费率的收费基数中没有扣除营销费用和渠道费用,以及缴纳500万美元的入门费,等等。
上述熟悉高通的人士分析说,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区别,是到期要不要续签。“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随着企业的技术实力的发展,某些企业认为具备了更大的议价能力了,想去改变原来的合同,包括降低费率和改变某些条款,无期限协议,就只能按照原来的合同去执行,当然这对于许可方来说也是对等的约束。”
并非黑白分明
高通在中国的种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与在其国家的表现是否类似?
高通曾被欧盟、日本、韩国等司法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起过反垄断调查。2009年7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
9月,JFTC认定,高通迫使日本公司向高通免费反许可的做法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JFTC要求高通修改其与日本公司间的专利许可协议,取消免费交叉许可条款和不诉讼条款。高通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悬而未决。
2009年7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主要指控的行为是对三星、LG等企业以是否使用高通产品为条件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率。高通在当地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尚未结案。
2005年10月,六家科技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指控高通利用其多项3G专利技术,索要过高的专利授权使用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使得其他公司无法进入手机芯片市场。这些公司包括Broadcom、爱立信、NEC、诺基亚、松下以及德州仪器公司。
六家公司还指控,高通为WCDMA标准基本专利收取的费用过高,收费水平甚至同CDMA2000标准基本专利相当。而他们认为,高通对WCDMA标准的贡献不及CDMA2000标准,因此WCDMA基本专利费用也应当降低一些。
高通辩解说,这些指控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向客户提供的专利费用折扣在合法的价格竞争范围之内,厂商、运营商和最终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受益。高通还主张,对许可费的指控是具有误导性的,是对合理合法的价格竞争的抱怨,而事实上这样的价格竞争对厂商、运营商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另外,高通说从未将购买芯片作为授权的条件。
最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4日宣布,终止对全球手机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发起的连续四年的反垄断调查。欧盟的相关文件只是提到了“各家厂商与高通达成和解协议,纷纷撤诉”,出于保密协议的规制,并没有详细说明各家的具体和解情况。
从有限的公开资料可以知悉,首先是2008年7月24日,诺基亚和高通共同宣布,双方已经签署了新的协议,新协议为期15年。
根据该协议,诺基亚能在手机和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基础设备中使用高通公司所有专利。此外,诺基亚还同意不使用与高通技术直接抵触的自有专利,使高通能将诺基亚的技术和高通的芯片进行整合。
高通还与Broadcom就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同时一并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诉讼纠纷,包括诉诸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圣塔安那地方法院、欧盟和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官司。双方还达成了专利互授协议,高通将向Broadcom支付8.91亿美元为期四年的专利授权费。
高通案的多位相关方企业代表告诉《财经》记者,高通案在国内和国外的表现有类似之处,其垄断行为的核心都是依托其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企业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论是谈判还是交易,高通的优势和垄断地位更加突出。”
坊间流传高通案有望在两三个月后结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相关方人士则表示,发改委的最后裁量,将是一个艰难的谈判过程。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表示:“最终发改委的调查,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
上述相关方的人士表示:“其他国家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最终都没有定论,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新型垄断行为,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机关应当通过此案建立起自己的专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