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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是合同能源管理大省,为了扶持和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提供法制保障,山东省密切配合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步伐,结合山东省的具体实践,陆续出台了地方立法、部门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仍有漏洞。文章分析了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山东 合同能源管理 地方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概况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应运而生的。1996年1月,国家经贸委确定并支持成立了包括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式登陆我国,山东省也因此成为国内最早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省份之一。经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在山东省逐步进入快车道,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一方面,山东省是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经济大省、工农业大省,同时又是能耗大省,拥有巨大的节能减排市场空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山东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另一方面,山东省拥有众多的节能服务企业。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5批)来看,目前山东省共有289家节能服务企业,融世华、高密蓝天、鲁信能源等一批较有实力的节能服务企业也是山东乃至全国的行业领头羊。近些年来,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山东省实施节能服务项目453个,数量为全国最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全省每年实现节能131万吨标准煤。全省已有6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到国家及省一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4千万元。
但发展到现在,山东省的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的排名略显落后。在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单中,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寥寥可数,给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敲响了警钟。
山东省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政策
2010年以来,山东省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极大地鼓励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节能积极性,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完善了市场机制,是促进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重要推手。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七个方面,其中包括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①。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最大的瓶颈,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例外,这一规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鼓励。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制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而且辅以严格的能源审计,公共机构的负责人要对节能改造和能源审计后的效果负责②。由此,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就势在必行,而且配合以较严格的能源审计制度。虽然该办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优先选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公共机构是公认的耗能大户,强制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势必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大量的业务,有利于该产业的发展壮大。
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7号)是山东省助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意见重申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明确了山东省的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列举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六大项。该意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放宽节能服务企业的注册准入条件,不另行设置为节能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第二,加强能源审计和监察。第三,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国内外技术先进、资金充裕的知名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合资,借外力带动山东省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动省外市场开拓,抓住时机发展壮大。第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种节能中介服务。第五,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实际状况出发,强调了进一步增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要求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调度,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40号)提出,要加快发展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等专业服务政府予以支持。从意见中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目标看,合同能源管理将作为节能改造的主要应用方式,在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可以获得长足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在山东省的发展有良好的预期。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要求山东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具备特定情形的还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紧迫感,必然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大量的机会。
《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是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虽然山东省并没有制定地方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貌似落后于其他省份,但是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弥补了这一缺憾,而且使得山东省在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不仅能够发挥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的功效,而且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节能服务市场的秩序,一举两得。 《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开始实施。考核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公益性领域以及能够在全社会或行业内起到应用推广作用的示范性项目,考核奖励因素包括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奖励资金专款专用③。此办法与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体现了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政策上的逐步完善。
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除了中央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外,还包括了市财政配套资金,这无疑是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大力支持。同时,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财建〔2010〕249号规定的申请时间是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方可申请奖励资金,此规定延后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奖励的时间,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奖励的难度,一方面保证了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但另一方面也给节能服务企业制造了难题。
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
虽然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和奖励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立法和政策方面还略显滞后。
首先,尚无省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融资难是制约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比较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值又较大,能够得到财政支持和奖励是节能服务公司的福音。横向比较来看,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出台地方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青岛市也先行一步,但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却迟迟未见动作,这显得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视度不够,也没有在资金方面为节能服务公司助力。
其次,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没有制度依据。目前,市场上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良莠不齐,要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而山东省目前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仍然还处于无制度约束的状态,这对建立良好的节能服务市场是不利的。
再次,缺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确定节能量、实现节能量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和关键环节。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确定了26家单位作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该公告是为了配合政府财政奖励而出台的,是为了确定政府财政奖励对象,但没有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关于节能量的认定问题,而且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还需要更多的独立的第三方开展此项业务,并且开展源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一方的委托对节能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能源管理合同履行效果的依据,认证机构独立开展认证并对做出的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出台。
最后,公共机构节能缺少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撑。一方面,《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节能服务公司开辟了市场,另一方面,该办法并没有首选合同能源管理,甚至没有明确提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这可能和该办法出台较早有关,但此办法将合同能源管理和其他节能方法一视同仁,明显忽略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优越性,也使得山东省在此方面落后于河南、黑龙江、福建、吉林、长沙等省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一方面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的利用效率,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铺平道路,另一方面又能在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创造发展机会的同时实现对该市场的规范。
完善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加紧出台《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山东的节能服务产业仍处于急需培育和推广阶段,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应该更多地体现出对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扶持和鼓励,而非限制、管理和约束。
第一,奖励范围上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列为优先。可以考虑在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可以优先得到财政奖励资金,这一方面弥补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公共机构节能优先争取到财政奖励资金,一举两得。除此之外,商业、市政等领域也可以考虑列入奖励的范围。
第二,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作为地方性的规定,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在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把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纳入进来,即使不能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同等的待遇,结合山东省的财政状况,对新增两类项目的奖励可以按照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奖励标准上增设地方单方奖励。目前,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山东省(青岛市除外)没有单独出台单方奖励,而浙江、上海、山西等地在2012年前走在了前列。增设单方奖励可以在奖励条件上略有放宽,降低中小型节能项目申请奖励的门槛,刺激中小型节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成本,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困境。另外,还可以对资金的补助项目进一步扩大,对达到一定节能量的节能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了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补助时间可以掌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具体措施上,可以根据山东省的财政实力,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和降低获得奖励的门槛。
第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无论是中央与省级的共同奖励,还是须制定的地方单方奖励,要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性,对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把握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奖励太早,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可能浑水摸鱼,在项目没有良好预期的情况下获得了奖励。奖励太晚,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又得不到保护。财政奖励的基本原则还是对成功的项目进行奖励,所以奖励时间可以界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正常运行一个周期后方可提出。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两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具备条件提出申请后先奖励50%,有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再发50%。
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议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明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入库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职称、专家库的建设等。规定从事节能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执业纪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发改委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留库,不合格的淘汰出库,年初时再进行补充,实现优胜劣汰。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入库备案管理。目前,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是多省市共同选择的有效模式。节能量审核机构是特指能够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设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建立山东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量审核机构自愿申请入库,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为保证节能量审核结果的公正,切实体现第三方审核的效果,节能量审核机构和专家必须对本机构承担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进行回避。總之,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入库备案管理可以参照上述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不能一成不变,应每年根据机构的工作质量、业绩等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施考核,根据考核决定继续留库还是淘汰出库。另外,还要根据项目审核的实际情况和机构的审核能力,及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有进有出,促进行业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山东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与法制保障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项目编号:ZR2013GQ003)
责编/于岩(实习)
【关键词】山东 合同能源管理 地方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概况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应运而生的。1996年1月,国家经贸委确定并支持成立了包括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式登陆我国,山东省也因此成为国内最早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省份之一。经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在山东省逐步进入快车道,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一方面,山东省是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经济大省、工农业大省,同时又是能耗大省,拥有巨大的节能减排市场空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山东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另一方面,山东省拥有众多的节能服务企业。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5批)来看,目前山东省共有289家节能服务企业,融世华、高密蓝天、鲁信能源等一批较有实力的节能服务企业也是山东乃至全国的行业领头羊。近些年来,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山东省实施节能服务项目453个,数量为全国最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全省每年实现节能131万吨标准煤。全省已有6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到国家及省一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4千万元。
但发展到现在,山东省的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的排名略显落后。在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单中,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寥寥可数,给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敲响了警钟。
山东省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政策
2010年以来,山东省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极大地鼓励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节能积极性,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完善了市场机制,是促进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重要推手。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七个方面,其中包括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①。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最大的瓶颈,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例外,这一规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鼓励。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制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而且辅以严格的能源审计,公共机构的负责人要对节能改造和能源审计后的效果负责②。由此,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就势在必行,而且配合以较严格的能源审计制度。虽然该办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优先选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公共机构是公认的耗能大户,强制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势必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大量的业务,有利于该产业的发展壮大。
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7号)是山东省助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意见重申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明确了山东省的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列举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六大项。该意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放宽节能服务企业的注册准入条件,不另行设置为节能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第二,加强能源审计和监察。第三,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国内外技术先进、资金充裕的知名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合资,借外力带动山东省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动省外市场开拓,抓住时机发展壮大。第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种节能中介服务。第五,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实际状况出发,强调了进一步增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要求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调度,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40号)提出,要加快发展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等专业服务政府予以支持。从意见中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目标看,合同能源管理将作为节能改造的主要应用方式,在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可以获得长足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在山东省的发展有良好的预期。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要求山东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具备特定情形的还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紧迫感,必然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大量的机会。
《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是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虽然山东省并没有制定地方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貌似落后于其他省份,但是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弥补了这一缺憾,而且使得山东省在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不仅能够发挥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的功效,而且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节能服务市场的秩序,一举两得。 《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开始实施。考核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公益性领域以及能够在全社会或行业内起到应用推广作用的示范性项目,考核奖励因素包括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奖励资金专款专用③。此办法与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体现了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政策上的逐步完善。
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除了中央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外,还包括了市财政配套资金,这无疑是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大力支持。同时,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财建〔2010〕249号规定的申请时间是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方可申请奖励资金,此规定延后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奖励的时间,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奖励的难度,一方面保证了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但另一方面也给节能服务企业制造了难题。
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
虽然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和奖励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立法和政策方面还略显滞后。
首先,尚无省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融资难是制约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比较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值又较大,能够得到财政支持和奖励是节能服务公司的福音。横向比较来看,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出台地方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青岛市也先行一步,但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却迟迟未见动作,这显得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视度不够,也没有在资金方面为节能服务公司助力。
其次,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没有制度依据。目前,市场上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良莠不齐,要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而山东省目前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仍然还处于无制度约束的状态,这对建立良好的节能服务市场是不利的。
再次,缺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确定节能量、实现节能量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和关键环节。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确定了26家单位作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该公告是为了配合政府财政奖励而出台的,是为了确定政府财政奖励对象,但没有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关于节能量的认定问题,而且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还需要更多的独立的第三方开展此项业务,并且开展源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一方的委托对节能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能源管理合同履行效果的依据,认证机构独立开展认证并对做出的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出台。
最后,公共机构节能缺少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撑。一方面,《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节能服务公司开辟了市场,另一方面,该办法并没有首选合同能源管理,甚至没有明确提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这可能和该办法出台较早有关,但此办法将合同能源管理和其他节能方法一视同仁,明显忽略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优越性,也使得山东省在此方面落后于河南、黑龙江、福建、吉林、长沙等省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一方面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的利用效率,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铺平道路,另一方面又能在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创造发展机会的同时实现对该市场的规范。
完善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加紧出台《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山东的节能服务产业仍处于急需培育和推广阶段,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应该更多地体现出对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扶持和鼓励,而非限制、管理和约束。
第一,奖励范围上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列为优先。可以考虑在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可以优先得到财政奖励资金,这一方面弥补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公共机构节能优先争取到财政奖励资金,一举两得。除此之外,商业、市政等领域也可以考虑列入奖励的范围。
第二,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作为地方性的规定,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在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把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纳入进来,即使不能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同等的待遇,结合山东省的财政状况,对新增两类项目的奖励可以按照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奖励标准上增设地方单方奖励。目前,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山东省(青岛市除外)没有单独出台单方奖励,而浙江、上海、山西等地在2012年前走在了前列。增设单方奖励可以在奖励条件上略有放宽,降低中小型节能项目申请奖励的门槛,刺激中小型节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成本,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困境。另外,还可以对资金的补助项目进一步扩大,对达到一定节能量的节能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了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补助时间可以掌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具体措施上,可以根据山东省的财政实力,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和降低获得奖励的门槛。
第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无论是中央与省级的共同奖励,还是须制定的地方单方奖励,要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性,对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把握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奖励太早,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可能浑水摸鱼,在项目没有良好预期的情况下获得了奖励。奖励太晚,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又得不到保护。财政奖励的基本原则还是对成功的项目进行奖励,所以奖励时间可以界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正常运行一个周期后方可提出。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两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具备条件提出申请后先奖励50%,有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再发50%。
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议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明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入库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职称、专家库的建设等。规定从事节能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执业纪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发改委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留库,不合格的淘汰出库,年初时再进行补充,实现优胜劣汰。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入库备案管理。目前,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是多省市共同选择的有效模式。节能量审核机构是特指能够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设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建立山东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量审核机构自愿申请入库,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为保证节能量审核结果的公正,切实体现第三方审核的效果,节能量审核机构和专家必须对本机构承担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进行回避。總之,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入库备案管理可以参照上述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不能一成不变,应每年根据机构的工作质量、业绩等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施考核,根据考核决定继续留库还是淘汰出库。另外,还要根据项目审核的实际情况和机构的审核能力,及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有进有出,促进行业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山东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与法制保障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项目编号:ZR2013GQ003)
责编/于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