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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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1月开始我国把上海作为营改增的试点,试点涉及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流转税制的格局。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减少企业税收,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怎样正确看待和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是建筑施工企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和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变化出发,分析了对其税负的影响,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税负 影响 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变化
  1.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税率和征收率。
  将现行增值税率变为四档即:17%、13%、11%、6%,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如下:
  首先,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经营性租赁),适用17%的税率;
  其次,提供交通运输业的,例如远洋运输企业的承租、期租业务等均采用11%的税率对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采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除外;
  再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要按3%税率征收。
  (2)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包括了: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陆运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具体包括了: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部分现代服务,具体包括了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即应税服务范围由原来部分现代服务业6个子目和交通运输业一个行业的6+1模式,扩大至部分现代服务行业有7个子目和交通运输业与邮政业的7+2模式。
  (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试点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该主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变化
  营改增后给施工企业的纳税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发生变化
  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实行属地缴纳,以项目为纳税主体,由总承包方以总包收入和分包收入差额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税缴纳。按照目前的拟定政策动向和建筑企业实际,实行增值税后有可能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法人下属的项目按照总收入一定比例在项目当地预缴,法人年底在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
  (2)纳税范围发生变化
  营业税下,纳税范围包括了与建筑业相关的金融业、交通运输业、不动产业等行业,实行不同的营业税率,分别核算计税。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金融业、不动产业等行业与建筑企业发展和业务范围息息相关,因此以上行业能否实现与建筑业同步改革,就显的尤为重要。此外,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率对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很大。
  (3)税率发生变化
  营业税下,建筑企业按照“额减额”实行3%的税率。改增值税后,按照“税减税”,即按收入的11%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应抵扣的各项进项税额后进行纳税。
  (4)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发生变化
  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及项目基本按月为纳税期限,实际操作中施工项目一般按照实际收款时点开具发票,计交税金,年末或项目终结时进行清算。增值税下,项目在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收款、计价、取得票据孰先原则确认收入,计算并缴纳预缴额。项目要及时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每月将应税收入和取得的通过认证后进项税发票的数据传递到上级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有待政策明确)汇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项目,各项目按照分配的增值税额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清缴增值税。
  (5)税收筹划方案发生变化
  营业税下,企业最终的税负按照总收入的固定税率计缴,企业并无大的筹划空间。“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业上下游相关产业税改的时间不一,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以及建筑行业的整体管理现状,企业的实际税负与以上因素和自身管理强弱紧密关联,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空间。企业在合同管理、关联交易、资质管理、供应商管理、购买价格、集中采购、发票开具、接收与流程管理等方面均要进行多方案的税务成本的分析比对,选择最佳方案或最优措施,以期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和税务风险的最低化。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营业成本为价税合计,税改后成本进行了价税分离,一部分是实际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在理论上只要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得到抵扣,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反而有所上升,其中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或者抵扣率较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比例占了施工总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主要包括了劳务成本、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其中企业的劳务成本是不可以抵扣的,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也就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相关辅助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辅助材料的大多数是小规模企业或者个人,也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建筑企业在拆迁、占地的补偿款方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样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势必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四,目前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还没有出台,即使金融业和建筑业同时进行营改增,金融业很可能执行6%的税率,建筑业的利息费用只能按照6%的税率抵扣,和建筑业11%的税率仍有5%的差距。   2.加大了发票收集和认证的难度
  实施营改增后要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分散、涉及项目比较广的特点,在及时的收集整理增值税发票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有时并不能保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建筑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收集和认证工作都带了一定的难度。
  3.有效的避免了施工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
  实施营改增后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可以起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一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以前,施工企业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营业收入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在施工结束后还要缴纳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后这一重复纳税的问题可以得到相应的改善;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有效的避免了施工项目在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的问题。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少税负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抓住这一时机,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例如建筑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优化企业产业结构,使企业机械化水平得到提高,降低人工成本,使企业税负得到降低。同时建筑企业也可以在总公司下设立物流、物资等子公司,这样就可以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降低企业资金流压力。再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一些施工过程中使用频繁的大宗原材料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这样也可以避免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出现。
  2.加大对营改增的宣传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对财务人员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使人员要对增值税抵扣问题有个正确的认识,在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招投标报价的过程中,将增值税额全面的考虑进去,在制定合同时,按照税改的规定合理科学的转嫁税负。同时也要通过培训来让财务人员尽快掌握营改增后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保证缴纳税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加强对发票管理的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力度,严格管理好发票的开具时间和数量等问题,一方面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严格的规范企业的名称,如果随意的使用企业名称,就会导致合同名称与增值税发票名称不一致,给纳税抵扣工作带来麻烦;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大对原材料增值税抵扣的重要性认识,要选择一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这样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四、总结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可以给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带来负面的影响,也可以带来正面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及时的转变思想观念,积极的采用相应的措施应对营改增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好营改增带来的有利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规祥;试论“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3年03期
  [2]黄荣芳;营改增前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比较及新税制下的核算[J];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07期
  [3]张黎明;“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改革与开放;201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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