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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置于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调整和研究生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有其内生动力及外部诉求,建立在检视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传统教学范式的基础上,研究何为适应时宜的现代教学范式,遵循解放教学创造力,进行教与学、学与思、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渐进式”范式改革是法科硕士研究生教学范式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关键词范式改革 内生动力 外部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4-02
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范式”(paradigm)概念代表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库恩的范式理论是现代科学中整体性观点和整体性方法在哲学上的反映,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连续积累的旧科学进步观的一种彻底否定。教学范式是指人们对教学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和复杂的实践活动最基本的理解或基本看法,教学范式影响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并指导教学实践。在国内高等教育以在凯洛夫教育学说为指导,形成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强调“教”的形式为“三中心”的教学范式影响下,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概莫能外,其教学范式改革关涉研究生人才培养体制实质内容的革命性变化,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层次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面对“规模失控”的高校法学研究生和呈“燎原之势”的法学(法律)硕士,教育部提出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进行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的调整,可见就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命题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检视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传统教学范式
(一)厘清法学教育结构多元化下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目标
根据法学教育的实施阶段和环节,法学教育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三个层次相衔接,研究生的培养层次又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又包括在职培养和完全脱产培养的形式。无论是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亦或是更高层次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教育无疑都是法学教育种概念之下的属概念,服从于法学教育总体目标:“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硕士学位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两方面,首先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其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结合法学这一具体的学科,并综合前述法学教育宏观目标,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在法学本科教育越来越沦为通识教育的今天,更贴近于对法学硕士教育层次的概况,即,“从法学在大学教育的地位来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那么在法科领域取得硕士学位更应当是完成了理论知识体系、具备了实务工作能力、形成了职业道德观念的综合体。虽然法学硕士的定位主要是研究型人才而法律硕士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律职业教育,但二者统一于法科研究生教育层次,故本文就教学范式问题进行研究时将二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而不作区分,也不追究二者在学制、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细节问题。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传统教学范式的特征与问题
法科研究生教学一直以来尝试在对实体法的知识性传授和对法条背后深层的语义背景、历史渊源和民族精神的学术性传授之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形成了由“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组织形式和以“教材”为主要课程资源的教学范式。其主要特征也反映出面对“适应”现实社会与“超越”当下需求之间无法获得平衡,不能适应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问题所在:
第一,教学模式以“理论讲授”为主。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学上基本是以教师讲解为主,偏重于系统讲授基本原理,这种偏重于对象化的教学活动,忽视了学生的教学主体性,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
第二,教学组织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是法科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和核心环节,课堂教学大多局限于知识传递层面,教学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第三,课程资源以“教材”为主。其局限性在于,首先,标准教科书不是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状态而往往讨论的是应然的、超越现实、理想化的架构方式;其次,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
二、法科硕士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内生动力与外部诉求
(一)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内生动力
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为,以理论研究为主、宽口径、并能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是在提高其理论水平的前提下,注重工作实践和实现应用能力的提高。
教育部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调整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推进和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积极、稳妥地实现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力争到2015年,使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占一半,切实将硕士研究生教育转到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应当说,人才培养方向性的调整和思路的调整,是对人才培养结构和培养模式的重大突破,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的大背景下,当市场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回归理性的过程中,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顺应市场的需求,加大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实务性素养的培养。
(二)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外部诉求——法律职业的导向
法律职业由研究人员及实务工作者两类群体构成,而后者占绝大多数,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职业部门或社会其他行业中法律实务岗位构成。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115个法律硕士点,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系统31万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有2万人,仅占6.5%。同时,根据官方公布数据,截止到2008年,我国共有律师156700人,而实际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数据已经更新为166000人,在这一群体中能满足目前高端法律实务对复合型知识结构要求,精通外语、法律、经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仅2000多人。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同时客观存在,貌似繁荣的规模效应下,隐藏的却是法学教育的低水平现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点环节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人才素养及能力的多层次需求要求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转变,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实现法律秩序的高效率。
三、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方向
从内外因素的考察都显示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箭在弦上,不得不发”,那么如何在“适应”现实社会与“超越”当下需求之间获得动态的平衡,何为适应时宜的现代教学范式?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方向应当是“一解放与三结合”,即在解放教学创造力的旗帜下,进行教与学、学与思、教学与实践相结合。
(一)教与学结合
“教学乃是教师与学生在‘思考’这面超验的旗帜下进行‘聚会’的活动,这‘思考’拒绝以某个在先的目的(anteriorpurpose)的名义而结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教与学结合强调在教学范式改革中厘清“教”与“学”的关系但并不是要抛弃教师的作用,而是要重新构建在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式学习、变接受性学习为研究性和创新性学习。
(二)学与思结合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由法律思维(以及其派生的话语体系等)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他群体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有能力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学与思结合要求对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而其中案例教学法中的“学与思”的结合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在教学方法上以真实案例讨论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强调逻辑分析和推理,注重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问答式,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
(三)教学与实践相结合
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本身是我国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学的学科特征就是极强的实践性,它往往来源于实践,需要解决实践问题,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就是引导学生去探索社会当中的真问题,并主动的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不完全是课堂训练能养成的。
伯尔曼言,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虽然有内生动力及外部压力,但是无论从制度形成的过程来看,还是正视传统的教学范式的“惯性”,得出的结论都应该是一致的:即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只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渐进式”的范式改革,而非“革命式”的范式转型。
四、教學范式改革对法学教育师资配置提出的挑战:一个开放性问题
人才培养是一个以学科为平台,以专业与课程为核心,以师资为保障,以形成人才培养的某种特色和质量为目标的系统工程。教学范式改革对承担法科硕士研究教学工作的教师也提出了新要求:娴熟于学理,且通晓实务。教学范式的改革需要反思对“传道、授业、解惑”这种垂直的师生关系,也需要重新审视师者的素养,而这些问题都是基于教学范式改革带来的值得探讨的开放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
[3][加]大卫·杰弗里·史密斯著.郭洋生译.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4]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关键词范式改革 内生动力 外部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4-02
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范式”(paradigm)概念代表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库恩的范式理论是现代科学中整体性观点和整体性方法在哲学上的反映,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连续积累的旧科学进步观的一种彻底否定。教学范式是指人们对教学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和复杂的实践活动最基本的理解或基本看法,教学范式影响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并指导教学实践。在国内高等教育以在凯洛夫教育学说为指导,形成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强调“教”的形式为“三中心”的教学范式影响下,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概莫能外,其教学范式改革关涉研究生人才培养体制实质内容的革命性变化,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层次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面对“规模失控”的高校法学研究生和呈“燎原之势”的法学(法律)硕士,教育部提出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进行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的调整,可见就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命题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检视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传统教学范式
(一)厘清法学教育结构多元化下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目标
根据法学教育的实施阶段和环节,法学教育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三个层次相衔接,研究生的培养层次又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又包括在职培养和完全脱产培养的形式。无论是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亦或是更高层次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教育无疑都是法学教育种概念之下的属概念,服从于法学教育总体目标:“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硕士学位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两方面,首先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其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结合法学这一具体的学科,并综合前述法学教育宏观目标,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在法学本科教育越来越沦为通识教育的今天,更贴近于对法学硕士教育层次的概况,即,“从法学在大学教育的地位来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那么在法科领域取得硕士学位更应当是完成了理论知识体系、具备了实务工作能力、形成了职业道德观念的综合体。虽然法学硕士的定位主要是研究型人才而法律硕士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律职业教育,但二者统一于法科研究生教育层次,故本文就教学范式问题进行研究时将二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而不作区分,也不追究二者在学制、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细节问题。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传统教学范式的特征与问题
法科研究生教学一直以来尝试在对实体法的知识性传授和对法条背后深层的语义背景、历史渊源和民族精神的学术性传授之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形成了由“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组织形式和以“教材”为主要课程资源的教学范式。其主要特征也反映出面对“适应”现实社会与“超越”当下需求之间无法获得平衡,不能适应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问题所在:
第一,教学模式以“理论讲授”为主。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教学上基本是以教师讲解为主,偏重于系统讲授基本原理,这种偏重于对象化的教学活动,忽视了学生的教学主体性,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
第二,教学组织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是法科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和核心环节,课堂教学大多局限于知识传递层面,教学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第三,课程资源以“教材”为主。其局限性在于,首先,标准教科书不是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状态而往往讨论的是应然的、超越现实、理想化的架构方式;其次,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
二、法科硕士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内生动力与外部诉求
(一)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内生动力
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为,以理论研究为主、宽口径、并能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是在提高其理论水平的前提下,注重工作实践和实现应用能力的提高。
教育部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调整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推进和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积极、稳妥地实现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力争到2015年,使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占一半,切实将硕士研究生教育转到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应当说,人才培养方向性的调整和思路的调整,是对人才培养结构和培养模式的重大突破,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的大背景下,当市场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回归理性的过程中,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顺应市场的需求,加大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实务性素养的培养。
(二)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的外部诉求——法律职业的导向
法律职业由研究人员及实务工作者两类群体构成,而后者占绝大多数,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职业部门或社会其他行业中法律实务岗位构成。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115个法律硕士点,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系统31万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有2万人,仅占6.5%。同时,根据官方公布数据,截止到2008年,我国共有律师156700人,而实际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数据已经更新为166000人,在这一群体中能满足目前高端法律实务对复合型知识结构要求,精通外语、法律、经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仅2000多人。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同时客观存在,貌似繁荣的规模效应下,隐藏的却是法学教育的低水平现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点环节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人才素养及能力的多层次需求要求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转变,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实现法律秩序的高效率。
三、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方向
从内外因素的考察都显示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箭在弦上,不得不发”,那么如何在“适应”现实社会与“超越”当下需求之间获得动态的平衡,何为适应时宜的现代教学范式?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方向应当是“一解放与三结合”,即在解放教学创造力的旗帜下,进行教与学、学与思、教学与实践相结合。
(一)教与学结合
“教学乃是教师与学生在‘思考’这面超验的旗帜下进行‘聚会’的活动,这‘思考’拒绝以某个在先的目的(anteriorpurpose)的名义而结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教与学结合强调在教学范式改革中厘清“教”与“学”的关系但并不是要抛弃教师的作用,而是要重新构建在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式学习、变接受性学习为研究性和创新性学习。
(二)学与思结合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由法律思维(以及其派生的话语体系等)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他群体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有能力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学与思结合要求对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而其中案例教学法中的“学与思”的结合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在教学方法上以真实案例讨论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强调逻辑分析和推理,注重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问答式,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
(三)教学与实践相结合
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本身是我国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学的学科特征就是极强的实践性,它往往来源于实践,需要解决实践问题,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就是引导学生去探索社会当中的真问题,并主动的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不完全是课堂训练能养成的。
伯尔曼言,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虽然有内生动力及外部压力,但是无论从制度形成的过程来看,还是正视传统的教学范式的“惯性”,得出的结论都应该是一致的:即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范式改革只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渐进式”的范式改革,而非“革命式”的范式转型。
四、教學范式改革对法学教育师资配置提出的挑战:一个开放性问题
人才培养是一个以学科为平台,以专业与课程为核心,以师资为保障,以形成人才培养的某种特色和质量为目标的系统工程。教学范式改革对承担法科硕士研究教学工作的教师也提出了新要求:娴熟于学理,且通晓实务。教学范式的改革需要反思对“传道、授业、解惑”这种垂直的师生关系,也需要重新审视师者的素养,而这些问题都是基于教学范式改革带来的值得探讨的开放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
[3][加]大卫·杰弗里·史密斯著.郭洋生译.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4]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