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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产卷烟出口近年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已经成为实现行业税利总额超万亿元年度目标的重要支撑。但目前出口卷烟回流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不规范经营造成出口卷烟回流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监管中的一些问题作以分析和探讨,就如何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规范免税卷烟销售终端,有效遏制出口卷烟回流提出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规范;免税卷烟销售;遏制;出口卷烟;回流
烟草专卖作为国家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重要力量,多年来,秉承“两个至上”的行业宗旨,持续提升卷烟打假打私的工作水平,在治理制贩假冒烟草制品方面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但是随着卷烟打假工作进入巩固保持阶段,相对卷烟打假而言,打击卷烟走私贩私工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正如国家局赵洪顺副局长所指出的:“前几年,由于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在打私方面相对于打假来讲弱化了,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卷烟走私问题,出口回流也有蔓延趋势,雪茄烟走私更成为全社会普遍现象。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打击和实施有效监管”。
通过上述讲话,可以看到国家局决策层对卷烟打私工作十分关注,结合打私工作的严峻形势,提出了针对卷烟走私、出口卷烟回流、雪茄烟走私这三大“痼疾”,应该通过切实加强打击和实施有效监管两方面加以解决的工作要求。
笔者认为,在这三大痼疾中,出口卷烟回流是对保持烟草市场平稳运行和烟草行业持续发展负面影响最大的。出口卷烟回流破坏了国内烟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挤占了合法生产卷烟的市场份额,同时,出口卷烟回流使正常的卷烟出口出现紊乱,出口卷烟的数量和结构信息失真,造成烟草行业对国产卷烟在国际卷烟市场供求关系和整体发展预测的偏差和误判,从而对烟草行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生极大的影响。
目前,利用免税卷烟销售终端进行出口倒流卷烟的走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个别免税店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免税卷烟走私
2012年北京机场海关查处的“唐某某、陶某某走私卷烟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首都机场免税店销售员唐某某伙同保洁员陶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隔离区内,借用出入境旅客名义,多次购买免税香烟,利用陶德春持有国际隔离区出入证件的工作便利,通过机场员工专用通道,将免税香烟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在境内通过互联网销售牟利。二人逃避海关监管,累计走私香烟2500余条,经北京海关关税处核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55万余元。唐某某和陶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别供船免税店从业人员与船方勾结,制造虚假卷烟需求实施走私
2013年3月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查处的张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案正是采用这一手段,张某某系供船免税店的业务员,负责驾驶运输供船免税品的海关监管车辆为远洋货船供应卷烟,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船方制造虚假卷烟需求,将本应供应船员的免税卷烟运送到不法烟贩处销售,被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查处,当场查获“中华”、“玉溪”、“玉溪(金)”“红双喜(上海)”、“云烟”等专供出口卷烟和“555”、“红双喜(南洋)”等免税卷烟200余条。
三、个别免税店从业人员发展“带工”群体,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卷烟走私
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利用与出入境人员和空乘、空勤人员、海员等特殊群体接触较多的便利,通过将这些人员发展为非法“职业带工”群体,走私和收购免税、出口回流卷烟。从以往案例来看,个别卷烟零售终端从业人员凭借对免税卷烟销售业务流程的熟悉和对规避监管方法的研究,成为“带工”群体的组织者,通过与不法烟贩的勾结,掌握免税、出口倒流卷烟在卷烟市场的销售动向,然后组织“带工”群体根据“市场需求”从境外或海关监管区内带出卷烟,并通过不法烟贩销售给消费者。
四、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向不具备购买资质和条件的人员直接销售出口卷烟导致出口卷烟回流
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考虑免税卷烟消费市场实际需求,购进出口卷烟,通过与需方勾结,采取供应出口卷烟假“落地”等手段,截留出口卷烟,直接销售给不具备购买资质和条件的人员。有的将库存的滞销卷烟通过搭配市场上比较紧俏的免税卷烟向不法烟贩倾销,从而使大量出口卷烟流入卷烟市场,对主渠道卷烟形成冲击。
结合免税卷烟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增强。
一、加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的教育宣传。
从以往发生的案例来看,部分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管者,应该始终坚持事前教育预防和事中有效监管并重的原则,要联合海关等职能部门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召開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宣传教育,对出现违规苗头的人员和单位,要及时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警告,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监管机制。
笔者建议各口岸城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专卖部门下设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日常监管,积极会同海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规范免税店合法经营的内容,定时逐项予以实地核查和监督落实,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相关监管部门了解掌握免税商店进货渠道与数量,结合海关监管区外查处的烟草专卖涉私案件情况,分析是否有免税商店参与走私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
三、进一步完善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多部门合作监管机制。
目前,许多地区的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都建立了合作监管机制,但主要以与海关等部门双边合作监管为主,联合各部门实现多边合作监管较少,且多为临时性的,随着打私工作向纵深阶段发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争取政府打私政策支持,由政府打私办牵头整合各方面监管力量,克服本位思想,破除部门藩篱,进一步完善合作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出口卷烟回流。
四、加强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的采取反制措施。
在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监管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过往案例及违法违规特点的分析与研判,查找其内在规律和关联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对策,创新监管方法,弥补监管漏洞。如对供船出口卷烟销售渠道要查看实物,询问需方经办人等方法,确保出口卷烟真实“落地”。针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走私出口卷烟的问题,可采取“外打”与“内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监管和查处,协同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经营、运输环节和卷烟市场零售终端的管控,进一步压缩出口回流卷烟的流通空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监管,不仅是对“出口卷烟”这个标的物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人和渠道”的监管,只有通过协调海关、税务、边检边防及相关出口卷烟经营单位,根据以往的案例和实际监管情况共同采取完善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经营行为,积极查找、填补免税卷烟销售渠道监管中的欠缺和漏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出口卷烟回流的问题。
【关键词】规范;免税卷烟销售;遏制;出口卷烟;回流
烟草专卖作为国家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重要力量,多年来,秉承“两个至上”的行业宗旨,持续提升卷烟打假打私的工作水平,在治理制贩假冒烟草制品方面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但是随着卷烟打假工作进入巩固保持阶段,相对卷烟打假而言,打击卷烟走私贩私工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正如国家局赵洪顺副局长所指出的:“前几年,由于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在打私方面相对于打假来讲弱化了,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卷烟走私问题,出口回流也有蔓延趋势,雪茄烟走私更成为全社会普遍现象。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打击和实施有效监管”。
通过上述讲话,可以看到国家局决策层对卷烟打私工作十分关注,结合打私工作的严峻形势,提出了针对卷烟走私、出口卷烟回流、雪茄烟走私这三大“痼疾”,应该通过切实加强打击和实施有效监管两方面加以解决的工作要求。
笔者认为,在这三大痼疾中,出口卷烟回流是对保持烟草市场平稳运行和烟草行业持续发展负面影响最大的。出口卷烟回流破坏了国内烟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挤占了合法生产卷烟的市场份额,同时,出口卷烟回流使正常的卷烟出口出现紊乱,出口卷烟的数量和结构信息失真,造成烟草行业对国产卷烟在国际卷烟市场供求关系和整体发展预测的偏差和误判,从而对烟草行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生极大的影响。
目前,利用免税卷烟销售终端进行出口倒流卷烟的走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个别免税店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免税卷烟走私
2012年北京机场海关查处的“唐某某、陶某某走私卷烟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首都机场免税店销售员唐某某伙同保洁员陶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隔离区内,借用出入境旅客名义,多次购买免税香烟,利用陶德春持有国际隔离区出入证件的工作便利,通过机场员工专用通道,将免税香烟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在境内通过互联网销售牟利。二人逃避海关监管,累计走私香烟2500余条,经北京海关关税处核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55万余元。唐某某和陶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别供船免税店从业人员与船方勾结,制造虚假卷烟需求实施走私
2013年3月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查处的张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案正是采用这一手段,张某某系供船免税店的业务员,负责驾驶运输供船免税品的海关监管车辆为远洋货船供应卷烟,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船方制造虚假卷烟需求,将本应供应船员的免税卷烟运送到不法烟贩处销售,被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查处,当场查获“中华”、“玉溪”、“玉溪(金)”“红双喜(上海)”、“云烟”等专供出口卷烟和“555”、“红双喜(南洋)”等免税卷烟200余条。
三、个别免税店从业人员发展“带工”群体,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卷烟走私
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利用与出入境人员和空乘、空勤人员、海员等特殊群体接触较多的便利,通过将这些人员发展为非法“职业带工”群体,走私和收购免税、出口回流卷烟。从以往案例来看,个别卷烟零售终端从业人员凭借对免税卷烟销售业务流程的熟悉和对规避监管方法的研究,成为“带工”群体的组织者,通过与不法烟贩的勾结,掌握免税、出口倒流卷烟在卷烟市场的销售动向,然后组织“带工”群体根据“市场需求”从境外或海关监管区内带出卷烟,并通过不法烟贩销售给消费者。
四、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向不具备购买资质和条件的人员直接销售出口卷烟导致出口卷烟回流
个别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考虑免税卷烟消费市场实际需求,购进出口卷烟,通过与需方勾结,采取供应出口卷烟假“落地”等手段,截留出口卷烟,直接销售给不具备购买资质和条件的人员。有的将库存的滞销卷烟通过搭配市场上比较紧俏的免税卷烟向不法烟贩倾销,从而使大量出口卷烟流入卷烟市场,对主渠道卷烟形成冲击。
结合免税卷烟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增强。
一、加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的教育宣传。
从以往发生的案例来看,部分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管者,应该始终坚持事前教育预防和事中有效监管并重的原则,要联合海关等职能部门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召開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宣传教育,对出现违规苗头的人员和单位,要及时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警告,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监管机制。
笔者建议各口岸城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专卖部门下设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日常监管,积极会同海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规范免税店合法经营的内容,定时逐项予以实地核查和监督落实,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相关监管部门了解掌握免税商店进货渠道与数量,结合海关监管区外查处的烟草专卖涉私案件情况,分析是否有免税商店参与走私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
三、进一步完善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多部门合作监管机制。
目前,许多地区的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都建立了合作监管机制,但主要以与海关等部门双边合作监管为主,联合各部门实现多边合作监管较少,且多为临时性的,随着打私工作向纵深阶段发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争取政府打私政策支持,由政府打私办牵头整合各方面监管力量,克服本位思想,破除部门藩篱,进一步完善合作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出口卷烟回流。
四、加强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的采取反制措施。
在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监管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过往案例及违法违规特点的分析与研判,查找其内在规律和关联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对策,创新监管方法,弥补监管漏洞。如对供船出口卷烟销售渠道要查看实物,询问需方经办人等方法,确保出口卷烟真实“落地”。针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走私出口卷烟的问题,可采取“外打”与“内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监管和查处,协同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经营、运输环节和卷烟市场零售终端的管控,进一步压缩出口回流卷烟的流通空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的监管,不仅是对“出口卷烟”这个标的物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人和渠道”的监管,只有通过协调海关、税务、边检边防及相关出口卷烟经营单位,根据以往的案例和实际监管情况共同采取完善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免税卷烟销售终端经营行为,积极查找、填补免税卷烟销售渠道监管中的欠缺和漏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免税卷烟销售终端出口卷烟回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