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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内容,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使得相关法律在公司破产与清算的实践应用中效果不是特别好,相关法律缺陷也让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就对此展开分析,探讨相应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法律
一、公司破产与清算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1破产清算制度适用性较差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在应用破产清算制度时,其适用性较差,存在适用不明确的情况,而我国也针对不同的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法律破产适用规则。例如,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破产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规定可知,《企业破产法》更加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而《民事诉讼法》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关于破产清算制度适用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关立法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使得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应用。不仅如此,我国在处理国有独资公司破产问题时,也没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应用条件不够明晰,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知道援引哪一法律加以管理,弱化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
1.2公司清算制度應用法律规定不完善
从目前来看,在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应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十分不完善,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对于清算期间缺乏相关的规定,对于清算期间来讲,清算工作的开始、结束等都没有有效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没有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人甚至会出现为了谋取私利而无故拖延清算时间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于清算的具体程序规定也并不是非常严密。
1.3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当
从当前应用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破产清算制度应用过程中,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及相应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复议之外,对于其他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往往会应用特别程序,采取一审终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便对于审判的结果存在异议也无法进行上诉,不利于其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关于破产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也存在不足,并没有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参与破产权利的规定过于狭窄,在破产清算制度运行过程中,债权人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其中,对于破产事务的信息缺乏了解,使得破产企业一旦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法让债权人及时有效地发现,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破产与清算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完善对策
2.1提升破产标准的具体化水平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应该进一步提升破产标准的具体化水平,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标准做进一步的统一规定,并让其在法律规定中具体化。从法律规定分析可知,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相对《公司法》,规定的破产标准相对狭窄,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破产制度的有效应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需要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让其同《公司法》更为统一,转变当前矛盾的情况,实现我国立法的统一,让我国立法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
2.2完善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要完善清算制度中的相关程序的规定,对清算过程中违法的清算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要针对性地完善公司清算期间的规定,可以考虑让清算期间的起算时间更为明确,从清算组成立之日算起更为合理,而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时间,也要进一步完善,由原本的“十五日”规定变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成立”。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清算期间的截止时间,不但要规定常规的截止时间,也要针对性地设定特殊情况,设定相应的延长事由以及延长的期限。同时,如果超过期间,且清算工作没有有效完成的话,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通过立法规定来强化对公司清算程序的管控。
2.3积极构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
积极构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通过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可以更为有效地参与到破产清算程序中。同时,也要构建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从管理人方面加以改革完善,合理确定审计机构、律师所和专业公司担任清算工作,明确管理人清算的权力和责任。在成立清算管理人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已知的债权人和职工中选择相应的代表,以代表债权人的意志,并积极制定更加严格的清算财务制度,尽可能回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三、结束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亏损,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该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不适用于公司破产。现今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很少,所以当一个多元化企业破产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司法实践中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现象大量存在,相关权利人不能有效参与到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参与、监督、知情权都未解决。此外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以及清算期间没有规定等问题都是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完善的。
参考文献
[1]刘镇.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权益的有关规定解读[J].财会月刊,2016,(01):89-92.
[2]毛国敏.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J].法制博览,2017,09.
[3]余坤和,贾虹.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3,22.
[4]荣大林.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34.
[5]陶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
[6]谢辉.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J].人民法治,2016,11.
关键词: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法律
一、公司破产与清算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1破产清算制度适用性较差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在应用破产清算制度时,其适用性较差,存在适用不明确的情况,而我国也针对不同的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法律破产适用规则。例如,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破产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规定可知,《企业破产法》更加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而《民事诉讼法》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关于破产清算制度适用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关立法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使得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应用。不仅如此,我国在处理国有独资公司破产问题时,也没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应用条件不够明晰,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知道援引哪一法律加以管理,弱化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
1.2公司清算制度應用法律规定不完善
从目前来看,在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应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十分不完善,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对于清算期间缺乏相关的规定,对于清算期间来讲,清算工作的开始、结束等都没有有效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没有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人甚至会出现为了谋取私利而无故拖延清算时间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于清算的具体程序规定也并不是非常严密。
1.3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当
从当前应用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破产清算制度应用过程中,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及相应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复议之外,对于其他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往往会应用特别程序,采取一审终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便对于审判的结果存在异议也无法进行上诉,不利于其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关于破产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也存在不足,并没有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参与破产权利的规定过于狭窄,在破产清算制度运行过程中,债权人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其中,对于破产事务的信息缺乏了解,使得破产企业一旦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法让债权人及时有效地发现,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破产与清算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完善对策
2.1提升破产标准的具体化水平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应该进一步提升破产标准的具体化水平,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标准做进一步的统一规定,并让其在法律规定中具体化。从法律规定分析可知,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相对《公司法》,规定的破产标准相对狭窄,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破产制度的有效应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需要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让其同《公司法》更为统一,转变当前矛盾的情况,实现我国立法的统一,让我国立法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
2.2完善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要完善清算制度中的相关程序的规定,对清算过程中违法的清算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要针对性地完善公司清算期间的规定,可以考虑让清算期间的起算时间更为明确,从清算组成立之日算起更为合理,而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时间,也要进一步完善,由原本的“十五日”规定变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成立”。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清算期间的截止时间,不但要规定常规的截止时间,也要针对性地设定特殊情况,设定相应的延长事由以及延长的期限。同时,如果超过期间,且清算工作没有有效完成的话,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通过立法规定来强化对公司清算程序的管控。
2.3积极构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
积极构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通过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可以更为有效地参与到破产清算程序中。同时,也要构建破产管理人对抗机制,从管理人方面加以改革完善,合理确定审计机构、律师所和专业公司担任清算工作,明确管理人清算的权力和责任。在成立清算管理人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已知的债权人和职工中选择相应的代表,以代表债权人的意志,并积极制定更加严格的清算财务制度,尽可能回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三、结束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亏损,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该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不适用于公司破产。现今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很少,所以当一个多元化企业破产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司法实践中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现象大量存在,相关权利人不能有效参与到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参与、监督、知情权都未解决。此外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以及清算期间没有规定等问题都是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完善的。
参考文献
[1]刘镇.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权益的有关规定解读[J].财会月刊,2016,(01):89-92.
[2]毛国敏.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J].法制博览,2017,09.
[3]余坤和,贾虹.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3,22.
[4]荣大林.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34.
[5]陶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
[6]谢辉.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J].人民法治,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