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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蓬勃发展。在企业跨国跨境并购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多样的法律风险,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本文在分析现阶段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出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的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跨国跨境 并购 法律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风险。市场准入风险通常与东道国的政策行为密切相关,包括征收、国有化、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为防止垄断,保证本国经济健康发展,针对外资并购问题,各国都在法律上对此加以限制。
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我国联想集团在并购IBM的PC业务的过程中,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在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案例中,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在德国,政府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来对企业兼并进行法律控制。在实践中,控制企业兼并的主要执行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它被授予了禁止兼并的权力。
(二)反垄断审查风险。企业跨国跨境并购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垄断的问题,极易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故东道国会对跨国并购的企业实行反垄断审查,一旦发现其存在垄断的嫌疑,则会采取相应的反垄断措施。我国企业的跨国跨境并购通常集中于资源型产业,在涉及到核心科技的情况下,一般会受到更严格的反垄断审查。这不仅给我国企业的跨国跨境收购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跨国企业的自主经营。
(三)环境污染风险。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环境保护,针对环境保护方面设定了较为严苛的标准。在进行企业跨国并购的过程中,东道国会对企业的环保技术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即使东道国在环保方面的审查较为宽松,若企业会造成严重污染,则企业的收购行为会受到民间环保组织的抵制。在完成并购之后,由于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企业往往按照本国的法律要求处理垃圾,这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面临高额的赔偿,甚至可能会因环境危机彻底退出东道国市场,对母公司的全球业务产生冲击。
(四)劳动保障风险。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制约,各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不尽相同。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劳动保障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做到绝对的平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如果认为自身收到不公正的待遇(如被不當安置或随意解雇),则会采取罢工示威的行为,而罢工运动一旦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升级成政治事件。
(五)知识产权风险。企业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往往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引发的,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首先,知识产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依照一个国家或者一片区域的法律规定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内有效,一旦超出这个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某些大型跨国企业的销售市场不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以会在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专利。而在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收购目标企业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的技术专利或产品(服务)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该企业在其他国家就同一技术或产品的专利权或商标专有权。其次,知识产权受到时间性的限制。以发明专利为例,大多数国家给予二十年的保护期限,一旦超过该期限,那么该专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事先审查不清而收购一个期限届满的专利,对于收购的企业而言无疑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开始寻求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机会。但是,由于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相较于其他国家较晚,故存在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在对外投资和跨境并购方面的政策不够明晰和完善。首先,我国的相关机构在制定与跨国并购的法律时缺乏前瞻性。当制定相关法律或者政策时,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且影响比较重大的问题,而不能在问题出现之前运用法律加以规制,即不能与时俱进。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相关法律政策多且杂,而且内容规定上也多有重叠,缺乏执行力。
(二)国家之间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还涉及到知识产权、劳工保障、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对此制定了法律和政策。但是,针对同一问题,我国和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尽相同,我国企业对于本国法律比较熟悉,而对于所要并购企业的东道国的法律不甚了解。在处理并购中出现的问题时,也一般是以本国的法律为依据,这往往会引起争端。此外,在多法域的国家,每个地区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国。
三、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的意义
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的发展。各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同,若在不加以了解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并购,则难以达到理想的收益效果。加强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及时地了解他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具体规定调整投资方案,从而提高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成功率,减少投资风险。
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进程。当前,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以往很少出现或者根本没有的问题可能会显现出来,而我国的法律须根据这些新出现的问题适时调整,以顺应时代发展。此外,在企业跨国并购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企业,需要依据双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条例来处理纠纷,我国可在此基础上吸取他国的宝贵经验,填补目前法律中存在的空白地带。
四、完善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跨国并购法律制度。首先,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条例,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应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规范投资方的投资过程。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正如前文所述,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这并不是一部专门性《对外投资法》就能解决的,还需要多个部门法加以配合。例如,可以在《合同法》中增加企业跨国并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使得签订此类合同时有法可依。 (二)完善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政策。我国已经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但是大部分协议签订时间较早,且很少涉及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内容。当前,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也根据现有国情签订了新的双边协议。我国可以以此为契机,重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首先,加快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进程,争取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其次,对于已有的双边条约适当加以补充。我国可通过国际对话平台,进一步补充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如在协议中明确投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纠纷解决机制和对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况,以促进企业并购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完善跨国并购的相关服务机制。为了降低并购的风险,应该重视海外并购的中介机构,国家可以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可搜集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相关法律等信息,从而为跨国并购企业提供的预测风险强度、可行性报告等,还可以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政府支持上述机构的发展,但是也要严格监督,防止因信息不实影响企业的并购过程。
除此之外,应发挥大使馆的作用。相较于企业,大使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所在国家的法律環境,我国大使馆可以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政策、企业环境等信息,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有利的信息。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根据并购目的明确是否收购所有国家或地区专利或商标专有权。有的企业只需收购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或地区的,而有的则需收购全部国家或地区的。如果中国企业的目的是某专利或商标的全球注册,就需要审查该项专利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属并获准了,然后依次收购。其次,关注所要收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对于期限没有届满的专利,应了解有效期的专利;对于期限快要届满的专利,应了解该专利所适用的法律,明确其是否能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得批准,否则即使收购了该专利,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为企业实现跨国跨境并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国家之间制度存在差异等原因,我国现阶段企业跨国并购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我国应健全跨国并购法律制度,同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政策和跨国并购的相关服务机制,促进企业跨国跨境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书瑞.后危机时代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的防范[J].江苏商论,2011(01):62-64.
[2] 李湘玲.浅议海外并购的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谨慎[J].企业导报,2012(07):35-36.
[3] 陈汉夫.企业跨国跨境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5(18):119-120.
作者简介:魏薇(1998——) 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关键词】 跨国跨境 并购 法律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风险。市场准入风险通常与东道国的政策行为密切相关,包括征收、国有化、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为防止垄断,保证本国经济健康发展,针对外资并购问题,各国都在法律上对此加以限制。
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我国联想集团在并购IBM的PC业务的过程中,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在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案例中,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在德国,政府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来对企业兼并进行法律控制。在实践中,控制企业兼并的主要执行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它被授予了禁止兼并的权力。
(二)反垄断审查风险。企业跨国跨境并购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垄断的问题,极易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故东道国会对跨国并购的企业实行反垄断审查,一旦发现其存在垄断的嫌疑,则会采取相应的反垄断措施。我国企业的跨国跨境并购通常集中于资源型产业,在涉及到核心科技的情况下,一般会受到更严格的反垄断审查。这不仅给我国企业的跨国跨境收购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跨国企业的自主经营。
(三)环境污染风险。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环境保护,针对环境保护方面设定了较为严苛的标准。在进行企业跨国并购的过程中,东道国会对企业的环保技术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即使东道国在环保方面的审查较为宽松,若企业会造成严重污染,则企业的收购行为会受到民间环保组织的抵制。在完成并购之后,由于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企业往往按照本国的法律要求处理垃圾,这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面临高额的赔偿,甚至可能会因环境危机彻底退出东道国市场,对母公司的全球业务产生冲击。
(四)劳动保障风险。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制约,各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不尽相同。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劳动保障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做到绝对的平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如果认为自身收到不公正的待遇(如被不當安置或随意解雇),则会采取罢工示威的行为,而罢工运动一旦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升级成政治事件。
(五)知识产权风险。企业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往往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引发的,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首先,知识产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依照一个国家或者一片区域的法律规定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内有效,一旦超出这个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某些大型跨国企业的销售市场不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以会在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专利。而在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收购目标企业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的技术专利或产品(服务)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该企业在其他国家就同一技术或产品的专利权或商标专有权。其次,知识产权受到时间性的限制。以发明专利为例,大多数国家给予二十年的保护期限,一旦超过该期限,那么该专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事先审查不清而收购一个期限届满的专利,对于收购的企业而言无疑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开始寻求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机会。但是,由于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相较于其他国家较晚,故存在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在对外投资和跨境并购方面的政策不够明晰和完善。首先,我国的相关机构在制定与跨国并购的法律时缺乏前瞻性。当制定相关法律或者政策时,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且影响比较重大的问题,而不能在问题出现之前运用法律加以规制,即不能与时俱进。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相关法律政策多且杂,而且内容规定上也多有重叠,缺乏执行力。
(二)国家之间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还涉及到知识产权、劳工保障、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对此制定了法律和政策。但是,针对同一问题,我国和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尽相同,我国企业对于本国法律比较熟悉,而对于所要并购企业的东道国的法律不甚了解。在处理并购中出现的问题时,也一般是以本国的法律为依据,这往往会引起争端。此外,在多法域的国家,每个地区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国。
三、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的意义
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的发展。各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同,若在不加以了解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并购,则难以达到理想的收益效果。加强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及时地了解他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具体规定调整投资方案,从而提高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成功率,减少投资风险。
加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法律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进程。当前,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以往很少出现或者根本没有的问题可能会显现出来,而我国的法律须根据这些新出现的问题适时调整,以顺应时代发展。此外,在企业跨国并购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企业,需要依据双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条例来处理纠纷,我国可在此基础上吸取他国的宝贵经验,填补目前法律中存在的空白地带。
四、完善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跨国并购法律制度。首先,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条例,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应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规范投资方的投资过程。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正如前文所述,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这并不是一部专门性《对外投资法》就能解决的,还需要多个部门法加以配合。例如,可以在《合同法》中增加企业跨国并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使得签订此类合同时有法可依。 (二)完善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政策。我国已经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但是大部分协议签订时间较早,且很少涉及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内容。当前,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也根据现有国情签订了新的双边协议。我国可以以此为契机,重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首先,加快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进程,争取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其次,对于已有的双边条约适当加以补充。我国可通过国际对话平台,进一步补充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如在协议中明确投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纠纷解决机制和对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况,以促进企业并购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完善跨国并购的相关服务机制。为了降低并购的风险,应该重视海外并购的中介机构,国家可以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可搜集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相关法律等信息,从而为跨国并购企业提供的预测风险强度、可行性报告等,还可以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政府支持上述机构的发展,但是也要严格监督,防止因信息不实影响企业的并购过程。
除此之外,应发挥大使馆的作用。相较于企业,大使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所在国家的法律環境,我国大使馆可以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政策、企业环境等信息,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有利的信息。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根据并购目的明确是否收购所有国家或地区专利或商标专有权。有的企业只需收购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或地区的,而有的则需收购全部国家或地区的。如果中国企业的目的是某专利或商标的全球注册,就需要审查该项专利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属并获准了,然后依次收购。其次,关注所要收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对于期限没有届满的专利,应了解有效期的专利;对于期限快要届满的专利,应了解该专利所适用的法律,明确其是否能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得批准,否则即使收购了该专利,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为企业实现跨国跨境并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国家之间制度存在差异等原因,我国现阶段企业跨国并购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我国应健全跨国并购法律制度,同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政策和跨国并购的相关服务机制,促进企业跨国跨境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书瑞.后危机时代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的防范[J].江苏商论,2011(01):62-64.
[2] 李湘玲.浅议海外并购的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谨慎[J].企业导报,2012(07):35-36.
[3] 陈汉夫.企业跨国跨境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5(18):119-120.
作者简介:魏薇(1998——) 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