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规制腐败案件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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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各个层面正在大力整治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导致的腐败现象,也正在通过建立健全刑事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加强对腐败现象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本文以此为中心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腐倡廉;刑法;完善
  一、我国刑法在规制腐败案件中的作用
  反腐倡廉是我们国家各项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不可少的就是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尤其是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从结果各个环节狠抓各种腐败现象,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刑事法律反腐体制。反腐败的历来经验表明,以刑罚的方式处罚严重腐败分子,会取得显著的成绩,这也是在反腐败中运用刑罚的优势。除此之外,在法治的范围内通过刑罚手段惩治腐败犯罪,并且通过刑事裁判的方式把反腐败成果固定传承下去,使犯罪分子受到的制裁与其腐败罪行相适应,使腐败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与其罪行大体均衡,便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法治建设和国家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刑法在规制腐败案件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虽然形成了基本的结构框架,但是法律制度还是不够完善。其一,行贿罪和受贿罪量刑不对称。贿赂是双方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参与了腐败行为,都从中非法获利,都应该受到严厉处罚。受贿和行贿,是相互依靠而产生的。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2014年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而同年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这就显示了对行贿罪的处罚不够力度,这在法律上便是一种错位,也对于运用刑事法律制裁腐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应考虑均衡双方的惩罚力度。其二,贿赂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我国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这使得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无法更加细致,也不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既指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物的范围。其实,法律中关于贿赂罪的规定不应只限于“财物”,如向受贿者提供性服务、包办子女出国留学等,这些都是甚至比金钱贿赂更危险的贿赂,所以我国的刑事法律应该及时补充,扩大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加大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
  三、我国刑法在规制腐败案件中的完善措施
  第一,打击腐败,以预防为主。腐败产生于任何机会和心理倾向并存的地方。在建构反腐败法律体系方面,我们要力求将腐败发生的机会减至最小,而要有效遏制腐败心理,减少腐败机会,就必须借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借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将“高回报、低风险”的状况变为“低回报、高风险”。第二,促进合作,与国际接轨。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了一些合作项目,但我国现行的许多反腐败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国际上客观情势变化的需要。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关注国际发展潮流,充分了解其他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实现与国际的对接。使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效能。第三,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确立并正在大力弘扬的对理性治理犯罪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的反腐刑事制度也都应该切实落实这一点。对腐败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但是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根据腐败犯罪以及犯罪人的特殊或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在惩罚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政策的落实和运用。第四,适当均衡惩罚受贿者和行贿者。有受贿就是因为有行贿,其危害程度不小于受贿者,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一定有利于减少受贿犯罪的产生,所以二者的惩处一定要相辅相成,不可缺一。其行贿行为引发的受贿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没有或者较小的惩罚助长了不正之风的盛行,必须严加处置才能体现社会和司法的公正。并且为了治标治本,必须先从惩治行贿开始惩治腐败犯罪,为社会建立一个和谐、安康的环境。第五,扩大贿赂罪的犯罪对象范围。现代的受贿存在于各个方面,行贿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对贿赂范围的解释来看,它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达不到有效反腐倡廉的需要,所以必须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以适应同贿赂犯罪行为斗争的需要。在当前的刑事立法制定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过分拘泥于贿赂范围的现行立法规定,而这将有碍于刑事立法技术和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的刑事立法应该在将贿赂范围扩大规定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和不正当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影响受贿罪的社会危害实质和程度的各种情节,将受贿数额与受贿情节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考察,以准确定罪量刑。第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时、高效地打击腐败行为。反腐败先进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诸如设置专职执法机关和人员,强化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采取特殊侦查手段等许多及时、有效的反腐败之策。这些措施对于改进我国腐败行为发现率低、查处率低、处理不及时等现象有重要借鉴意义。第七,出台配套措施。如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扩展申报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应申报的财产的范围。再如进一步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同时着手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像限制大额现金流转、实行个人终身独立银行帐户制度、对现金的支取额度作严格限制等等。
  四、结语
  在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下的反腐倡廉是我们时刻不能松懈的工作,并且作为最后手段、具有特殊威慑力和严厉性的刑法是需要适当、稳妥和慎重使用的,同时刑事法治也要科学、合理地加以健全,促进各环节的互动,保证我国反腐倡廉和刑事法治建设的有效结合,促进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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