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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章程很大的活动空间.但是章程和公司法如何协调是需要探讨的。可以借鉴M·V·爱森伯格提出的划分体系。具体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三类: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和分配性规则。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三类规则进行分析:首先思考了结构性规则中的表决权和参与权。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探讨了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对信义性规则研究,一定要从公司实践出发来分析对股东施加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从而判断章程是否有所为;最后从不同立法例分析分配性规则:得出股东对利益分配的自主性可能确实会诱发一定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