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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各地政府大多均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在建立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法律、行政保障,新闻发言人缺乏专业素养等。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才能得到完善。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法律保障;专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138-02
虽然现在各地政府大多均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而且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满足公民知情权,强化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毕竟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较晚,现在也只是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难免在建立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没有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以及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新闻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必然缺乏宏观立法层面的有力支撑。尽管广州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规定,但这毕竟只辖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内。在法律层面上,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缺乏新闻法。我国早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二次会议就提出了新闻法立法的问题。而且1987年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也曾强调: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新闻法仍然没有出台。
第二,缺乏信息自由法。我国没有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并且保密法对国家机密的规定也比较严格。目前我国保密体制存在两大弊端:①定密机构过于庞杂。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确定保密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提高了保密成本,直接阻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②保密范围较宽。
第三,缺乏刑法有关保护信息来源的规定。我国的媒体受党的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他们只有对下一级组织有监督权,如果上一级党的机关要求他们提供消息来源,媒体是无法拒绝的。这就造成不仅仅是政府新闻发言人,而且是任何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都不敢轻易向记者或他人透露任何敏感或涉及机密的政府信息,以免被追究责任。
第四,缺乏公开情报立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明顯特征就是没有统一的立法,而且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于是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是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比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和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对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从总体上对公开问题加以规范,各个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与配合。
2缺乏完善的行政保障
依据现代政府的运作方式,作为社会守望者的新闻媒体有权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而对政府来说,信息披露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在我国,党领导各级政府,党又通过各级宣传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与此同时政府必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虽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不可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行政保障措施,政府新闻发言人机制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用作逃避采访的“挡箭牌”。政府各部门都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在立法方面不可能规定所有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所共同遵循的具体职责,这就需要政府的行政法规来完成。但是由于目前缺乏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行政保障,就出现了政府官员和新闻发言人互相推诿的现象:一方面,新闻发言人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把问题推给其他政府官员;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以已经设立新闻发言人为由拒绝采访。从而使新闻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不仅没有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反而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依据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透明度原则,我们不仅要求公开规则,而且要求公开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开的执法程序,透明度原则就很难落实。目前,涉及新闻传播的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存在诸多的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而这些内部行为大多被界定为机密,而且解密程序不畅。根据保密法,如果原文件无特殊说明,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虽然有法可依,但政府很少主动地为文件解密。这些做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此外,政府缺乏对突发公共危机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具体表现为政府没有制定突发公共危机的处理预案和危机传播预案,导致在公共危机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危机。而突发公共危机往往能在短期内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政府更加不敢及时通报信息。但是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什么社会公共事件能够被隐瞒,隐瞒事实的结果就是在真相大白时,政府将失去社会的信任,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致命的打击。
3新闻发言人欠缺专业素养
作为说服者的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说服的能力与技巧,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目前大多数新闻发言人都是政府官员兼职的,必然导致政府新闻发言人缺乏专业素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信息,于是新闻发言人必须事先掌握本部门工作的一些专业知识,熟悉自己工作领域的情况。除此之外,还要“内知国情,外知世界”,掌握更多的信息,具备深厚的知识积淀。唯有这样,新闻发言人面对媒体的提问时才能厚积薄发,应答如流。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兼职新闻发言人都是地方政府的秘书或宣传干部,并不十分了解相关知识,甚至是外行;还有一些新闻发言人则是原本分管某领域或某行业的官员,由于缺乏新领域的知识,他们在新闻发布会上只能照着材料宣读发言稿,影响了新闻发布会的质量。这些人即使事先认真做了准备,但由于短期内一些专业知识不能一一具备,就使得新闻发言人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一些新闻发言人虽然是相关领域的內行,但由于缺乏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与实务技巧,不能实现优质传播效果,不会与记者、媒体打交道。新闻发言人面对各种信息,需要从中发现和提炼新闻点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具有扎实的新闻传播学的基础,发挥新闻敏感,揣摩受众心理,将政府议程、媒体议程、公众的关注点结合在一起,分析、筛选、整理出有价值的信息。此外,还要求新闻发言人针对不同受众的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传播技巧,在最佳传播时机发布新闻信息,最大程度地优化传播效果。
第三,一些新闻发言人缺乏新闻专业知识,对记者、媒体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新闻发言人认为记者都是来者不善的,或者认为记者就是想方设法揭露问题的人。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被记者追问得不耐烦时,就会不接记者电话,不接受采访,或者以“无可奉告”打发记者。这样就容易造成新闻发言人与记者关系紧张,不利于新闻发布的有效完成。然而如果新闻发言人能够全面了解记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及流程,明白新闻的时效性与真实性决定了记者的行为方式必须是闻风而动,不断追问,从而获得真实材料。在这一点上记者与新闻发言人对人民负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理念是统一的。因此,新闻发言人在面对记者时应该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以理解新闻、尊重记者、宽容舆论、服务媒体的态度从事新闻发言人的工作。
第四,一些新闻发言人不能全面认识自己的工作。对新闻发布活动的认识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新闻发布的质量。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不仅仅是宣传政府的政策、决定、立场,还有应对危机、解疑释惑、树立政府形象;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不是机械地宣读新闻稿,而是要讲究新闻发布的艺术和技巧;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政府与媒体和公众展开平等对话,引导舆论,而不是垄断信息,钳制民声。对新闻发言人工作认识的不足,一方面反映出新闻发言人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法律保障和限权、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
参考文献:
[1]董关鹏政府的新闻发布与媒体公关[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建明新闻发布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孙君明现代行政管理:组织与创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4][美]埃里克·艾森伯格组织传播:平衡创造性和约束[M].白春生,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4.
[5][美]丹哈特·罗伯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7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法律保障;专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138-02
虽然现在各地政府大多均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而且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满足公民知情权,强化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毕竟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较晚,现在也只是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难免在建立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没有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以及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新闻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必然缺乏宏观立法层面的有力支撑。尽管广州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规定,但这毕竟只辖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内。在法律层面上,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缺乏新闻法。我国早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二次会议就提出了新闻法立法的问题。而且1987年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也曾强调: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新闻法仍然没有出台。
第二,缺乏信息自由法。我国没有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并且保密法对国家机密的规定也比较严格。目前我国保密体制存在两大弊端:①定密机构过于庞杂。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确定保密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提高了保密成本,直接阻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②保密范围较宽。
第三,缺乏刑法有关保护信息来源的规定。我国的媒体受党的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他们只有对下一级组织有监督权,如果上一级党的机关要求他们提供消息来源,媒体是无法拒绝的。这就造成不仅仅是政府新闻发言人,而且是任何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都不敢轻易向记者或他人透露任何敏感或涉及机密的政府信息,以免被追究责任。
第四,缺乏公开情报立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明顯特征就是没有统一的立法,而且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于是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是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比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和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对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从总体上对公开问题加以规范,各个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与配合。
2缺乏完善的行政保障
依据现代政府的运作方式,作为社会守望者的新闻媒体有权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而对政府来说,信息披露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在我国,党领导各级政府,党又通过各级宣传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与此同时政府必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虽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不可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行政保障措施,政府新闻发言人机制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用作逃避采访的“挡箭牌”。政府各部门都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在立法方面不可能规定所有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所共同遵循的具体职责,这就需要政府的行政法规来完成。但是由于目前缺乏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行政保障,就出现了政府官员和新闻发言人互相推诿的现象:一方面,新闻发言人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把问题推给其他政府官员;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以已经设立新闻发言人为由拒绝采访。从而使新闻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不仅没有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反而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依据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透明度原则,我们不仅要求公开规则,而且要求公开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开的执法程序,透明度原则就很难落实。目前,涉及新闻传播的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存在诸多的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而这些内部行为大多被界定为机密,而且解密程序不畅。根据保密法,如果原文件无特殊说明,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虽然有法可依,但政府很少主动地为文件解密。这些做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此外,政府缺乏对突发公共危机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具体表现为政府没有制定突发公共危机的处理预案和危机传播预案,导致在公共危机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危机。而突发公共危机往往能在短期内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政府更加不敢及时通报信息。但是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什么社会公共事件能够被隐瞒,隐瞒事实的结果就是在真相大白时,政府将失去社会的信任,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致命的打击。
3新闻发言人欠缺专业素养
作为说服者的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说服的能力与技巧,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目前大多数新闻发言人都是政府官员兼职的,必然导致政府新闻发言人缺乏专业素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信息,于是新闻发言人必须事先掌握本部门工作的一些专业知识,熟悉自己工作领域的情况。除此之外,还要“内知国情,外知世界”,掌握更多的信息,具备深厚的知识积淀。唯有这样,新闻发言人面对媒体的提问时才能厚积薄发,应答如流。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兼职新闻发言人都是地方政府的秘书或宣传干部,并不十分了解相关知识,甚至是外行;还有一些新闻发言人则是原本分管某领域或某行业的官员,由于缺乏新领域的知识,他们在新闻发布会上只能照着材料宣读发言稿,影响了新闻发布会的质量。这些人即使事先认真做了准备,但由于短期内一些专业知识不能一一具备,就使得新闻发言人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一些新闻发言人虽然是相关领域的內行,但由于缺乏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与实务技巧,不能实现优质传播效果,不会与记者、媒体打交道。新闻发言人面对各种信息,需要从中发现和提炼新闻点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具有扎实的新闻传播学的基础,发挥新闻敏感,揣摩受众心理,将政府议程、媒体议程、公众的关注点结合在一起,分析、筛选、整理出有价值的信息。此外,还要求新闻发言人针对不同受众的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传播技巧,在最佳传播时机发布新闻信息,最大程度地优化传播效果。
第三,一些新闻发言人缺乏新闻专业知识,对记者、媒体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新闻发言人认为记者都是来者不善的,或者认为记者就是想方设法揭露问题的人。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被记者追问得不耐烦时,就会不接记者电话,不接受采访,或者以“无可奉告”打发记者。这样就容易造成新闻发言人与记者关系紧张,不利于新闻发布的有效完成。然而如果新闻发言人能够全面了解记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及流程,明白新闻的时效性与真实性决定了记者的行为方式必须是闻风而动,不断追问,从而获得真实材料。在这一点上记者与新闻发言人对人民负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理念是统一的。因此,新闻发言人在面对记者时应该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以理解新闻、尊重记者、宽容舆论、服务媒体的态度从事新闻发言人的工作。
第四,一些新闻发言人不能全面认识自己的工作。对新闻发布活动的认识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新闻发布的质量。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不仅仅是宣传政府的政策、决定、立场,还有应对危机、解疑释惑、树立政府形象;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不是机械地宣读新闻稿,而是要讲究新闻发布的艺术和技巧;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政府与媒体和公众展开平等对话,引导舆论,而不是垄断信息,钳制民声。对新闻发言人工作认识的不足,一方面反映出新闻发言人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法律保障和限权、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
参考文献:
[1]董关鹏政府的新闻发布与媒体公关[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建明新闻发布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孙君明现代行政管理:组织与创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4][美]埃里克·艾森伯格组织传播:平衡创造性和约束[M].白春生,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4.
[5][美]丹哈特·罗伯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