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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已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填补了正规金融留下的金融空白。从1986年开始,我国农村来自民间金融的贷款已超过正规金融。虽然国家对民间金融也曾采取过打压措施,但是由于广大农村的需求及正规金融的缺位,民间金融的发展却越来越壮大,其对农村经济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存在的就一定有其合理性。研究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善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金融的缺陷也越来越突出,试图寻求一种路径来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7-02
1 农村民间金融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其中正规金融指农村中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它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如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通常称为民间金融。其借贷双方一般为民间经济主体,包括农户、私人钱庄、合会、私营企业等,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资金运动。民间金融按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依次为,农户借贷、民间合会、企业社会集资、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居民与经济组织的积累或临时性富余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和消费性两部分。目前,农村金融的现状是正规农村金融支持“三农”不力,而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需求又很大,这就给农村民间金融以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正规借贷的规模,且据统计每年以19%速度增长(和安耐,胡必亮,2008)。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贷来源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而来自私人的借贷则占80%。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情况,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
2.1 正规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下面通过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正规金融对于农民贷款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且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假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博弈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它们的战略选择分别有两个,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战略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民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
我们假设农村信用社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A,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按单利率计算)A(1+r*t),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为C。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B,农户的借款成本D。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B- A(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B,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p,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信用社
贷p{B-A(1+r*t)}+(1-P)B-D;p* A(1+r*t)+(1-p)*(-A)-C-C ; 0
不贷0 ;-D0;0
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的农户地域又很分散,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突出,道德信用风险大,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p值较低,而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再发房贷款前会获取大量的关于农户的信息,由于农村交通情况差,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用社获取信息的费用高,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了谈判成本。使得最终C值很高。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等待的时间很长因此D较大。这样信用社贷款给农民的期望收益为p{B-A(1+r*t)}+(1-P)B-D<0;农民借款的期望收益为p* A(1+r*t)+(1-p)*(-A)-C<0。这样用划线法本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不贷,不借)。即信用社选择不贷款,农户选择不借款。
2.2 民间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在此我们同样的假设民间金融的战略选择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户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我们假设民间金融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E,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简单计算)E(1+r*t),民间金融贷款成本为M。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F,农户的借款成本N。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F- E(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F,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q,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民间金融
贷q{F-E(1+r*t)}+(1-q)F-M;q*E(1+r*t)+(1-q)*(-E)-N-M ;0
不贷0;-N0;0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一般存在着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这样他们往往具有较充分的信息,道德信用风险低,而且即使农户的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会通过社会舆论、威胁或将来不再放贷等方式给予农户压力,这样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很少发生。因此q值较高,而由于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民间金融获取信息的费用低,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农村地区存在着愿意接受农民特定抵押物的放贷者,农民可将土地、劳动力或者房屋作为抵押物,且手续简便,农村民间金融在签订借贷谈判成本也较低。因此M值较低。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程序较少,等待的时间短因此N也较低。因此q{F-E(1+r*t)}+(1-q)F-N>0;q*E(1+r*t)+(1-q)*(-E)-M>0。这样本博弈的均衡解为(贷,借)。即农户选择借款,信用社选择贷款。
尽管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缺陷。如操作不规范,且其借贷基础主要为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且担保违约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滋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完善农村经常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金融诈骗等事件,2009年1月13日的“小姑娘”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缺少监督,民间金融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很随意,因此会带给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或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又存在高额的回报因此很多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冒险借贷出去,这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和资金市场,有可能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调控的政策效果;贷款周期短,利率高,有些农村的放贷者有时在借款者的急迫心情下,会提高贷款利率,又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有时甚至高出好几倍;融资能力有限,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
2.3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从自己的利益(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使博弈结果对所有参与人均有利的博弈。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博弈模型中我们仍以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的代表。我们假设合作后信用社从民间金融借贷收益的分成为S且S可以在信用社与民间金融之间协议。合作后信用社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民间金融的成本C1。民间金融的贷款成本为C2。由于合作减少了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即C10> p{B-A(1+r*t)}+(1-p)B-D ;A*r*t*(1-S)-C2>p* E(1+r*t)+(1-p)*(-E)-N,大于合作前的收益。这样信用社和民间金融都会选择合作。
3 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博弈分析中可知民间金融存在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合理性不一定就是高效率的,民间金融业存在其缺陷。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存款并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投资,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一体化,实现其相互合作提高各自的效率。早在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就指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且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让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从博弈的角度出发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缺点的分析后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借贷需求特点,其合作方式可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合作方向,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体系中,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专门的负责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部门,借贷资金由正规金融提供,这样双方有独立变成了统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合作后,正规金融可以监督改正民间金融操作上的不规范,逐步实现民间金融操作的规范化,减少民间金融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正规金融可以向民间金融提供稳定的较大规模的资金,弥补了民间金融融资能力差、贷款金额小的缺点;由于比起合作前民间金融的贷款来源稳定风险减少收益增加,这样民间金融也会相应的降低贷款利率;合作后正规金融贷款给农民的交易成本已不存在,只增加了管理民间金融的内部管理成本,总起来说其运营成本会有所降低,弥补了一部分风险;合作后不仅民众看到了正规金融对农村借贷的支持,农民会重新多存款于正规金融,这有利于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也解决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对于农户来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后,不仅有了稳定的贷款来源,较低的贷款利率和借款成本,而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良好的信贷记录增加自己的贷款限额。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本文提出的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方式的建议,是理论上的一种新的思路,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也许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实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翟小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现代商业,2008,(11).
[4]蒲祖河.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性制度安排——解决三农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J].中国流通经济,2008,(5).
[5]魏建国,李春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信社小额贷款[J].当代经济,2008,(3).
[6]曹玉贵,李一秀.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产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2).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7-02
1 农村民间金融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其中正规金融指农村中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它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如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通常称为民间金融。其借贷双方一般为民间经济主体,包括农户、私人钱庄、合会、私营企业等,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资金运动。民间金融按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依次为,农户借贷、民间合会、企业社会集资、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居民与经济组织的积累或临时性富余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和消费性两部分。目前,农村金融的现状是正规农村金融支持“三农”不力,而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需求又很大,这就给农村民间金融以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正规借贷的规模,且据统计每年以19%速度增长(和安耐,胡必亮,2008)。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贷来源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而来自私人的借贷则占80%。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情况,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
2.1 正规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下面通过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正规金融对于农民贷款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且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假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博弈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它们的战略选择分别有两个,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战略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民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
我们假设农村信用社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A,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按单利率计算)A(1+r*t),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为C。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B,农户的借款成本D。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B- A(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B,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p,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信用社
贷p{B-A(1+r*t)}+(1-P)B-D;p* A(1+r*t)+(1-p)*(-A)-C-C ; 0
不贷0 ;-D0;0
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的农户地域又很分散,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突出,道德信用风险大,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p值较低,而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再发房贷款前会获取大量的关于农户的信息,由于农村交通情况差,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用社获取信息的费用高,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了谈判成本。使得最终C值很高。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等待的时间很长因此D较大。这样信用社贷款给农民的期望收益为p{B-A(1+r*t)}+(1-P)B-D<0;农民借款的期望收益为p* A(1+r*t)+(1-p)*(-A)-C<0。这样用划线法本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不贷,不借)。即信用社选择不贷款,农户选择不借款。
2.2 民间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在此我们同样的假设民间金融的战略选择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户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我们假设民间金融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E,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简单计算)E(1+r*t),民间金融贷款成本为M。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F,农户的借款成本N。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F- E(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F,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q,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民间金融
贷q{F-E(1+r*t)}+(1-q)F-M;q*E(1+r*t)+(1-q)*(-E)-N-M ;0
不贷0;-N0;0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一般存在着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这样他们往往具有较充分的信息,道德信用风险低,而且即使农户的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会通过社会舆论、威胁或将来不再放贷等方式给予农户压力,这样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很少发生。因此q值较高,而由于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民间金融获取信息的费用低,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农村地区存在着愿意接受农民特定抵押物的放贷者,农民可将土地、劳动力或者房屋作为抵押物,且手续简便,农村民间金融在签订借贷谈判成本也较低。因此M值较低。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程序较少,等待的时间短因此N也较低。因此q{F-E(1+r*t)}+(1-q)F-N>0;q*E(1+r*t)+(1-q)*(-E)-M>0。这样本博弈的均衡解为(贷,借)。即农户选择借款,信用社选择贷款。
尽管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缺陷。如操作不规范,且其借贷基础主要为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且担保违约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滋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完善农村经常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金融诈骗等事件,2009年1月13日的“小姑娘”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缺少监督,民间金融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很随意,因此会带给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或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又存在高额的回报因此很多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冒险借贷出去,这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和资金市场,有可能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调控的政策效果;贷款周期短,利率高,有些农村的放贷者有时在借款者的急迫心情下,会提高贷款利率,又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有时甚至高出好几倍;融资能力有限,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
2.3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从自己的利益(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使博弈结果对所有参与人均有利的博弈。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博弈模型中我们仍以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的代表。我们假设合作后信用社从民间金融借贷收益的分成为S且S可以在信用社与民间金融之间协议。合作后信用社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民间金融的成本C1。民间金融的贷款成本为C2。由于合作减少了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即C1
3 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博弈分析中可知民间金融存在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合理性不一定就是高效率的,民间金融业存在其缺陷。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存款并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投资,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一体化,实现其相互合作提高各自的效率。早在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就指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且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让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从博弈的角度出发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缺点的分析后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借贷需求特点,其合作方式可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合作方向,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体系中,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专门的负责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部门,借贷资金由正规金融提供,这样双方有独立变成了统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合作后,正规金融可以监督改正民间金融操作上的不规范,逐步实现民间金融操作的规范化,减少民间金融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正规金融可以向民间金融提供稳定的较大规模的资金,弥补了民间金融融资能力差、贷款金额小的缺点;由于比起合作前民间金融的贷款来源稳定风险减少收益增加,这样民间金融也会相应的降低贷款利率;合作后正规金融贷款给农民的交易成本已不存在,只增加了管理民间金融的内部管理成本,总起来说其运营成本会有所降低,弥补了一部分风险;合作后不仅民众看到了正规金融对农村借贷的支持,农民会重新多存款于正规金融,这有利于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也解决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对于农户来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后,不仅有了稳定的贷款来源,较低的贷款利率和借款成本,而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良好的信贷记录增加自己的贷款限额。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本文提出的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方式的建议,是理论上的一种新的思路,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也许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实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翟小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现代商业,2008,(11).
[4]蒲祖河.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性制度安排——解决三农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J].中国流通经济,2008,(5).
[5]魏建国,李春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信社小额贷款[J].当代经济,2008,(3).
[6]曹玉贵,李一秀.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产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