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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行为,特别是过失类渎职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多为多因一果的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刑法上要求的因果关系,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此颇有争议。本文拟从刑法条件说的因果关系理论出发,经过一系列论证,得出"有了渎职行为才有危害结果,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的一般性判断标准,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