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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党纪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督等在查处经济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的缺陷日渐凸显,实践中信息沟通不够,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查处腐败犯罪力度,为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就如何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线索移送;联系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35-01
近年来,随着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党纪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督在查处腐败犯罪工作方面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缺陷日渐凸显,实践中,这些监督部门往往因相互间信息沟通不够,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力度和效果。因而,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其各自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推进反腐败力度,笔者结合自身检察办案实践,拟从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建立与完善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的有利之处
(一)有利于拓宽案源渠道。
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来自群众的信访举报,案源渠道相对比较狭窄,而审计、金融等监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时往往有可能会发现到一些与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有关的信息或线索,如这些部门之间已经有较为完善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或信息交流、信息通报等一些工作联系制度,则掌握案件信息的部门就会迅速做出反应,将案件信息或线索及时反馈移送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审查。反之,检察机关直接初查的案件线索,决定不立案,但发现涉及到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也会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这样就有利于拓宽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案源渠道,同时促进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二)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已经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加大了反腐败惩治力度。但基于它们在合作办案中也还存在种种弊端,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依法联合出台了一些措施,即对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合作办案方面做出规范、严格限制,但限制并不是说就不能整合资源优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甚至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仍然可以利用自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的优势,互为补充。
(三)有利于增强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有较强的办案手段,其主要职能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侵权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纪政纪的监督机构,有最直接的党纪、政纪监督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的部门的合作,在全社会形成了点面结合的搜索违法违纪线索网络,如再把这张监督网延伸到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则构建起了由法纪监督、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督等监管部门融合在一起的完整监督系统,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能深入到位,使纪检监察职能也得到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支持,弥补了相互的不足,大大地增强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合合力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这一点从这些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成功查办的大要案数量逐渐呈明显提升趋势来看,可得到充分的反映。
二、新时期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的探索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提高协作配合效率,当地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可以联合成立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各监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协调配合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纪检主要负责人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例会,各监督职能部门通过例会加强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议题和决策,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
(二)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为加强工作的密切联系和协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办案成果,各监督职能部门应就各自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每年一次在联席会议上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对策,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协作配合制度。
1、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移送审计部门处理。检察机关或审计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不立案或不立项的原因。
2、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协助查证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事项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检察机关;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的原因。
3、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依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接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审计机关,处理结果应告知审计部门。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审计部门书面说明不立案原因。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认为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应及时派员配合审查。
(四)解决协作配合出现争议制度。
成立专门的协调配合办公室,对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及其他工作联系协作配合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或意见分歧等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慎重、保密的态度,及时进行沟通,并由协调配合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解决此类问题。如经各部门协商或经协调配合办公室出面,意见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提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例会来研究解决,处理意见以召开例会的讨论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关键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线索移送;联系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35-01
近年来,随着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党纪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督在查处腐败犯罪工作方面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缺陷日渐凸显,实践中,这些监督部门往往因相互间信息沟通不够,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力度和效果。因而,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其各自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推进反腐败力度,笔者结合自身检察办案实践,拟从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建立与完善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的有利之处
(一)有利于拓宽案源渠道。
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来自群众的信访举报,案源渠道相对比较狭窄,而审计、金融等监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时往往有可能会发现到一些与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有关的信息或线索,如这些部门之间已经有较为完善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或信息交流、信息通报等一些工作联系制度,则掌握案件信息的部门就会迅速做出反应,将案件信息或线索及时反馈移送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审查。反之,检察机关直接初查的案件线索,决定不立案,但发现涉及到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也会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这样就有利于拓宽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案源渠道,同时促进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二)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已经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加大了反腐败惩治力度。但基于它们在合作办案中也还存在种种弊端,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依法联合出台了一些措施,即对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合作办案方面做出规范、严格限制,但限制并不是说就不能整合资源优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甚至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仍然可以利用自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的优势,互为补充。
(三)有利于增强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有较强的办案手段,其主要职能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侵权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纪政纪的监督机构,有最直接的党纪、政纪监督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的部门的合作,在全社会形成了点面结合的搜索违法违纪线索网络,如再把这张监督网延伸到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则构建起了由法纪监督、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督等监管部门融合在一起的完整监督系统,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能深入到位,使纪检监察职能也得到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支持,弥补了相互的不足,大大地增强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合合力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这一点从这些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成功查办的大要案数量逐渐呈明显提升趋势来看,可得到充分的反映。
二、新时期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的探索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提高协作配合效率,当地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可以联合成立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各监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协调配合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纪检主要负责人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例会,各监督职能部门通过例会加强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议题和决策,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
(二)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为加强工作的密切联系和协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办案成果,各监督职能部门应就各自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每年一次在联席会议上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对策,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协作配合制度。
1、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移送审计部门处理。检察机关或审计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不立案或不立项的原因。
2、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协助查证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事项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检察机关;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的原因。
3、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依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接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审计机关,处理结果应告知审计部门。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审计部门书面说明不立案原因。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认为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应及时派员配合审查。
(四)解决协作配合出现争议制度。
成立专门的协调配合办公室,对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及其他工作联系协作配合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或意见分歧等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慎重、保密的态度,及时进行沟通,并由协调配合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解决此类问题。如经各部门协商或经协调配合办公室出面,意见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提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例会来研究解决,处理意见以召开例会的讨论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