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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经济总量的增长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两码事,运用自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必然会生产出最多的社会产品,但却是最不会扭曲人们的效用偏好,从而是最有可能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方式。在小城镇和农村的熟人社会机制下,民间金融首先运营成本低,其次获取客户信息成本低且准确,再次熟人社会机制对其客户进行了一次天然的逆向选择,违约风险低。民间金融是对我国金融系统的有益补充,我们应该承认并合理引导。
【关键词】自由选择;效用偏好;社会福利;民间金融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36-01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写过《自由选择》一书,书中从亚当?斯密的理性人的假设讲起,具体来说是基于人们能够做出最大化自身效用的选择并从中得到刺激以及没有人可以完整地得到其他人的偏好类型这两大假设出发,得出在现代社会曾经实现过的两大资源配置模式中,市场相对于计划更能增进人们的福利。政府干预越多,计划色彩越明显,人类个体的效用偏好将越不能被自由表达,将越得到扭曲,从而对人们的刺激也会被扭曲,最终导致经济出现供需不合的危机。从福利的角度来说,不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如何变化,社会的总福利是减少了。
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同时市场也会自动地适应人们的这些偏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偏好得到满足。在市场作用被限制,计划指令强大的地方,人们最终生产和消费的产品数量可能会更大,但这些产品很有可能不是人们自身偏好表达的结果。因此,人们的偏好没有被满足而是被扭曲了。如果这个社会生产的产品是大多数人不那么需要或根本不需要的,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自然难以为继。
简单来说,当下中国的金融现状是,大中型银行被特许经营,利润丰厚,民间金融快速发展但不被政府承认。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大中型企业聚集在大中城市,资金需求可以从大中型银行那里得到满足,小微企业集中在小城镇甚至农村,资金需求不可能从大中型银行那里得到满足。另外,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由中央银行规定。
在中小城镇,民间金融的经营大都采取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经营模式,作为家庭理财的一种形式而出现,因此首先在运营成本上,一定比大中型银行机构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立营业网点要低得多。
其次,民间金融有获取客户信息准确且成本低的优势。银行金融机构要进行放贷,一定要对申请贷款人的资产和收入状况进行评估,这就会产生评估成本,而且得到的信息也不一定真实。而民间金融的经营人也大多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居民,由于中国乡村熟人关系的存在,他们对本地的贷款申请人的资产和收入信息往往更为了解,且了解的更真实。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相对于大中型银行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经营场所,运营成本低;第二,民间金融获取客户资产信息的成本低且信息准确;第三,民间金融利用熟人社会机制对贷款客户进行了一次逆向选择。因此,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基于经济现状的金融形式选择是民间金融而不是大中型银行。
民间金融现在确实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但这也是有其具体的原因的。第一,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运营风险,因此给向它发放贷款的民间金融也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但这不是由于民间金融本身造成的,即使不考虑小微企业向大中型银行贷款的困难和高成本,让大中型银行来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也照样会存在这样的高风险,甚至由于获取信息容易失真还会提高这一违约风险,我们要支持小微企业,自然就应该承认和承担这一风险。 第二,是当下的民间金融制度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容易出现违约风险,这属于是民间金融自身在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应该在发展中解决,逐步推进民间金融的完善,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民间金融甚至自发形成了存款保险制度和共同风险基金制度,这些都是很好的尝试,应该支持并加以推广。
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农村应该选择不同的金融组织形式,压制民间金融而强制大中型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既不利于其自身的盈利,也会比民间金融产生更高的风险,同时会导致农村资金在小城镇和农村投资通道不畅,而只能被动进入城市金融系统,如此一来,城市“反哺”农村就是一句空话。民间金融在小城镇和农村的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应该在金融上实行城乡“分治”,大中城市借助现存的大中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应该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借助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和较为规范的村镇银行,合理引导并实现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在具体的发展方式上可以采用代理人制度。即大中型银行在小城镇和农村可以指定当地的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银行对其提供防范风险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民间金融向银行上缴代理费。这种方式既利用了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又利用正规金融系统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督,具有一定可行性,当然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合理划分银行与民间金融之间的权责归属和利益范围。
总体而言,自由选择、自由竞争的市场相对于行政计划指导的方式,不必然会有更高的总体生产力,但一定最不会扭曲群众的效用偏好,因而是最有可能福利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当下中国小城镇和农村,民间金融因熟人社会机制的作用,具有运营和获取信息成本低、熟人关系对客户风险行为的天然约束等优势,从而是自由市场机制在金融领域的表现,我们应该承认并对其进行合理引导。
参考文献:
[1] 张清勇.《中国农地转用开发问题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江涌、周瑾.《哈伯格三角形理论评述》 [J].经济学动态.2003 (7): 73-76
[3] 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J]. 人民论坛.2006 (5) 16-18
[4] 吕承文、田东东.《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升级改造》[J].重庆社会科学2011 (11): 37-40
[5] Milton & Rose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A Personal Statement, [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inc. New York,1979
【关键词】自由选择;效用偏好;社会福利;民间金融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36-01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写过《自由选择》一书,书中从亚当?斯密的理性人的假设讲起,具体来说是基于人们能够做出最大化自身效用的选择并从中得到刺激以及没有人可以完整地得到其他人的偏好类型这两大假设出发,得出在现代社会曾经实现过的两大资源配置模式中,市场相对于计划更能增进人们的福利。政府干预越多,计划色彩越明显,人类个体的效用偏好将越不能被自由表达,将越得到扭曲,从而对人们的刺激也会被扭曲,最终导致经济出现供需不合的危机。从福利的角度来说,不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如何变化,社会的总福利是减少了。
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同时市场也会自动地适应人们的这些偏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偏好得到满足。在市场作用被限制,计划指令强大的地方,人们最终生产和消费的产品数量可能会更大,但这些产品很有可能不是人们自身偏好表达的结果。因此,人们的偏好没有被满足而是被扭曲了。如果这个社会生产的产品是大多数人不那么需要或根本不需要的,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自然难以为继。
简单来说,当下中国的金融现状是,大中型银行被特许经营,利润丰厚,民间金融快速发展但不被政府承认。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大中型企业聚集在大中城市,资金需求可以从大中型银行那里得到满足,小微企业集中在小城镇甚至农村,资金需求不可能从大中型银行那里得到满足。另外,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由中央银行规定。
在中小城镇,民间金融的经营大都采取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经营模式,作为家庭理财的一种形式而出现,因此首先在运营成本上,一定比大中型银行机构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立营业网点要低得多。
其次,民间金融有获取客户信息准确且成本低的优势。银行金融机构要进行放贷,一定要对申请贷款人的资产和收入状况进行评估,这就会产生评估成本,而且得到的信息也不一定真实。而民间金融的经营人也大多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居民,由于中国乡村熟人关系的存在,他们对本地的贷款申请人的资产和收入信息往往更为了解,且了解的更真实。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相对于大中型银行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经营场所,运营成本低;第二,民间金融获取客户资产信息的成本低且信息准确;第三,民间金融利用熟人社会机制对贷款客户进行了一次逆向选择。因此,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基于经济现状的金融形式选择是民间金融而不是大中型银行。
民间金融现在确实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但这也是有其具体的原因的。第一,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运营风险,因此给向它发放贷款的民间金融也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但这不是由于民间金融本身造成的,即使不考虑小微企业向大中型银行贷款的困难和高成本,让大中型银行来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也照样会存在这样的高风险,甚至由于获取信息容易失真还会提高这一违约风险,我们要支持小微企业,自然就应该承认和承担这一风险。 第二,是当下的民间金融制度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容易出现违约风险,这属于是民间金融自身在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应该在发展中解决,逐步推进民间金融的完善,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民间金融甚至自发形成了存款保险制度和共同风险基金制度,这些都是很好的尝试,应该支持并加以推广。
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农村应该选择不同的金融组织形式,压制民间金融而强制大中型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既不利于其自身的盈利,也会比民间金融产生更高的风险,同时会导致农村资金在小城镇和农村投资通道不畅,而只能被动进入城市金融系统,如此一来,城市“反哺”农村就是一句空话。民间金融在小城镇和农村的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应该在金融上实行城乡“分治”,大中城市借助现存的大中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应该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借助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和较为规范的村镇银行,合理引导并实现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在具体的发展方式上可以采用代理人制度。即大中型银行在小城镇和农村可以指定当地的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银行对其提供防范风险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民间金融向银行上缴代理费。这种方式既利用了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又利用正规金融系统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督,具有一定可行性,当然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合理划分银行与民间金融之间的权责归属和利益范围。
总体而言,自由选择、自由竞争的市场相对于行政计划指导的方式,不必然会有更高的总体生产力,但一定最不会扭曲群众的效用偏好,因而是最有可能福利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当下中国小城镇和农村,民间金融因熟人社会机制的作用,具有运营和获取信息成本低、熟人关系对客户风险行为的天然约束等优势,从而是自由市场机制在金融领域的表现,我们应该承认并对其进行合理引导。
参考文献:
[1] 张清勇.《中国农地转用开发问题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江涌、周瑾.《哈伯格三角形理论评述》 [J].经济学动态.2003 (7): 73-76
[3] 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J]. 人民论坛.2006 (5) 16-18
[4] 吕承文、田东东.《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升级改造》[J].重庆社会科学2011 (11): 37-40
[5] Milton & Rose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A Personal Statement, [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inc. New York,1979